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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侯登华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4(4):70-72
仲裁协议具有双重属性,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应从两个方面进行,即仲裁协议成立的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我国现行《仲裁法》规定的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庭管辖权的做法不符合仲裁理论,仲裁立法应改变既往的定式思维模式,还仲裁以本来面目。 相似文献
2.
汪渊智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3)
仲裁协议是仲裁机关对争议案件进行仲裁的基础与前提。本文结合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对仲裁协议的概念与特点、仲裁协议的主要内容和法律效力以及仲裁条款的独立性问题进行了论述,尤其对仲裁协议与普通合同的差异、仲裁协议的生效要件以及承认仲裁条款独立于主合同的重要性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3.
4.
宋连斌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1)
仲裁协议独立性意味着仲裁协议独立于合同的存在、独立于合同的效力、独立于合同的其它条款。从独立性理论的起源、主要内容、法理基础及各国实践看 ,独立性理论的采用有利于完善仲裁管辖权和提高仲裁效率。同时 ,本文还分析了中国接受独立性理论的特点及立法、实践中的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
5.
邓杰 《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9(2):39-42
传统仲裁法要求仲裁协议须采书面形式并由当事人签署。为克服这一法律障碍,支持电子仲裁协议的形式有效性,保障网络环境下仲裁制度的健康发展,功能等同原则得以提出,并获得了广泛而成功的运用。 相似文献
6.
中国与东盟国家的仲裁制度不同,通过对仲裁协议及其效力的比较发现,在形式要件方面,各国均要求书面,其中印度尼西亚和泰国对书面的要求更为严格,即签署才构成书面;在实质要件方面,各国除满足完全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可仲裁性三个要件外,中国还要求选定仲裁委员会,印度尼西亚须注明仲裁地等;仲裁协议异议的时限中国规定为首次开庭前,东盟国家多数则要求为首次实体答辩前;在对异议的管辖上,中国是仲裁机构和法院均可管,法院不审查仲裁机构的决定,异议的结果不可上诉,而多数东盟国家是仲裁庭和法院均可管,法院有权审查仲裁庭的裁定,异议的结果可上诉;在异议的事由方面,一些国家还附加了其他的抗辩事由,如中国可对未选定仲裁机构提出抗辩。最后得出对中国商人去东盟仲裁的参考意见。 相似文献
7.
王策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22(1):96-98
仲裁是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 ,带有“准司法”的性质。本文认为 ,意思自治作为调整私法领域的基本原则 ,在仲裁协议中也有明显的体现。我国的仲裁立法理应对仲裁协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予以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相似文献
8.
吴凡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23-25
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机构在仲裁中占据重要地位,而我国这方面的制度设计上存在一些缺陷,导致仲裁的优越性难得彰显。了解他国先进的仲裁制度,改进我国相关规定就显得颇为迫切和必须。 相似文献
9.
伊术通 《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31-34,46
由于我国法律对于仲裁第三人制度没有作规定,但仲裁第三人又是仲裁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困境,因此,有学者提出要在我国建立类似于诉讼第三人制度的仲裁第三人制度。笔者认为,建立仲裁第三人制度虽然有着理论上的合理性,但是不可否认,仲裁第三人制度也动摇了仲裁意思自治的基石;虽然应当建立仲裁第三人制度,但是应当严格限定仲裁第三人的范围,明确仲裁第三人应当具备的主体、实体性要件,严格仲裁第三人加入仲裁程序的条件,以期在仲裁意思自治与现实需要中求得平衡。 相似文献
10.
苏倩 《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1(3)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仲裁制度自身的不断成熟,仲裁正在我国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而仲裁协议正是整个仲裁制度的基石,对仲裁协议的规范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仲裁制度能否良好运行.分三个部分对仲裁协议有效要件这一仲裁协议制度中的基础性问题进行分析:(1)界定了仲裁协议有效要件的有关理论,并以此作为后文探讨的理论前提;(2)系统分析了我国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存在的问题;(3)针对现存问题提出了我国仲裁协议有效要件的完善之道. 相似文献
11.
