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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网络诽谤解释”以实质解释论为立场,扩张了诽谤、寻衅滋事等罪的成立范围。特别是“网络诽谤解释”借助“累积犯”理论解释诽谤罪的“严重情节”,本质上创制了一种新型的刑事责任承担方式。而网络诽谤公诉情形的增加为公权力介入言论自由打开了缺口。形式解释论以法律条文为中心,禁止司法机关的入罪解释,但不排斥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坚持形式解释论可防止传统犯罪网络入罪的异化,平衡名誉权与言论自由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彰显罪刑法定原则的人权保障精神。 相似文献
2.
张继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0(5):112-114
西周统治者对于刑法和刑罚的认识温和得多,认为恰当的刑法是祥刑,而不是残暴的杀戮,西周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中都具有明显中和特征。 相似文献
3.
刘博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7(5):75
组织、领导行为作为我国刑法所规范涉罪行为类型中少有的集实行性与非实行性于一身的特殊行为样态,不
仅关系着总则中特殊共犯类型主体的身份界定、刑事责任承担,更是决定着分则中具体个罪的犯罪构成,其丰富的内
涵及复杂多变的存在状态须得到系统关注。通过对我国刑法分则452 个罪名的整合梳理,在尚不涵盖评价聚众犯罪
中首要分子行为手段的前提下,单以组织、领导特定行为为模式的成罪罪名即达十几项之多,基础行为概念已然不能
满足对上述所规范组织、领导行为的认知,具体行为内涵应作更为清晰、深刻的区分阐释。组织、领导行为的独立归罪
颠覆了其身居幕后的“传统”属性,因此立法的选择使我们必须尤为注意成罪的正当根据,即在把握入罪同异规律的同
时考量国家阶段性刑事政策精神的变迁进程。实践中应正视双罚组织、领导行为入罪评价的必要性,合理丈量人权保
障的基点,避免刑罚过剩。 相似文献
4.
黄万华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2(6):50-56
二战后,面对左翼文学的强势扩张,中国大陆文学曾出现立足于“人本位或生命本位”、“文学本位或艺术本位”的“人的文学”、“自由的文学”的思潮,而这一流脉在海外华文文学中始终强劲地保存、发展着。华人身处各种社会制度、文化传统的国度中,其生存的根本性处境往往是多重的边缘,“人的文学”和“自由的文学”互为支撑,成为海外华文文学抗衡种种压力,包括“理性过度”的压力,保存发展自身的根本性力量。百年海外华文文学以数千万华人在世界各国的“边缘”经历、体验,在看重人的价值和心灵自由上不断提出新的课题,并以“人的自觉”不断推动着“文的自觉”,“文的自觉”又在捍卫文学性中深化了“人的自觉”,其“边缘性”的存在极大地丰富了“人的文学”和“自由的文学”的传统。 相似文献
5.
国际学界对康德“先天的”和“先天知识”的标准解释表明,“先天的”不是指人类天赋的知识或固定不变的结构,而是指理性天赋的、永恒不变的原则和规则。这一解释与康德本人的思想基本一致。邓晓芒先生将“先天的”解释为人类先天的固定不变的结构是不对的。因为在康德那里,知识的结构是按照先天原则和规则在时间中构造的结果。 相似文献
6.
蒋承勇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39(3):72
在莎士比亚早期的抒情诗和喜剧中 ,古希腊式的爱欲冲动与个性自由、基督教式的节制忍耐与仁慈博爱 ,水乳交融 ,基督教文化在剔除了极端的禁欲主义成分后显示出自然人性的活泼与亮丽。早期历史剧在肯定人的现实欲望的合理性以及人自身力量与价值的同时 ,又仰望上帝的恩典 ,把耶稣式仁慈宽厚的秉性赋予了人间的帝王。中期的悲剧一方面描绘了“恶欲践踏仁厚”的现实 ,另一方面又以宽厚、仁慈、博爱作为映照是非善恶之明镜 ,在道义上鞭挞邪恶。晚期的传奇剧更是在仁慈、宽厚、节制、博爱等基督式的宽广与深沉中表现了对人类的理想与希望。莎士比亚的创作集中表现了世俗人本传统与宗教人本传统的融合 ,其作品中的人文主义思想比以往我国学界所理解的要丰富得多。莎士比亚的创作把中世纪时代的“旧人”和文艺复兴早期的“新人”融为了一体。 相似文献
7.
医生执业资格是非法行医罪的违法阻却事由,对该资格身份的认定是非法行医罪适用的关键,仅考虑形式价值的“单证说”与“双证说”存在不当扩大非法行医罪适用的风险,应围绕法益展开,只有侵害公共卫生安全法益的个人才能构成非法行医罪。无医生执业资格者与有医生执业资格者共同开展医疗行为,行为人原则上不构成非法行医罪,只有具有医生执业资格者未对医疗行为进行指导监督的才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 相似文献
8.
