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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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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老旧小区改造涉及利益主体众多,且诉求多样,导致居民产权受损等风险加大,如何有针对性地进行补偿是实现改造目标的关键。从利益相关者视角界定了老旧小区改造中各利益主体对应的诉求,量化利益受损风险;利用社会网络分析法探究诉求间的影响关系,锁定利益补偿重点,提出补偿策略;结合华馨家园改造实践,提出实施“改-建-运”模式补偿策略。研究提出了系统性、针对性的老旧小区改造利益补偿模型,可为政府有效补偿各方潜在的利益受损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2.
生态补偿主客体的界定及其利益诉求是制定和完善水源地保护区生态补偿制度的先决条件。本文在分析生态补偿主客体界定的演进过程的基础上,利用利益相关者理论和特别牺牲理论,对水源地保护区生态补偿的主客体及其利益诉求和行为偏好进行了分析,水源地保护区生态补偿主体应该包括中央政府和中下游的政府、用水单位、居民以及企业;补偿客体是指因维护和改善水源地保护区生态环境而利益受损的个人或者组织。本研究对于制定和完善公平合理的生态补偿制度,以及实现水源地保护区各利益主体的精准脱贫具有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3.
失地农民利益补偿机制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通过对失地农民利益受损表现的分析,提出了失地农民利益补偿机制模型:明晰土地产权、改革征地制度、创新组织制度、分享合理收益、探索补偿标准、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笔者认为,农地转非后的自然增值,应按要素贡献进行合理分配。  相似文献   

4.
农田生态补偿作为政府再分配的一个环节,是政府为协调各经济主体利益平衡的主要手段,其相关利益群体的准确界定和关系分析是农田生态补偿工作推进的基础和前提。在广泛查阅和梳理国内外农田生态补偿理论和实践研究的基础上,构建了农田生态补偿的研究框架,从农田生态补偿标准——农田生态补偿方式偏好与模式选择——区域农田生态补偿转移等四个农田生态补偿工作的环节出发,分别对参与研究框架的各环节相关利益群体概念进行界定和相互关系展开分析。研究明确了农田生态补偿的利益相关群体关系,可为政府协调农田生态补偿各方利益提供初步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5.
在主体多元化、社会关系与社会利益交叠冲突的现代社会,应通过生态补偿的方法实现生态保护。从多元和谐角度出发凝练生态补偿的基本理念,即社会公共利益,并注重实现社会的实质公平、人类的代际和谐与公民的发展权;在此基础上构建国家主导、社会支持、群众参与三位一体的生态补偿和谐机制,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社会经济的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6.
论利益衡平视域下生态补偿规则的法律形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生态补偿是以环境损益补偿为形式,以利益诉求的全面协调与重新配置为内容的政策工具集,其本质在于通过公平分配权义达致利益衡平,实现环境时代生态利益增益和利益冲突最小化。由于政府治理与有效激励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拒斥与冲突,当前我国政府主导的生态补偿制度在形成和运行中遭遇了诸多现实困境。参与主体的单极化、激励机制的缺位和实施结果的公平性缺失,导致利益失衡与博弈失序进而引发社会公正议题。以权义平衡与协调为目标,通过完善生态补偿立法和政策决策机制、社会参与机制、激励制度等方式,可以实现对利益相关者的正向激励,彰显生态补偿的社会正义价值。  相似文献   

7.
农业生态补偿主体的法定化是农业生态补偿法制化的基点,体现着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实践理性。农业生态补偿主体法定化主要包括主体类型规定和权利义务的配置,进行主体分类时应保证主体间相互衔接性和活动场域的相对边界性,权利义务配置应遵循适度倾斜的实质公平和权利义务和谐的基本原则。农业生态补偿主体可以分为宏观层面的主体、中观层面的主体和微观层面的主体。宏观层面的主体包括国家、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中观层面的主体包括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社区和农村环保组织;微观层面的主体分为农业生态利用的利益受损者和利益受益者。  相似文献   

