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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81 毫秒
1.
近些年来,保险代位权的正当性、合理性受到了质疑,其根源在于保险代位权遭遇了正当性问题的现实困境,即权利本源的先天缺失、不当得利说具有双刃剑的内在缺陷以及法定保险代位权内部本身存在着法律适用的冲突。面对挑战,在维系保险立法的价值根基上,保险代位权应视为立法赋予保险人的一种特权,由此可能作出利益衡平下的立法规制。  相似文献   

2.
复保险与保险竟合制度是在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下 ,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实际损失以外的赔偿 ,而引申出来的两项制度。复保险具体存在于保险标的价值可以确定的损失填补类保险中 ;保险竟合具体存在于保险标的价值无从确定的损失填补类保险之中。一旦构成复保险或者保险竟合 ,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是有明显区别的  相似文献   

3.
代位求偿权是一种很有特色的法律制度,它是基于公平原则和保险补偿原则的产物。代位求偿权是法定的债权转移,是民法债权制度中进一步完善。该制度与合同法中的代位权、保险法中的委付制度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我国立法中对这一制度作了详细的规定,但还存在一些不协调的地方。在保险实践中,代位求偿权制度发挥了巨大作用。  相似文献   

4.
保险代位权一般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但是对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能否适用代位追偿原则,在保险实务及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以保险理论及现实为基础,通过参考国内外相关法律规制,可得出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应当适用代位追偿原则的结论,我国可以引入约定代位权来解决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5.
情节犯作为我国刑法中特有的一种犯罪类型,因其立法表述上的“模糊性”而招致诸多批评。本文认为,无论从古典罪刑法定主义的人权保障精神,还是从现代罪刑法定主义的社会保护要求来看,情节犯与罪刑法定主义都不相违背。情节犯不仅不是对罪刑法定主义的冲击,恰恰相反,情节犯的存在正是对罪刑法定主义的正确诠释,并且情节犯的存在满足刑法谦抑性要求。  相似文献   

6.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与债务人自行诉讼乃分别独立之诉讼。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仅通过诉讼 )并不变更债的权属 ,原属债务人的实体权利不变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标的是程序性质的代位权关系 ,而债务人自行诉讼标的是实体债权关系 ;债务人是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案外人 ,债权人作为代位权诉讼的法定诉讼担当人 ,不替代也不消灭案外人的诉讼权利。因而 ,从权属性质、当事人地位、诉讼标的等实体和程序视角观察 ,债权人代位权不排斥债务人自行诉讼 ,两诉可以并存  相似文献   

7.
论代位权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 ,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 ,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即代位权。代位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的成立要件。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都产生法律规定的效力  相似文献   

8.
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须考量农业保险自身特点、宏观社会经济政策等多重因素.外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主要有政府垄断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的模式等.我国现行由中国保监会设计和推动的五种模式利弊兼有.为了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结合,我国应确立"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多地区共同发展"的农业保险混合发展新模式.  相似文献   

9.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如没搞清代位权的性质,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有很大的影响。本文对债权人的性质进行了探讨,指出代位权并非代理权,也不是请求权和形成权,也不是债权的从权利和以行使他人权利为内容的管理权,亦非诉权。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是与代位申请执行制度相区别的债权的法定诉讼权能。  相似文献   

10.
物权法定主义及其当代命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是物权法定主义之要义.但是,物权法定主义过于僵化,难以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故对物权法定主义应采取缓和态度.物权法定主义之"法"应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能依习惯创设物权;物权法定的内容仅包括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禁止类推适用.  相似文献   

11.
随着个人价值本位向社会价值本位的转变,罪刑法定主义受到了种种质疑。但笔者认为,来自其他学派的诘难并不能成为否定罪刑法定存在的理由。为不断适应新的理论挑战和批判,罪刑法定应改变绝对主义立场向相对主义方向迈进。  相似文献   

12.
李飞 《东岳论丛》2022,(8):184-190
共享单车保险在行业运营与政府监管层面都存在较大分歧。就险种选择而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第三者责任保险二者分散的风险不同,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理赔效率和实用性方面具有相对优势。为激励共享单车运营商为租车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应允许运营商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以租车人获得的保险金抵偿其损害赔偿责任。共享单车保险的性质并非个人保险,而是流动保险或称之为待记名业务团体保险。依其合同架构,投保人只能由运营商担任,签约时尚不确定的潜在租车人群体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原则虽无适用空间,但在修法时不妨采用利益主义而非同意主义的规范表达形式。  相似文献   

