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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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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信息权私权属性的学说主要有“隐私权说”、“财产权说”、“独立人格权说”、“双重属性的新型权利说”,各学说在证成路径上均以个人信息权所指向的利益之属性为第一位依据.目前阶段,个人信息权的私权属性不完全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更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现实中个人信息利益的民法保护模式决定个人信息权应为独立的具体人格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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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个人自治”的私法保护路径已经无法满足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保护的新要求。数据时代下共享社会的有机性、个人信息标识性以及国家社会治理的需求性共同塑造个人信息的公共性,由此生成维护个人信息公共利益、预防个人信息风险、规制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公法保护路径,弥补了传统个人信息私法保护路径的单一性、有限性、扩张性缺陷。但公法保护路径仍存在法理依据不明、个人信息专责保护机构缺失、信息保护节点导向性不足等问题。为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公法规范体系,提出以基本权利作为公法法理依据设立个人信息保护专责机构,建立事前、事中、事后一体化保护机制,以加快形成我国公私并行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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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目前,中国对个人信息保护不容乐观,特别在云计算环境下,个人信息被盗用、滥用现象极其严重。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本身跨越了宪法、行政法、刑法和民法等法律部门的界限,如果仅仅从某个部门法的角度观察它难免会顾此失彼。中国应该制定一部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科学的基本原则,准确界定个人信息法律关系的主体制度,明晰个人信息法律关系的客体制度及其对象,同时构建合理的个人信息权利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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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网约车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治理模式面临碎片化困境,治理规范分散化且各有差异,多种治理思路和治理手段各自为政,无法形成治理合力,“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同时出现。整体性治理是应对和解决治理碎片化的有效途径,坚持问题导向和消费者需求导向,完善治理中的协调机制、整合机制、信任机制,统一治理规则,整合政府治理职能,促进治理主体协同,创新治理技术手段,打造全方位、全流程保护网约车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治理网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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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释了个人信息的概念、属性与特征,分析了我国个人信息在民法的"隐藏"保护,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概括"保护,刑法的"限制"保护,行业自律的"弱效"约束方面的不足,提出在民法中确认个人信息及个人信息权,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完善刑法中个人信息犯罪的犯罪构成以及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的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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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个人信息权意识薄弱,个人信息权保护立法不健全,个人信息保护的执法活动不规范,个人信息的司法保护力度不够。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必须增强个人信息的权利意识,加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制定和完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的执法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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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人类社会逐步进入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资源性价值日渐突出.个人信息权属于一项集合了人格权和财产权于一体的新型权利,与知识产权具有相似性,在对保护个人信息的路径进行探索时,可以从二者的权利相似性出发,在知识产权制度框架内为个人信息保护寻求"制度模板".通过借鉴知识产权法相关制度,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制度设计,从而形成顺应"大数据"时代背景的个人信息利用与保护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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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权是信息主体对于自身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权利,该种权利除了体现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外还囊括了相应的经济利益.个人信息权利的保护包舍着对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的双重保护,二者缺一不可.当前学界对于个人信息权二元利益的保护存在多种保护路径,但均存在不合理之处,并且会破坏现有法律体系的架构.因此,可以在现有法律体系下,依靠侵权法保护路径对个人信息权利进行全面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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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是时代数字化发展的重要议题。在人工智能辅助裁判的背景下,司法保障的关键是个人信息保护案件的裁判公正与审判效率之间的协调。法律本体模型是连接法律知识和人工智能裁判之间的桥梁,是法律知识的计算机化,是人工智能辅助裁判的底层逻辑。因此,对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规范解构,在此基础上,构建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本体模型,实现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法律知识的组织和表示。挖掘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本体模型在司法保障中的应用场景,从法律咨询的可靠度、量刑辅助的准确度和类案推荐的相关度等三方面保障个人信息保护案件的裁判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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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自动化处理技术能大量存储个人信息、整合诸多个人信息片断以及给第三人获取个人信息创造便利条件,属于对个人人格和财产具有较高加害危险的领域。因此,有必要在此领域引入以信息禁止原则为出发点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原则上禁止收集、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除非得到信息主体的同意、符合法定事由或者具有其他合法利益;收集个人信息时的目的限制了日后的处理和利用行为。另外,在这个高度危险领域,应当赋予信息主体干预信息处理过程的权利,具体包括:查询权、更正错误信息的权利、删除错误信息的权利等。我国未来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当将上述严格的保护规则限定在个人信息自动化处理行为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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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社会中,个人信息作为主要财产形式之一,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个人信息的经济价值使其参与到经济社会中,并被最大限度地收集、使用和处分.由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缺失,致使个人信息泄露并被非法利用等行为大量存在,严重威胁个人利益、社会利益乃至国家安全,而现有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分散规定不利于保护个人信息,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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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律保留原则,职业协会惩戒规则可创设的惩戒种类应分三种情况:“加强型”的法律保留、“框架性”法律保留以及无需法律保留可自行创设的惩戒种类。职业协会惩戒权运行时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具体包括无偏私规则和公平听证权。以履行“公共治理职能”为标准,职业协会惩戒行为具有可诉性,应将“穷尽协会内部救济”作为司法审查的前置程序,另外,在惩戒规则的解释、案件事实的认定、不确定法律概念方面注意司法审查的强度,以平衡司法权与协会自治权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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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制度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个人信息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我国目前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形势不容乐观。对于个人信息采取何种保护模式,学界进行了广泛而有益的探讨。为了充分保护个人信息权,规范信息流转制度,维护数字社会的信息安全,我们亟需制定一部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构建健全的权利制度保障体系,从而实现信息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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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管理"概念进行了界定,然后介绍了国内外网络个人信息管理的现状,指出了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网络环境下有效管理个人信息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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