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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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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解释涉及法官、法律职业共同体和当事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法律解释实际上就是法官解释,法官在法律解释中解释法律和事实,并构建裁判规范.法官的解释具有超脱性.法律职业共同体参与法律解释,这种参与具有偏向性.当事人也参与法律解释,这种参与具有自主性和任意性.在法律解释中,法律职业共同体和当事人制约着法官的解释,他们通过法律论证实现法律解释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2.
在回应疑案判决中的司法虚饰问题时,直觉裁判论认为裁判的主导性因素,是法官的直觉和预感;法官是从直觉结论出发罗织法律依据,而不是从一般规范推导出判决结果。直觉论缺少思维坐标,忽略了规范和事实在法律思维中的规定性地位。法感裁判论克服了上述缺陷,描绘了一个法感持续往返于规范和事实之间的结论导出过程。法感裁判论为法官断案提供了一种指导和制约,并设定了判决说理的范围、要素和目标,因而更符合法律思维和裁判事业的现实及理想形态。相关研究说明,在一份不附判决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疑案判决书中,是无法鉴别判决结论究竟是法律适用的结果,是法官直觉的产物,抑或仅仅是法官的一个谎言,这是法律界要正视的一个司法病灶。  相似文献   

3.
杨知文  侯竣泰 《社会科学》2023,(10):183-192
在现代法治社会,对话性已成为司法活动的基本特征,司法结论的论证立场凸显了裁判理由的重要作用。在司法对话性的视角下,裁判理由作为对司法推理复杂过程的展示具有决疑色彩和论辩属性,其将法官裁判思维的运作与判决结论的推导环节以更加理性的方式呈现出来。争议焦点凝聚了诉讼当事人的主张及理由,解决案件争点是司法裁判对话的主题,裁判理由的建构应当以确认争议焦点为前提。由此,裁判理由的建构需要遵循判决结论作出的司法逻辑,它包括事实理由与法律理由的双重建构。事实剪裁与文本阐释是裁判理由建构的两种具体路径,它们帮助法官在司法裁判中形成相应的裁判事实与裁判规范,也是法官针对判决结论讲清事理、释明法理的法律方法。面向司法对话性的裁判理由建构能够让人们更容易识断法律适用的机理,增强案件裁判的可接受性。  相似文献   

4.
刑法的适用主要是通过刑法解释实现的。在司法中心立场下,刑法解释的主体为法院和法官,作为直接与个案接触的法官,其解释活动无法做到价值无涉,其"先见"势必会参与到对案件的事实认定与法律判断中。因此,要使法官在刑法解释限度要求内做出合法的司法判决,就必须树立解释者对法律文本的尊重,并对其价值取向进行合理的引导与规制。  相似文献   

5.
案例指导制度在本质上是一种法律适用机制,其主旨在于统一法律适用,指导性体现在判决理由的说明,优势在于其实务性和开放性。案例指导制度很好地克服了抽象司法解释的诸多不足,是对具体法律适用解释价值的体现和认可。该制度对于提高裁判文书的论证说理性和法官解释法律的能力有着操作层面的意义。  相似文献   

6.
国际间复杂的法律关系和私法的性质,决定了国际私法法律渊源的非单一性。虽然国际私法的目的是国际性的,但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是兼具国际性与国内性的。法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分为国际渊源与国内渊源。其中,国际渊源包括条约、国际习惯和国际判例;国内渊源包括法律、判例和学说。众多法律渊源导致法律适用上的矛盾,因此各种渊源之间的关系和法律位阶成为必须关注的问题。当条约在法国具体适用,法国法官不可避免地需要对条文进行解释。为了避免解释成为新的造法,则需要对法官所使用的解释方法有所规制。  相似文献   

7.
法治背景下的法官是保守主义的法官,其忠于职责,维护法律之形式合理性;同时,法官代表正义之剑,亦是实质正义的捍卫者。司法过程中,当遭遇疑难案件,形式合理性与实质正义会发生激烈冲突,此时法官的法律解释将如何做出,并做何取舍——这常常成为法律解释的一个难题。本文就此展开论述并试图以解答之;进而以此揭示疑难案件中法律解释和判决的特殊关联。  相似文献   

8.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以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学者为主体的法律职业群体,以共同的教育背景、职业培训方法和职业准入资格为前提,以知识共同体为基础,以统一的评价机制为保障,在统一的解释标准下,通过对话和交流,形成同质一体的观念上的自主体.法律职业共同体在法治的孕育和发展中起到主体性作用,科学地阐释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特性,充分关注法律职业的培育,对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价值.  相似文献   

9.
刑法解释的主观性与客观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解释是解释者采纳社会大致可接受的价值判断标准,并考虑社会需求而进行价值判断的结果,因而具有主观性。但刑法解释所依据的法律文本和法律事实是客观的,得出的结论也是解释者的主观判断客观化的产物,因而刑法解释又具有客观性。刑法解释是一个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过程,是受刑法法律文本与法律事实制约的刑法解释者的主观创造性活动。  相似文献   

10.
法律职业的定位——日本改造权力结构的实践   总被引:50,自引:0,他引:50  
本文借助于理想型(Idealtypus)和比较法社会学的方法,对日本现代化过程中法律职业的地位和功能进行了实证的和理论的分析,从中归纳出像日本这样一个非西方社会建立法治新秩序的一些特殊规律和关键因素。作者指出,法律家的职业威信是国家规范效力的可靠保证;法律家的职业自治是现代社会公正的基本前提。在轻视法科的传统文化背景下,日本改造权力结构以适应时代潮流,是从改善法律家的素质和行为方式着手的,即:利用传统科举信仰的媒介机制,通过司法考试等技术性操作,逐步在公众中树立起对职业法律家群体的尊敬和信赖,进而形成有特色的法务卡特尔结构和学识性很强的法律解释共同体;二次大战后,通过强化对判决理由的学术研究和导入法官的反对意见表示制度,促进了法律决定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在这种按照法治原则而渐次形成的新权力结构中,独立的职业法律家群体被置于衔接民间的私人性选择与国家的制度性选择的关键位置,作为操纵杠杆和安全阀,对经济及社会的发展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日本现代法制建设和法解释学研究能取得今天的成就,在很大程度上也可以归因于职业法律家的适当定位。  相似文献   

