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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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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淳 《江海学刊》2013,(1):141-148
我国灾难救助信托受托人负有的遵从捐赠者意愿义务是一项具有信托义务与合同义务双重性质的民事义务,该受托人对这一义务的严格履行是确保我国中央政府有关目标实现与促成我国民间对赈灾慈善事业踊跃捐赠出现的重要条件。这一义务对该受托人的要求包括:在这种信托运作过程中按照捐赠文件规定运用赈灾捐赠财产并根据需要向灾民发放这种财产,在这种信托终止时优先按照捐赠者意愿来处理这种财产剩余部分。该受托人违反这一义务依我国信托法与合同法均应当承担恢复赈灾捐赠财产原状责任与赔偿赈灾捐赠财产损失责任,依后面一部法律在信托合同被解除情形下其还应当承担向捐赠者返还赈灾捐赠财产责任与赔偿捐赠者因其返还不能所生损失责任。  相似文献   

2.
何新容 《兰州学刊》2012,(4):146-149
为了确保灾难救济捐赠发放的公平与效率,美国立法明确了慈善机构必须遵循禁止利用慈善资产提供过度私人利益的原则,在对救济对象的经济及其他需要进行客观的评估之后,按照法定的程序向受难者提供其因生理及心理安全的基本需求所必需的商品和服务。在灾难救济目的实现后,慈善机构应本着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原则来处理捐赠财产的剩余部分。美国的这些做法对我国具有相当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3.
我国灾难救助信托受托人的谨慎运用赈灾捐赠财产义务十分重要;借鉴美国有关做法并联系我国法律有关规定与灾难救助信托在我国的存在状况来看,应当将"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和诚信的要求并以善良管理人的谨慎态度行事",确定为谨慎运用赈灾捐赠财产义务对该受托人的具体要求,建议在我国创设赈灾捐赠财产运用程序制度,以促成该受托人实现对这一义务的履行,该制度应当包括关于赈灾捐赠财产发放程序的规定、关于为灾区恢复重建与救灾物资采购选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与供应商的程序的规定,与关于对属于救助灾民需要的物资的确认程序的规定。  相似文献   

4.
慈善信托制度是衡平法国家居民普遍采用的传统而灵活多样的财产处置方式。衡平法慈善信托制度中的有效性较为复杂,在其衡平法国家司法实践中多通过上级法院的终审案例来解决这一问题。因为衡平法的财产法与民法法系的物权法和债权法存在本质的差别,因此有关衡平法国家的涉外慈善信托的有效性在民法法系国家的物权法和债权法中的法理区分定性就较为困难。针对慈善信托有效性领域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传统的衡平法国家英国在生前涉外慈善信托和遗嘱涉外慈善信托的法律适用两大方面进行数个世纪的法理定性分析,对民法法系国家以及对已经有慈善信托成文法的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均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5.
个人捐赠是慈善事业发展的基石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邓国胜 《中州学刊》2007,(1):133-134
无论是慈善机构,还是全社会都应高度重视个人捐赠,特别是个人的小额捐赠在慈善事业发展中的作用。这里,首先是慈善机构本身要转变观念,要有战略眼光,要从公民慈善、道德教育等基础性工作做起。  相似文献   

6.
中国信托财产立法模式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托财产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普遍适用.大陆法系国家在引进信托财产制度的过程中遇到的制度阻碍是不存在"双重所有权"、不存在衡平法基础.大陆法财产权的固有特征决定了不必彻底转化英美信托财产概念.中国<信托法>没有明确规定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受托人,而只规定信托财产的经营管理的权利在受托人.这种做法从目前理论与实践发展来看已经不合时宜.在中国信托财产立法模式上,不动摇委托人享有民法上所有权的情况下,符合信托本意的做法是,信托法上的所有权在符合信托目的时归于受托人,受益人享有受益权.确认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同时,兼顾在信托目的下对受益人的保护.  相似文献   

