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当前工伤认定和赔偿程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拥有工伤认定的专属行政权。而从第2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动机主要是针对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因而应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待遇的情形。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作为法律授权  相似文献   

2.
<正>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事故时,受伤职工或职工家属既有权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又可以向工作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面对这两种待遇,是采取待遇兼得,还是对人身损害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实行差额补偿的方式,目前,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尚未达成共识。各地在工伤经办实践中,不同的  相似文献   

3.
工伤保险工作涉及参保缴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医疗及辅助器具配置、待遇审核支付等环节;涉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力、事机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社保机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定点医检机构等。由于环节多、涉及单位和人员多.在每一个环节工伤保险骗保都有可能发生。工伤保险基金是参保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来保障工伤人员治疗和对工伤人员及供养亲属的经济补偿。近年来发生的工伤保险领域骗保欺诈如同管涌.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流失,也暴露出工伤保险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因此,针对工伤保险领域种种骗保欺诈行为。加强工伤保险工作各个环节的管理,加大工伤保险领域反欺诈力度.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完整尤为重要。[第一段]  相似文献   

4.
<正>近日,胡南省益阳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收到一份《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事由为申请人因工遭受交通事故,已被认定工伤,产生医疗费用、伙食补助费等一系列工伤费用共计约10万元。该用人单位为一合伙企业,自成立之初,未曾在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用。职工提起仲裁后,申请法院执行该仲  相似文献   

5.
有问必答     
正1.我是一家公司员工。半年前,我因在工作中遭遇意外事故而导致工伤后,公司一再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当我要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给予工伤待遇时,也遭到拒绝,而公司虽然为我办理过工伤保险,但在两年前便已经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一直拖欠工伤保险费至今,当属"未参加工伤保险"之列,故我只能要求公司承担责任,而不能要求其担责。请问: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说法对吗?答:《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  相似文献   

6.
有问必答     
1.我是一家公司员工。半年前,我因在工作中遭遇意外事故而导致工伤后,公司一再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当我要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给予工伤待遇时,也遭到拒绝,而公司虽然为我办理过工伤保险,但在两年前便已经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一直拖欠工伤保险费至今,当属“未参加工伤保险”之列,故我只能要求公司承担责任,而不能要求其担责。  相似文献   

7.
工伤康复是我国"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相结合的"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社会工作与工伤康复在概念上、价值观上和作用上都有着密切的关系,社会工作介入工伤康复对于工伤康复制度的完善和提升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从工伤康复机构建设、环境生态系统、行为科学角度、职业能力建设、社会宏观层面等多通道、多层次介入,探索社会工作介入工伤康复的途径及方法,以利于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及工伤康复体系的完善和全面发展。  相似文献   

8.
随着工伤保险制度在全国覆盖面的扩大,生产过程中的人身伤害事故对工伤保险基金的压力日益显现。与此同时,工伤预防在整个工伤保险制度体系的作用也愈益凸显。理论和现实都表明,工伤预防,是工伤保险制度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如何发挥工伤保险对工伤事故的预防作用,对工伤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对发挥工伤保险社会安全网、稳定器的作用,都有着重要意义。本文在借鉴国内外工伤预防机制运行情况以及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看法。  相似文献   

9.
工伤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中最先建立的保险制度之一。工伤险是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的一种会保障手段。在社会保险的险种中,工伤保险制度实行无责任赔付的原,也就是说,不论因为是谁的责任,员工发生工伤,都应由雇主(用人单)缴费的工伤保险给予赔付,员工不缴费。工伤保险要与工伤预防、职业防治、职业康复相结合,由国家统一制定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实行社会化管…  相似文献   

10.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我省各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报销上,主要是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一些用人单位及工伤职工反映工伤医疗费支付政策规定不明确,用人单位参保后仍要承担部分费  相似文献   

11.
修订后《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对于控制和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维护职工人身安全,推动经济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因第三人责任造成的工伤赔付方面,由于相关制度衔接配套不够等原因,致使部分因第三人责任造成的工伤职工不能及时、合理得到补偿,尤其是因第三人责任交通事故引发的伤害,工伤保险待遇应如何支付的问题,值得重视和思考.第三人责任工伤赔付难在哪随着我国的机动车保有量大幅增加,职工外出和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大大增加.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按《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如第三人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如第三人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伤职工未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但现实中,第三人责任事故的工伤职工要想真正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则困难重重.  相似文献   

12.
《劳动世界》2016,(16):14-17
工伤保险是对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可以有效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13.
案例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其主要立法精神一是工伤职工伤情复发,应当属于原工伤部位;二是旧伤复发的确认,应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川劳社办[2007]54号明确规定);三是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应当享受治疗期间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四是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的渠道予以处置.  相似文献   

14.
《工伤保险条例》贯彻实施两年来,较好地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企业安全生产,分散了工伤风险,维护了社会稳定,推进了社会保险体系的全面协调发展。但毋庸讳言,当前工伤保险经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不容忽视。——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亟需完善。达州市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虽然起步较早,但目前仍在继续实行“分级管理,部分调剂”的方式,与《条例》的要求差距甚远。一是一些县级统筹单位的工伤保险费收不抵支的情况时有发生,影响了工伤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支付。二是现行调剂制度不规范,调剂力度也不大。三是难以有效监督混用养老保险基金…  相似文献   

15.
案例评析:《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人社部第15号令《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和川人社发[2015]22号等,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其主要立法精神包括:一是职工遭到工伤事故伤害,应当得到及时的救治,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二是因第三人(含无法确定第三人)或用人单位原因,致使工伤人员不能得到医疗救治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原则、条件、程序等规定予以处置;三是工伤保险基金实施"先行支付"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依法追偿先行支付的工伤职工相关待遇费用,以保证工伤保险基金安全.  相似文献   

16.
何斌 《中国劳动》2014,(4):46-47
<正>案情简介江苏某公司为其职工参加了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2013年3月以后,公司因经营困难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同年7月份,职工张某因工受伤并认定为工伤。9月,张某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享受工伤待遇。公司即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了3月至9月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并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相似文献   

17.
一、甘孜州工伤保险发展概况 工伤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险的一大内容,一是保障工伤职工的救治权和经济补偿权;二是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三是分散用人单位或财政的工伤风险.  相似文献   

18.
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捆绑征收。为改变工伤保险近年来参保人员增长缓慢的局面,从今年3为起.成都市就加强和规范工伤保险征缴工作作出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市或区(市)县的,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一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单位按月预先将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足额存人本单位开设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帐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该帐户按月征收工伤保险费。几个月来,工伤保险基金征集率已南2月底的74%提高到9月底的96%。  相似文献   

19.
雇工个人不承担工伤保险缴费该《办法》规定凡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个体工商户是工伤保险缴费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和吉林省规定到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其雇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并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雇工个人不承担缴费义务。  相似文献   

20.
由于农民工群体所从事的为第二、三产业中劳动力密集型产业,且经常从事高危行业,特别是建筑业作为我们海门市支柱产业吸纳了大量的农民工,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更是备受关注.作为经办机构在改革发展新时期探讨农名工工伤保险问题,既要维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又要有效降低相关企业的工伤风险,就成了社会发展提出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