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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随着合同实践的深化,英美法系国家率先以判例的形式创造了预期违约制度,大陆法系国家在其成文法中也逐渐形成了类似于预期违约的规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集两大法系之大成,将预期违约分为预期非根本违约和预期根本违约。我国《合同法》中建立的预期违约制度尚存有体系安排不合理、构成要件不明确、判断标准不具体、救济方法不完备等问题和不足,有必要通过学习CISG对之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2.
比较法上一些国家在违约获益情形下赋予了债权人以代偿请求权,我国现行法并无代偿请求权的相关规范。在相对权益归属的思想下,通过对代偿请求权进行教义学论证得出代偿请求权是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对于代偿请求权的责任范围,《民法典》第980条关于不法管理的利益归属并非独立的请求权基础,而是特殊的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违约获益情形下代偿请求权的责任范围应根据《民法典》第980条来确定,代偿利益的返还范围及于故意违约一方的全部获利。  相似文献   

3.
大学生违约已是高校毕业生常见的现象,违约给学校、用人单位和个人都带来了一定的消极影响。毕业生违约的原因很复杂,可以从加强就业指导、加强诚信教育、拓宽就业渠道、创造就业机会等方面去降低毕业生违约率。  相似文献   

4.
追缴不涉及实体处分,只是一种程序性强制措施。追缴犯罪收益是预防犯罪的需要;是挽回国家、集体或公民财产损失的需要。从目前的国际司法环境来看,追缴犯罪收益势在必行。追缴的犯罪收益是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所得,包括直接收益和间接收益,须是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应当是现实存在且依法能够予以追缴的原财物本身,不应当扣除犯罪成本。  相似文献   

5.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和追缴制度的适用往往会产生交叉,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得比较原则,易给司法操作带来一定程度上的任意性。文章对解决这一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6.
期前违约以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和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制度最具特色。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两者进行了吸收、借鉴,形成了综合两大法系的期前违约制度。但是,《公约》调整范围是有限的,国际贸易的复杂性对这一传统的期前违约制度提出了挑战。本文试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的国际货物买卖为例,对买卖双方的期前违约行为及其相应的救济途径进行分析,以期能服务于外贸工作人员的贸易实践,尤其为之在遭遇信用证结算中的期前违约行为时提供一些启示。  相似文献   

7.
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另一方能预见其将不履行合同的情形下,法律允许受损害方采取一定方式进行救济的制度.在大陆法系,有相应的救济制度解决相同的问题.我国现行<合同法>在规定大陆法系有关救济方式的同时,再行引进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引起一定制度上的重叠和缺陷.  相似文献   

8.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预期违约制度已成为一项特有的制度,预期违约制度在商品交易中的最大作用就在于迅速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使交易中的损失降到最低点。我国目前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市场秩序尚不健全,有关规定还不完备。故在我国实行预期违约制度更有其现实可能性。现在我国已加入《销售公约》,《销售公约》已接受了预期违约制度,对此,我国也应遵守  相似文献   

9.
效率违约制度是以理查德·A·波斯纳为代表的经济分析法学派提出的一种违约理论,鼓励人们在违约收益大于履约收益的情况下违约,从而实现效益最大化。我国《合同法》恪守大陆法系“契约必须得到遵守”的传统.没有引入效率违约,违约责任的首选方式是实际履行,在实践中造成了一些困境。本文通过对效率违约制度的介绍,探究效率违约制度的理论基础,从而分析在我国建立效率违约制度的可行性,希望在《合同法》修改时能引进效率违约制度,从而促进我国违约责任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0.
先期违约制度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通过对英国和美国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先期违约制度有关规定的分析和比较,对先期违约制度,从先期违约的概念界定、表现形态、债权人诉请救济的权利以及先期违约责任等几个方面进行了探讨;指出了在我国建立先期违约制度的重要性和现实性;并对在我国合同法中建立先期违约制度提出了较为具体的建议。  相似文献   

11.
经济犯罪追赃能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化解社会矛盾,能打消企图通过经济犯罪致富的心理,进而预防犯罪。针对实践中存在着追赃积极性不高、方法不得力等问题,笔者建议确立人赃并重、保护所有权与促进交易安全相结合的追赃原则,构建经济犯罪的涉案财物的保全性扣押制度、有限的审前发还制度以及单独没收制度以加强对赃款赃物的司法控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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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盈利计量指标信息有着重要的作用,目前盈利计量主要使用会计利润,而单纯使用会计利润指标存在较大质量问题,可以选择会计利润、现金净流量、全面收益和经济增加值等不同模式的指标计量盈利。从盈利质量的涵义及盈利计量指标信息质量的涵义看,不同模式的盈利计量指标在反映盈利质量方面的具有不同的优势与局限性,应根据盈利计量指标使用者的不同用途与不同质量标准的要求,选择相关盈利计量指标或建立与用途相适应的、合理的盈利计量指标体系。  相似文献   

