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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一项重要原则。然而作为一个抽象的概念,比例原则在具体个案中的适用就涉及到行政手段与行政目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衡量问题,行政机关必须在价值层面进行考量与权衡。这样就授予了法官相应的司法裁量权,引发了司法裁量与行政裁量的冲突。因此,法官对比例原则的适用应遵循一定的制度约束,把司法裁量权限制在适度范围内,以避免因比例原则的滥用而导致人们对它的怀疑。  相似文献   

2.
源于我国规范性文件自身及其审查依据的复杂性,现行司法审查标准存在适用的模糊性难题,而传统规则导向的法条主义与结果导向的后果主义审查模式,在消解模糊性难题的进路上都存在明显局限性。事实上,随着法律的品格从权威性至沟通性的演变,一种过程导向的功能主义审查模式应运而生。这种审查模式要求,对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既要考量规范性文件的政策性因素与司法裁判的社会效应等后果,也要严格遵循法律的规范约束。尤其是,"后果考量"在作为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一项内在要求时,直接影响到规范文件合法性判断的,必须要满足特定的规范条件。实体上,后果考量之事实理由应具备立法性与规范的必要性;程序上,应满足程序论辩的充分性。  相似文献   

3.
有限的法律规范与无限的现实世界的差别决定了司法活动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在行政诉讼中 ,当行政机关与法院对法律规范的理解解释与适用产生不同的看法时 ,法院有三种选择 :坚持法院的观点、尊重行政机关的看法或对分歧不作选择 ,每一选择都以一定原则或理论为指导。本文试图通过对“夹江打假案”的分析 ,来阐释审判解释权在何种情况下应尊重行政机关的看法  相似文献   

4.
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是地方政府为实施法律、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用以规范行政主体或不特定相对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反复适用的决定、命令、办法、指示等。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有效弥补了制定法的缺陷,促进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提升了地方政府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但同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多样性、制定程序的随意性、监督机制的缺失以及制定过程中的以权谋私行为,容易侵害当地民众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地方政府的公信力和权威。为实现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法治化,应当通过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保障民众参与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权利、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以及健全“问题”规范性文件的惩戒机制等措施,有效提升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相似文献   

5.
行政立法主体,不仅包括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政机关,还应当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其他行政机关。因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可以、而且有必要把某些立法权授予其他行政机关行使;其他行政机关依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质上就是一种立法行为。认识和肯定这种行政立法主体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6.
关于行政立法主体补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立法主体,不仅包括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政机关,还应当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其他行政机关。因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可以、而且有必要把某些立法权授予其他行政机关行使;其他行政机关依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质上就是一种立法行为。认识和肯定这种行政立法主体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7.
试论国家标准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家标准作为裁量基准,在具体行政行为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但国家标准属何种性质的规范,学术界尚无定论。本文从如下两方面进行了论述:就形式性判断标准而言,国家标准更接近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指所有行政机关制定的除行政立法(即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就实质性判断标准而言,强制性国家标准与法律规范(本文特指部门规章)无异,推荐性国家标准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表现出不同的法律属性。  相似文献   

8.
违宪审查是指公民认为某个现行法律、法规或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的行政行为可能违反宪法规范而起诉至司法机关或专门机关,司法机关或专门机关由此对该现行法律、法规或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是否违宪审查并作出最终裁决的过程.我国目前的违宪审查制度就法律层面而言,规定得十分原则和含糊,缺乏可操作性;而我国的违宪审查机构也缺乏明确性.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现今的违宪审查制度进行学理上的分析和探讨,以对我国建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之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一些粗浅的论证,并提出笔者的观点和相关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9.
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立法监督制度,但却存在着法律规范粗疏、实际监督缺位的问题。为发挥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实效,备案制度应在主动审查制度、公民审查建议权的回复机制、备案监督程序和监督责任、提高人大常委会监督能力上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0.
“乙肝歧视案”引起了人们对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合宪性的普遍关注。宪法作为根本法,其最高法律效力应贯穿整个法律体系,尤其应包括数量多、等级低、透明度差的规范性文件。我国一方面应加强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审查机制;另一方面亟待建立宪法诉讼机制,以使被侵犯的宪法权利得到有效的救济。  相似文献   

