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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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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抵押物转让规则经历了立法的变迁,实践中存在裁判标准和结果不一的司法困境.《民法典》第406条规定的抵押物自由转让模式具有正当性,明确抵押权追及效力具有必要性.在适用追及效力时应运用抵押登记规则和正常经营活动买受人规则进行体系解释适用,在抵押权追及效力被阻断、无法行使或难以行使抵押权、转让导致抵押物价值减损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将转让价款提前清偿或提存.同时明确可能损害抵押权的情形应当包括抵押物在正常经营活动中被交易;动产抵押已设立但未登记;转让将导致抵押物用途明显变化,并发生价值减损;抵押人不履行通知义务,导致抵押权人无法知悉从而无法行使抵押权的情况.抵押人的通知义务内容应当包括抵押物的受让人为何人及抵押物的空间位置移转至何地.受让人在抵押物转让关系中亦有利益诉求,应当允许受让人行使涤除权以消灭抵押负担,但舍弃原本涤除权制度中对抵押权人不利的规定,从而实现抵押权人、抵押人、受让人三方主体的利益平衡,促进抵押权制度的有效运转.  相似文献   

2.
在房地一致原则之下,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一并抵押,但房地单独抵押、房地分别抵押时,并不能仅因违反这一原则而被认定无效。房地单独抵押时,抵押权人就未抵押财产取得法定抵押权;约定抵押权和法定抵押权构成共同抵押,共同担保主债务的履行。房地分别抵押时,各抵押权人仅就其设定抵押权的财产享有抵押权,就其未设定抵押权的财产不享有法定抵押权,但在实现抵押权时,应依《物权法》第146、147条的规定,就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变价,各抵押权人仅就其享有抵押权的抵押财产所占变价款中的比例优先受偿。  相似文献   

3.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抵押财产可以转让,同时明确了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然而,在《民法典》中,对"双重善意规则"、第四百零三条第2分句、动产浮动抵押中的"休眠期制度"以及第四百零四条形成对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3句的抗辩事由,可简化为第四百零三条第2分句和第四百零四条.同时,第四百零三条第2分句和第四百零四条有各自适用范围:针对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无权处分时适用第四百零三条第2分句,而有权处分时适用第四百零四条;针对已登记的动产抵押,动产抵押登记对特定财产产生公示力时,适用四百零三条第2分句的反面推理,而动产抵押登记不对特定财产产生公示力时,适用第四百零四条.最后,更为细致的适用情形还需参照相关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4.
文章论证了抵押权追及力原理的设计,分析了抵押权追及力与相关当事人利益之平衡;并运用抵押权追及力原理对我国《担保法》第49条进行了评价,特别是对该条规定的缺陷作了深刻的剖析与探讨。  相似文献   

5.
抵押制度是市场经济顺利发展的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抵押权在形成与发展过程中逐渐被赋予了债权保全与融资两个主要功能。对抵押物的处分,关系到抵押功能的实现。设计优良的抵押物处分制度,对促进市场主体的融资,市场经济的繁荣,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我国《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这体现了我国立法对抵押物转让的规定由严格限制转变为逐渐宽松,这种转变既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起到了债权保全功能,同时还保障了抵押人的合理处分权利,实现了抵押权的融资功能。  相似文献   

6.
《合同法》第 2 86条确定的法定抵押权包括担保的债权及其范围 ,法定抵押权的标的 ,法定抵押权的登记以及法定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并存冲突哪一个优先受偿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本文从我国对动产抵押的有关规定出发.分析了动产抵押权登记的对抗力、动产抵押权效力所及标的物的范围以及动产抵押权与其他担保物权并存时的优先效力等问题,并对动产抵押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看法。  相似文献   

8.
为了探究抵押权追及效力制度之设计,运用比较分析法、文献分析法等方法,对大陆法系与我国抵押权追及效力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并对与该制度设计有关的几个问题--抵押人能否转让抵押物、动产抵押问题、代价清偿和涤除权、物上代位权等进行剖析.研究表明:我国抵押权追及效力制度,应在承认抵押人有权转让抵押物前提下,将抵押物分为已登记的不动产、准不动产和未登记的其他动产,合理运用善意取得制度,在赋予抵押权人追及权和买受人一定限度取得所有权的同时,以最大限度求得各方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9.
抵押权作为不转移抵押财产占有而设置的担保物权 ,其有时与其他物权或债权并存于同一财产之上。此时 ,二者的效力如何确定 ?二者是否发生冲突 ?冲突又如何解决的呢 ?我国《担保法》对此的规定并不完善。另外 ,我国《合同法》第 2 2 9条关于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属性如何 ?是否属于法定抵押权 ?立法也不明确。这些问题均需要在制定相关法律时加以修正 ,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10.
在担保物权制度中,以担保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抵押权、留置权、优先权、质权等。以上各类担保物权都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这是由其物权性质所决定的。但是,在同一债务人的财产上存在数个不同的担保物权时,谁应优先受偿呢?这不仅是实践上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而且在理论上也是颇多争议。本文拟以抵押权与留置权、优先权、质权在同一财产上的竞合效力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1.
当前,理论界对《合同法》第286条之权利尚未达成共识.为了探求该权利之属性,采用比较分析法,从立法和实际权利构成角度进行分析,得出该权利实际属于承揽人抵押权的结论.同时对承揽人抵押权设立角度和受偿次序进行分析,指出承揽人抵押权优先性的地位是因为承揽人实施的承揽事务属于费用性抵押权,既非留置权,也非优先权.  相似文献   

