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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原则是“中心”仲裁机制和外交保护制度的共有原则,但其具体内容和要求存在重大差异。《外交保护条款草案》第17条在投资者外交保护事项上似乎确立了“中心”仲裁机制优先适用的特别法地位。然而,由于《关于解决一国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第27(1)条建立在投资者始终拥有单一国籍的假定前提之下,在多重国籍投资者以及投资者国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此类投资者的外交保护便会面临众多困境;同时,坚持ICSID仲裁机制的优先性将对外交保护制度形成严重冲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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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国际间的交往也愈加频繁。法人作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各国依其自身利益采用不同的标准来确定法人国籍,由此带来了法人国籍的变动。依据我国现阶段国情,我国应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国的国籍为法人国籍,以此来解决法人国籍的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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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国际间的交往也愈加频繁。法人作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各国依其自身利益采用不同的标准来确定法人国籍,由此带来了法人国籍的变动。依据我国现阶段国情,我国应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国的国籍为法人国籍,以此来解决法人国籍的冲突。 相似文献
4.
张潇剑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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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丹妮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9(5)
以探讨国籍继续原则在国际投资争端仲裁中的适用为目的,采用比较研究和案例分析的方法,深入研究习惯国际法中国籍继续原则的产生、发展及其具体内涵,结合国际投资争端仲裁机制的宗旨和目的,指出为了推动国际投资争端的顺利解决,国际仲裁庭不应当僵硬地适用国籍继续原则. 相似文献
6.
由于中外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对于投资者的国籍采取了不同的确定标准,因而极易产生投资者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解决投资者国籍的冲突有助于界定缔约方和投资者的权利义务的范围和程度以及投资争议的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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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薇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41(5):153-158
仲裁裁决的国籍标志着其法律效力的来源。无论传统仲裁法理论还是现代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践,都将仲裁地作为判断裁决国籍的主要标准。中国法律对仲裁裁决国籍问题未作明确规定。通过对中国法院的撤销权及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规定的分析,认为中国目前实采仲裁机构标准,同时,中国又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负有适用公约地域标准的义务。双重标准的存在在中国仲裁司法实践中引发了一些难以克服的冲突,亟待新的立法予以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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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虹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57-63
中国根据《华盛顿公约》第25(4)条所做声明构成ICSID对涉中国案管辖权的条件之一。即使在1998年后中国在双边投资条约中同意"全部投资争议可提交ICSID",ICSID对涉中国投资条约仲裁的管辖权依旧受到限制。基于"一国两制"的现实,中国在投资条约实践中应明确香港澳门居民不适用中国双边投资条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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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界定标准主要有两种:仲裁程序所适用法律标准和裁决作出地标准。后者为国际认可的主流标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1条除规定了裁决作出地标准外,还确立了“非内国裁决”标准。我国立法中所规定的标准是仲裁机构所在地,与国际商事仲裁一般理论与实践不符,导致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进行仲裁存在障碍。只有将此类裁决识别为“非国内仲裁裁决”,法院才能寻求承认和执行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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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我国作为世界资本输入大国的同时,也逐渐成为世界资本输出大国.而在诸多对外投资活动中,海外并购地位突出,尤其是在金融危机之后,海外并购活动异常活跃.在海外并购出现争议时,协商、调解、调停、国内司法途径等都是重要的争端解决方式,此外,ICSID仲裁也是重要的争议解决途径.对我国而言,不断增加的海外并购也可能带来更多的争议,例如我国平安就其在比利时的并购争议向ICSID申请仲裁就是一例.但是,近年来ICSID仲裁面临了诸多的挑战.本文认为,尽管国际社会对ICSID仲裁有诸多质疑,但是这一制度对解决海外并购争议仍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在真正利用这一制度解决争议时,该制度审理耗时长、费用高、执行难等特点却也使其成为“奢侈的消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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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与ICSID”国际投资法与仲裁高级研讨会期间,专家围绕国际投资法与仲裁领域热点和前沿问题进行了研讨;认为国际投资法正处在持续深化和不断发展之中,国际投资法在价值定位、条约形式和具体规范等方面均取得了巨大的进展,但同时也面临诸多的争议;国际社会应该以和谐共生、共同繁荣的理念,兼顾不同的利益需要,共同致力于构建一个和谐的国际投资法律秩序;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大国,应该在国际投资法治建设中发挥更加主导性的作用. 相似文献
13.
