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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37 毫秒
1.
在债务人严重资不抵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情况下,普通债权人的债权清偿取决于整个重整计划。重整计划批准制度作为保障普通债权人公平受偿权的重要制度之一,应发挥实质性作用。破产法修改背景下重构重整计划批准制度,应在破产重整程序启动环节建立重整企业筛选制度,准确识别重整对象,给予普通债权人基础性保护;准确定位重整计划中正常批准程序和强制批准程序的关系,调整和确立重整计划的批准规则,以给予普通债权人更具实质意义的保护。  相似文献   

2.
试论重整制度之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新破产法创设了重整制度,成为挽救困境企业最有力的破产程序,但是由于缺乏立法与实践经验,仍有一些法律规定有待立法予以进一步完善。本文结合破产法司法解释的制定,从重整申请权、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人民法院对重整计划草案的批准以及重整计划的执行等实践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出发,指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应当允许债权人、股东、新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参与制定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审查批准重整计划草案要重视保护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组别中少数反对成员的既得清偿利益;重整计划执行主体特定情况下的调整以及重整计划必要时可以进行变更。  相似文献   

3.
丁燕 《东方论坛》2014,(3):122-128
我国上市公司重整中存在诸多有关股东权益调整的法律争议,从法理角度分析和实务角度考察,公司重整中对股东权益调整具有正当性。已被设定质押和被司法冻结的股份,应由破产立法明确规定在重整程序中可以直接予以调整;为解决大股东占款问题,重整计划制定人应在调整方案中对大股东的股权作相应削减。若股东组表决未通过股东权益调整方案,法院应当进行实体和程序方面的合法性审查后,方能实施强制批准。  相似文献   

4.
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事关股东权利中极为重要的一项权利表决权的实现。目前,我国公司法关于表决权的行使方式仅限于亲自行使和代理行使两种。立法规定的简单以及亲自行使和代理行使自身的痼疾,已不能满足实践中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会的需求。建议增设书面行使,推广网络投票,援用电话、传真以及引入表决权的信托等低耗、高效的方式,即推行表决权行使方式的多样化,来拓宽股东的选择空间,提高股东的参会积极性。  相似文献   

5.
股东表决权信托对于股东权益的保护和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从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中最重要的概念与客体问题进行分析并且对如何构建我国的股东表决权信托立法提出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6.
由于公司法对股权变动模式的规定不明确,形成了债权意思主义与债权形式主义两种解释。意思主义被认为更符合我国实证法特别是《公司法》第32条,因而成为通说。但依据《公司法》第32条2款"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之规定,仅能得出股东名册登记是行使股权的充分要件,不足以证其为对抗要件,更不能得出其非生效要件,因此意思主义的解释逻辑存在瑕疵。股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应认定为法律漏洞,由债权形式主义弥补:一方面,意思主义将股权权属与股东身份、权利行使等割裂,难以与相关制度衔接,特别是以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共同作为股权表征,易引起权利确定的混乱;另一方面,债权形式主义与股权性质理论以及股权优先购买权、股权善意取得等制度相契合,在需审批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判定上与民法原理一致,可激励股权交易双方积极公示,并利于增强交易的效率与安全。依据股权表征的要求与域外立法经验,应由股东名册表征股权,并对其制作、公示、更改、维护及相关责任作体系化的规定,以维护交易效率与安全。  相似文献   

7.
试析新公司法框架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权保护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加强中小股东表决权的保护对于促进股东平等、公司治理结构优化、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新公司法在中小股东表决权的保护上有了很大发展,但仍囿于对股东形式平等的关注,未能对原有的表决权制度本身予以突破,难以实现对中小股东表决权的有力保护。进一步完善表决权行使机制和方式应为今后立法的方向。  相似文献   

8.
针对隐名出资人以自己是登记股权的实际权利人为由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有支持和反对两种观点,争议的焦点在于应否保护非交易第三人对登记外观的信赖.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对象是审查隐名出资人对登记股权是否享有实际权利,并比较判断这一权利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何者应当优先保护.隐名出资在实践中分为完全隐名和不完全隐名两种情形,隐名出资人在两种情形中分别享有债权和股权.从公司法的组织法的特性出发,将隐名出资人的股权、债权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进行权衡、比较,隐名出资人的权利具有优先保护的理由.  相似文献   

9.
表决权信托的基本理念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表决权信托,是美国法对法学理论和实践的巨大贡献.表决权信托在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稳定公司股权结构,优化公司内外治理结构,帮助上市公司重整等方面对我国具有极为重要的借鉴意义.法律移植重在吸收和借鉴而并不是全盘照搬,因此要想做好表决权信托的国内法移植,必须首先对美国法中的表决权信托制度进行深刻的剖析,尤其是对其基本理念的分析.本文力图就此展开论述.  相似文献   

10.
虽然债权转股权是改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化解银行风险的新思路 ,但是债权转股权本身还存在着许多机制缺陷。为了保证“债转股”工作的顺利进行 ,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对债权转股权进行全面考察 ,以期有助于债权转股权机制的逐步完善。  相似文献   

11.
表决权征集制度是上市公司股权分散化、流动化的必然产物。本文立足实务,同时借鉴国外表决权征集制度的立法经验,从介绍我国上市公司表决权征集制度的立法现状着手,对我国表决权征集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相似文献   

