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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是我国最具文化代表性和最富于文化韵味的司法形式,也是中华民族最具生命力、为世界所瞩目的法律形式。在司法机制、行政机制有待改革的情况下,调解仍将是我国社会解决民间纠纷、保护公民权利的一项重要方式。正确吸收传统调解制度的合理成分,对完善我国基层社会权利保护机制等方面都有着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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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行政机关为社会公众提供的争议解决服务行为,行政调解体现了现代服务行政的理念,有助于实现政府的服务职能和对社会的有效治理.我国现阶段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存在着性质认识上的误区、运作模式上的偏差、调解制度设计上的不完备及调解效力不明确等不足,致使行政调解的功能没有得以充分发挥.构建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服务机制,须明确行政调解定位和应遵守的基本原则;从制度设计的细节着手,扩大可调解的纠纷范围,设置专门的调解机构和人员,细化程序运行规则;以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为参照,形成针对知识产权行政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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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讼调解与诉讼机制的衔接与整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我国现行调解制度体系主要组成部分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非讼调解和法院调解,因制度设计本身存在一些问题,及相互之间没有形成有机联系的整体,而无法充分发挥其制度优势。本文以非讼调解与诉讼机制的衔接与整合为着眼点,提出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诉讼机制衔接的具体设想,并提出以当前的司法改革为契机,设立法院附设调解,使之与诉讼机制合理衔接与整合,由此形成制度化的非讼调解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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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纠纷因行政机关管理行为而起,行政机关有义务先行处理行政纠纷,而不应当将自己引发的纠纷全部甩手给法院,应充分利用行政调解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优势,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定,行政调解制度虽在我国遍地开花却五花八门,但无论如何都不应否定行政调解独立纠纷解决渠道的地位。另外,出于对相对人诉权的保护,调解与诉讼的衔接是不可回避的问题,对此,可从受案范围与效力衔接两方面切入。以合理性、合法性作为行政调解与诉讼受案范围的区分标准不符合实践,而应以裁量行政行为作为调解、诉讼受案范围衔接的纽带。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具有确定力,法院应对其所涉的有效事项不再处理,巩固行政调解的成果,避免行政与司法的资源浪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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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专利权的效力提出质疑,在我国是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以行政裁决的形式作出判断.任何行政决定都要接受最终的司法审查.行政诉讼模式下专利无效程序的司法审查目前带来的负面效果是不仅损害专利权人、公众的利益,而且还会浪费社会资源.通过历史考察、比较法研究,提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审查范围和司法审查救济手段都过于有限.法院不仅对侵权诉讼中专利权效力问题的判定拥有管辖权,而且对不服无效宣告行政决定的,有最终的司法审查权和司法判定权.专利无效行政程序将作为专利无效民事诉讼程序的替代而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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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调解、诉讼、仲裁、ADR和ICSID机制等传统的国际投资争议解决机制中,我国习惯于以行政解决为主、以司法解决为辅来解决外资撤离的问题。考虑到我国外资非正常撤离的特性,应当根据具体的纠纷情况充分运用ADR的功能,同时提倡外商投资企业所涉及的合同主体之间的纠纷采取国际商事仲裁的方式予以解决。此外,我国政府还应加强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司法合作,大力发挥国际司法协助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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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中国社会纠纷不断增多,并呈日益复杂之势。基于司法诉讼、人民调解等纠纷解决方式固有的制度性缺陷,应充分发挥行政调解解决纠纷的重要作用,从行政调解的原则、主体、范围及效力等方面着手,重构我国的行政调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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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专利是我国专利法中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我国历次专利法修改都以加强专利保护、加大执法力度为核心内容。设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制度,在民事责任之外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两种途径各自的优势和作用,有效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并最大限度地节约当事人的成本和社会资源是我国假冒专利立法所追求的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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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执法制度是指专利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处理专利纠纷和专利违法行为的法律制度,包括专利行政强制、专利行政处罚、专利行政裁决和专利行政调解。从新中国专利法律制度建立至今,专利行政执法制度一直是国内理论界、立法界、司法界和行政执法界争论的焦点。我国专利行政执法制度存在以下三个主要问题:第一,专利行政执法的主体存在缺陷;第二,作为专利行政执法主要依据之一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存在立法缺陷;第三,专利行政执法程序存在缺陷。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专利行政执法制度,应当赋予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专利行政执法职权、完善专利行政强制制度和行政处罚制度及专利行政执法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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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调解"格局产生的社会背景