7.
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困境成为当前慈善事业发展的最大阻碍。重塑慈善公信力的关键在于从源头上治理慈善机构物资管理的混乱状况,实现捐赠物资的全局管理和调配,接受外部监督,即慈善事业运作透明化。引入可追溯原理于慈善事业运作链条,将可追溯系统与慈善物资管理进行对接,建构慈善物资可追溯系统,可以从技术和制度两方面实现慈善事业透明化,提升慈善事业的公信力。慈善物资可追溯系统在实际运用中具有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能够切实发挥应有的优势,政府和慈善机构因此都有激励使用可追溯系统。未来应进一步完善慈善组织治理制度,制定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营造慈善捐赠氛围。  相似文献   

8.
在环境侵权中,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运用加强了环境民事损害的受害者的民事救济,但是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诸如掩盖政府责任,以及可能使一些在无过错情况下致害的企业陷入困境甚至破产,而即使企业破产其有限的资产也不足以偿还众多受害者的正当赔偿要求。因此,在民法框架下,环境侵权中民事责任的承担,最多应当止于过错推定原则。再往前走一步,就会走到无过错责任原则,走到这一步,就应当超出民法的范围,走向社会法领域,而不应再停留在民法之中。当环境侵权中无过错责任超出了民法领域后,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也将发生新的趋势。  相似文献   

9.
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信托受托人应当承担的特殊义务是分散投资义务、谨慎投资义务和确保最低收益率实现义务,第一项义务要求社会保障基金被分别投资于多个被投资者的每一项资产在信托财产总额中仅占较低的百分比,第二项义务应当以<美国统一谨慎投资人法>的有关内容为其内容,第三项义务中最低收益率的确定应当以略高于通货膨胀率再加上适当的高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基本思路.这三项义务可以通过有关国家机关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具有格式合同性质的信托合同中设定相关条文的途径赋予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信托的受托人.  相似文献   

10.
刘兰 《天府新论》2007,(Z1):169-170
通过对国外和我国公益基金会相关制度的考察,不难发现,税收法律制度对公益基金会有重大影响。我国的相关税收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但还存在不完善之处需要改进,应当:统一税务立法,加强相关法律规范间的协调统一;依据公益信托运行环节,明确公益信托税收政策基本框架;加大对捐赠者的税收优惠,鼓励支持社会捐助;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并保证相关法律、政策落实到位。  相似文献   

11.
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法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英国与日本的狭义信托财产独立性之说以为两国信托法所持有的关于信托财产所有权由受托人享有这一态度为其制度基础.基于日本信托法的前述态度,日本的信托财产独立性理论仅将作为此说内容的"信托财产相对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而言所具有的独立性"包容于其中即可.由日本有关学者提出的关于信托基本构造的"四宫说"(即实质性法主体说)系以信托财产独立性理论为其理论基础.这意味着这一理论在其固有价值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价值.我国信托法确认信托财产所有权由委托人享有,这致使能够为我国的信托财产独立性理论所包容的只能是"信托财产相对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而言所具有的独立性".对这一理论的内容应当在确认这一独立性的基础上联系该法的有关规定来重新构思.  相似文献   

12.
周美艳 《理论界》2011,(4):70-71
我国在发展慈善事业的过程中遇到了很多法律上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意在呼吁慈善立法的尽快出台,通过制定慈善法,全面推动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在法律的监督下,使慈善机构程序透明化,提高慈善机构在民众心目中的公信力,并明确慈善机构在社会上的法律地位,促进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环境的改变,调整政府与慈善机构的关系,改善目前我国慈善事业过分依赖政府的倾向。  相似文献   

