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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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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毕可军 《东岳论丛》2006,27(6):244-245
我国刑法将情节严重的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上升为犯罪。在司法活动中,罪与非罪的界定,都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客观及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等方面加以认定。要从根本上解决刑事司法过程中认定难和操作难的问题,只有认真分析研究商业秘密的范围,才能有效地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
对于商业秘密的立法保护,既有"行为法"模式,也有"权利法"模式。前者侧重于规制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强调竞争秩序的维护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形为"宽保护",实为"弱保护";后者侧重于保护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强调私权保护,形为"窄保护",实属"强保护"。厘清并强调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属性,对确立商业秘密的权利法保护将起着重要的影响乃至决定作用。我国立法现状及司法实践,都亟待权利法的"强保护",即以权利法为中心,以行为法为补充的综合立法保护。  相似文献   

3.
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旨在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鼓励企业对高新技术的开发和投入 ,维持社会善良的商业道德准则 ,最终实现公正的自由竞争。我国有关商业秘密的刑事立法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保障公平竞争的角度出发 ,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商业秘密刑事立法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4.
婚内强奸的刑法学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能否在强奸罪中评价婚内强奸是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最富争议的问题 ,刑法理论对此存肯定论与否定论的对立。强奸罪的法益应该是双重的 ,包括妇女的性权利及社会的性秩序 ,婚内强奸虽然侵犯妇女性权利 ,但并不侵犯社会的性秩序。婚内强奸因缺失强奸罪客体要件而不成立强奸罪 ,对此行为应在伤害罪或虐待罪中加以评价。  相似文献   

5.
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的124份一审刑事判决书表明,在卖淫嫖娼犯罪中淫促者性侵幼女的现状堪忧,当下刑法对此问题的规制存在过于偏重保护社会法益、违背幼女性行为能力的绝对推定、罪间体系不协调等不足,从刑事司法政策角度来看,亟须加大对淫促者的刑法规制。幼女的性权利以其具备性行为能力为前提,其只享有被动性的性权利,对主动性的性权利不具有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应完善刑法规制淫促者侵犯幼女性权利的行为:在司法层面应以法条竞合犯将其作为强奸罪的共犯论处,在立法层面则应废除引诱幼女卖淫罪,并将其规定为强奸罪的情节加重犯。  相似文献   

6.
万金冬 《理论界》2009,(6):85-86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关于商业秘密本身价值是否列入"重大损失"的计算范围、"重大损失"的计算依据和方法、商业秘密的鉴定等问题,由于相关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本文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分析,以期时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7.
戴伦乔 《天府新论》2006,(Z1):170-171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和法律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都从立法上对商业秘密进行了界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  相似文献   

8.
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完善是我国经济立法活动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从立法上讲,应该明确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在"采取保密措施"上的最低标准,在明确界定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私人隐私的前提下扩大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并在侵犯商业秘密权的刑事救济上,进一步细化侵犯商业秘密罪名,规定具体的法定刑,对故意和过失两种主观形态加以区分,规定造成"重大损失"及"特别严重后果"的具体标准。  相似文献   

9.
孙政  徐启明 《理论界》2012,(1):45-48
商业秘密在刑法中与在民商法、经济法中有不同的定位,基于刑法谦抑性,应对刑法中的商业秘密进行严格解释。刑法与民法是站在不同的立场,出于不同的目的看待损失的,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认定的依据应以侵权获利额为原则,特殊情况下可参考许可使用费。单位犯罪是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常见的犯罪形态,在本罪的行为模式中,个人的侵权行为与单位的行为具有对向性,单位之外的个人也有构成单位犯罪的可能。  相似文献   

10.
《东岳论丛》2017,(5):85-92
我国现行刑事立法与司法解释为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运作提供了参考依据,随着环境刑事政策逐渐走向严格,环境污染刑事司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欣欣向荣,但2014年度刑事一审判决显示,我国污染环境罪之刑法适用依然面临重重困境,污染环境罪犯罪构成之基本理论问题模糊不清,刑事司法裁判之间存有较大差距。污染环境罪刑法适用应恪守刑法谦抑性,维护环境刑法之独立,突出保护环境法益,准确界定抽象危险犯之边界,采取双重罪过形态,严格限定共犯处罚范围,充分发挥单位犯罪之效能。  相似文献   

11.
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在罪数理论中也有体现。在确立一罪与数罪的标准上,行为标准说界定不明,犯意标准说基于行为人刑法的立场,而构成要件说也不够明确,应当以法益为标准结合构成要件判断区分一罪与数罪。在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界分上,应当以受到侵害法益的个数作为标准,如果侵害的法益超出了一罪的评价范畴,两罪就是想象竞合关系。在数额未达到所谓"特别法条"但符合"一般法条"时,可以再以一般法条入罪"递补适用"。  相似文献   

