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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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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派遣工与正式工同工不同酬较之于劳务派遣规模过大和主流化,是更为根本的劳务派遣问题,实现同工同酬是解决劳务派遣问题的关键。劳务派遣中的同工同酬,不仅是法律原则,而且是法律规则;其"同工"仅以岗位作为界定的标志;其"同酬"在空间范围和衡量标准上有两个层次,即用工单位内部和用工单位所在地。2012年《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虽然对劳务派遣中的同工同酬规则作出修改和补充,但在同工同酬的界定和实施机制上,仍然有诸多不足而需要完善。  相似文献   

2.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了修订,具体表现在派遣单位准入门槛的提高,对适用劳务派遣的范围进行更加细致的规定,以及要求派遣人员与用工单位编制内职工同工同酬的制度性规定。这对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目前的劳务派遣实践带来了新的情况,如何应对新法框架下的劳务派遣制度的新变化,对于高校是一项新课题,需要审慎对待。  相似文献   

3.
随着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提出,劳务派遣问题再次广受关注,意见分歧的关键在于劳务派遣应该被限制还是被规范.从修正案条文来看,立法者持严格限制主张,认为劳务派遣有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进而不断提高劳务派遣单位门槛,缩小劳务派遣范围,机械执行同工同酬标准.以劳务派遣的产生背景和发展根源为视角来考察,法律规制应尊重劳务派遣的历史和现实存在,劳动基准法律应秉承低标准、广覆盖的立法思路,通过合理分配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雇主责任实现对劳务派遣科学、理性的规范,防止劳务派遣被滥用,防止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最大限度地发挥出劳务派遣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相似文献   

4.
本文将立足于刚实施不久的《劳动合同法》,从如何有效地保障劳动者在劳动派遣中的合法权益入手,积极探讨充实和完善我国的劳动派遣法律制度的途径。一、《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派遣制度的总体规定于2007年6月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派遣也是十分关注的。其在第五章的第二节专节规定了劳务派遣的相关内容。从第五十七条起至六十七条止,《劳动合同法》对涉及劳动派遣的相关法律问题都作了较为明细的规定。其中,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的成立条件;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的相关义务;第六十一条规定了用工单位的相关义务;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五条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的相关权利;第六十六条规定了劳动派遣用工领域;第六十七条则规定了禁止向本单位进行劳动派遣的情形。二、《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派遣制度的规定的评述劳动派遣这几年在我国得到了非常大的发展,但是我国法律上却没有对劳动派遣制度进行专门的规定。因此,《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被提上日程后,劳动派遣制度便成为《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的一个焦点。从总体看来,《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动派遣的规定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它是我国法律对劳动派遣制度...  相似文献   

5.
为解决人力资源市场中的劳务派遣问题,2012年修改了《劳动合同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劳动派遣暂行规定》对新《劳动合同法》中劳动派遣用工进行了详细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新《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派遣暂行规定》严格规范了劳务派遣用工,保障了被派遣劳动者实现同工同酬等权利,加强了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如果企业对新法理解不深,就会造成用工方面的风险,尤其是电力企业中,劳动派遣工尤其多,就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来规避用工风险。笔者主要就自己电力企业工作的经验,就电力企业如何在新法的背景下有效规避用工风险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6.
刘健 《人力资源管理》2013,(10):242-243
2013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让劳务派遣单位带上了紧箍咒,对用工单位也有具体的用工限制。主要是提高了劳务派遣的准入门槛、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用工进一步明确,规定了用工单位要将本单位合同制员工与派遣员工之间要同工同酬等内容。主要影响表现在:一、对于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影响对于想要降低用工成本的企业来说主要影响表现在:1、由于派遣工和企业合同制员工实行相同的薪酬分配办法,这肯定无形的提高了想要降低用工成本的企业很大的影响,但是这个也是无法改变的,因为法律只要宣布正式实施后,就得按照  相似文献   

7.
7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将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目前我国劳务派遣总数3700万人,广东省为劳务派遣用工大省。国家人社部、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联合前日在穗主办"‘律·动中国’全国法律巡讲",人社部法规司副司长余明勤解读修正案亮点时表示,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将进一步收紧"劳务派遣"政策。  相似文献   

8.
我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具有管制性强制规范属性,超出"三性"岗位范围外使用劳务派遣员工属于无效派遣。按照法律实施的需要和逻辑,我国法律应增设无效派遣向企业直接用工转化的处理管道,并取消《劳动合同法》原有规定中与"三性"岗位强制性规范存在冲突和矛盾的制度设计,以保证法律条规之间内在逻辑的一致性,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世界先进工业化国家劳务派遣适用范围法律规制的立法实践表明,通过立法直接划定劳务派遣适用岗位、行业的规制方式容易产生"规制失灵"的恶果;放松甚至取消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的限制,强化保障劳务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自雇员工平等待遇的规制路径值得我国借鉴。  相似文献   

9.
在即将正式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里,劳务派遣得到更为完善的法律规制.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务派遣单位资质、劳务派遣范围、劳务派遣薪酬等问题被修正案给予重点关照.用工单位须依据修正案的规定,调整自身的人力资源战略和劳动用工管理制度,以切实承担相应的雇主责任.作为央企代表,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在这方面的做法值得推介.首先,将多种用工形式统一规范为“劳动合同制用工”和“劳务派遣制用工”两种;其次,制定主体工种目录,改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再次,规范劳务派遣,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上述完善劳动用工管理的做法收到了明显的成果,构建了“统一员工称谓、优化用工形式、简化劳动关系、统一合同形式,规范用工管理”的用工体系框架,基本形成了符合法规要求,体现市场化方向的用工格局.  相似文献   

