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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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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风险社会”中生态损害具有严重破坏性的背景下,对环境公益诉讼预防功能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基于刻度盘理论,构建了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的研究框架,同时结合“绿孔雀案”等案例,对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研究,认为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现阶段尚存在起诉条件不明、举证责任不清、制度衔接不畅、责任承担方式不适等问题,为此提出四个方面的政策建议:从“重大”和“风险”两侧面区分起诉条件;依诉讼对象不同分类型具体调整举证责任;理清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内外部程序顺位;将环境禁令作为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责任承担方式。  相似文献   

2.
如何从司法预防层面化解环境污染风险,是新时代对环境法治提出的新命题。环境公益诉讼作为司法层面有效应对环境污染风险、维护环境公益的重要司法规制手段,在民事领域已有预防性的制度设计与实践探索,但在行政领域的立法与实践方面均处于“缺位状态”。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确立具有现实、法理与司法层面的必要性,但目前面临着专门性法律缺失、地方性立法散乱和司法实践乱象丛生等困境。基于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在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功能定位,完善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具体规则的路径在于,明确环境污染“重大风险”的概念、区分被诉行政行为类型、健全举证责任规则、完善配套制度保障、完善与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规范等。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环境侵权纠纷呈现增加的趋势。环境侵权救济与诉讼也日益成为环境法学者和诉讼法学者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结合环境侵权的司法实践,我国现行立法的不足以及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学者们主要围绕着环境侵权救济的方式,我国环境诉讼与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以及国外的环境诉讼等问题展开研究,提出了一些有益的见解。  相似文献   

4.
以事后救济为主的环境公益诉讼并不能完全实现原环境的恢复,环境议题从事后救济到事前预防的转捩,促就了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因应。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本质是通过诉讼程序落实风险管控的公法责任以发挥法院的环境规制作用,并弥补行政规制的不足。但既有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则过于模糊,存在适用盲点,亟需梳理内在规范构造。具体而言,以重大风险为启动前提,但应从“质”与“量”二维标准加以界定;以污染行为和破坏生态行为为审查对象,但应着力于以行为为主附带结果的审查标准;以公共利益为保护对象,但应区分环境公益与环境私益的实质内涵和顺位选择;以法律规定的机关与组织为诉讼主体,但应授予公民原告资格并肯定行政机关的独立参与人身份。除此之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风险交流有助于推动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进程,未来制度改革上应致力于商谈主义司法的形塑,通过强化法院职权以敦促风险交流的充分展开,最终促进法院环境规制权能的完善。   相似文献   

5.
环境侵害经由对个体的损害而必然扩展到对社会整体利益的损害,已经不是个体依据权利处分原则可以决定是否请求救济的问题,而是要求任何社会个体必须为整体利益自觉进行维权的社会责任。本文以此为出发点,界定了环境侵权社会责任的含义,评价了环境侵权社会责任的功能优势,构想了环境侵权社会责任的实体制度,提出了环境侵权社会责任的诉讼保障机制,进而得出环境侵权社会责任在应对环境危机中具有理论和实践双重价值的结论。  相似文献   

6.
从当前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呈现出“公权主导”和“民主行辅”的制度模式,这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本质与核心价值,由此造成主体困境、法理困境、制度困境等诸多问题。通过域外经验考察,中国应当秉持行政执法优先的理念,建立激励机制,发展以社会力量为主导的环境公益诉讼。具体以行政公益诉讼为主,发挥司法监督功能;以民事公益诉讼为辅,运用惩罚性赔偿发挥震慑功能,回归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本质。  相似文献   

7.
风险社会不仅给环境侵权责任法带来了新的挑战,也推动了环境侵权责任法发生了体系性的嬗变。然而,既有的环境侵权规则本质上是一种事后救济的体系,存在着赔偿权范围狭窄、侵权责任不适用等问题,很难实现生态环境权益的全覆盖。要解决该问题,有必要改变传统环境侵权责任法的构成要件,建立起以“生态环境不利益”为核心的规则体系,强化对生态环境风险注意义务的应对,进一步的扩展环境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并完善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相似文献   

8.
以严格区分公、私为基础的传统诉讼模式在风险社会面临着不少挑战,如传统的诉讼分类难以涵盖不断涌现的新社会冲突、超个人的集体利益主体的诉讼资格问题凸显、个人诉讼成本的增加使其远离司法.为应对挑战,传统诉讼模式应当变革:一是通过集团诉讼或公益诉讼适度地扩大当事人资格:二是完善配套制度,降低受害人诉讼成本,提高其诉讼收益,使其既可能也愿意"接近司法",而不是选择文明社会之前通行的"私力救济".  相似文献   

9.
生态环境纠纷解决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环境法典编纂需要考量的重要问题。在环境法典中,有必要根据生态环境责任的特殊性需求、生态环境诉讼的功能承载需求、环境司法的发展需求,系统规定专门生态环境诉讼制度。该制度秉承可持续发展观,充分考量生态环境诉讼理论的新发展和环境司法改革的实践成果,发挥生态环境诉讼制度定分止争、权利维护和公共政策实施的功能。具体而言,专门生态环境诉讼制度的法典构造应遵循能动司法与合作司法运行理念,按照环境司法机构专门化、审理程序综合化、审判制度系统化、公益救济合作化的要求建构。在规则层面,着重考量不同环境诉讼之间的衔接、专门司法机构设置、管辖机制的优化、“多审合一”的实质化、专门证据规则的制定、替代性修复规则的明确、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的确定、执行合作机制的确立等。  相似文献   

