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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侣(A版)》2014,(1)
正问:我父亲10年前再婚,现已90多岁。由于父亲与继母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缺乏沟通,且随着二人年纪的增长,双方逐渐丧失自理能力,二人均回到各自的子女身边生活,至今已经分居4年。请问:1.若父亲去世,继母是否有权继承我父亲的财产?2.如果离婚,该如何办理?答:第一,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无书面特别约定财产归属的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方死亡的,共同财产的一半归属另一方所有,其余财产按遗产分割。你的父亲与继母虽然分居多年,但分居不等于离婚,双方在未办理离婚手续前仍属于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在法律上是享有继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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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退休干部赖某66岁。2013年5月,与他共同生活了40多年的妻子突患脑溢血离他而去。今年4月,赖某打算与本村寡妇程某办理再婚登记手续,但遭到了老赖4个子女的强烈反对,阻挠的理由是担心其父一生积攒的财产落入他人之手。思来想去,赖某携再婚“妻子”程某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赖某、程某在协议中约定,二人婚前财产在有生之年归各自所有,生前有权订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后,二人顺顺当当地结为连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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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和老李系再婚,居住的是老李的房屋。现因子女等问题导致感情破裂,我们准备离婚。请问,我们共同居住了10年之久的房屋,可否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云超云超同志:按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十九条的规定,你们居住的房屋如无特殊约定,应属于老李的婚前财产,不能因为你们共同居住了10年之久,而改变这一财产的性质。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3次会议讨论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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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侣(A版)》2017,(4)
问:
我与于某经人介绍确定恋爱关系不久,于2013年12月登记结婚.登记前,为确保夫妻恩爱、地久天长,在亲友们的见证下,我们协商达成“保婚”协议书,约定:于某婚前购买的二居室商品房一套和别克轿车一辆为夫妻共有;最后设立的特别条款还约定:若我提出离婚,该协议无效(即上述财产归于某一方所有).协议签订后,我们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同时,还共同办理了房产、轿车登记在我们两人名下的手续.现在,我们因家庭琐事矛盾纠纷不断,共同生活难以维续,我几次提出离婚,于某表示同意,但对房产、轿车分割一事我们的分歧较大.于某坚持要按协议的约定,财产都归自己一人所有,我认为房产和轿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请问:我们的约定有效吗?究竟该如何认定房产、轿车的归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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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世界》2014,(13):15-15
编辑同志:我年近八旬,老伴已经去世。2010年,经朋友介绍,我与丧偶退休教师老罗再婚。我有一儿一女,老罗有两个女儿。老罗名下有一处90平米的住房。我们再婚后又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处门脸房。今年2月,老罗突发心脏病,抢救无效去世。请问,老罗的遗产该咋处理?于萍同志:你可以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划分你与老罗各自的财产,其中老罗的个人财产属于他的遗产。如你在信中提到的罗婚前的私产住房即属于他的个人财产。他去世以后,该房产应由你和他的两个女儿共同继承。你与老罗共同出资购买的门脸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二分之一份额归你所有,另外二分之一为老罗的遗产,应由你和老罗的两个女儿共同继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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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2005年我老伴病故,新近经人介绍认识了丧偶教师赵女士,我俩都同意结为伴侣。按照新《婚姻法》规定,个人的婚前财产归一方所有。我想在再婚之前办理婚前住房公证。请问:如何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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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女士与王先生2004年登记结婚。婚前.王先生贷款购买了一套住房并办理了产权证.婚后二人用共同收入偿还贷款。今年初,双方因感情不和打算离婚,但是在协议时,双方就该套房产发生了争执。王先生认为,该房产是自己婚前购买的,自己婚前付的房屋首付款,产权证也是婚前办下来的,婚后虽然夫妻二人共同偿还银行贷款。但是马女士不应当拥有产权。马女士认为。该房产是婚后夫妻二人共同偿还银行贷款的.离婚时该房产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至少自己对婚后还贷部分的增值财产应当拥有相应的权利。那么,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马女士能否要求分割房产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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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与家庭(性情读本)》2008,(8)
Q两年前,我与丈夫王亮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分配。当时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我同意两套楼房都归他所有。后来我们复婚,感情还是不好,我想再次离婚。我认为这两套楼房原本就是夫妻共同财产,虽然离过婚,但又复婚了,配偶及财产均无变化,所以主张应分得一套楼房。王亮则说楼房是他的婚前个人财产,我无权要求分割。请问我能要求对该楼房进行重新分割吗?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