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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85 毫秒
1.
案件事实认定是司法证明的主要任务,是正确适用法律进行裁判的前提条件。事实认定规范化和科学化是对案件事实进行准确认定的基础。事实认定者要遵循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在证据规则指引下对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审查判断。在司法证明的基础上,事实认定者运用经验法则进行逻辑推理,通过自由心证形成内心确信,完成案件事实的认定。作为证据裁判原则的例外,司法认知和推定也是案件事实认定的信息来源。  相似文献   

2.
网络证据能够用来证明待证事实的原因在于其蕴含了该待证事实留下的事实信息。网络证据的存在形式由网络信息的获取及固定方式决定。只有保证其获取信息和固定信息方式的合理性,网络证据在形式上才具有作为证据的适格性。作为一种独立证据形式的网络证据,其划分应当以网络证据蕴含的信息内容及其固定方式为标准。  相似文献   

3.
法庭上对网络证据进行调查时,举证一方必须使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和特定的仪器设备进行举证证明,把网络证据中的信息当庭转换为感官可以感知的表现形式,以供法庭获取。通过对网络证据的调查获得的证据信息并不都与案件事实有关,必须进行分析、提炼和加工,萃取与案件有关的部分,形成证据事实。待证事实的证明,实际上就是法官根据调查、分析网络证据得到的证据事实,依据经验规则来推断待证事实。  相似文献   

4.
前广东省恩平市副市长陈培根受贿案一审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家属退赃数额多于检察院指控的以及法院裁判认定的受贿数额。从证据学的角度看,"退多判少"问题的出现,是因为认定受贿数额的司法证明活动存在证据短缺的特点,从而导致了事实认定的模糊性。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司法证明不受规范性和科学性的制约。威格莫尔证明图示有助于理清案件现有证据及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展示证明思维的合理性、反思证明过程的规律。  相似文献   

5.
司法人员认定案件事实依赖证据,若案件中的证据确实、充分,司法人员就容易得出正确的事实认定结论;若案件中证据短缺,事实就会模糊不清,司法人员则较易出现裁判错误。我国刑事诉讼法把证据的“确实、充分”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要求定案证据的质和量都要达致很高的水平。证据短缺现象在刑事错案中普遍存在,其特点是:短缺往往出现在司法证明的关键环节,言词证据容易出现证据质的短缺,实物证据容易出现证据量的短缺。导致证据短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案件客观条件的因素,也有办案人员的主观因素,研究证据短缺现象对于认识错案发生规律和预防错案皆有裨益。  相似文献   

6.
论案件事实信息的法律属性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诉讼证据中蕴涵的案件事实信息的收集、运用、识别和认定都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诉讼中要突出案件事实信息的法律属性,必须强化民事诉讼中的原被告双方或者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双方的具有对抗性的举证和质证、分析和反驳,同时,法官应着重审查原被告或控辩双方举示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对诉讼证据中蕴涵或留存的案件事实信息是否真实,以及这些案件事实信息是否就是证据事实,这些证据事实是否能够足以证明(即恢复或还原)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根据等进行识别和认定。  相似文献   

7.
证据裁判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对该原则作出明文规定,但是诸多司法解释均对此作出了规定,在政治领域也得到了党的文件的肯定。可以说,证据裁判原则在我国已经逐步确立发展起来。立足于我国的司法实践,要贯彻证据裁判原则,需要厘清“以事实为根据”与证据裁判的关系,审判中心主义与证据裁判的关系,强化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严格证明标准等。  相似文献   

8.
证据是定罪量刑之基础。定罪量刑上的裁判突袭,实质指向证据构造的违法变更,两者相比,后者并未得到立法规范及理论研究的重视。证据构造突袭裁判的识别标准具有层次性,区分为诉外裁判和公诉事实同一范围内的裁判变更。在基本类型上,总体存在证据构造不当补强、脱离争点变更及重复评价等情形。对证据构造变更的出入情形应否践行“变更程序”的标准在于是否影响被告防御权之行使。证据构造突袭裁判的生成逻辑具有复杂性,包括但不限于职权主义真实观、刑事诉讼法特殊构造、防范前提要件不足及程序性制裁未彰等。法院证据构造突袭裁判的防范重点应着眼于程序边界的明确控制,主要从规制方式选择、告知防御程序确立、权利保障程序完善,以及程序制裁后果明确四个维度来厘定我国证据构造变更的程序边界。  相似文献   

9.
论刑事证据与案件事实之关系   总被引:6,自引:2,他引:4  
认为“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都是证据”,这并不正确。在诉讼中 ,证据并不就是事实。而事实并不是人。证据作为在诉讼中证明待证事实的根据 ,必须有物质形态 ,能够为人们去收集并向裁判者举示以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诉讼中的证据与事实 ,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事实是证据的内容 ,而证据是事实的载体 ,“人证与物证”是证据的存在形式 ;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 ,并不是证据 ,而是证据中蕴含的证据事实。证据并不就是事实 ,但证据必须蕴含事实  相似文献   

10.
间接证据作为民事诉讼常见的一种证据形式,其依据经验法则和推理构成间接证明方式,该方式是民事诉讼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手段。间接证据因为证明对象多元化、证明力不确定和证明事实方式复杂化,使得法院对其采取了谨慎、怀疑甚至是排斥的态度,法院对其运用或是简单滥用证据排除规则、证明力较小规则将其排除,或是以证据不能证明案件事实直接适用证明责任规则裁判定案,使得原本能够认定的事实得不到科学证明。因此,对于间接证据,首先应明确法院仅能依据宽松的证据能力制度对其作有限排除,同时应限制常识性的间接证据证明力较小和真实性规则滥用以及要求法院对矛盾间接证据证明力问题进行合理分析。更重要的是,在间接证明分为证据环、证据链等几种具体类型基础上,应明确间接证明对推定基础的经验法则之要求,确定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多样化模式,并且赋予间接证据在证明欺诈、胁迫等主观事实方面的重要作用。然后法院面对间接证据时才能依赖自由心证来认定事实,使民事裁判建立在规范、严谨的证据审查基础之上。  相似文献   