13.
信托是一种移转财产并加以管理的制度设计。它是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者之间所存在的一种以财产权为中心的法律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围绕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分配而展开的①。依据信托原理,一个人在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亲自管理财产的情况下,可以将财产转移给他信任的并有能力管理财产的人(即受托人),并指示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收益用于受益人的利益。此时,受托人要保证真正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使收益归于受益人。从中可以看到信托区别其他财产称转管理制度的根本特质,就是将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和收益主体相分离,即所有权…  相似文献   

14.
我国立法机关应当将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定位为一种法人,并且"通过在法律上创造条件以最大限度地确保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利益的维护",以安全性原则、收益性原则、流动性原则为制定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信托法的指导思想与原则.该法应当规定对社会保障基金资产实行托管,且为该法规定的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信托的投资对象,在范围上应当限于股票与金融资产;该法应当赋予这种信托的有关当事人以分散投资义务,赋予这种信托的受托人以谨慎投资义务与确保投资收益不低于法定的最低收益率的义务,对受托人违反信托实行过错推定,并针对这种信托确立起国家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15.
信托财产范围的确定须依照信托文件及遵循信托财产同一性原则,主要是约定而不是法定.原始信托财产范围确定主要依赖当事人在信托文件中的约定.信托设立以后,信托财产因受托人管理处分、消灭毁损或其他事由的发生而变形或扩张,在确定范围时须遵循同一性原则.  相似文献   

16.
传教士与中国救济理念的近代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西方传教士在近代中国通过开设学校、报馆、医院,兴办慈善机构,参与赈灾救荒等方式,参与了改造中国社会的活动,尤其是他们在中国举办的慈善事业,影响了中国近代慈善救济思想和实践.这些影响表现在:慈善与救济内容的扩大与对象的延伸;从重养轻教到教养并重的救济理念的变化;赈灾中从平均救济到选择性救济的变化.  相似文献   

17.
信托法初探     
信托(trust)是一种基于信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在这种财产关系中,信托人通过委托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接受这一委托并对该项财产进行占有、管理或处分,但却必须将由此所取得的利益交付给受益人。信托法是调整信托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部法律目前已存在于世界上许多国家中、在我国,信托法已被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列入本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关于这部法律的起草工作目前正在由有关国家机关加紧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对信托法进行系统的理论研究,就显得很有必要了。一、信托法在各国的存在状况及该法…  相似文献   

18.
涉外信托的法律适用制度的立法完善已是国际私法学界面临的一个现实而又重要的问题,因为我国涉外信托的冲突法立法还是一片空白.在借鉴国外丰富的实践经验及相关国际公约先进规定的基础上,可以修正<民法典(草案)>第九编第四十二条使之更加完善.不仅应进行结构上的调整,将涉外信托的法律适用规定从"物权"一章中分离,设立专章专门规定,而且应完善有关条文内容,即首先区分动产信托和不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信托适用信托自体法理论;然后区分信托的先决问题和信托的法律适用问题,两者适用不同的方法确定准据法;最后对信托法律适用的单一制或分割制作出取舍.  相似文献   

19.
许多市场经济国家曾拒绝对那些与受害者自身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没有关联的纯粹经济损失提供赔偿救济。但随着这一态度的理论缺陷和实践弊端逐渐暴露,不少国家改采选择性赔偿和类型化解决的原则,对于不同类型的纯粹经济损失选择不同的救济途径和筛选工具。作者认为,我国民事立法也应坚持选择性赔偿和类型化解决的立法态度,并创制出符合我国法律环境的相应法律技术工具。就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不实陈述类型的纯粹经济损失而言,应选择侵权法为救济依据,并兼采各种手段合理限制过苛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20.
《信托法》第2条中"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的表述为当事人根据交易目的决定信托财产的归属提供了可能性。信托的实质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权属转移给受托人只是实现独立性的一种安排。在委托人保留信托财产权属时,只要法律上对委托人义务责任有明确的规定,信托财产可辨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仍可实现。英国信托法下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的安排与英国当时的土地制度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但即使在英国法下,信托财产的转移也只是实现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条件之一,而非全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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