人民调解一直是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主要方式.在制度演化的过程中,一种被称为"大调解"的调解模式在实践中逐渐形成.学者通常所说的"大调解"是指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政法综合治理部门牵头协调、司法行政部门业务指导、调解中心具体运作、职能部门共同参与,整合各种调解资源,对社会矛盾和纠纷进行协调、处理."大调解"的目的是把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各种调解资源整合在一起,把纠纷化解在基层.围绕"大调解"思想,各地纷纷创新了一些具体制度,如山东省邹城市的"十户三员"制度、民情恳谈制度、评理会制度等."大调解"是一种新型调解,它在赋予调解协议一定的强制执行效力、促进多层级联动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制度效果,在实践中日益受到重视.在2009年7月28日召开的全国法院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强调,要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坚持以"三位一体"为重点推动调解机制建设,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格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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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采取了行政执法与司法"两条途径、相互衔接"的保护模式,广东也不例外。但在实践中,这种保护模式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当前,面临加入WTO以后的新机遇和新挑战,必须从多方面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继续加强和完善我省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工作,尤其是要加强配合,完善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协调运作的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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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行政调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调解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指导,应该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占有一席之地,然而社会转型对作为"东方经验"之称的行政调解提出了新的挑战.总体说来,我国目前行政调解制度的规范化尚处于较低的层次.应该借鉴西方ADR中调解的经验,通过立法扩大行政调解的范围,设立专业化的行政调解机构,并完善行政调解的程序和保障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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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咏梅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2(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明确禁止调解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立法的规定与实践中行政诉讼调解的广泛应用成为我国行政审判中矛盾存在的公开秘密,带来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的双重困惑,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研究和思考,提出建构我国和谐统一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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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调解进社区,指导和参与社区调解活动是能动司法在基层人民法院的实践途径,也是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机衔接的实现形式。基于能动司法理念,为凸显司法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的主导作用,基层人民法院应遵循"走出去"的方针,以促进人民调解功能的发挥为目的,完善司法调解进社区机制,并以此作为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平台和突破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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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已建立了对知识产权的行政、司法双轨制的保护模式。而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行政保护的作用在知识产权领域会越来越小。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它们也并不排除行政权力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存在。但这只能说明行政权力保护的可能性,无法证明其有效性。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存在失灵的越位保护、与司法权力产生直接和间接冲突等问题。因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边界应限定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回归私权的保护边界,二是轻重有致的行政保护手段,三是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明晰互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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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公正地解决证券纠纷,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在证券市场成熟的国家和地区,调解已成为灵活迅速化解证券纠纷的重要途径.证券监管部门通常设有专门机构,为投资者和证券经营机构提供调解服务.调解在我国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基础,并已在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的立法和实践中取得较大成果.但由于制度、机制等原因,目前调解在证券纠纷解决领域的应用仍然较为有限.为加强对证券专业调解制度的研究,促进我国多元化证券纠纷解决法律机制的建立,本文在对境外证券纠纷调解制度的组织机构、基本原则、程序设置、调解效力、服务收费等方面经验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对我国证券纠纷调解制度的建立进行了构想,建议由证券监管部门主导建立基本工作机制和平台,采取自愿管辖与强制管辖相结合的调解启动方式,建立专业的调解员队伍,摒弃除诉讼调解外调解无强制执行力的观念,明确调解协议或裁定的执行效力,使调解在证券纠纷解决领域发扬光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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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调解”再次得到重视并成为多元化解决社会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在法律界试图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的“大调解”机制的当下,治安调解无疑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治安调解最大的问题在于公安机关拥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和适用条件的模糊性,这些问题成为治安调解适用的随意性甚至被滥用的重要原因。正确解读治安调解的适用条件需要将其置于转型社会的背景下,以便为治安调解的未来重构明确方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