8.
小康社会质的规定性和民族自治地方的现状决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生态利益补偿法律机制问题的研究与建设,是有其现实必要性的。目前从国家和民族自治地方两个层面,生态利益补偿法律机制取得初步成效,但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本文中笔者提出在民族自治地方生态利益补偿法律机制建设过程中,应从生态利益补偿法律意识的正确树立、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公众参与机制等多方面完善,以期对完善民族自治地方生态利益补偿法律机制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9.
以可持续发展理论、实物期权理论和博弈论为基础,确定农地征收补偿价值由经济价值、社会价值、生态价值、实物期权价值及博弈价值5部分构成;从代内、代际公平实现角度,确定农地征收补偿相关利益主体包括国家、地方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失地农民及后代人;从价值充分实现角度,重构农地征收补偿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并从价值归属、社会公平及可持续发展角度构建农地征收补偿价值的利益分配模型。  相似文献   

10.
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生态补偿在我国有一定的历史,但一直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对其进行规制。建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首先应准确界定概念,还应遵循一定的原则,注意相关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才能缓解日益严峻的资源环境形势。生态补偿制度是一种为改善、维护和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通过经济、法律等手段调整利益相关者保护或破坏生态环境活动产生的环境利益及其经济利益分配关系,实现外部成本内部化,从而达到环境利益均衡,促进环境公平、正义及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制度。构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时应坚持生态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政府补偿与市场补偿相结合原则,在此基础上还应合理界定补偿主体,实行政府调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补偿制度,完善生态补偿税费制度,从而达到环境、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11.
通过梳理耕地保护与非农化配置制度的4个阶段历程,可以发现:我国耕地发展权制度经历了产权从缺失到确定,再到建立起总量控制下的计划命令的配置机制,再到当前朝着经济措施的配置机制转变的发展过程。当前,作为新增耕地发展权的市场交易机制——浙江指标交易、重庆地票交易、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机制改进了耕地的空间配置效率与公平状况,作为现存耕地的发展权的价值补偿机制——成都耕地保护基金机制改进了耕地的产业间配置效率与公平状况。然而,现有制度创新依然存在耕地发展权种类设置不完全、产权归属不明晰、权能实现不完善等问题。为此,应该从种类设置、产权归属和权能实现等方面进一步清晰界定耕地发展权,并构建相应的市场交易或财税等配置机制,最终使相关经济主体既有机会在耕地保护中获得补偿,亦可在耕地非农化中获得收益,从而诱使正确的经济行为,实现耕地保护与非农化的最优均衡。  相似文献   

12.
区域生态补偿的法理基础与制度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生态补偿机制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的。区域生态补偿蕴含了公平、效益和俱乐部效应的法律理念,制度上能够保障生态建设地区的生存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在区域生态补偿制度中,应认真界定区域生态补偿主体,处理好资金转移支付和协调好区域关系。  相似文献   

13.
目前,我国农村信用社效率低下已成为不争的事实。根据现代产权理论可知,产生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产权。我国农村信用社中存在着本该归社员所有的剩余权利被侵占的产权缺陷,正是这种缺陷通过组织目标及行为机制的传导,最终损害了信用社的效率。要提高农村信用社的效率,必须从理顺产权关系入手,真正按合作制原则重组信用社。  相似文献   

14.
我国农民拥有的法定财产权主要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征收补偿权和专业合作社中的财产权.但规范这些权利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要从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征收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方面健全法律制度和管理制度,从而达到保护农民财产权利、发展农村经济的目标,处理好国家、集体和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缩小城乡差距,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15.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变革的立法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立法创制已陷于僵局,其理论困惑与实践冲突集中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征收什么(征收客体对象);二是为何征收(征收正当理由);三是如何征收(征收程序机制);四是如何补偿(补偿原则方式);五是非货币补偿保障(安置措施)。结合理论阐释与实践观照,通过多維审视与实证比较分析,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立法根本在于如何衡量农民的土地财产利益,即关乎立法理念的更新,关键在于依法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确保农民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从而需要重构立法框架与创制范式:明晰征地补偿客体,完善公平补偿机制、征地操作流程、利益分配机制、安置保障措施以及失地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维权救济程序等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16.
林事纠纷包括林权纠纷和森林资源保护纠纷。林事纠纷的特点决定其司法救济应当有特殊的制度安排。目前我国林事纠纷的司法解决机制存在诸多问题,影响了林事纠纷的公正有效解决。林事纠纷司法解决机制重构的方向是司法专门化,建立不同于森林法院、林业审判庭的环境法院,以应对林事纠纷对于程序的特殊要求,减轻普通法院的工作压力,满足特殊价值保护的需要。新型林事纠纷司法解决机制的基本内容体现为:组织结构的相互配合,管辖范围的一体化,程序机制的一体化和政策形成机能的发挥。  相似文献   