10.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重要的关于环境保护司法救济制度。针对目前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我们必须研究和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强化环境保护的司法救济制度,提高用法律手段解决环境问题的能力,实现环境保护的社会目的。  相似文献   

11.
当前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存在两类相似的生态环境损害的司法救济路径,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以下简称“两诉”)。由于“两诉”的机制类似、功能重叠,它们之间既需做出区分、又需填补衔接规则。在司法实践中,“两诉”衔接的方法路径不一,综合视之,各有利弊。针对“两诉”并轨之现状,应进行“诉前”与“诉中”规则之填补,在探索必要共同诉讼之路的同时,也当厘清诉讼优先顺位和相关机构之间的职权定位,明确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权优先于司法权,以便发挥环保行政机关的优势地位、利用其优势资源。与此同时,充分并合理发挥社会组织和检察院的作用,以此促进不同体制之间的有效衔接,实现更为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  相似文献   

12.
在环境司法中适用预防原则以排除具有生态环境损害危险的行为,并预防生态环境风险,是生态环境保护秩序价值和效率价值的体现,也有利于突破传统的事后救济的司法模式,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在环境司法中适用预防原则,应处理好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确保以司法权的谦抑性为前提。目前,环境司法中预防原则的适用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主要形式,但"重大风险"适用范围不合理,应注重检察公益诉讼中风险预防的适用。危险排除责任和禁止令措施也是预防原则在环境司法中适用的重要表现。明确危险排除责任的意涵与形式,以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为依据,识别和管控风险,并合理分配证明责任,是促进预防性责任在环境司法中适用的重要路径。在禁止令的适用中,应分别完善行为保全性质的禁止令和非诉强制执行性质的禁止令,扩展预防性司法措施的适用。  相似文献   

13.
环境公民诉讼是对公民或公民组织作为原告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学理简称,而我国立法将其属性错误地设定为环境公益侵权诉讼。此种错误属性设定的理论基础有二,分别是以环境权为基础的诉权基础理论和将环境公益责任属性认定为民事责任的理论判断。这二者都存在根本性错误。环境公民诉讼的诉权基础应是宪法监督权,环境公益责任的属性应是行政责任。在对这两项理论基础进行辨析与矫正后,应将环境公民诉讼的属性从环境公益侵权诉讼矫正为环境公益监督诉讼,即环境公益司法审查诉讼。此外,针对现有的环境公民诉讼制度程序设置存在的载体错择、与行政执法程序脱节等问题,应将程序载体更改为行政公益诉讼,并完善行政管辖优先原则与规则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14.
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利益和权利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除了具有公共利益的均享性和普惠性外,环境公共利益还具有共同善和自然人独立享受的特征。环境公共利益是一种与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相并列的人之利益。环境公益诉讼旨在保障环境权利,预防和救济“对环境本身的损害”。环境公益诉讼不应包括基于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提起的环境侵权诉讼,也不应包括以动物为原告的动物权利诉讼。  相似文献   

15.
现代社会中,大规模侵权纠纷通常涉及众多受害人或公共利益,如果允许全体受害人提起诉讼,势必造成诉讼迟延和司法资源的浪费;而如果允许受害人个别起诉往往又不符诉讼经济原则。为此,有必要赋予符合一定要件的团体在相关领域的当事人资格,使其享有直接提起侵权之诉或以停止侵害为目的的不作为之诉的救济权利。同时,应对团体诉权的客观范围进行限制,防止诉权的滥用。  相似文献   

16.
环境问题直接影响着人们生活质量甚至是生命安全,因此已成为现代国家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由于环境利益的社会属性,传统的诉讼方式已无法有效救济现代的环境利益,中国目前尚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环境公益诉讼,现行法律只作了抽象的规定,因此研究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7.
无论是传统的生态环境行政规制体系还是风险行政管理体系,既无法对行政相对人的环境行政权益予以前瞻式的救济,更无法满足公众的权益预防性保护的诉求。这种结构性缺陷在风险社会下日益明显,直接威胁到生态环境行政规制体系的有效性。要扭转这一局面,唯有以生态环境行政行为风险为核心,建立起具备预防性救济功能的行政司法体系方能实现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保护。对此,未来环境行政诉讼立法应将生态环境行政诉讼的对象扩大到具有产生生态环境损害风险盖然性的各类生态环境行政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与内部行为、事实行为等,在原告资格方面确立符合条件的环境公益组织的起诉资格,并确立弹性管辖等相应诉讼制度;另一方面,应当在立法设计中注重司法权与行政权之平衡,通过约束预防性行政诉讼启动的形式要件、实质要件以及损害程度等,有效衡平两种权力并促进其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18.
与损害赔偿的事后补救功能相比,预防性责任是环境侵权中一种积极的事前救济措施。侵权责任中的预防性责任在保护环境以及受害人合法权益方面更为有效,但鉴于预防性责任在环境侵权中的“客观不能”,我国立法、司法实践中应积极进行制度完善,促进预防性责任更好地适用。  相似文献   

19.
指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纠纷层出不穷,由于经济诉讼领域相关立法和司法的滞后,致使受害者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获得救济,本文试对经济公益诉讼制度作一研究探讨,以解决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  相似文献   

20.
侵权责任形态的设置是我国侵权责任法实现填补受害人损失、预防损害再发生、惩罚恶意侵权人以及保障行为自由等多重功能的关键所在。立法者在《侵权责任法》中煞费苦心构建的数人侵权责任形态体系却因程序法配套理论研究滞后而难以在司法实践中得以贯彻执行。在解释论上,法定诉讼担当的运用能够在坚持以被害人为中心的基础,兼顾一次性纠纷解决理念的实现与复数侵权责任主体最低限度程序正义的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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