莫纪宏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4(5):1-7
针对近期学术界关于“宪政”概念内涵争论日趋白热化的沉重氛围,应当将目前关于“宪政”概念的争议区分为“名相之争”与“实相之争”。“名相之争”涉及到“宪政”概念是有独立内涵的独立词还是仅仅作为汉语长句的缩写;“实相之争”在于如何赋予“宪政”概念相应的价值内涵。由于“宪政”概念在近百年的演变史中已脱离了原先的概念“名相”,成了目前学术界使用过度泛化的概念,无法产生概念上的基本共识;由于“名相之乱”导致了“实相之乱”,“宪政”价值从法律事实到“梦想状态”,已经成为人云亦云的麻烦概念。为不因“宪政”概念上的无谓之争影响了当下的宪法实践,可以在学术上暂时“去宪政”,围绕着“依宪治国”的价值理念,扎扎实实采取一些维护宪法权威、加强宪法实施的制度举措,以此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落实。 相似文献
9.
10.
文韬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3(5):31-46
“国学”究竟是指中国固有学术还是中国学术,即近现代学术是否应当包括在内,是百余年来数次“国学”论争悬而未决的问题。民国时期有关“国学”究竟是“国故学”的缩写还是“中国学术”的简称的争持,透露出了这个问题的内在纠结。由于反对“整理国故”的声浪渐高,支持者中的新派学人强调“国学”的全称应为“国故学”,“故”字不可省略,以彰显其批判性和进步性;而反对把国学当作没有生命力的古董来看待的学者,则提出“国学”是“中国学术”的简称,不仅包括古代学术,还理应囊括现在与未来,“国学”应当是一个不断生长的开放概念。在反复的辩难中,“国故学”与“中国学术”的概念争持,实际上已经超出了时间的界定和价值的论断,因关乎具体的治学方法和学术理念,而出现互相渗透乃至颠倒的现象,对我们今天的“国学”讨论依旧极具启发。 相似文献
11.
朱新力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9,29(2):121-128
行政法律解释是行政主体以适用行政法为目的,对行政法律规范的含义进行探求和说明的活动。行政解释权的限度就是依法行政原则。在当前中国,依法行政的第一涵义就是无授权即无行政。行政解释的对象是行政法律规范。文法解释是一切行政解释的基础;体系解释是文法解释之后必须首先运用的解释;法意解释和目的解释是体系解释之后的解释选择方法。必须综合利用各种解释方法以获得合理的解释结果,从而贯彻合法性及正义信念。 相似文献
12.
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问题,是两法衔接机制建设中的一个重方面。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虽然对此作了一定的规范,但对该餐的含义还育诸多不同的认识。笔者从对《刑事诉讼法》第52条的理解与适用入手,论述了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运用的具体方式及应该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13.
陈烨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0(3):51-58
无论是在类推适用的旧刑法时期,还是在罪刑法定原则确立以后的新刑法时期,扩大解释都是刑法学理论研究的重点和难点。刑法中扩大解释的目标与一般法律解释无异,是以探究立法原意为指向。立法原意包含两个方面:静态的立法原意是指立法时所意欲表达的意思和目的;动态的立法原意是指立法后所认可的法律用语的变更与发展。合理的类推解释应当并入扩大解释,扩张后的扩大解释的界限仍是罪刑法定原则,具体以刑法规范对解释的形式约束为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14.
论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司法解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蔡军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42(5):55-58
罪刑法定作为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活动的最高刑法原则 ,必然与刑法司法解释关系密切。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嬗变影响着刑法司法解释的兴衰 ,其自身的内在机能制约着刑法司法解释的范围和方向 ,同时 ,刑法司法解释又有助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 相似文献
15.
侯艳芳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1(5)
环境刑法行政化研究环境保护进程中刑事法与行政法的交叉和衔接问题.环境刑法行政化具有坚实的现实基础和理论依据,但是环境刑法的行政化是有限度的.环境保护中行政权与刑事司法权的关系是我国环境刑法行政化中权力结构完善的前提.我国刑法典和附属环境刑法中关于环境刑法行政化的规定存在立法技术缺陷,应对其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6.
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在于限制国家的刑罚权,保障公民自由和人权,也就是国家司法机关行使刑罚权与公民自由之间给定了一个明确的界限。刑事法律的适用客观上存在一个解释问题,即解释的合法性问题。在合法性问题上,又存在经验主义与规范主义之争,马克斯.韦伯和哈贝马斯就是经验主义与规范主义的代表人物,他们分别论述了刑法适用解释的合法性诉求,并指出刑法适用解释的实际功能。 相似文献
17.
郝东辉 《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6(4):63-66
行政解释、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都属于我国的有权解释,但在司法实践和行政管理权的运用过程中存在着行政解释与司法解释相冲突的现象。要解决两者之间的冲突适用问题,就要采取以下措施:相关部门要加强合作,构建和谐一致的法律体系;人民法院在尊重行政解释的前提下进行司法审查;强化司法审判的终局效力,保证司法独立;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权限。 相似文献
18.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1)
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分在立法论和解释论层面均具有重要意义。自然犯是侵犯个体法益或者可直接还原为个体利益的集体法益的犯罪,法定犯是侵犯无法直接还原为个体利益的集体法益的犯罪。法定犯,相较于自然犯与伦理道德的关联较弱,具有违法性认识复杂、法益性欠缺、我国语境下的罪刑设置不科学的基本特性,与扩张解释存在天然的抵牾之处。但是,现行刑法框架下绝对禁止对法定犯扩张解释的做法并不可行。对于基于体系(解释)协调目的的扩张解释以及对表面构成要件要素和有利于被告规定的扩张解释,由于不会触动法定犯的基本特征和提升侵犯人权的风险,应当允许在法定犯中例外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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