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会出现一个奇怪的现象,那就是权利人有权主动行使的权利范围小于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侵犯的权利范围,即“权利”与“被侵犯的权利”的范围不一致。如果将知识产权视为一个圆圈的话,权利人可以主动行使的权利在圈内,是有限的权利,而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侵犯的权利则在圈外,并且是无限的权利。本文列举了存在于知识产权领域的此种现象并且分析了产生该现象的原因,以期能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及使用人提供帮助。  相似文献   

2.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新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解决,无论是学术界的主流观点,还是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都强调以在先权利的原则作为解决冲突的首要原则.其实,知识产权的"无形性"这一重要特征决定了在后权利人即使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也可能进入在先权利人的权利范围,因此,在权利冲突的解决问题上不宜过分强调尊重在先权利.在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时,既要坚持尊重在先权利的原则,也应遵循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最大化原则,在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对在先权利给予必要限制.  相似文献   

3.
过去的伦理学主要是义务伦理学,而社会伦理学可以看做是权利伦理学.在权利伦理这里强调权利优先于义务,道德权利是道德义务的前提.对于权利与正义何者优先的问题,应当具体考察,从社会伦理角度看权利优先于正义,而从普世伦理角度分析,普遍的正义优先于权利,这也是普世伦理理论建构的价值要求.  相似文献   

4.
立法者在界定股东权利时,既可以直接规定股东权利,也可以规定相对人的义务,以间接表达股东权利的内涵。为了确保股东权利的实现,公司法应当确立公司对股东的一般保护义务。董事义务是公司保护义务的延续,它是源于信托和委任观念的成文法义务,而不拘泥于信托和委任的传统规则。公司保护义务和董事义务奠定了股东权利实现的基础,却难以满足股权集中型公司中股东权利保护的现实需求,应当通过扩大解释董事义务或创设禁止权利滥用的规则,确立控股股东的特别义务和责任。  相似文献   

5.
我国传统的法学理论普遍认为,在权利与权利之间是可以明确划出一条清晰的界限的,只要一个人能够正确合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一般认为是不会侵犯他人的权利的,但是从法律经济学的分析可以看出由于权利具有相互性,所以权利与权利之间会产生冲突,肖像权与采风权之间也不例外。为解决肖像权与采风权之间的冲突,要对肖像权进行合理限制,基于以下五个方面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使用他人的肖像——依法强制使用肖像或为了肖像权人本人的利益使用其肖像;出于新闻报道的目的而使用新闻价值人物的肖像;行使舆论监督权而使用他人肖像;基于科学研究或文化教育目的而在特殊场合使用他人肖像;其他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而确有必要使用自然人的肖像。  相似文献   

6.
土地权利生态化是生态时代土地权利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主要经由土地权利外部限制立法路径,已初步建立了土地权利生态化制度。但现有的土地生态化立法成果尚不能满足生态时代土地权利生态化的目标。权利内部限制与土地权利生态化的内在需求契合,可在已有立法成果的基础上,借由"所有权负有义务"之理论工具,将所有权所负义务向生态延伸,拓展所负义务的性质;针对土地权利生态环境保护积极义务制度构造缺失,构建以土地权利人生态环境保护积极义务为中心的制度体系,弥补生态时代土地权利生态化制度构造之不足。  相似文献   

7.
权利优先于义务和责任,既是一个事实判断,也是一个价值判断。权利对于义务和责任既有逻辑上的优先性,也有道德上的优先性。其中,权利对义务和责任的逻辑优先性,意味着法律在创设规范时不仅以直接的方式宣告权利,而且法律上创设的义务和责任规范同时也意味着是赋予特定主体以权利。权利对义务和责任的道德优先性,意味着在法律创制行为规则时应当首先考虑对权利规则的创制,在司法过程中应当以权利救济和权利保障为核心,而不是首先确定义务和责任。坚持权利对义务和责任的优先性,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也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政治诉求。  相似文献   

8.
对"权利推定何以必要"这个问题的回答在最简单的逻辑意义上,可以分为如下两个步骤:第一,从权利本身之于义务、责任等相关概念的不可替代性的角度来分析为什么是"权利"的推定,而不可以简单地根据权利义务概念结构上的对称性而用义务的推定或责任的推定来代替权利的推定。第二,从人类理性的限度、法律语言的模糊性、规则的空缺结构角度来分析为什么要在某种程度上借助权利"推定"而不是完全求助于权利"法定"。  相似文献   

9.
权利在当代社会的公共讨论中是一个核心概念,但是也经常发生对权利概念的误用或滥用。因此,我们需要澄清一个关键问题:我们能够拥有什么权利?基于霍菲尔德的权利分析以及哈特的权利分类,我们可以把权利分为"自由权"与"要求权"。"自由权"属于一般权利,它是针对所有人的,即所有人都负有不得干涉的义务。各种各样的特殊权利则都属于"要求权",它是针对特定人的,即某些特定的个人对权利拥有者负有某种相对应的义务。权利是需要根据的:"自由权"的根据是自由的价值,而自由是当代社会最重要的政治价值之一;"要求权"的根据则可以分为三种,它们或者基于承诺的契约关系,或者基于自然的亲属关系,或者基于某些人的特殊处境。  相似文献   

10.
法理学认为,权利和义务具有统一性和对应性,然而,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经营者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告知义务,消费者却仍然主张知情权受损的情形。对于消费者知情权与经营者告知义务的此种对应性偏差,目前有的法官采取义务中心思路应对,有的法官采取权利中心思路解决。根据权利本位的观点,消费者知情权应决定经营者告知义务的范围,权利中心思路更为合理。而对于有关经营者告知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其制定过程应实现公众参与,并且合理定位其效力层级。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