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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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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承包地征收透视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保护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目前《物权法》对承包地征收补偿的三个法律条文之间的不一致来看,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亟需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错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人虚位以及土地征收对象移位的问题,应明确土地用益物权属性,去除其债权色彩;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人界定为以村为单位的村民集体共同所有;把土地征收对象扩大到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内的用益物权,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2.
唐朝光  蒋文能 《学术论坛》2012,35(10):128-133
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核心问题是补偿原则而不是补偿标准,现有补偿原则仅仅体现了借助于土地这种财产而生产出来的当期产品的价值,而没有体现其远期价值,更没有体现土地本身的价值。农民承包集体的土地是一种特殊的俱乐部产品,类似于"类私人性"产品,因而可以引入市场调节,模拟土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这不仅是土地产权交易的必然要求,而且也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与我国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发展方向保持一致。文章在理论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了模拟市场价格进行补偿的技术路线,最后以收益还原法为例进行了实证分析。  相似文献   

3.
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主要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制度等内容。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实体化、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以及土地征收等问题是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中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的完善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兼顾公平和效率,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为我国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法制保障。  相似文献   

4.
农村出现一系列问题的根源在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名不副实,而集体土地所有权虚拟的深层根源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本矛盾——农民个人既是土地所有者又是非土地所有者,即集体"主体"虚拟。集体权利主体的多级性法律规定,集体行为事实上被"代理人"的意志支配,以及承包经营权、国家行政权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侵蚀等导致集体土地权利的缺失。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选择是设立农民集体大会,重塑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相似文献   

5.
姜战朝 《兰州学刊》2014,(12):128-132
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受损严重,立法缺陷是重要因素。针对现行立法不足,通过明确界定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扩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的处分、明确界定土地征收范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等措施切实保护农民土地权益。  相似文献   

6.
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对策与措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影响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农村土地产权的清晰性与稳定性不够.建构清晰稳定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应进一步明晰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强化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和农地承包经营权权能,赋予承包者完整、稳定的土地承包权.另外,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体系,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长效机制,也是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重要举措.  相似文献   

7.
土地征收是对土地财产权的强制取得,是对土地财产权行使的最严厉的制约。土地征收要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否则就难以保证征收行为的正当性、征收过程的合法性和征收补偿的公正性。通过探讨建立我国集体土地征收目的的合法性审查程序、完善土地征收补偿程序、设置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律监督制约程序、健全土地征收补偿纠纷解决程序的具体思路,建议制定一部单独的《土地征收征用法》,对包括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程序在内的土地征收补偿所有事项加以明确具体规定,以使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活动早日走上法制化轨道。  相似文献   

8.
征地补偿安置是土地征收过程中一个重要的具体行政行为.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解决制度事关征收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处置不好会使征地矛盾恶性循环.《国法[2011]35号》对于规范和统一征收补偿安置争议解决制度具有积极意义,但其对行政复议申请人范围规制的不足会在实践中掣肘其执行力.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包括土地所有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受让人以及其他土地权利人.  相似文献   

9.
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法律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城市化建设进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成为盘活农村土地、增加农民收益、实现现代农业集约化生产的重要途径.虽然理论界在土地流转方面的探讨已经较为全面,但我国立法在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性质的同时在具体规定上仍存在不完善之处,需要进一步界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通过相应的制度设计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承包人的意思依法自主流转,并进一步详细规范流转程序.  相似文献   

10.
城市化进程致使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遭侵犯,如土地征收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侵犯;人为造成城市建设用地紧张.加剧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征收;导致农民集体土地过度"非农化".其原因可以概括为:确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地域范围的原则不明确;城市的概念不科学;城市的建制不统一;我国走的是行政建制式的城市化道路.鉴于此.为实现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切实保护,不仅要明确确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地域范围的原则为国家土地所有权推定.明确城市的概念,采用市建制的城市标准;更应严格土地的征收目的.只有满足了层次高于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的公共利益.才能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收.  相似文献   

11.
农村土地问题的核心和实质是土地权利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以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和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为核心目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改革理论上应是坚持集体土地所有制下的农村土地财产权能的激发,强调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率和所有权蕴涵的私法上权利的可能性。实务中应考察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具体模式,并以适宜的法权构造来实现农民利益的保障和农地流转的法律风险规避。  相似文献   

