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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64 毫秒
1.
行政诉讼原告法律地位的三重角色及其实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诉讼原告的法律地位是行政诉讼原告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相对于法院和被告在不同法律角色上的功能定位。我国应在程序启动者、事实证明者和诉讼推动者等法律角色中 ,限制法院的职权 ,赋予原告更多的主动权 ,保障原告的当事人地位 ,并真正实现原告和被告的法律地位平等  相似文献   

2.
共有物分割诉讼为形成诉讼,但分割判决兼具形成判决与给付判决的性质;其本质为非讼事件而被称作形式上形成之诉,但又具有诉讼化审理的特征。该事件性质上的特殊性必然会引起审理程序规则上的诸多特殊之处。共有物分割诉讼中,若共有人就同一共有物分别起诉分割,前后两诉诉讼标的同一,构成重复起诉。诉不动产合并分割时,可认为其标的及防御方法有牵连之处,诉讼标的不同,法院对于被告的反诉应实质审理。共有人在诉讼程序中达成的诉讼上和解应具有裁判分割的形成力与执行力。分割诉讼中系争共有物价值非属要件事实,不宜适用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对于裁判分割方法,亦不应完全排除举证责任之适用余地。通说认为原告对于法院所定分割方法不服时仍可对之提起上诉,即采实质不服说,故所谓原告分割方法的声明对法院全无拘束性这一观点并非绝对。分割共有物诉讼无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的适用。基于共有物分割请求权与分割方法的牵连性,共有人的上诉效力应及于诉讼判决之全部。即使被告仅对一审准予分割及所定分割方法的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仍可对协同办理分割登记及交付分得物部分调查裁判。  相似文献   

3.
在一审法院采用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能够保障当事人平等利用司法保护,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应包含原告的程序选择权、简化审判组织和证据审查、缩短诉讼时限等一系列制度。  相似文献   

4.
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效力与法院认定不一致时,从“应当告知变更诉讼请求”到“将相关问题作为焦点问题审理”,在规范层面减轻了法院的释明负担,转以法律争点的审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实际上,法律争点审理程序需要与法律观点释明相配合,从而实现保护当事人实体权益、充实程序保障与纷争一次性解决的多元目标。于法律争点审理中,法院应实质性赋予当事人表达意见的机会,适时开示心证,防止法律面的突袭性裁判;应放宽诉之变更的条件及允许当事人进行选择合并与预备合并之诉讼行为。  相似文献   

5.
第一审民事诉讼案件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一般依据原告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金额或价额,或依据民事案件的性质由法院裁量。为维护诉讼程序的安定性,经法院决定适用何种程序后,一般不允许任意转换程序。但诉讼程序是为诉讼案件服务的,诉讼程序的每一项形式规则,都应当与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这两大基本价值联系起来。当事人基于其程序主体地位,合意选择将民事案件由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人民法院在兼顾程序安定性等要求、在程序转换不致迟延诉讼的情况下,允许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转换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符合民事诉讼的目的。  相似文献   

6.
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的被告如提出离婚请求一般会因其诉讼请求与原告诉讼请求相同而被认为离婚反诉不能成立。实际上,在《婚姻法》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后,允许被告提出离婚反诉已成为保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时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诉权的必要制度。基于离婚诉讼的特殊性以及我国现有法律对离婚诉权的规定,离婚诉讼的被告不论有无与原告不同的离婚理由,均应有权提出离婚反诉而不受"一事不再理"的限制。但被告反诉离婚应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否则无受理的必要;法院对于离婚反诉应与离婚本诉合并审理,合一裁判。  相似文献   

7.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对被告起诉,必须确认其请求理由事实的存在。被告进行答辩,也应确认自己的答辩理由事实。原告、被告各对自己所确认的诉讼理由事实,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所确认的理由事实的存在。提供证据,就诉讼权利能力意义来说,它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和一种诉讼手段;就诉讼法律关系来说,它是当事人的一种诉讼义务,体现为诉讼  相似文献   

8.
当事人是否实质性地、充分而积极地参与诉讼程序,并与裁判者展开理性的对话,积极影响裁判结论,真正实现合法听审权是外国法院判决能否获得承认与执行的条件之一,程序参与、合法听审权以及程序主体性都和民事诉讼辩论主义原则的内容相吻合。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应确立辩论主义,强化法官阐明职责,在制度上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以实现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相似文献   

9.
在民事诉讼程序的构造中,通过对原告、被告和法官三方主体权利义务的分配来实现理想的"等腰三角形"的模式,是正当程序的应有之意。一个民事诉讼的程序通常是由实体形成面和程序推进面两个层次来构成的,从实体形成面上来看,当事人负责案件事实的确定和信息资料的提供,并在最后受既判力的约束和制约;从程序推进面上来看,法院作为诉讼的指挥者在案件的进行当中还要承担案件的阐明义务。从当事人和法官的关系上来看,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构成对法官的约束,同时法官的诉讼行为也指导着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使。  相似文献   