11.
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审查存在真实性认定难、关联性确认难和权益平衡难的问题。由于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不同,在审查电子证据时,应结合不同诉讼法对证据规则的要求进行审查。对电子证据可以从证据能力和证据力两个层面进行审查。对电子证据证据能力的审查是对电子证据有无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审查,而对电子证据证明力的审查则是对电子证据可靠性(真实性、完整性程度)和充分性(与待证事实内在联系程度的大小)的审查。  相似文献   

12.
《监察法实施条例》有效解决了监察证据体系零散、监察取证程序粗略等问题,在助力“法法衔接”上取得明显进步。但监察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难题并未就此消弭,其在证据资格来源、“依照本法”的意旨等方面仍留有争议,故有必要对以上方面进行再分析。具言之,监察证据的刑事证据资格来自监察机关的职务犯罪调查权,《监察法》第33条第1款属于注意性规定;“依照本法”需区别对待初步核实阶段取得的证据与职务违法调查取得的证据;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亦是监察取证的基准法,但在审查判断时不能优先适用;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外,还需增设不可靠证据排除规则与瑕疵证据排除规则,同时搭建绝对排除、裁量排除、补正不能排除的多层次排除模式。  相似文献   

13.
商标权人鉴定结论在证据类型上不是鉴定结论,也不是书证、证人证言,而是当事人的陈述,其证明力较低。应当从陈述的动机与目的,内容是否完整、科学等方面,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商标权人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相似文献   

14.
在道路交通管理中,对于“瞬间违法”的案件可以适用当场处罚程序,其证据困境主要发生在当事人违法事实发生时,只有执法人员一人在场的情况.对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由于缺乏证据,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往往遭遇证据不足的尴尬.问题的解决取决于行政机关用什么作为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在类似廖宗荣案的“瞬间违法”案件中,行政机关并非无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尽管只有执法人员一人在案件现场,但执法人员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可以利用技术性的方法转化为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或者证人证言,以因应行政诉讼中对证据的需要.  相似文献   

15.
"证据事实并非证据"释义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如同事实是人们对事物存在状况的客观认定一样,证据事实也不是证据本身,而是依据证据进行分析以判明案件事实的要求事实,其表现形式以命题判断出现,不是事物本身;而证据则仅仅是证据事实的物质载体。  相似文献   

16.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1条的规定,对域外证据的公证认证程序进行论述,认为公证认证程序作为域外证据取得证据能力前提条件的规定存在弊端,同时认为,“经过公证的域外证据”与“公证证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证据效力上不能等同,并对相关立法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7.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品格证据的适用,在实践中存在法定证据资格缺失、审查流程虚置等困境。对此,应以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的理论界定为基础,修正品格证据一律不予采用的传统司法观念。具体而言,可以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对特定犯罪行为发挥的证明作用为中心,以其间接证明价值为半径,明确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的初步可采性;并参照域外品格证据审查规则,构建从“单个证据审查”到“多个证据印证”的审查流程。同时,在单个证据审查上应注重品格证据是否与待证事实具有最低的关联性,在多个证据印证审查上应确保品格证据能够与其他证据形成合理印证。  相似文献   

18.
为破解证据类型划分以及证据运用规则在土地纠纷中的适用难点,应用类案分析方法对土地纠纷司法裁判文书进行探析发现:在证据类型方面,以“人证、物证、书证”模式划分土地证据易致对其被动消极认定,“材料 证据 定案依据”模式存在行政机关取代审判主体认识的倾向,应审慎运用“证据资料 证据方法”二元结构,而按照“主要 一般 参考”模式进行划分具有现实意义;在证据运用规则方面,民事证据保全制度与土地纠纷解决无法完全适配,土地证据客体范围在常规证据收集制度下产生排斥现象,亟需释放土地纠纷电子证据的应用潜力。因此土地纠纷证据运用一方面需要以土地证据类型划分为基准,平衡土地证据举证责任;另一方面需要以土地证据适用认定为切入,构建“抗告 撤销 赔偿”的缓冲带。要打破部门法学科壁垒,以土地法条文为基底,合理解释土地证据规范,推进土地仲裁证据非诉化。  相似文献   

19.
随着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新兴信息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传统的网络拓扑结构和资源使用方式发生深远变化,记录虚拟世界各种活动的电子数据以指数形式高速增长。在司法领域,电子数据日益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类型,其作用和重要性日益明显。相对传统证据而言,电子证据取证程序与证据规则有较大的差异。为此,应以互联网电子证据运用与司法实践为着眼点,以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的要求为出发点,探究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的新方法。  相似文献   

20.
我国刑事诉讼普通程序涉案财物认定的证明标准不明,是涉案财物处置不规范的症结之一,证明标准应当尽早确立。证明标准的确立不能偏离证明过程本身,涉案财物认定的待证事实或与定罪量刑事实无法割裂,涉案财物认定亦应适用与定罪量刑同一的“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涉案财物认定举证责任只由公诉机关担负,适用优势证明标准不会带来诉讼资源的节约,相反存在动摇刑事诉讼严格证明根基的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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