12.
在《公司法》即将迎来第六次修改之际,明确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和效力有助于在鼓励投资兴业与维护交易安全之间实现动态平衡与同频共振。鉴于信托法承认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信托义务的严格性,除非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另有特别约定,应运用信托关系去解释和梳理股权代持关系。要基于“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现代法治理念,充分尊重和有效保护股权代持的效力。股权代持关系的效力包括对内和对外两个维度。就对内关系而言,要大力弘扬契约精神和信托文化,要全面夯实隐名股东的知情权、收益权、股权行使策略调整权、股权处分撤销权、名义股东解任权、治理参与权和显名权等一系列权利。就外部关系而言,外观主义是化解隐名股东与善意第三人之间权利冲突的基本原则。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股权代持情形,有助于维护交易安全,改善股权流动性。在强制执行程序中,隐名股东也应礼让名义股东的善意债权人。但若名义股东的债权人明知或应知名义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则不适用外观主义原则。为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对股权代持的效力应采取“原则有效、例外无效”的价值取向。为严格限定无效股权代持协议的范围,建议导入“三步法”思维,精准识别效力性规范。裁判者援引“公序良俗”确认股权代持无效时更应慎之又慎。  相似文献   

13.
股权分置改革是针对国内资本市场存在的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并涉及到保护广大公众投资者利益而进行的一场变革。为了在此次涉及资本市场各方利益的重大变革中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中国证监会在2005年5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在就董事会提交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做出决议时,“必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这一规定直接催发了2005年至今仍方兴未艾的国内投资者关系管理(IRM)事业的发展。股权…  相似文献   

14.
文章选取2010-2020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年度数据,采用面板回归模型对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对企业投资效率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表明:(1)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对企业投资效率具有抑制作用。相对于国有与高社会责任企业,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对非国有与低社会责任企业投资效率的影响更为明显。(2)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会降低投资不足状态企业的投资效率,但有助于提升投资过度状态企业的投资效率,这归因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引发的企业融资约束效应。(3)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主要通过加大企业金融化及助推大股东掏空渠道来抑制企业投资效率,“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企业金融化/大股东掏空-企业投资效率”的传导渠道均有效。(4)股权制衡度与审计质量对两者关系均具有正向调节作用,股权制衡度与审计质量的提高均会加剧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对企业投资效率的抑制作用。  相似文献   

15.
随着公司控制股东滥权行为的频频发生,各国公司法均对大股东持有的多数表决权进行了或多或少的限制。对股东表决权进行限制的制度根源是资本多数决本身的缺陷,各国对股东表决权限制的方式主要有三种:控制股东表决权的限制、公司所持自己股份表决权的限制、公司相互持股的表决权的限制。我国公司法应对大股东表决权和公司相互持股的表决权进行限制,并规定股东大会的定足数,明确公司自有股票的表决权不计入定足数和已发行股份总数。  相似文献   

16.
少数股东权利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分别从强化个别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确立累积投票制度、限制股东表决权以及少数股东权利的司法救济等四个方面,对少数股东权利保护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地论述。指出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股权平等和资本多数决原则的适用过于僵化,应通过建立较为健全的少数股东权利保护制度,对上述原则进行适当的缓和。  相似文献   

17.
表决权信托作为股东表决权和信托理论相结合而衍生出的新产物,在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的实践中已经得到成功应用,但是其在我国公司法和信托法原理上的正当性证明存在很大的争议,学术界对于表决权信托的客体是"股权"还是"表决权"一直存在争论,这种理论研究上的模糊性导致对表决权信托的分析始终处于一种表面状态.表决权具有信托法上所要求的经济价值和一定的财产权属性,并且随着公司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表决权能够与股权相分离,因而可以成为适格的信托客体.  相似文献   

18.
各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不同诉求以及为衡平要约收购当事人双方对立的力量,立法者对本国要约收购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增持目标公司股份之违规行为,有着截然不同的惩处路径: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所得股份,日韩两国严禁行为人行使表决权,甚至引入刑事处罚;美国则只对违规人予以轻微行政罚款,并否认目标公司股东损害赔偿请求权。我国立法应当博采众家之长,在大体宽容的法律框架下,就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增持股份行为,区分不同目的,对投资获利的股权投资人,采用美国的轻微处罚方式;对获得公司控制权的要约收购人,须限制其违规取得股份的表决权。  相似文献   

19.
依《破产法》第93条第1款规定,发生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之情事,其处置路径过于僵化,即仅限于消极式的终止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对于债权人权益之维护缺乏必要的救济。另外,混淆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原因与破产原因,造成法律适用上的错误。上述立法模式不尽妥当,实有修正检讨之必要,应当对“不能执行”或“不执行”予以界定,视情形之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处理方式,而非一体化的处理。其可能的处置方式包括:更换执行主体、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变更重整计划、强制执行、撤销重整计划、程序转换等。  相似文献   

20.
股权投资的分散化和大众化、股市“价差”巨大、股票筹码化,引发上市公司股权异化,具体表现为资产收益权由追求公司股息红利异化为追求股票价差,表决权异化为中小股东的“鸡肋”和大股东操控公司的攫利工具。股权异化,侵蚀公司治理机理,妨碍资本市场融资与资源优化配置功能的有效发挥,阻碍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危害巨大。运用实证方法,分析股权异化征象,揭示危害与成因,探索治理对策,消除股权异化危害,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机制,以充分发挥上市公司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与发展的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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