12.
《民法典》第416条引入购置款抵押权的目的在于保障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其摆脱在先担保权人的“位势垄断”,提升债务人的融资担保能力,促进物尽其用。购置款抵押权突破既有的公示公信原则,对其理解与适用应当施加必要限制。优先顺位规则的适用不应局限于先浮动抵押权,在没有正当且充分理由的情况下,理应给予不同身份的融资担保权人以同等的保护。债务人在获得融资担保前对购置物不得享有财产权利,否则购置款债权无法优先受偿。若购置款债权人为出卖人,为保护先担保权人的利益,其与买受人之间不能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购置物仅限于将有动产,而购置款债权应当以购置物价款为限,并且二者之间必须存在关系。抵押合同是设立购置款债权的原因行为,当事人在订立抵押合同后,购置物必须在宽限期内交付并办理抵押登记。  相似文献   

13.
抵押权实现途径探讨刘志刚抵押是债权担保中最为可靠的一种方式,有担保之王的美誉,它通过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向债权人(抵押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抵押物,在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时,抵押权人即可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债权人享有了抵押权,即使债务人不履行...  相似文献   

14.
王震 《延边大学学报》2009,42(5):145-148
抵押权是典型的担保物权,就性质而言,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从属性和物上代位性,抵押权同样具有上述三种特性。抵押权物上代位主要涉及到抵押权物上代住的性质、物上代位的实现条件以及代位物的范围。抵押权人在抵押财产发生损毁、灭失或被征用的情形,同时有代位物存在和代位物为抵押人所有的情况下就能够实现抵押权的物上代位,这对抵押权人权益的保护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5.
浮动抵押,是一种特别抵押,指抵押人将其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上设定的担保,在行使抵押权之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保留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处分权.但由于它的建立和存在有很多缺陷,所以,找出缺点使之具体完善,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6.
关于抵押权的性质,在法学界存在很多争论。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抵押权是担保物权,但根据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来看,抵押权不是典型的担保物权,而是具有债权的某些特征。因为抵押权没有所有权那样最终的支配力,也没有用益物权那样的现实支配力。此外,抵押权也不具有优先受偿和物权请求权的效力。根据传统的物权和债权的分类标准,已经很难对其定位,因为抵押权具有物权和债权的双重属性。将抵押权规定为物权或者债权,在某种程度上是由于立法政策决定的。  相似文献   

17.
通过分析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与商品房预售制度、在建工程抵押制度、预告登记制度、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专业、支付工程款的合理期限、劳务分包人权利七个方面存在的法律冲突,指出了这七个法律冲突是如何阻碍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同时也提出了解决相应障碍的思路.指出只有解决了这些法律上的冲突,才能真正发挥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保护承包人利益不受侵犯的作用.  相似文献   

18.
近代大陆法系国家均对不动产抵押物的转让持肯定态度,其内在逻辑都是建立在承认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的基础上。我国《物权法》第191条否定了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对抵押物的转让采取抵押权人同意主义,并且条文本身设计存在缺陷,使得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在司法适用上造成较大困难,并严重损害受让人的利益等。因此,我国《物权法》应当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完善登记制度并为受让人设置多元对抗手段。  相似文献   

19.
重复抵押作为一种特殊的抵押形式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完全禁止重复抵押不仅与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悖,而且也远远落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另一方面,对重复抵押也不能完全放任,而应按照一物一权原则进行严格的规范,同时完善抵押权登记制度及其他相关制度,加强对后序抵押权人的保护,最大可能地避免重复抵押的弊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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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工程款优无受偿权,为依法治理建筑行业大量的拖欠现象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武器,但实践中对此条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仍存在较多问题,从立法的本意看,此项权利的性质应当是法定抵押权,对法定抵押权不应进行登记,并经合理催告期限后,方能行使此项权利,从而更好地保护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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