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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借鉴了西方世界的罚金刑司法,然而,如何转化吸收却是困扰中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难题.调查显示,中国的罚金刑主要通过并处方式适用于财产犯罪,这是罚金不能执行的重要原因.是否应当在中国普遍适用罚金,主要由如下三个因素决定:实质犯罪的传统刑事违法体系;开庭审理的实质诉讼程序;社会结构和社会文化相对应的刑事政策.西方世界广泛使用罚金刑处罚轻微违法者和行政犯,但罚金欠缴、恢复性司法扣去罪化运动等导致罚金刑司法出现慎用趋势.中国应重视罚金刑的应用背景及发展方向,恢复至1979年刑法的选科罚金模式,赋予法官是否判处罚金的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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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概念"政府道歉"和"官员道歉",与国家道歉、司法道歉、刑事道歉、民事道歉相比,语意重合、界限不清,这直接导致了基础研究匮乏、具体操作混乱、实践效果差的现状。于是,有必要在这两个常见但不够准确的概念基础上构建一个新概念"行政道歉",即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基于行政权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使以及其他影响行政主体良好形象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而向社会公众或者特定行政相对人表达歉意的行政责任方式。行政道歉具有精神抚慰致歉对象、惩戒致歉主体、平息纠纷缓和矛盾、树立责任政府形象等功能,且只有通过营造行政道歉的文化氛围、构建行政道歉的政治伦理基础、统一行政道歉立法、严格执法等路径才能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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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谦抑性原则是指导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准则。目前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混淆刑法谦抑性原则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不当引用刑法谦抑性原则作为定罪量刑依据,以及盲目以行政处罚替代刑事处罚等误区。为纠正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司法适用误区,需要准确厘清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基本内涵,且应谨慎运用刑法谦抑性原则进行释法说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适用刑法谦抑性原则时,须秉持以实定法为中心、穷尽规则方可适用的基本立场,遵循层级性思考和具体化判断的基本逻辑,从而解决原则性规定介入法条解释时解释结论不确定的问题,避免因对个案正义的追寻而导致法体系丧失一贯性,从而维护法的权威性与安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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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实施以来,部分基层公安机关很少甚至不再适用继续盘问措施,而是根据案件性质决定适用行政或者刑事传唤、拘传,继续盘问措施空置化现象已经相当严重.为此,应分析继续盘问空置化的现状和原因,研究空置化的后果.为充分利用好继续盘问措施来履行警察职责,就要解决继续盘问空置化问题,应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要明确继续盘问的法律性质;二是要强调违法犯罪嫌疑人到案措施的合法性,对非法适用到案措施所取证据予以排除;三是要细化继续盘问措施的相关规定;四是要提高《继续盘问规定》适用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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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日刑法谦抑思想是近年来刑法学界讨论的热点话题。在刑法迈向文明的今天,不法行为尽可能地用民法或行政法规制的理念有其合理内核。然一味地坚持刑法谦抑原则,则可能导致刑事不法与民事、行政不法界限模糊,进而在司法认定上出现刑事问题民事化或行政化倾向。刑法不得已原则基于刑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吸收谦抑原则的积极因素,探寻刑事不法行为在形式和实质上不同于民事、行政不法行为的基本属性,也将检视刑事和解制度在当下刑事立法和司法上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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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对具体的行为进行评判的活动,法律是确定的。但作为规则,它是不确定的。法律的不确定性是其固有的属性,表现为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违法确认原则的不确定。这就决定了法官在解释和适用法律时应具有相应的自由裁量权,现代国家常以基本法的形式对此予以承认。在现代国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受一定的解释方法和社会基本价值制约和支配。法律的确定性和正义理念实现的过程是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适用抽象的法律条文的过程,是一个复杂的思维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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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余额宝的引领下,互联网金融创新迅速发展,但同时又涉嫌触犯刑法中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罪名。刑法与刑事司法机关对此的介入应当谨慎。一方面,刑法作为法律保护的最后的一道屏障,其介入意义不言而喻。另一方面,在介入度的选择上应秉承谦抑谨慎的态度,坚持二次违法行原则、公平原则和鼓励创新原则。对尚未被认定为行政违法的互联网金融创新行为,刑法不宜主动介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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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秩序是在各种社会关系中基于人们的需要形成的,其确定性的体现就是刑法规范.刑罚权是刑法规范的内容得以实现,获得确定的社会秩序的外在力量.刑法规范与刑罚权的结合使刑法的外在确定性得以确定.作为行为的犯罪使刑法有了内在的确定性.承认刑法的不确定性使我们在刑法建设时应尽量避免刑法的不确定性而得到相对确定的刑法规范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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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职业禁止法律性质具有语境敏感性和语境依赖性,其辨析应立足我国现行刑事制裁体系的特定语境,避免突破特定语境限制随意植入新概念,或者径直援用域外刑法的相关概念。我国现行刑事制裁体系属于"体系性刑罚方法-散在性非刑罚方法"的特殊双轨制,没有保安处分制度的栖身之地,缺乏将刑事职业禁止归入保安处分的制度空间。刑罚之外的"散在性非刑罚方法"与保安处分存有属种之别,不是所谓的非此即彼的二元平行对立关系,保安处分之外尚有兼具保安处分与刑罚特征但又无法归入保安处分的特殊非刑罚方法。刑事职业禁止同时以(对行为无价值)报应责任以及人身危险性作为积极适用依据,否定其刑罚性质后,仍无法肯定其保安处分性质,唯将其认定为补强职业犯罪刑罚执行效果的"散在性非刑罚方法",始能契合我国刑事制裁体系的具体语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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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立彬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1(1):22-32