12.
曲新久 《河北学刊》2012,32(1):129-134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第133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将本条罪名抽象为危险驾驶罪,"醉驾"、"飙车"这两种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的行为确立为犯罪,使之从行政处罚领域进入到刑法控制领域。从刑事立法学上讲,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的设立,是中国刑法上的一个重大突破,对于日后刑法立法乃至司法均将产生重大影响。对此,首先需要从规范层面上认真思考,同时需要从刑事政策层面上进行思考。"醉驾"型和"飙车"型两种不法行为在构成要件上具有明显差异,其真正的共同点是,在各自的罪状当中都没有出现的"不能安全驾驶"这一构成要件。也就是说,危险驾驶罪包含着"不能安全驾驶"的构成要件,而这也就是"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和"飙车"型危险驾驶罪本质性的共同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3.
目前我国关于商业秘密保护中存在着法律规定相对分散、实用性差、权利主体范围过窄、保护范围的规定过于原则性、刑法保护作用不明显和损失赔偿缺乏惩罚赔偿金制度等问题。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问题,可通过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增设惩罚性赔偿责任以及通过修改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等法律途径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14.
论商业秘密的善意取得——一个法经济学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业秘密善意取得是商业秘密法制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目前立法对商业秘密善意取得还缺乏明确的规定.商业秘密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商业秘密持有人并不享有转让商业秘密的权利,第三人为善意,即不知且非因重大过失不知商业秘密持有人无转让商业秘密的权利,而支付了适当的对价.比较法上的商业秘密善意取得,有许可说、禁止说、附条件的禁止说.无论从民法学基本原理,从法经济学关于效率的分析,还是从利益冲突的协调与平衡角度比较分析,我国的立法宜在商业秘密善意取得问题上采用美国的附条件禁止说.  相似文献   

15.
竞业禁止可为商业秘密提供有效的保护,但也会导致多方面的利益冲突,因此,在利用竞业禁止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时,应附加必要的权利限制.而竞业禁止制度的完善,可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16.
胡杰 《江淮论坛》2013,(1):128-132
事实名誉说赋予了名誉权受到严重损害这一事实以独立且完整的法律意义,也即能够单独确认侵害刑法中需要保护法益的行为发生,能够独立判断行为的违法属性。从事实名誉说出发,严重损害被害人名誉的诽谤行为已经从规范名誉说中的纯粹反伦理性行为上升到侵害刑法中需要保护法益的不法行为,而不法行为的发生需要刑事法的介入方能保护被害人的权利。这是刑事程序上的设计必须满足刑事实体法中的法益保护与价值坚守的应然要求与必然结果。  相似文献   

17.
法律解释方法的桂冠当属目的解释。当不同的解释方法得出多种结论或不能得出妥当结论时,应以目的解释最终决定。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刑法分则罪刑式规范条文具有特定的保护法益内容,对各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必须符合该罪的法益保护目的。应以刑法规定为依据,遵循一定方法,确定各罪的法益内容。如诬告陷害罪保护的首要法益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次要法益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非法经营罪的保护法益是国家对特定市场经营行为的正常管理秩序,司法实务中曾将买卖人体器官行为定性为非法经营罪,实际上买卖人体器官行为并未侵犯该罪保护法益,不应构成非法经营罪。  相似文献   

18.
治理"隐性腐败"迫在眉睫,而现行刑法对治理"隐性腐败"出现失调,应及时修正予以跟进规制:调整我国对惩治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方式;将贿赂的内容由"财物"修改为"不正当好处";改变行贿行为的单一性规定,增加行贿行为的方式;调整我国刑法在贿赂犯罪侵害法益的保护方向和主次地住,提高行贿罪的法定刑,增设罚金刑、资格刑.  相似文献   

19.
曾利  邱文捷 《理论界》2006,(6):67-68
商业秘密是构成特许权内容的核心要素之一。特许经营的实质及商业秘密的特征决定了特许人加强商业秘密特殊保护的重要性。一方面,特许人应在特许协议中尽可能地明确相关当事人在保密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另一方面,特许人也必须注意相关条款并不违背现行法律的强制性要求。  相似文献   

20.
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是实行行为,这种界定遵循了一种包含结果在内的行为思考方法。刑法理论中用实行行为代替危害行为,将其视为行为理论的下位概念,作为犯罪的性质与特征,在犯罪客观构成要件即行为中讨论的一般做法,不仅脱离了危害行为的实定法基础,而且误读了知识论意义上的实行行为概念和方法论意义上的实行行为体系定位。虽然危害行为与实行行为都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但是前者不仅解释了如何认定犯罪,而且探究了何为犯罪,具有反思实定法的功能。在中国特色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建构过程中,因为危害行为概念不仅使以“犯罪论”为蓝本构建的“犯罪化论体系”可以利用法的安定性工具对刑事立法进行评价分析成为可能,而且使基于诱因设定的刑事立法方案框架限定刑事立法过度活性化成为可能,所以应当被坚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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