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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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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因瑕疵产品致人损害而发生的国际产品责任诉讼案件日益增多,研究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便有了重要的观实意义。我国有关产品责任的专门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于1993午9月1日正式施行。然而,笔者通观《产品质量法》全文,却尚未发现一项专门的有关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条款,这无疑不适应现代国际产品责任案件的审理需要。下面笔者拟就对我国的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2.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从性质上来说,既是医疗损害责任的一个特殊类型,也属于产品责任的范畴,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中第59条规制的适用范围包括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以及不合格的血液,但此适用范围应予以界定。在此界定内,导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生产者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才是《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相似文献   

3.
在产品责任中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有效遏制假冒伪劣商品、促使生产者注重产品质量、提高产品安全性有效途径之一。产品责任中设置惩罚性赔偿,应当借鉴《食品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应规定,并突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经营者须有“欺诈行为”这一前提;产品责任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归责原则应当是过错推定原则;惩罚性赔偿并非无条件的适用,从公平的角度考虑,应留有余地,既要考虑被告人的承受能力,又要考虑惩罚性赔偿额与实际损害的关系。  相似文献   

4.
从世博、奥运特许产品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以及特许人权利义务不对等来看,有必要将特许人承担特许产品侵权民事责任引入现有法律制度。应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设第35条第4款以及《产品质量法》增设43条之一,其责任的法律基础不是合同责任而是侵权责任,责任形态是连带责任,且以过错推定为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5.
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了个人在虚假广告中推荐食品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侵权赔偿责任。本文结合《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探讨包括食品在内的产品代言人(推荐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归责原则、侵权责任的构成以及代言人责任与生产经营者责任的关系,认为其根据是消费者对代言人的信赖关系,归责原则上适宜采纳过错原则,代言人责任与生产经营者责任之间宜为按份关系而非连带关系。  相似文献   

6.
新修订的《产品质量法》充分体现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它与原《产品质量法》相比,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承担产品责任主体的范围以及民事赔偿优先等方面均有所创新,并实现了重大突破,但在产品含义、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和精神损害赔偿以及惩罚性损害赔偿等诸方面仍然存在缺憾。  相似文献   

7.
种子不是初级农产品,是农业生产资料,属于《产品质量法》意义上的产品.其致害的一般情况是瑕疵担保责任,由《种子法》调整,该责任对合同关系的要求束缚了其发展,对合同关系抗辩的突破是其发展趋势;其致害的特殊情况是产品缺陷责任,由《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规范,该责任能够有效解决极少数情况下的种子致害纠纷,而一般情况的减产、绝收导致的经济损失无法通过侵权法获得赔偿.  相似文献   

8.
产品责任制度的宗旨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其完善程度直接决定着保护水平的高低。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行至今,我国产品责任制度虽经多年发展,但仍存有缺憾,与发达国家相比亦存在较大差距,并在实践中严重影响了对消费者利益的有效保护。因此,从立法宗旨、产品范围的界定、产品缺陷的界定标准、产品责任制度、赔偿制度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产品责任制度已刻不容缓。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随着国际货物贸易的迅猛发展,国际产品责任问题也日益突出,受到各国的广泛关注与重视。但是,由于各国实体法关于产品责任的实体立法差异很大,且国际社会未能达成统一的产品责任实体法,国际产品责任的冲突法就显得尤为重要。2007年颁布的《罗马条例II》使欧盟各国的产品责任适用法实现了统一,将各种立法理念有机结合,达到了多种价值取向的平衡,体现出较高的立法技巧。相形之下,我国于2011年4月开始实施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则未能尽善尽美。因此,本文通过对欧盟立法的研究,力求对完善我国立法有所启示。  相似文献   

10.
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调整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在我国仅冲突法领域的《民法通则》中有关侵权行为规定了一些基本原则。这样单一、僵硬的产品责任法律适用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因此,应从立法体制、立法具体内容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1.
孙娟  李晓梅 《理论界》2005,(9):93-94
随着经济全球化,产品的跨国性日益普遍,涉外产品责任案件也随之日益增多。针对这种情况,西方各国相继立法对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专门规定。而我国现有的调整产品责任方面的法律大多是实体法,且对具有涉外因素的责任侵权很少或根本就没有规定;在冲突法领域,仅有的《民法通则》第146条的规定又过于原则、简单,缺乏可操作性。这种立法上的滞后必然导致司法上的矛盾和困惑。因此,我国的涉外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亟待建立和完善。  相似文献   

