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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战略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提出了平等式权利保护、交易式效率提升、规划式秩序维护、保障式收益分配、完善式配套建设等需求。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存在的主体、客体、交易、分配和配套制度等方面的制度困境,需要以乡村振兴战略的需求为指引进行纾解。在主体方面,需要厘清入市流转主体,统一入市实施主体。在客体方面,需要入市征收妥当分置,充分贯彻经营目的。在交易方面,需要统一入市交易方式,明晰入市交易规则。在分配方面,需要厘清政府与集体之间的外部分配和集体与成员之间的内部分配。在配套制度方面,需要促进土地登记确定化、土地规划科学化和利益保障完善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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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2010—2019年全国县级层面数据,采用倾向得分匹配—双重差分法,可对始于2015年的“三块地”改革试点之一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进行分析。研究结果表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显著缩小了相关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平均来看,试点地区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缩小的比例约为3.95%。通过构造虚拟实验组的安慰剂检验,以及更换政策时期等稳健性检验结果均显示,回归结果与基准回归没有较大差异,表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效应相对稳健。进一步对东、中、西部不同地区和不同大小规模地区的异质性分析发现,在东部和大规模试点县(市、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不明显,而在中、西部和中规模、小规模试点县(市、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明显缩小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研究结果对加快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政策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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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试点作为我国数十年农村土地改革的一次突破性探索,将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推向了新的高潮。十八届三中全会指明了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理念促进和催生了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改革试点工作的开展。国家拟从政策与法律制度层面加大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宏观性指导。郫县在试点过程中大胆突出制度设计,形成了一系列相关配套政策,并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暂停的法律规范措施,形成特有的试点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果。然而,试点过程中呈现出诸多法律问题,则凸显法制革新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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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我国农村建设用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有关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制度安排,刻画了包括形成制度和流转制度在内的制度变迁轨迹。从内在逻辑来看,形成制度和流转制度在交织互动下共同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向产权完善方向演进。其间,制度变迁呈现较强的路径依赖特征。从制度变迁动力来看,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变迁的动力由早期的政府主导切换到了市场主导,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主导地位显化的过程。据此,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应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为导向,以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主逻辑,向集体土地产权完备和权能实现的方向推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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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6日审议通过了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新《土地管理法》删去了阻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规定,一些试点地区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方面的实践创新与规则设计值得肯定。集体土地征收系增加国有建设用地总量的一种法律行为,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征收局限性及弊端的克服,但两者的同时适用无疑会出现客体范围的重叠,此时应遵循流转优先于征收的原则。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客体不限于存量用地,还应包括增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中,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特别法人,应担当出让主体;政府不应作为初次流转收益分配的主体,其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应体现在再次流转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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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存在问题及其对策——以成都市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州学刊》2016,(2)
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受国家法律和土地产权制度制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集体决策机制、土地价格机制、收益分配机制、供后监管机制不健全,抵押融资、农村规划、土地征收、土地整治配套改革滞后。成都市在探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面走在全国前列,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需借鉴成都市经验,从优化制度环境、健全内部机制、完善配套改革三方面构建政策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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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将出租确立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的方式之一,但是其制度供给严重不足。在明确承租人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权的基础上,还应当建立健全其登记、期限和抵押等制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权自租赁合同生效时设立,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该权利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同类用途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期限,期限届满的可以依法自动续期或者申请续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权可以独立作为抵押财产,抵押权实现时,租赁合同应当依法转让,受让人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权,抵押权人可以就转让价款优先受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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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地同权""同等入市",进而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是当下和未来一段时期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如果不对土地的用途管制、规划条件和使用方式进行具体界定,将难以实现"同地同权",也会夸大市场机制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一级市场"形成中的作用,进而催生土地食利阶层。