经过两部刑法修正案和一部司法解释的修订与细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罪状模式和刑罚规则已较为完整。然而随着数据产业的深入发展,通过对该罪335份生效刑事判决的实证分析可知,个人信息犯罪刑事规制存在保护法益滞后、法人责任追诉缺失、信息认定规则模糊、罚金刑适用差距大和缓刑适用不确定性高等主要问题。对此,应确立个人信息权为保护法益、优化法人责任结构、细化信息认定规则、完善罚金刑裁量标准和为缓刑适用注入确定性,以期进一步提升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刑事规制的实效性与法治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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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处遇——刑事政策视域下的学理解释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徐岱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6)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处遇是我国刑法适用中的一个永恒的主题,基于未成年人的特殊主体身份,产生了与之相对称的以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理念,并在刑事立法和刑事解释中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发挥。其中学理解释在弘扬该刑事政策的基础上,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处遇上倡导:对刑法典第17条第2款的解释和适用,应坚守行为说+罪名说的限定方式;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处遇上,预防是刑罚适用的正当化依据,应从刑罚种类的限制性适用、刑罚裁量制度的扩张性适用及刑事和解等方面加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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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罚结构总体上存在着"当重不重""当轻不轻"的倒挂性局面.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传统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复归,它应当是新时期的基本刑事政策,任何刑事政策都应实践性地转化为刑法规范,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应当加速其刑法化的进程.以刑事政策刑法化的视角来分析,我国应尽快用修改刑法的方式来根本扭转刑罚轻重失衡的局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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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具有道义惩罚和利益补偿、提升法官品质之功用。因此,科学的责任机制可以有效规避法官的弱点。我国通过“违法审判责任”机制对法官违法行为予以治理,但由于其诞生于科层制组织之中,运行于行政伦理和法律伦理矛盾之间,致使实施效果欠佳。同时,又因此种责任模式侧重违法实体裁判“结果”追究而非“不当行为”防范的机理,加之缺乏利益保障等局限,便引发法官畏惧独立审判、辞职和出走、不当行为频繁发生等诸多弊端。而职业伦理责任重在对法官的“不当行为”进行治理,与当前法院试行的员额制、惩戒机制等弱化行政化的改革相适应。为此,应着重完善利益、业绩考评、违法惩戒等保障机制以强化法官职业伦理责任之提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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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彦明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6)
我国刑事立法规定的公司资本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在实践中的规制作用极其有限。原因之一就是刑法因缺乏与公司法的衔接与配合而产生的立法疏漏,并进而导致司法适用上的困难和不当。而我国公司立法的不完善,构成了我国公司资本犯罪刑事立法方面的重大缺陷。这一缺陷直接影响到了刑法对公司资本犯罪行为定罪量刑的准确性、严谨性和科学性。因此,应协调刑法与民法、公司法的关系,加强刑法与公司法交流与配合,以充分发挥刑法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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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我国现阶段惩治与预防犯罪的基本刑事政策,该政策具有丰富的辩证法蕴涵与多维度指向,“宽其所宽,严其所严”当为其旨趣,谦抑与惩戒的区别适用乃检察实践的应有之义。和谐社会语境下,刑法的谦抑性可在扩大相对不起诉范围、确立暂缓起诉制度、引进刑事和解制度、确立辩诉交易制度、慎重适用逮捕措施以及积极谨慎地认定自首等层面得以彰显,而法治理念中刑法的惩戒功能则可从适用对象和适用方式等角度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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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群体刑法保护可分为正向保护和反向保护,需要通过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加以实现,应当将其纳入到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加以考量.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该严则严”是弱势群体刑法正向保护的需要,体现了正义需要、秩序要求、报应观念和预防理念,刑事立法上应通过定罪规范的“犯罪化”和刑罚规范的“严厉化”加以实现,刑事司法上则要求量刑应依法从严.“当宽则宽”是弱势群体刑法反向保护的需要,体现了人本主义、公平理念、刑法谦抑和刑法人道,刑事立法上的实现途径是定罪规范上的“非犯罪化”和刑罚规范上的“轻缓化”,刑事司法上则要求量刑应依法从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