国际商会可否在中国内地仲裁,其裁决应如何认定及执行,在中国仲裁界备受争议。通过对宁波中院有关裁定的分析,可发现其在裁判逻辑、法律适用与解释上的不足。该裁定将国际商会在中国内地所作裁决认定为非内国裁决,依据《纽约公约》承认与执行的做法,未从根本上解决此类裁决的国籍问题,并与我国加入公约时的互惠保留相违背。考虑此类实践难题的化解,以及近期我国司法实践的发展动向,我国仲裁立法亟待明确以仲裁地作为裁决国籍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14.
证券争议仲裁是证券市场中争议解决的基本途径之一,其具有更加全面、高效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缓解法院受案压力、促进多元化证券争议解决机制建立的价值功效.然而,由于观念、体制和立法等因素的影响,我国证券争议仲裁制度在实践中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在全面分析证券争议仲裁制度现状及其价值功效的基础上,从探讨证券争议仲裁制度作用虚化现象产生的根源入手,试图提出完善我国证券争议仲裁制度的立法对策,以期促进我国诸多证券争议的早日解决和保障证券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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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券争议仲裁制度的立法完善--以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证券争议仲裁是证券市场中争议解决的基本途径之一,具有更加全面、高效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缓解法院受案压力、促进多元化证券争议解决机制建立的价值功效。然而,由于观念、体制和立法等因素的影响,我国证券争议仲裁制度在实践中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证券仲裁制度的立法完善,应当侧重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修改《仲裁法》、《证券法》,并制定《证券仲裁示范规则》,以指导证券争议仲裁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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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ID是国际投资法领域中最为重要的争端解决机制之一.ICISD仲裁规则中规定了一项仲裁监督规则即仲裁裁决的撤销,该项制度对于实现仲裁的公正价值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ICSID仲裁实践中却表现出了对仲裁效率价值的违反.公正和效率都是仲裁所追求的基本价值基础,二者在仲裁的价值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不能因为公正而忽视了仲裁的效率价值,也不能因为效率而忽视仲裁的公正价值.因此,必须纠正ICSID仲裁裁决撤销制度对于仲裁效率价值的违反,可以从这几个方面做起:第一,以公平和效率并重作为其价值基础;第二,从具体制度方面改正ICSID仲裁裁决制度以实现仲裁的公正和效率并重. 相似文献
17.
仲裁性质的重新审视及思考——以仲裁与诉讼的关系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郝斌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5(2):104-108
当前在理论上关于仲裁的性质问题存在争议,有契约说、司法权说、混合说及自治说等。从语义上看,仲裁强调裁决的法律性拘束力;从历史演进上看,仲裁伴随着国家的建立与权力行使更加具有强制力和权威性;从程序性质上看,仲裁要求司法支持。仲裁的性质是在历史的演进中不断发展变化的,而在现时代,应以兼顾契约性和司法性的混合说为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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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1)
我国商事仲裁送达制度是仲裁机构与当事人交涉过程的制度化。实践中仲裁送达制度的运作因立法缺位、程序要件的缺陷等原因而不尽如人意。应将仲裁送达制度以专章置于法规范的分则,剔除与仲裁精神不符的强职权干预,从仲裁经验事实角度完善送达规则,将意思自治贯彻于仲裁送达程序,以修法的民主手段与技术工具完善商事仲裁送达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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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波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9(3):68-73
"法庭之友"是英美法系国家国内法庭的重要参与者,也已引入国际法。但是在投资者—国家仲裁中,法庭之友的参与还是最近几年的事情。根据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仲裁规则、双边投资条约(BIT)及自由贸易协定(FTA)中及NAFTA仲裁庭和ICSID仲裁庭的仲裁实践对法庭之友不同程度的授受,以及国际上非政府组织(NGO)的蓬勃发展,可以预期,在投资者—国家间投资争端仲裁中"法庭之友"的参与将成为普遍现象。这有助于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构注意被忽视的东道国公共利益,从而提高其裁决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