由此折射出学界讨论方式的不足:不应从抽象原则出发讨论问题,而要回到现实世界,强调土地的通途管制、规划条件和使用方式的差异性,以及关注差异性所带来的可能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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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从试点推向全国,入市事后有效监管问题引发高度关注。加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事后监管力度,是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确保土地用途的合规性、合法性,也是目前审慎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的题中之义。选择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作为分析对象,运用多源流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构建理论框架考察南海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事后监管制度变迁过程。研究发现,南海区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监管方面进行了数轮改革,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调整政策措施,达成新的政策均衡状态。但目前集体经营建设用地事后监管政策仍存在问题,均衡即将被打破,由此提出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事后监管的优化路径,包括明确监管具体内容;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差异化入市事后监管体系;探索构建“多主体、动态化、智慧化、差异化、精准化、信用化”新型综合监管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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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应类型化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入市客体仅限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实施主体的入市行为需符合农民集体决议程序以及国土空间规划。只能有偿出让设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并通过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等方式流转。入市与征收是联动和分工的关系,若出让金数额或调节金缴纳比例与征地补偿标准保持适当平衡,征收与入市模式的差异不大。应采用“法定+意定”相结合的模式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分配土地增值收益抑或征收补偿费。宅基地使用权应坚持特殊主体居住保障的功能定位,视为法定的非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规划的前提下,三种集体建设用地应当允许相互转化,将转权与入市两个步骤有机结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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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公共环境利益,合理配置环境资源和协调环境利益关系,政府在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中承担着对矿山环境治理进行统一规划、综合决策、依法监督以及进行投资和制定激励政策等环境责任.矿山环境治理中政府环境责任缺失的主要原因是理念滞后、立法不完善、缺乏有效监督机制.我国应通过立法确立新的矿山环境治理理念、强化矿山环境行政审批的规定、明确政府统一规划的责任,并通过建立“政府主导”的市场机制、完善行政执法机制和监督机制,保证矿山环境治理中政府环境责任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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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平等入市,必将对地方政府的财政、债务、功能以及对金融、社会及政治产生影响与风险。虽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平等入市对地方政府及社会政治有广泛而重大的影响,但是传统的"土地财政"、征地方式及发展方式在经济上、政治上具有不可持续性,必须坚决改革。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平等入市势在必行。为了保障农村集体建设平等入市的改革顺利推进、降低和防范可能产生的矛盾和风险,应当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的财权事权关系,重建地方政府的财政来源和基础,加快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和重建,抓紧明晰土地产权归属,制订农地分区保护规划,加快农村集体经济及基层组织体制的改革以及强化和完善司法体制、社会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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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起,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全面入市。目前学界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研究分歧在于以何种方式入市以及如何分配土地增值收益。基于此,本文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纳入"地权—地租"视角下考察,探寻不同模式下地权变动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互动。从当前试点地区改革来看,各地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但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存在着地方政府与农民集体、不同区位土地所有者之间的利益以及集体内部利益都无法做到有效平衡的现实困境。因此,构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均衡收益分配机制的突破路径,应通过顶层设计明确地方政府参与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权,以化解征地与入市的矛盾;试点地区联动改革,实行跨区域土地发展权转让,进而形成统一市场,以化解不同区位土地所有者之间的矛盾;探索入市新模式,同时完善集体内部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以化解农民集体内部收益分配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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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后的《土地管理法》增加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目的就在于实现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权",但如果依据物权法的逻辑,"同权"的目标应该是民法典物权编统一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而不应该还是《土地管理法》单独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应该与国有土地设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客体、设定权利的主体、设定方式等方面遵循相同的物权逻辑。因为行政管制的不同,集体建设用地在权能限制和收益分配等方面均表现出特殊性,既涉及私权指向的私益,也涉及公权力指向的公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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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责任及其实现控制机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我国政府正经历着由"权力政府"向"责任政府"的转变."责任政府"作为一种价值理念,它要求政府必须积极地回应社会和民众的基本要求,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满足.而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它意味着必须建立健全保证政府责任实现的控制机制.当前我国政府责任实现的控制机制至少应包括先进的社会主义行政文化、公开明晰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备的行政责任法律体系以及广泛程度的公众参与等四个层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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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亟待规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土地市场健康发育的必然结果。本文论述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流转的客观必要性,分析了流转过程中现存的一些问题,提出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改革方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