11.
在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的实施中,由于“正当理由”含义的不确定、规范性文件识别标准及依据关系认定标准的过于严苛等原因,许多规范性文件没能进入合法性审查程序。由于审查标准不明确,进入审查程序的规范性文件很少被认定为违法。这些问题使得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几乎形同虚设,未能实现该制度建立的初衷。对此,应当从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司法监督、及时纠正违法规范性文件的立场出发,进一步校正和完善一并审查制度。校正的路径包括:科以法院释明的义务,以解决“正当理由”的模糊性和解释的随意性问题;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分类识别,以防止将众多规范性文件排除在审查程序之外;以宽松的标准来认定规范性文件与所诉行政行为间的关联性;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标准作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标准,以解决审查标准过于宽松的问题。  相似文献   

12.
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一般把规范性文件排除在行政诉讼的证据范围之外,而从证据的特征、行政法的相关规定以及相关学者的理论分析来看,一般规范性文件应当作为行政诉讼的证据,这不仅是行政诉讼法理论的需要,也是行政诉讼实践的需要。  相似文献   

13.
论行政规范性文件体系的缺失与规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目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体系在建构过程中还缺少现代的民主理念,而且还存在着“争权”与“滥权”,不同位阶与相同位阶规范相互冲突,制定程序和技术方面缺少必要的规范等问题。为了推进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防止行政权的滥用,必须从多方面对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体系进行规范与重构。  相似文献   

14.
“其他不适当”作为一个不确定法律概念,给各级人大的规范性文件备审工作造成了巨大障碍。为解决这一问题,应从法理的角度厘清“不适当”的合理外延,即在法律、法规明确的“不适当”的外延基础上,将其他不适当细化为与宪法相抵触、与上位规章相抵触、与“软法”相抵触、与行政法基本原则相抵触、规范性文件自身规定不科学等几项内容。  相似文献   

15.
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增加了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审查标准,与原有的"滥用职权"共同构成了对行政裁量行为的合理性审查标准。在现行审查标准体系下,"滥用职权"主要适用于审查行政机关具有主观恶性的行政行为,而"明显不当"主要适用于审查未考虑相关因素或违反一般法律原则等的行政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明显不当"标准与其他审查标准混用、"明显不当"的具体判断标准难以法定化、客观化等问题。中国对行政裁量行为合理性审查制度的重构,应当在明确行政裁量行为范围的基础上,将"明显不当"的审查标准客观化、法定化,并将"滥用职权"和"明显不当"标准与其他审查标准区分开来。  相似文献   

16.
本次行政诉讼法修正拟创设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附带审查制度,这一制度具有审查模式的附带性、审查对象和处理方式的有限性、审查内容的特殊性等特点。这一制度是在改革时势和原有制度的双重压力下创设的,前一压力使得创设这一制度具有紧迫性和必然性,后一压力使得这一制度的创制需要注重度的把握。草案拟定方案的大部分内容具有相对合理性。这一制度不太可能发展成为类似国外的违宪审查制度,但可能发展出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与立法、行政联动的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制。这一制度的具体操作“细则”宜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解释的方式作出。检察机关可以在这一制度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7.
行政执法不作为是指行政执法主体负有法定的作为义务且能够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的行政行为。其具有违法性、法定义务的作为性、行为方式的消极性以及单方性四个方面的特点。抽象行政执法不作为和具体行政执法不作为、申请行政之行政执法不作为和职权行政之行政执法不作为是行政执法不作为的两种基本组合分类。认定行政执法不作为必须坚持主观与客观的统一。  相似文献   

18.
公益诉讼 ,是指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针对国家机关的行为和不行为提起的诉讼。它对于监督行政权的合法行使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推动社会的全面进步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在我国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有赖于对行政诉讼制度进行革命性的改造  相似文献   

19.
现代行政权大都表现为自由裁量权的形式。英美法的合理性原则和大陆法的比例原则是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的主要标准。合理性原则和比例原则的共同本质是 :强调手段与目的的合理性 ,即成本与收益的合效益性。我国的司法审查可以借鉴这两大原则  相似文献   

20.
行政诉讼和解的目的在于节省司法资源,尽快结束诉讼,这符合构建和谐诉讼的理念。和解协议成立的基础条件是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法官具有一定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经过实定法分析,和解协议在性质上既具有行政法上公法契约的性质,又具有诉讼法上诉讼行为的性质。在法律效力上,经确认的和解协议具有与生效判决相同的效力。当和解协议存在瑕疵时,结合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现状,通过再审来启动救济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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