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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申诉人张某于2006年5月到被诉人某配件加工厂工作,岗位是钳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为两年,至2008年5月止。张某的工资每月1200元。2007年10月至12月间,由于加工厂订单较多,用人单位安排张某及其他员工休息日加班,两个月共计加班10天。双方因加班费发生纠纷,申诉人于2008年3月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庭审中,双方对张某加班的事实均予以认可。被诉人认为,在2008年1月至2月间对加班员工均安排了补休,其他员工都已休完,而张某不同意补休,用人单位的义务已经完成,所以不应支付张某加班费。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已安排张某补休,应免除其支付加班费的义务,遂驳回张某要求支付加班费的仲裁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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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是中华民族集祈年、庆贺、娱乐为一体的最隆重的传统佳节。在这辞旧迎新之际,有的单位因为生产经营任务紧或者岗位特殊而需要安排职工坚守岗位;有的单位出于体恤职工或因生产处于淡季等原因而决定提前放假或延后上班。那么,可以补休方式代替支付春节加班费吗?春节慰问红包可以冲抵加班费吗?提前放假可以扣发工资吗?劳动者在其劳动报酬权被侵犯时又该如何维权呢?能不能以补休方式代替支付春节加班费?【案例】小魏是某制衣公司的员工。2019年春节前夕,老板说要赶一批急活,让小魏与几位同事留下来加班。小魏与几位同事年初一至初三连续加班3天,把活做了出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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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不少上班族都会面临加班的工作常态,炎炎夏日更有不少员工为了蹭空调"自愿"加班、值班.这样的自愿加班能否领到加班费?单位应该给值班人员付加班费吗?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除了单位安排的加班,不少员工还会自愿加班甚至还有集体加班的传统.据了解,一些单位为了避免支付加班费,往往声称加班是值班.虽然两者都是为用人单位提供了额外劳动,但是性质不同.在原岗位上,具有生产经营任务的是加班,反之则是值班.因此,根据单位的安排进行值班的,劳动者不能主张加班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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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8月,金先生应聘到某服装公司从事设备维修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金先生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公司采取的是手工考勤制度.2003年6月,金先生因工作中与部门负责人发生口角,被该公司口头辞退.7月,金先生领取了当月工资和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离开了该公司.但金先生认为,他在公司工作期间,由于车间是两班倒,机械随时可能出毛病,单位安排他的工作时间是早8点至晚8点,而且双休日和节假日经常加班.因此他要求该公司支付2001年8月至2003年6月的加班费23880元.该公司称:金先生在单位每天工作8小时.因此没有答应金先生的要求.金先生随后申请仲裁,某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后要求该公司提供金先生的考勤表.但是,由于该公司人力资源部主管已更换,考勤表遗失,同时,该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金先生每天没有延长工作时间及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均未加班,因此,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一次性支付金先生2万多元的劳动报酬.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后做出了相同的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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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申诉人吕某诉称,其2007年3月14日到被诉人单位某工艺品公司从事门卫工作,每天工作12小时,公休日照常上班。申诉人曾多次要求按法定工作时间上班或支付加班费,但公司不予理睬。现请求裁令被诉人支付2007年3月14日至12月20日的加班费1497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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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争议纠纷中,加班费纠纷的处理既是热点问题,也是难点问题。劳动者主张存在加班事实进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的加班费,但用人单位则否认加班事实的存在并拒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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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初,《史上最黑马农民工疯狂的合法维权》等一系列网文先后出现在各大网站论坛上。文章署名为黄伟木,讲述了作者自己卧底制衣厂,用半年时间搜集证据再举报厂家的经历。文章称,该制衣厂不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员工购买社保,工资水平达不到最低标准,安排员工超时加班并不依法支付加班费。2008年9月1日,黄伟木前往广州市番禺区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向该制衣厂索赔差额工资、差额加班费、超时加班赔偿、社保赔偿等共计55334元,而之前他只拿到了4个月工资共计4203卧底农民工黄伟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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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于2099年4月与某工程公司签订两年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孟某工作岗位为送电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工作时间每天3小时至12小时不等。2010年8月孟某辞职并离开该工程公司,之后便以工作期间没有休过一个休息日,有时连续工作12小时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工程公司支付其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休息日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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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蔡某是一家国有公司的内退人员,公司每月发工资1200元,并为其缴纳社保费。2014年8月4日,蔡某应聘进入一家物业公司从事维修工作,但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工作性质,蔡某经常加班加点,但公司每月只发给蔡某工资1050元。到11月份时,蔡某得知本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1260元,于是找到公司领导,要求依法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和补发加班费,而公司以其是劳务用工为由予以拒绝。同年11月7日,蔡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物业公司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依法支付加班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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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某家技术公司的员工苏某和公司签订有雇员保密协议.约定如若泄露商业秘密.需支付违约金.苏某离职后.成立了一家与原公司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公司.并将原公司一个大客户“抢走”。原公司起诉到法院向其索赔。最近.这起因员工侵犯原单位商业秘密而引发的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案终于有了结果.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当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侵权方苏某所在的某科技公司现场向受害方某技术公司一次性支付补偿款6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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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对法定工作时间以及实行不同工时制的适用范围、审批办法和工作时间的计算、在不同工时制条件下加班的界定、计发加班工资基数如何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标准和企业拖欠员工劳动报酬应如何维权等几方面进行粗浅的分析和阐述,期望对解决目前有诸多争议的加班费支付相关问题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