17.
在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凸现的今天,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层出不穷,民事侵权赔偿是最能补偿被侵权人损失的救济方式.文章对我国法律确定的损害赔偿范围、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做了简要分析,并对补偿性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效果做了对比,认为我国法律应采纳惩罚性赔偿金制度.  相似文献   

18.
我国侵权领域抽象使用损失可赔偿性尚存争议,究其原因为损害的“差额说”导致。“差额说”由莫姆森(Mommsen)于1855年发表《利益说》一文提出,认为损害为受害人在损害事故发生后所有的财产数额与其在假设损害事故不发生的条件下应有的财产数额的差额。因受害人并未支出替代物费用,自然没有产生财产差额,故无损害的发生。莫姆森“差额说”的理论源头为罗马法上的“利益(interest)”概念,对抽象使用损失可赔偿性的否定来源于对罗马法上差额状态的误解。所谓“差额”关注的是物上利益的整体状态,而非简单的财产数额计算,因此“差额说”的真正内涵应当为侵权事件发生前后的利益变化。抽象使用利益的损失应当为一种财产性利益损失,原因有三:第一,抽象使用损失的范围可以凭借主观计算方法确定,物的抽象使用价值可以凭借“商业价值理论”获得财产价值属性,且其确定性要求并非绝对,仅需达到“相对确定”标准即可;第二,应当同等评价营利物的使用损失和自用物的抽象使用损失,加害人的侵权行为阻碍了权利人实现物上的使用利益,造成了受侵害人合理期待的落空,所谓财产的本质与意义不仅在于其本体,更包括利用该财产以达成人生的目的;第三,财产性利益损失的概念更加周延,避免了损害赔偿范围的盲目扩大,对抽象使用损失加以限制更契合中国特色《民法典》权益保护的理念。德国法早已承认抽象使用损失的可赔偿性,并通过司法实务建构出一套完整的规范系统,并以“规范的损害”概念填补传统“差额说”在使用领域赔偿上的不足。“规范的损害”是与“自然的损害”相对的概念,提出损害的定义不拘泥于法律规定,而是根据受损权益在法规范评价上的重要性来决定是否具有可赔偿性。根据《民法典》设立的“获利返还”制度,加害人代受害人实现了物的抽象使用利益,这一利益根据法秩序应归属于受害人,因此这一利益应当返还给受害人,因此抽象使用损失的可赔偿性符合法规范的评价。我国《民法典》亦受德国法影响,采取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和具体列举损害赔偿项目的结构,因此德国法上“规范的损害”概念对我国有可借鉴意义。与我国损害赔偿体系融合的过程中需要注意规范评价的限制因素,即须满足“受损物为维系个人生活必需之物”和“可感性”要件。本文之目的即在介绍德国法上相关制度构建,并结合中国特色损害赔偿体系,为国内实务与学说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9.
农业科技资源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产权界定的复杂性,而按照一定的标准对产权进行分解有利于合理界定农业科技资源产权,以便提升农业科技资源的配置效率。根据农业科技资源的要素构成,对农业科技资源产权进行了界定和分解,提出了构建相对完整的产权、建立产权补偿机制、进行产权的适度保护等优化农业科技资源产权的措施。  相似文献   

20.
森林资源环境产权补偿机制构想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森林资源具有环境属性和公共物品属性,森林资源的产权效能存在外溢,因此需要构建相应的补偿机制,以消除其外部性。该文阐述了森林资源环境产权补偿的理论依据、法律政策依据和实践依据;剖析了补偿资金的多种来源渠道;分析了补偿的四种途径,即对口补偿、政府统筹补偿、市场替代补偿和回避补偿;并指出目前可行的一些环境产权补偿方案,如补偿费附加或税费返还、财政预算补偿、一次性补偿等。文章最后提出了一些政策性建议,如完善产权补偿法规、加强科学研究、增进协作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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