10.
依照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案件在原审法院未获实质审理时,二审法院或再审法院应当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进行重新审理。设置发回重审制度的初衷在于保障当事人的审级利益。现行立法对审级利益的绝对保障实质上是一种法律父爱主义的做法,当事人的程序利益遭到漠视。缺少制约的发回重审有产生异化的风险,反转成为法院拒绝司法、规避审限规定之借口。民事诉讼法修订时,发回重审制度的重构应以审级利益与程序利益相平衡为前导法理,并通过确立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即承认当事人之间以是否发回重审的合意为内容的诉讼契约之效力,以遏制审判权行使的恣意、恶意因素,最终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11.
人民陪审制选择权是指诉讼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思决定启用人民陪审制并享有与该程序相关事项的诉讼权利。其实质是当事人根据自身利益对程序价值作出判断的一种处分行为。我国目前由法院启动人民陪审制的做法存在很大弊端,借鉴国外审判形式选择权的实践方式,赋予当事人积极完整的人民陪审制选择权是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的重要措施。  相似文献   

12.
为回应接近正义运动和科技进步的要求,智慧法院将新兴科技手段应用于法院的审判和管理工作中,是司法智能化的产物。智慧法院的建设,不仅要在制度设计中关注诉讼效率的提高,也要重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权利作为法理学的基础概念,应是智慧法院正当性的逻辑起点;应以权利救济为逻辑基础、以程序选择权为逻辑重点,推进智慧法院的建设。智慧法院建设应以权利为起点进行顶层设计,以为当事人提供多种程序选择权来实现诉讼权利保护,并以程序选择权为重点提供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13.
请求权竞合时诉讼标的识别标准新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诉讼标的理论是民事诉讼法学的基础性理论之一,它具有两项根本性的价值:第一,确定法院审理的范围和双方当事人攻击、防御的对象、领域;第二,为既判力的产生确定范围.要充分实现这两项价值就必须明确界定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并妥当地化解实体请求权的竞合给诉讼标的识别标准的界定所带来的危机,而这恰恰也是诉讼法学界有关诉讼标的理论的旷日持久的学术争论所要解决的一个核心性难题.要解决这一难题,必须以实体请求权的本质和民事诉讼的目的为出发点,将诉讼标的界定为特定自然事实主张之上的诉的声明的全部内容,以诉的声明作为诉讼标的的核心性识别标准,必要时辅以原告之自然事实主张.  相似文献   

14.
"攻击防御方法"之平衡--简论民事证据调查令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民事诉讼中,程序正义原则要求法院保障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不仅应消极对待双方当事人,而且要积极辅助在"攻击防御方法"掌控上出于弱势的一方当事人.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和律师收集证据的手段和程序之规定既不利于当事人"攻击防御方法"的平衡,又有违法院中立地位的要求.我国应当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取证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并完善民事证据调查令制度.  相似文献   

15.
我国民事诉讼的部分制度过于僵化,不利于当事人程序选择和程序救济的实现,也妨碍了法官行使诉讼指挥权。民事诉讼程序弹性包括程序步骤的灵活性、审理方式的灵活性和审理时限的灵活性等三个方面。在尊重程序安定的基础上保持诉讼程序适度弹性是立法技术的需要,也是弥补审判程序内在局限以及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辩证统一的需要。增强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弹性应当强化法官案件管理,促进案件适时审理;完善程序选择权和诉讼契约,保障当事人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灵活实施诉讼行为;健全诉讼程序的类型化,促进了程序的多元化和灵活性。  相似文献   

16.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法院实施的“庭前准备中心”的庭前准备程序的改革模式,拟强化庭审功能、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强化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确保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和程序选择权的真正实现。这种改革具有现实意义,为完善我国庭前准备程序提供了实证素材,它的得失值得深深思考。  相似文献   

17.
民事简易程序作为一种高效、快捷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有其深厚的法理基础。科学的民事简易程序设计,应当遵循平等接近正义、协同型诉讼模式之审理、程序设置与纠纷类型相适应的程序保障以及对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尊重等基本法理的要求。  相似文献   

18.
王仲云在《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6期撰文认为,不方便法院原则是起源于英美法系的一种制度,指在涉外诉讼中,当原告向某国法院提起诉讼时,如被告认为他在该国应诉将得不到公正对待,可以该国法院为不方便法院为由,要求中止诉讼。而受案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综合考虑由其受理该案或者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进行诉讼,对当事人是否更为方便和公正,  相似文献   

19.
为制约二审法院以一审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为由任意将案件发回重审,有必要明确何为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依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解释,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分为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与普通参加诉讼第三人。把握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的判断标准可借助类型化分析的方法,将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区分为原告型与被告型。原告型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的判断标准为保护规范理论,被告型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原则上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但是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二者均不能转化为第三人,只能以共同被告身份参加诉讼。  相似文献   

20.
舍弃上诉权乃当事人向法院所作的不上诉的意思表示。舍弃上诉权不仅符合程序选择权原理,也契合处分原则,因而具有正当性。舍弃上诉权应具备当事人适格、当事人具备诉讼行为能力,在一审裁判确定前作出,以法院为相对人,原则上要采取书面形式等要件。舍弃上诉权如果合法,将导致上诉人丧失上诉利益和一审裁判确定的后果。立法应当对当事人舍弃上诉权给予相应的制度保障,加强法院阐明权的行使,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瑕疵予以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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