13.
略论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税收法定主义已经成为现代国家税收立法的最高原则,而我国现行以税收行政法规为主、税收法律为辅的税收立法体系对税收法定主义产生极大的冲击。本文根据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要求,针对我国现行税收立法体系存在的税收立法层次低、行政法规数量过多、立法程序不规范等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收立法体系的具体对策。  相似文献   

14.
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确定,而不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地决定。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在完善物权体系、维护当事人物权利益、降低交易成本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虽然随着经济的发展,新的物权类型不断出现,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的局限性也日益显现,但该原则在今天仍具有重大意义,在我国的物权立法中仍有采用的必要。  相似文献   

15.
耿秀坤  周美艳 《理论界》2004,(4):111-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专门设立了一种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这一制度的确立不但在实体法上的意义重大,即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而设立;在程序法上的意义也很重要,由于代位权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一种制度,而且这种权利的行使只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才能实现,对于这样一个由法律拟制出的代位权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中对代位权共作出12条的解释,其中的  相似文献   

16.
顾乐 《学术论坛》2008,31(2):93-99
伴随着罪刑法定主义的立法化,罪刑法定原则全面覆盖了中国的刑法解释理论.罪刑法定主义其解释学理念在于:一则罪刑法定原则规定了刑法文本之本体论意义,从而即决定了刑法解释的目标与限度;再则罪刑法定原则对刑法解释提出"合法性"要求.然而,罪刑法定主义自身的价值困惑,罪刑法定原则带给刑法解释的"合法性"困惑,不仅阻却了罪刑法定理想的完美实现,亦使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解释领域的贯彻陷入困境.因而,反思罪刑法定主义之合理性、论证罪刑法定原则之可行性,就成为刑法解释理论探讨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起点.  相似文献   

17.
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保险以其“积聚保险基金、组织经济补偿、防止灾害损失、增进社会福利”等特殊职能,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历年来,保险立法也较受重视。国务院曾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和《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也相应制定了一些制度,对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经济建设的深入,已使保险渗透到社会经济和家庭生活的各方面,涉及保险合同的民事纠纷,事实上在很多方面已突破了现行法规的调整范围,为了更有效地发挥保险全方位的职能作用,迫切需要加强保险立法,使保险基本法——《保险法》早日出台,从而走上依法治保的轨道。  相似文献   

18.
论罪刑法定主义诞生的思想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丁鹏  陈悦 《学术论坛》2001,(5):142-145
罪刑法定主义可从观念层面和制度层面来把握其内涵,但观念层面的罪刑法定主义对于追溯和厘清其思想基础更具意义.近代罪刑法定主义得以诞生之思想基础乃是启蒙的自由主义思想,包括洛克的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理论以及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而传统观点所认为的心理强制主义实际只为罪刑法定主义确立为刑法的基本原则提供了契机.  相似文献   

19.
刘洋 《理论界》2005,(12):14-15
物权法定主义不是罗马法或法国民法的创造物,而是德国民法的作品,它因配合物债划分而设。物权法定主义之所以形成,全因其与物债划分理论相匹配,它适应并且满足了物债划分体系的需要。然而,物权法定主义因造成法律与社会现实的脱节而备受责难。但即使物权法定主义有其弊端,也不能因噎废食,武断地主张抛弃它。物权法定主义是不能轻易突破的,它与现有的物债划分体系同命运。也正因为如此,即使人格权、契约债权的类型都从法定走向开放,物权的类型也不会像它们那样走向开放,从而为物权放任主义所代替。  相似文献   

20.
从解释论的角度出发,劳动关系的建立至少存在两种情形是用意定主义方式无法解释的,双方合意并不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方式.究其深层次原因:劳动关系不仅仅是债的关系,这就为劳动关系建立的法定主义方式奠定了基础.以法定主义方式建立劳动关系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法律的不合理规定在现实中的体现,另一种则是现实中的不合法行为在法律中的反映.至于罪犯劳动的问题,无论以哪种方式,罪犯都不能建立劳动关系.从立法目的上来看,我国应当遵循以意定主义方式建立劳动关系为主,法定主义方式建立劳动关系为辅的协调模式,追求意定主义方式建立劳动关系的极端是最为理想的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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