14.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揭示了国际商事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计算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在公约确定的受害方可以采取的多种救济手段中,以损害赔偿作为最基本、普遍适用的救济手段。本文结合公约损害赔偿条款及实际案例,对国际商事合同违约损害赔偿额计算争议较多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特别是在利润计算、时价计算、替代货物交易损害赔偿额计算等当事方争议较多的焦点问题上,作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和论证。  相似文献   

15.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就要约的构成要件作了规定,其中关于要约内容的确定性的规定,引起了很大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一项要约是否必须包含货物、数量和价格三个要素才算明确?特别是对价格要素而言,在缺乏价值条款的情况下能否有效订立合同,以及第14条与第55条的关系.对此,公约第14条应和第55条结合起来加以理解,只要当事人的订约意图很明确,价格条款的缺省不会对合同的有效成立构成障碍.  相似文献   

16.
针对公司归人权既是证券法亦是公司法上的一项制度,指出二者虽有一定的共通性,但在制度层面存有明显不同,这缘于它们在产生背景和价值取向等深层次方面存有差异,因此不能一味追求二者在制度层面的融合。通过历史的分析方法,可以发现:前者主要为了吓阻内幕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维持投资人信心,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后者旨在促使公司负责人行使其对公司所负之忠实义务。就共通性而言,在两种制度中,公司均得以成为归人权的享有主体,其依据在于公司负责人(内幕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公司归人权亦可谓信托法上之"归人权"的具体演绎。  相似文献   

17.
企业操纵会计利润现象剖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我国企业操纵会计利润现象十分严重,我们应从其操纵会计利润的成因及手段入手进行深入剖析,从而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才能减少会计操作弊端,完善财务管理,加快我国经济建设的步伐.  相似文献   

18.
当今公司法的国际竞争已回归治理竞争与制度竞争.控制股东作为公司运行中的关键角色,其权利的规范行使历来受到重视.尽管滥用控制权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但仅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却难以独当解决利益冲突的重任.《公司法》第148条第2款的归入权制度能及时有效地弥补公司受损利益,适用主体却局限于董事和高管,堵塞了向控制股东行使的可能路径.通过考察规制股东滥权的方式及背后意蕴,将归入权推演至控制股东并不存在实质阻碍,反而能够发掘出二者的连接点.应借助《公司法》的修改,围绕归入权从具体制度与整体体系重塑规范表达方案,在利益平衡中找准本国发展之面向,作出理性而前瞻的回应.  相似文献   

19.
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均明确规定了侵权获益赔偿。通说认为,获益赔偿只是损害赔偿的一种计算方式。实质上获益赔偿与补偿性的损害赔偿理念不同,其还有效保护权利、剥夺不当得利、威慑未来侵权行为等功能而非仅仅是填补损害,具有独立地位。就获益赔偿,我国知识产权法有补充式和选择式两种立法模式,前一模式认为获益赔偿是损害赔偿的替代性计算方式,后一模式赋予受害人可选择主张损害赔偿或获益赔偿。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大都以选择式立法模式为主。选择式立法模式在权利保护和行为威慑上具有明显优势而且毋庸采取推定的立法技术,应为我国知识产权立法较为科学和理想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20.
《法释[2017]16号》第15条规定的强制分配要件不完整、不准确且过于抽象,应予完善与细化。(1)前提:《民法典》第206条明确市场主体有发展权利,强制公司分配除符合《公司法》第166条,还需有自由现金,以维护公司持续经营发展。(2)主体:上市公司股东亦有不退出公司前提下获取救济的权利,但应设一定限制,避免手段与保护利益间的失衡。股东对公司负有债务不影响其利润分配权,公司可依《民法典》第568条主张抵销。(3)行为与后果:依据《民法典》第132条,将滥用股东权利解释为股东可支配的权利,涵盖股东自任董事、高管滥用管理职权情形;侵害公司财产权需与不分配、象征性分配结合,以别于普通侵权行为。公司累积巨额利润或长期不分配,违反《民法典》第76条规定的公司目的。大股东仍拒绝分配属滥用表决权,且为不当阻止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向完整权转化,可类推《民法典》第159条,视为股东请求分配的条件已成就,小股东受有实际损失。(4)前置程序:为维护公司自治及股东团结,避免持续依赖强制分配,股东须穷尽内部救济。小股东往往只关心分配,与大股东分歧严重,应适用《法释[2019]7号》第5条,注重调解。《公司法》修订时应引入强制分配,并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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