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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格权制度的发展完善上,国际人权保护及其现代解读扮演着重要角色。卡洛琳诉德国案提供了一个从外部视角研究人格权的机会。该案推动德国法院逐步趋向欧洲标准,加大对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力度。这种推动力的源泉在于《欧洲人权公约》的法制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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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个人信息权的刑事保护刍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修正案(七)》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了规制,我国公民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应当是包括刑法规范在内的全方位保护。本文通过对日德刑法有关侵害个人秘密的相关法律规定的梳理,在前位法律缺位的情况下,我国刑法有自己独立的价值体系和评判标准的同时,也要注意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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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非法采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愈演愈烈,其根本原因在于法律规范的缺失和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不到位。为了维护人格尊严,使公众的个人信息不受非法侵犯,应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进程,使采集和使用公众个人信息的行为在法律的规制下规范化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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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欧洲人权法院建立以来,多起涉及言论与表达自由的判例使得欧洲各国媒介更加关注保障人权与表达自由的问题。20世纪90年代的两个重要判例——摩洛哥公主案和《观察家》与《卫报》诉联合王国案,对于引起和强化对这些问题的重视意义深远。本文通过对这两则具体判例进行分析,浅议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对欧洲各国媒介产生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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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少飞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45(5):59-72
《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构成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法律体系。然而,高度敏感、特异性显著的基因信息之于人格尊严关系重大,亟待特殊制度保护,但抽象概括的现行法缺少针对性,无法全面因应个人基因信息权益保护及社会实践的制度需求,有必要开展专门立法,构建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基因信息法三层制度体系。基因信息保护应以基因信息隐私自决与安全为先,兼顾流动利用;以自然人基因权益为本,衡平多重利益;实行法律与伦理共治,融合宽容及责任原则。据此,在基因信息类型化及可处理性分级的前提下,立足通用个人信息法律制度,明晰个人基因信息权益,厘清特定的目的、充分的必要性和严格保护措施等处理前置条件,重点围绕基因信息处理告知同意,开展差异化制度设计,构造非完全行为能力人同意、以书面为原则的同意方式、同意的无条件撤回、基于基因信息类型的同意豁免事由等特殊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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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客体是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体现的是一种基本人权。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对特殊行业和领域应制定特别的法律规范,并实行行业自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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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至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29(4):64-70
个人信息可依三种不同标准作类型化划分.依能否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的标准可分为直接个人信息与间接个人信息.一切需要借助其他信息确定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均属间接个人信息.依敏感度的标准可分为敏感个人信息与一般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应包括医疗及健康信息、性生活及性取向信息、身份识别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依信息主体身份的标准可分为普通人的个人信息与特殊群体的个人信息.特殊群体的个人信息指的是未成年人、公众人物、公务员、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控制人的个人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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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倩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8(3):44-50
“被遗忘权”在欧盟个人信息立法改革中的存废问题扑朔迷离,至今尚未有定论。被遗忘权是信息主体要求信息控制者删除过时的、可能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的信息的权利,其来源于人们控制个人信息的需求。该“信息”包括网络信息与纸质信息,并特指在过去发布但仍保留至今的信息。被遗忘权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表达,其实质上不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而是个人信息权的权能之一。我国现有立法已有与被遗忘权相对应的请求权基础,但其法律位阶过低及立法分散的现象也亟待完善。与此同时,对被遗忘权的保护应有所限制,在利益冲突时应让位于言论自由、人文社科研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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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媛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8(3):59-64