12.
土地承包经营权所负载的社会保障功能及所具有的成员权性质不能作为否定其作为抵押财产的理由.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的实现应受用途管制的限制.我们置重的无疑是赋予农民一个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生产要素功能.同时应当注意的是,虽然法律上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但作为"经济理性人"的农民并不一定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完全可以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及也对土地的依赖程度,选择自己认为最能发挥土地效益的利用方式.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权性质,不能作为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流转的理由.  相似文献   

13.
黄俊阳 《学术论坛》2007,30(7):148-152
目前征地实践中之所以出现各种矛盾交织、各方利益失衡、纠纷不断的局面,其主要原因是现行征地制度的缺陷造成了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权益的侵害.土地征收权的滥用使得集体土地所有权被任意剥夺;征地补偿制度的不合理侵害农民集体权益;征地程序的不完善使集体土地所有权权益受侵害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保护土地征收中集体土地所有权权益的途径主要有明确规定"公共利益"需要的含义或具体规定国家征地权的适用范围;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制度,既能有效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又能满足建设用地的需求;建立土地征收中的谈判协商机制,赋予被征地农民在土地价格谈判中的话语权;完善集体所有权保护立法,规范农民集体组织经营管理层在征地中的权限范围,保护集体成员的权益.  相似文献   

14.
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基础性的农民权利,但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并未对权利主体作出明确规定,甚至存在诸多矛盾之处。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始终在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农民集体成员个人之间徘徊,一方面给司法实践造成了法律适用上的援引困难,另一方面也使户内成员,尤其是特殊群体的权利归属陷入有名无实的境地。为此,有必要厘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应当确定为农民集体成员个人,户内各成员间形成准按份共有关系;明确新增人口和出嫁女的权利取得规则;调整土地承包期限,落实农地"三权分置",建立土地退出标准,同时完善土地登记和村民自治配套制度以保证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实现。  相似文献   

15.
李宴 《中州学刊》2012,(3):90-93
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主要特点是集体土地在集体成员内部的不可分性,股份制是对集体土地所有制性质的根本否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只能是单独的所有权,其权利主体必须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只有法人才能拥有自己独立的权利、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因而农民集体应当具有法人主体地位.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作为集体成员对农民集体的基本权利,农民集体对外是独立法人.  相似文献   

16.
一、我国农地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 建国以来,我国的农地法律制度几经变革,以适应当时社会现实的需要.根据我国现行的<宪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制度采用一元制--公有制,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两者具有各自的独立地位,在法律上具有平等的地位,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其通过承包合同达到所有权的实现,农民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民、集体在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于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的由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私自抵押、转让等.立法现状已不科学,存在立法冲突,现实操作也极为复杂,不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不能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制度的障碍须通过立法解决.  相似文献   

17.
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既不可能在法律上分离出承包权和经营权,也不能派生出其他用益物权,进而土地信托财产权不可能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信托是土地所有权人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形成的法律关系,信托财产是所有权人以信托合同设立的土地信托经营权。土地信托经营权是集体土地的一种经营模式,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用益债权。土地信托法律关系的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分别为土地集体所有权人、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信托公司。土地信托的设立与运行需要明确法律程序,保障受益人成员权的具体化实现,同时保障受托人的信托经营权。土地信托模式下,土地证券化是第一步,而进一步探索农民股东化是题中应有之意,是农业供给侧改革的重要路径。  相似文献   

18.
我国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双增长",已然提出一个亟待解决的制度问题和实践问题,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征地补偿费的归属与分配问题。在类型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包括债权性流转、物权性流转和投融资性流转。针对这三类不同的流转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征地补偿费的归属与分配应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理规则。  相似文献   

19.
农村土地流转是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实现农业规模经营发展,以及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重要途径,也是农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探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所涉及的最本质的内容是界定承包方对农地的"处分权".中国现有法律对这种"处分权"的限制有利于深层次了解土地流转制度之外所涉及到的社会问题.在土地流转中,对于农地的保护、农民生产资料的保护,特别是农民长远福利的保障是现在研究土地流转问题的着眼点.并在此基础上界定政府在土地流转中的角色和监管责任.  相似文献   

20.
土地承包经营权户内共同共有的核心在于强调农户家庭内部家庭成员对承包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在地权固化背景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户内共同共有为有效化解无地农民的土地问题提供了新思路。然而,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户内共同共有存在着主体范围不清、客体来源不明、权利义务关系模糊不清等现实困境。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户内共同共有制度,需坚持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和农民主体地位的政策原则,通过规范主体资格认定规则、界定客体来源范围与建立公平合理的权利行使与义务承担机制,科学构建土地承包经营权户内共同共有的制度体系,提升土地承包经营权户内共同共有的运作效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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