11.
由于人们认识或立法技术的不足,成文法总是存在规则的漏洞,法律原则是克服成文法这一局限的工具。在成文法的背景下,法律原则的适用要满足二个条件,一是事实条件,即个案裁判事实存在规则漏洞;二是推理条件,即法官必须经由一个说理性的"更强理由"的论证过程,来解释为何某条法律原则可以作为个案裁判的依据。法律原则的适用对我国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12.
杨艳霞 《学术研究》2005,(10):74-78
本文以哈贝马斯沟通行动理论中理想沟通情境的建构为理论支撑,从程序建构的角度讨论了个案法律解释中理想沟通情境的建构。沟通行动理论要求尊重参加者的主体地位,具体到个案法律解释,它要求建立能够使当事人和法官对法律的含义进行商谈,在平等讨论、论证的基础上解释法律的理想的沟通情境(程序)。本文讨论了与此相关的四个具体制度:审判制度、刑事辩护制度、专家证人制度和判决附理由制度。判决附理由制度尤为重要,各种程序建构如果最后不能落实到此制度,则皆为空谈。  相似文献   

13.
法律职业共同体伦理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法治的发展,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职业对话、分工与合作中,必然会逐步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维系和发展与职业伦理是密不可分的,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内在标志,更是其维系和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透过建立在信念、角色和责任基础之上"制度化"的法律职业伦理规范体系的确立与完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法治国家应信守蕴涵着相同价值、信仰的职业伦理规范。职业伦理之于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必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相似文献   

14.
单忠献 《兰州学刊》2004,(2):143-145
在司法裁判过程中 ,法官应就选择适用法律的正当性作出解释说明 ,以证明其与案情事实的吻合和对应。为了谋求过去成立的法律规则对当前法律事务的公正处理 ,突破成文法僵化时滞的囿限 ,使法律在更具操作性的实践中体现法治的精神和原则 ,法官在对适用法律进行解释时 ,必须遵循正确的解释要求 ,掌握科学的解释方法 ,运用合理的解释规则。  相似文献   

15.
本文设定的“法律人”包括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主要成员即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文章针对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关系发展现状提出问题,进而分析其制度成因并评述相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职业转换模式,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选任以及转换制度,然后分析了我国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转换的可能性及利弊所在。文章认为,法律人的职业转换是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发展的内在要求,有利于法官、检察官整体水平的提高,也有利于律师行业的良性发展,是推进司法现代化的可行措施。最后,本文提出了初步的制度构想。  相似文献   

16.
对于援引《孝经》来裁判案件,出现了一些质疑的观点。但是,从判决理由的融贯性角度而言,这种做法有其积极的实践意义。融贯性的基本含义是强调各个法律命题之间的协调一致、相互支持。作为一种目标指引,融贯性有助于加强判决理由的说明和论证。我们可以从利用多元法律渊源、掌握多种法律方法等方面在司法实践中贯彻融贯性。  相似文献   

17.
司法判决证立的理由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判决证立的积极理由是人们接受司法判决正当性的有效根据,其在简易案件和疑难案件裁判中有多种表现形式.司法判决证立的消极理由是导致法律论证本身和司法判决不具有正当性的论据,是法官应该避免适用的理由.消极理由有多种类型,批判性检验是其识别方法.应当建构全面的司法判决理由评判体系.  相似文献   

18.
刑事法官作为案件事实的最终裁判者,必依赖于对证据的判定与评价。法官证据评价的理想模式有两种:"原子主义"与"整体主义"。英美法系裁判者的证据评价过程倾向原子主义,而在判决结果上倾向整体主义;大陆法系在证据评价过程倾向整体主义,但判决理由的出具上则表现为原子主义。而中国刑事法官证据评价的过程与结果都倾向整体主义,即印证,突出表现为:以被告口供的相互印证、同一证据源证据的相互印证、庭后默读卷宗的印证,以及判决理由的整体主义认证。因而我们有必要对其改良,逐渐转变法官对整体主义或印证模式的过度依赖。  相似文献   

19.
当前,我国刑法渊源的有关研究相对比较薄弱.刑法渊源理论有进一步深入研究的必要,而司法立场的法律渊源学说恰好给刑法渊源的深入研究提供了一个适当的视角.从刑事司法的立场考察,刑法渊源的"刑法"应理解为法官用于裁判具体刑事案件的刑法,相应地,所谓刑法渊源实质上就是刑事法官法源,也就是刑事法官发现可适用于具体刑事案件的刑法的场所.刑法渊源划分为刑法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刑法的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可以成为刑事法律判决合法性基础资料的因素,而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值得考虑的对刑事司法具有法律意义但尚未在正式刑事法律文件中得到权威性的或至少是明文体现的资料和材料.  相似文献   

20.
现行法律解释制度意图把法律解释同法律实施剥离开来,使个案审判成为一个机械适用法律的过程,以此保证法律的统一实施.由于制度设计不具有可操作性,司法实践中正式制度被变通执行;变通执行在使现行体制得以维持的同时,也造成了司法逻辑的错位.根本的解决思路应当是进行制度重构,承认审理个案法官的法律解释权,通过强化程序限制和提高法官素质,建立对法官解释权的科学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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