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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调查取证权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赋予辩护律师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延伸和补充。现行《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关于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定有许多不足。针对此现状,应增强和扩大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完善辩护律师在起诉、审判阶段的申请查证权,建立调查令制度,完善证人作证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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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立足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定,对立法的优劣与司法实践中的障碍进行评析和研讨,并提出了完善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制度的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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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权是辩护律师的固有权利,其权利的性质决定该项权利的制度设计及其辩护效果。根据权利-义务、权利-救济理论,辩护律师的自行调查行为虽没有立法的限制,但其实施完全取决于证人等被调查者的同意,本质上只是一种自然状态下的行为,尚未从行为状态上升为一种法律权利。申请调查取证权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权利,且该项权利的实施受到法治国家立法的周到保护,其权利体系包括义务主体、救济机制、权利内容、行使阶段等多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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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律师调查取证权是律师权利的核心内容,是律师辩护职能实质化的权利。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强弱直接关系控辩双方的力量对比,势必影响国家追诉犯罪权力和公民人权保障的平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并未清晰回应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是否享有调查取证权的强烈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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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调查取证方面,大陆法系国家法院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作用积极,相应的程序和手段主要侧重于当事人申请调查,对妨害调查取证行为的制裁措施相对较轻,属职权主义;英美法系国家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法院的地位消极,相应的程序和手段侧重于保障当事人的调查取证权,对妨害调查取证行为的制裁措施相对更为严厉,属当事人主义。本文在对两大法系调查取证权的主体、调查取证的程序以及对妨害调查取证行为的制裁措施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反思了我国的调查取证权的现状,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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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我国确立了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这是我国司法改革取得的一个重大进步,它将有力地促进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辩护职能的充分发挥,从而更加有效地维护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最终通过控辩平衡的实现而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但应当客观地认识到,我国已确立的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还存在着诸多弊端,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难以充分行使的桎梏,使辩护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本应发挥的有效机能大打折扣。因此,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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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有助于提升案件事实认定质量、实现有效辩护,也是维护刑事诉讼构造的内在要求。然而,辩护律师自行调查取证面临权利属性界定不明,辩护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地位劣势以及承担刑事责任的职业风险大等问题。对此,立法上应明确辩护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适用范围,重构被调查对象自愿原则,禁止以诱导性发问方式取证,优化见证人规则和全程录音、录像规则。同时,对辩护律师慎重适用《刑法》第306条的规定,引入报复性诉讼审查规则,保障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有效运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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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当下弱小的调查取证权难以适应公益诉讼的现实需要。保护公共利益以及公益诉讼案件本身复杂性等特点,决定了必须赋予检察机关以更大的调查取证权。要赋予检察机关必要时可以采取司法强制措施进行调查取证的权力,以解决被调查对象不配合等问题;要赋予检察机关有权要求相关机关或组织对其行为进行举证的权力,以减轻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压力。要通过立法方式赋予检察机关更多的调查取证权,并对调查取证权行使条件、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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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自身不具备充分的调查取证能力。在当事人希望通过律师的“特权”实现自己的调查取证权时,却发现律师与其权利相差无几。实践中被誉为“积极探索律师调查取证新途径”的律师调查令因为制度本身存在着法理上的硬伤,所以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律师调查取证难问题。应当重新定位律师的性质,认可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准司法性”,修改民事诉讼法,取消法院的调查取证权,将其权力直接转移给律师,从立法上赋予律师“强制调查取证权”,由律师帮助当事人完成举证责任,而法官则在举证过程中保持完全中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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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刑事诉讼调查取证权,是指在国家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为了保障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地位和作用,而由国家以法律(一般是程序性法律)形式赋予律师的一项的权利,其内容主要是,办案律师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了解情况,而被调查者则有义务予以协助,否则可能构成违法,并导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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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中,由于辩护律师查阅案件材料的范围在法律上受到限制,司法实践中往往又存在控诉方隐瞒证据的情形,因此,辩护律师阅卷难、辩护难仍然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主要问题。对此,仅依靠确立阅卷权来保障辩护律师获知案件信息的权利并不是很理想的制度设计,应建立证据开示制度,通过证据开示制度的实施,使获知案件信息权成为辩护律师的一项基本诉权,为律师进行真实、充分、有效的辩护提供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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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义是法律的价值所在,也是司法的的最终目标。从其本身看,它可以分为实体主义和程序主义。过去的学者大多认为:程序不过是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而已,程序正义充其量是保障如何实现实体正义。而现在,即使是在缺乏程序观念的大陆法系国家,学者们也开始关心程序正义的其他价值。一方面正义的程序使结果合法化。判决的结果如果是从正义的程序中产生的,即使使当事人遭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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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护律师的人权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法律在刑事辩护制度方面存在着一系列缺陷,致使律师在刑事辩护中面临着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和较高的执业风险,律师自身的人权得不到有效保护,刑事辩护率呈下降趋势。因此,必须尽快完善刑事辩护的制度建设,可以借鉴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的有关规定提高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明确赋予辩护律师应有的诉讼权利,切实保障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人权和执业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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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护律师调查证据请求权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调查证据请求权是辩护律师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但我国现行的辩护律师调查证据请求权的立法规定有很多的缺陷,缺乏完整的机制,必须进行司法改革,大胆借鉴国外刑事诉讼立法的经验,使辩护律师调查证据请求权落到实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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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律师辩护制度,不仅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人们通常把律师辩护制度的立法和实施视为衡量社会民主化进程的标准和尺度,把律师辩护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视为现代司法民主和文明的象征。事实证明,只有给辩护律师以切实的法律保障,才能充分发挥辩护制度的重要作用。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轻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和不尊重律师法律地位的现象。究其原因,除思想认识方面的问题外,与我国律师辩护制度不健全有着密切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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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作证拒绝权,是指辩护律师因保守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而获得的秘密的需要,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可以拒绝作证的权利。律师作证拒绝权的根据在于律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责,与律师辩护过程中的保密义务密切相关。赋予辩护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义务、拒绝作证的权利会带来这样一个问题,就是有可能会导致一些事实上有罪的被告人因此而逃避法律的制裁。但无论从辩护律师的职责、立场还是从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价值来看,赋予辩护律师作证拒绝权还是具有充分正当性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