贺桂华 《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9(3):65-68,77
从中国理论界对仲裁协议及其形式的认知、国际上对仲裁协议及其形式的定性以及中国《仲裁法》立法关于仲裁协议及其形式规定的检讨方面进行分析,分析认为:仲裁协议的界定应当包括协议主体、时间性、契约性与非契约性、法律关系的特定性、争议的全部或局部5个要素,仲裁协议有7种不同形式。 相似文献
12.
林洋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5(2):145-154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一般将仲裁协议、诉讼费用担保和不起诉契约等情况作诉讼障碍,由被告主张妨诉抗辩开启调查程序,采辩论主义的调查方式。《仲裁法》本将仲裁协议作诉讼障碍而由当事人主张,但《民诉法》及《民诉法解释》却将"仲裁协议的不存在"作诉讼要件而采职权调查方式。中国立法和理论缺乏对诉讼障碍的规定和研究,导致《民诉法》及《民诉法解释》将诉讼要件和诉讼障碍混淆。《民诉法解释》对仲裁协议调查方式的规定,不当侵害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方式选择权,更不恰当扩大法官诉讼要件中调查权。建构诉讼障碍制度,将仲裁协议作诉讼障碍而由当事人主张妨诉抗辩开启调查程序,采辩论主义调查方式,方是仲裁协议调查方式的完善方向。 相似文献
13.
侯登华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2(2):73-79,89
仲裁协议的形式与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密切相关,在仲裁制度中具有重要意义。各国国内立法以及《纽约公约》、《示范法》等国际立法对仲裁协议形式均有明确规范。在国家承认仲裁制度以来,对仲裁协议形式的规范和要求总体上经历了从重形式到重意思的演化过程,对仲裁协议形式的要求逐步弱化。对仲裁协议形式要求的变化反映了人们对仲裁制度理念的变迁,即从强调司法权对仲裁权的干预和控制,转向强调司法权对仲裁权的保障和支持。 相似文献
14.
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能否约束保险代位求偿权人的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首先从代位求偿权的概念、性质着手,讨论了保险代位求偿权人的法律地位;其次,结合对仲裁协议对未签字人的效力的讨论,认为代位求偿权人可以成为仲裁协议当事人;再次,利用合理利益分析方法进行分析,认为仲裁协议约束代位求偿权人最能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并减少累讼;最后得出结论,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应当约束保险代位求偿权人。 相似文献
15.
常晓云 《河北建筑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5-7
我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的仲裁裁决可撤销之情形反映了司法对仲裁裁决进行了实体性审查,有违仲裁之根本属性,审查仲裁裁决是否违反公共利益亦为司法肆意干涉仲裁提供了机会,同时,遗漏了"仲裁协议无效"这一重要可撤销之情形。因此,应对现有规定进行修改与完善。 相似文献
16.
中韩仲裁立法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马炎秋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1):39-43
20 0 2年修订的韩国《仲裁法》强调国际化和自由化 ,大量参考和运用了外国先进立法和国际公约的规定 ,在当事人意思自治、仲裁庭的自裁管辖权、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的解释、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制度及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制度方面与中国《仲裁法》有很大的不同 ,其中的某些制度很值得我国仲裁立法借鉴。 相似文献
17.
杨光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9(8):17-21
文章认为,起诉应当成为仲裁时效的中断事由,认定时效中断的溯及效力是比较公平和妥当的选择。撤回请求是权利人对自己权利的正常处分,仲裁申请的撤回不影响仲裁时效的中断效力,较契合我国的立法和实践。 相似文献
18.
本文详细分析了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中“引申假借”的性质 ,指出有的是词义引申 ,有的是用字假借 ,拟声拟态词 ,语境临时义等。并剖析了段氏造成这种矛盾和失误的原因 :有社会历史的、也有语言本身的。我们治学既不能盲从古人 ,也不应苛求古人 相似文献
19.
黄嶷嶷 《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1(3):54-57
对仲裁机构的市场主体定位进行了分析,阐述了同业竞争对仲裁机构的制约原理和具体表现,并提出了构建仲裁领域的良好同业竞争机制的规划和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