10.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务派遣非但没有出现立法者原意的边缘化或缩减趋势,反而异常火爆,异化为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合谋降低成本、牟取暴利、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手段。究其原因,既有立法上的缺陷,也有政府通过大力发展劳务派遣促进就业的不当定位,根本性原因则是我国目前还不存在劳务派遣正常发展的环境。《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剑指劳务派遣,试图通过完善立法使劳务派遣回归其作为劳动用工补充形式的定位,把派遣用工数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规制劳务派遣,不仅需要完善的立法,更需要强有力的劳动监察。在法制健全的完全竞争市场条件还远远没有形成的现阶段,暂时禁止劳务派遣,是维护劳动力市场正常运转和保护劳动者权利的现实要求,不是因噎废食,而是两害相比取其轻的明智选择。  相似文献   

11.
《劳动合同法》施行以来,对推动劳动者就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特别是劳务派遣法规与实际落差较大,法规是想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实际却是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本文从相关法律条文争议;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利益驱使;相关部门监管等方面分析了落差形成原因,提出了加强新劳务派遣法规的宣传贯彻;抓紧制定与新劳务派遣法规配套的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三性"岗位;逐年制定整改目标;加大检查与处罚力度等方面提出了消除落差的建议。这些建议对于新劳务派遣法规的贯彻执行、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倡导公平公正的劳动制度与用工方式、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持社会稳定与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12.
《劳动合同法》首次规定了劳务派遣制度,使劳动派遣复杂法律关系的调整有法可依,但由于立法准备不足,存在先天的制度缺陷。本文从保障劳动者在劳动派遣中的合法权益人手。借鉴别国立法经验,从多方面探讨完善我国的劳动派遣法律制度的途径。  相似文献   

13.
劳务派遣用工作为一种"雇用"与"使用"相分离的新型用工形式,在促进就业、降低用工成本等方面一直发挥其特殊的作用。但由于《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制度规定存在的一些缺陷及用工单位受利益驱动,使劳务派遣制度作为用工单位规避法定用工责任的一种手段,而得到迅猛发展以至形成泛滥之势。由此伴随着大量被派遣员工的同工同酬、社会保障和加入工会等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使得对劳务派遣用工的规制极为必要。通过修法或司法解释方法提出完善劳动派遣制度的若干构想,以期达到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保障劳务派遣员工权益的成效。  相似文献   

14.
《劳动合同法》的正式颁布对劳务派遣、经济性补偿、集体合同效力规定做了重大的调整。新法对劳务派遣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范,主要从消除劳务派遣弊端出发,对劳务派遣采取了“非标准劳动关系标准化”的立法思路,对现有模式的劳务派遣进行了严格限制。《劳动合同法》通过规定用工单位义务,尤其是要求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更是提高了劳务派遣用工的成本,  相似文献   

15.
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员工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障起着重要的意义,通过对新法中劳务派遣制度进行解读发现,新劳务派遣制度在派遣机构准入门槛、派遣员工与正式员工同工同酬、派遣数量和岗位等方面还存在一些"可操作性"漏洞,并指出了新法实施过程中可能面对的新情况。不断细化和完善劳务派遣相关制度,并在法律执行过程中建立保障机制,保证执法效果,是实现新法目标、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使派遣员工切实享受改革成果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16.
劳务派遣可以称为标准的劳动关系的前身,是在三个当事人的前提下才能成立,对于不能选择的模式不能启动,并且把其法律规定充分的完善。劳务派遣中的同工同酬的实施是比较困难的,在不同的地区领域都有不同的效果,不能达到统一,这就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保障劳务派遣制度的顺利实施。被派遣劳动者相对于其他劳动者有更大的受权益伤害程度。劳务派遣制度追求的是一种相同的同工同薪的权利,让劳动者没有因为身份、工作等级等原因而受到不同的待遇。  相似文献   

17.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企业的影响与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弥补了我国劳务派遣的法律空白,初步确立了我国劳务派遣制度。文章在阐述《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特别规定的基础上,分析其对于劳务派遣企业的影响,并提出了在新的法律环境下,劳务派遣企业的发展策略,希望对劳务派遣企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8.
浅析劳务派遣中劳动者权益的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一种就业新路,劳务派遣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从而以规范传统劳动关系为基础的劳动法规无法对劳务派遣所产生的诸多法律问题予以完整的规范,致使劳动者在劳务派遣过程中权益屡受侵害。基于当前劳动合同法的起草,提出一些完善劳务派遣制度的建议,希望能促使社会各界的重视。  相似文献   

19.
劳务派遣的超常发展是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适用范围规定的不合理是重要原因之一.对劳务派遣是否应加以适用范围的限制存在争议,对此应坚持管制立场.《劳动合同法修正案》明确了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的指导原则,对“三性”进行了重新界定,并施以比例限制.但劳务派遣适用范围仍有待继续完善,“三性”间的关系需重新定位,应以“临时性”为核心,“替代性”和“辅助性”为补充.  相似文献   

20.
《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制度的规定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在劳务派遣单位的资格限制方面,缺乏配套的保障制度;在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方面,规定得过于笼统;在派遣期限方面,缺乏明确的限制。应增加劳务派遣单位资格的配套性规定,合理划分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连带责任中的主次责任,明确劳务派遣的最长期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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