忽视对隐私与个人信息的保护,将它们描述为过时的理念并把它们视为反进步的、花费高昂的、不利于政治体福利的主张,会形成两种系统性风险。第一,损害到民众批判性地践行公民权的能力与范围;第二,损害到社会创新的能力与我们看重的政治、思想、商业文化的持续活力。自由的个体与自由的社会一直是人们追求的共生理想,个人信息保护的目标是为了尊重个人的人格尊严与自由,保护公民隐私;避免个体与社会的共同价值观沿着因循守旧的老路前行;培育民众的批判精神,促进自由、民主、多元社会的建构。而保护信息控制者合法地处理信息的利益、减少数据贸易壁垒、维护国家信息主权的多元价值追求,不宜成为个人信息保护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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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 《辽宁医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7(4):14-16
卫生部发布的《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在一定层面上肯定了变性手术的合法性。通过对三组名词的比较,进而分析变性手术成功的标准等问题,并对其术后性别更改等问题提出法律建议,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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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源粒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7(6):45-54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凸显了“数据”的重要性,网络数据的安全随之成为一个重要的时代议题。在对大数据时代的网络数据安全进行研究的同时,必须注意到与个人信息紧密相关的“小数据”,这也是体现数据犯罪危害性的一个重要方面。网络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融合成为事实,这为我国现有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刑法体系在大数据时代的适用提出了新的研究问题。回顾了我国刑法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发展历程,对现有的刑法规范进行了反思,通过对相关概念的细化和厘清,明确了网络数据的含义、范围和类型,结合《刑法修正案(九)》中相关条文的修改,提出了我国未来公民个人网络数据安全的刑法保护的完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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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海婷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0(4):46-55
个人信息的保护研究一般基于信息的人身性与财产性为选择保护的路径,却忽略了个人信息的人身依附属性.根据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对自我的解释得出个人信息具有个体性与公共性的双重属性.基于此双重属性导致美、德两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模式上有所区别:美国将个人信息作为隐私权保护外延,显示其对信息个体性的追求;德国利用领域理论将个人信息作为人格尊严的保护客体,显示其对信息公共性的偏向.从法律文化视角比较,两国存在价值取向与隐私认可程度的差异,由此造成对个体性和公共性的不同偏向;两国又因司法谦抑主义与公共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竞争,导致保护限缩的共同趋向.两种保护路径反映不同的法律文化的同时,也体现出两国都重视在立法基础上的宪法审查运用,以此平衡个人信息的个体性与公共性.故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亦需以“审查”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有效方式,并以个体性与公共性的动态平衡作为判断标准.具体审查可以从程序上的公正平衡与实体上的合理平衡两方面进行判断,以此为个人信息提供有效保护.此外,打破个体性与公共性平衡状态的唯一变量只能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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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艺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0(3):52-59
为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各国积极开展双边或多边的执法合作,其中对个人数据的保护问题成为关注的焦点.执法领域个人数据保护的全球标准尚未形成,美国和欧盟因数据保护立法的差异性和对隐私权概念的不同理解,在致力于协调两国数据保护立法上进行了诸多尝试,美国和欧盟签订了一系列数据分享协定,比如《欧盟—美国双边法律互助协定》《旅客订座记录协定》《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协定》等,但这些数据分享协定有不同的数据保护标准.为了重建跨大西洋数据流动的信任,美国和欧盟达成了《欧美数据保护总协定》,为美国和欧盟提供综合性的执法领域数据保护框架.根据美国和欧盟的经验,我国应积极参与全球多边规则的制定、统一国内个人数据保护规则、针对执法领域个人数据保护进行专门立法、分阶段和分部门与境外执法机构订立双边协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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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反腐是互联网时代反腐倡廉的新方式,它一方面强化了对政府官员个人权力的监督制约,另一方面也增加了侵犯政府官员民事权利特别是隐私权的法律风险.在网络反腐中,保护政府官员的隐私权不仅有利于维护人格尊严,而且有利于化解隐私权与知情权及监督权的冲突.但基于政府官员的特定身份,其隐私权保护应定位于公共利益除外标准,坚持适度保护原则,合理划定保护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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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完成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0(1):37-43
随着大数据逐渐成为一项具有深远影响的技术变革,人类开始进入了大数据时代。在大数据交易背景下,数据是具有价值性?独立性?稀缺性与可支配性的资源,符合财产本质的核心构成要素,具有财产利益属性。作为新型的数据财产不能归入传统财产权的范畴,应当赋予数据财产独立的民事权利地位,以保持财产权体系随着时代发展而与时俱进。数据财产权是一项纯粹的财产性权利,权利主体能够依法对数据财产享有控制?使用和获益权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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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物权化探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的颁布确立了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地位,但短短四条的法律条文并未体现出用益物权的应有权利。单一的住房保障价值取向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已不能满足农村生活的需要。对宅基地使用权物权化的讨论既要考虑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反映宅基地使用权的福利属性;也要重视现实需求,突出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属性。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兼具福利和财产双重属性,与传统物权法上的保障特定主体生存利益的人役权和提升土地资产效用的地上权具有相似之处,因此在体现福利属性的初始取得阶段,宅基地使用权应体现人役权特点,在之后的体现财产属性的流转及消灭阶段,应适用地上权规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