12.
《侵权责任法》中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评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惩罚性赔偿从英美法系发展到大陆法系历经波折,争论不休,其本身的性质尚无定论。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简称《侵权责任法》)出台,在产品责任上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这项大胆尝试是《侵权责任法法》最大的突破。综合各种因素考虑,必须承认作为舶来品的惩罚性赔偿可以适应中国的立法环境,尤其在侵权法领域有特别的意义,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将体现此制度的最大用武之地。  相似文献   

13.
宁子昂 《兰州学刊》2012,(12):196-199
医疗损害的特殊性以及医疗损害与产品责任概念的交叉,使得对医疗损害责任的理解和适用存在着诸多争议,尤其是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承担问题,现行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七章法律条文难以把握第五十九条归责原则,容易产生不同理解。文章试图从司法适用的角度对这一问题作出论述。医疗产品不能完全等同于一般产品,属于特殊产品,在发生医疗产品损害赔偿时,因其关系到公民的生命与健康,应在第一时间救助患者。医疗机构在使用时应严格把关,出现产品损害责任时应由医院、商家、厂家分担。第一时间医院要承担连带责任,可追究生产厂家、经销商的最终责任。  相似文献   

14.
我国侵权冲突法立法已经历了一千多年的发展历程。《民法通则》、《海商法》和《民用航空法》规定了一般涉外侵权、海上侵权责任和民用航空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仅对我国一般侵权冲突法进行了发展与变革,而且规定了产品责任、人格权侵权和知识产权侵权等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选择规则。我国侵权冲突法呈现出若干新的发展态势:侵权冲突法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涉外侵权法律适用规则日益多元化;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被全面引入侵权领域;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在涉外侵权案件中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15.
罗蕾 《理论界》2014,(3):90-93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7条明确规定了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其中"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为主观构成要件,本文认为,这里的"明知"指明确知道行为必然或可能导致产品缺陷,而不包括对人身损害结果的明确理解。同时,"明知"不仅包括恶意和一般故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还包括"准故意"即重大过失在内。此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6条的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于缺陷产品违反召回义务的,亦可构成上述"明知",并在造成他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时承担惩罚性赔偿的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6.
谭玲 《学术研究》2003,(8):94-97
产品责任以产品存有缺陷为前提。而我国《产品质量法》关于缺陷的界定有两个标准,一是具有“不合理危险”,二是“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这种双重标准在理论上和实务中的效绩,是本文需要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邮政企业的赔偿责任问题是引发邮政合同争议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目前我国《邮政法》修订过程中所关注的一个重点。邮政企业的赔偿责任问题主要包括邮政企业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邮政企业赔偿责任的范围、邮政企业赔偿责任的减免以及邮政赔偿纠纷的法律适用等四个方面。在邮政企业赔偿问题上,《邮政法》与《合同法》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在《邮政法》未作规定的情形下,有关邮政企业的赔偿问题应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相似文献   

18.
谢乃煌 《江汉论坛》2003,(12):45-47
契约责任除违约责任外,还应当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无效责任、后合同责任及预期违约责任等。本文通过对契约责任的界定、契约化的法制史及比较法考察,阐述契约责任外延宽广化在我国《合同法》中的表现,揭示契约责任外延宽广化的理论基础、价值取向,以期能对我国《合同法》的发展完善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9.
略论产品质量中的民事法律责任陈跃先,王小兵从产品责任的中外历史沿革来看,公元前287年《阿奎利亚法》早就确定了过失责任原则,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在联邦德国最高法院的“鸡瘟症”案件中“在过错责任的范围之内,有过错推定的广泛运用”,1962年英国法院”在过错...  相似文献   

20.
《江西社会科学》2017,(2):176-183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公私合作在国家公共产品供给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公共选择理论、公共治理理论和合作国家理论是合作治理的理论依据。良好的环境作为一种公共产品,为公私合作环境治理提供了正当性依据,《环境保护法》第6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条等法律规定为公私合作环境治理奠定了法律基础,并且这一模式已为实践所证实其成功。在公私合作环境治理中,公私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合同关系,它通过合同将基于法律规定的环境责任转化为与基于合作协议的权利义务,成功实现了环境责任的二次分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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