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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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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治时代的法理学需要摆脱政治修辞的束缚而独立发展,并为法治贡献理性的思维方法.为此,必须厘清政治与法治的关系,没有法治的政治是危险的.在法治时代,中国需要建构在内容上有独立性、在功能上能自主发挥作用的法理学,进而重塑以人为本、依法治国、宪法法律至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科建设的去政治化是一个长期的任务,法治建设需要的是法理修辞而不是过度的政治修辞.法治修辞应该代替政治修辞,法理学应该成为法治时代的显学,法律思维方式应该成为时代的主流思维方式.  相似文献   

2.
司法权的本质是一种解释法律的权力.司法过程中的法律解释是一种服从法律的解释,这一服从主要体现在法律解释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法律文本含义的确定性和客观性,法律解释中的法律意义的考量必须以法律文本含义的客观性为前提.法治要求法律解释必须有一定的限度,应该捍卫司法克制主义的法律解释立场,反对过度解释法律.  相似文献   

3.
论法律思维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上世纪90年代,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已明确写入我国宪法,而直到今天我国法学界对法律思维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并且对法律思维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权威的概念。而法律思维是与法治社会相适应的基本思维方式,在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我们应提高对法律思维的重视,并通过司法改革、普法教育等措施培养法律人及非法律人的法律思维,进而推动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相似文献   

4.
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作为司法裁判的二元目标,是法律的规则性、规则的理性与限度之张力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在中国司法语境中,社会主义法治是“两个效果有机统一”政策的构成性前提,也是其实践的规定性组成部分.遮蔽于道德理由的规则之治,是一种具有明显优势的社会治理模式,但也有其限度和局限,这是“两个效果有机统一”的践行性前提.相应地,落实“法律效果”就是最大化规则之治的优点与功能,以维系秩序与保障权利;关切“社会效果”则是基于规则适用结果与最优道德判断的不一致性,要求适度返回法律背后的道德理由,平衡法律适用的社会效用.法律效果在法治国家司法中处于优先地位,对社会效果的考量,须设定各种制度与方法约束.唯此才能使司法裁判做到“规范上封闭和认知上开放”,真正实现“两个效果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5.
《社科纵横》2015,(7):12-15
道德是自律,法律是他律。道德和法律作为社会、国家和政府的治理规范,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法治体现道德理念,积极发挥法律强制规范的作用,建立健全规范的法治机制,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同时,道德滋养法治精神,继承创新建设德治机制,加强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把自律和他律、道德和法律、法治与德治有机结合起来,弘扬社会主义道德,依法治国,依宪行政,管理国家、社会事务,完善法律与道德相结合的共同治理机制。  相似文献   

6.
自法治成为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共识和社会理想以来,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践领域都出现了对于法律自主与自治的过度偏爱,以及对于政治的不适当的贬抑.但人类自身的人性需求,特别是基于在生存的基础上对于生存的意义和价值的寻求,自然而然地就进入了政治生活和法律生活之中.因为人们过社会生活的动机,恰恰是作为个体的人的本能的自我保存所催发的人类作为整体的共同保存,这种个人私利中所蕴涵的人类共同的整体利益,成为人类生活的共同诉求.也成为法律与政治在逻辑与事实上联结的基点.在人类的生活中,无论是纯粹的私人生活领域,还是公共生活领域,其得以展开的基本前提乃是具有最起码的秩序状态,而这在逻辑上和事实上也是由政治和法律来共同完成的.不仅如此,人类生活的社会环境,以及现代社会中人类生活的自然环境或者生态环境对于人类生活的适宜性,事实上也都是由法律和政治共同构筑的,这表明人类自身的生活与发展始终是离不开政治与法律的.而从人类具体的社会生活尤其是政治生活来看,法律对于政治的意义在于,它承担着政治权力的道德性、正当性与合理性的意义赋予和意义展现的责任,使政治权力获得并维持足够的合法性,而这在实行民主、法治和宪政制度的现代社会中是至为关键的.所有这些都表明,法律与政治之间具有非常密切的内在关联,也就是说,法律与政治始终都是共生的.  相似文献   

7.
《求是学刊》2018,(1):75-87
"法律思维"的基本含义是"根据法律的思考"。很多人把其中的"法律"仅仅界定为法律规定,这样,简单的"依法办事"就成为法律思维的主流思维。这种简单的基于文义解释方法而衍生的思维方式只能解决行为判断的合法性,而难以解决法律解释和运用的恰当性问题。法律运用是法律方法的综合使用,不仅包括文义解释,还包括体系解释等其他方法。中国人的思维属于整体性思维。整体与体系思维关系密切,本应容易接受体系解释方法。但由于这种整体思维不重视形式逻辑,整体就成了各要素的简单相加,不重视运用法律方法寻求要素间的融洽性。法治建设需要把整体性思维改变为体系思维,运用多种法律方法以解决司法、执法的合法性、恰当性以及正当性要求。  相似文献   

8.
《社科纵横》2015,(2):66-70
仅仅依凭空洞的口号或简单移植西方法律难以实现法治之梦,要将法治中国从抽象符号具象化为行为逻辑,就必须依赖富含智慧的司法活动和对作为中国最坚实基础的乡土社会的真正关怀,从法律文化的视角去审视中国基层司法,探寻基层司法改革的路径。乡土社会笼罩在饱含着自身与现代城市社会截然不同的文化理念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下,基层司法实践呈现出乡土化运行的实践样态。针对基层司法实践中的调解优先、同案不同判和司法不独立等现象,必须革新观念,通过完善案件评价机制、深化司法公开制度、建立司法协商制度等举措,建立具有约束力的制度予以规范,以求真正实现"法治中国"的理想。  相似文献   

9.
从评价论范畴对法律评价进行理论研究,能够揭示法律评价的特殊内涵及机制。广义的法律评价是对法律规范及司法活动进行评价,不同于司法机关即法院和检察院适用法律的评价活动即狭义的法律评价。法律评价作为国家权威评价活动的"有机"方式,体现在法律评价的程序中。以司法活动中的刑事诉讼程序为例,可以揭示法律评价的机制。法律逻辑不同于法治逻辑。前者是法律评价的内在逻辑和逻辑起点,是在法律评价中把要解决的人的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的"内在的原因"。司法机关中的个人的"公"与"私"之间的矛盾以及司法机关在法律评价的决策上的"公"与"私"之间的矛盾是法律评价中矛盾现象的集中表现。在法律评价中,"权力拜物教"和"货币拜物教"经常交织在一起,成为司法腐败行为的典型表现,反映出社会转型期法律评价中司法腐败的一些新特点。  相似文献   

10.
法律思维的特质是其保守性,这与和谐社会建设的理路有吻合之处.但是,由于中国近百年来的主流意识一直受激进主义思潮的影响,因而对法律思维的保守性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当前,能动与创造的思维则很容易被接受,克制与谦抑没有成为法官的意识形态,这对中国刚刚启动的法治建设具有消极影响.在进行和谐社会的建设中,应当奉行司法保守或克制主义,并按这种思维选择所要运用的法律方法.没有时法律规则和司法权的克制与谦抑,法治就无法实现.  相似文献   

11.
法律思维认识的矫正——以法学教育为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律思维是衡量法律人准入或水准的折尺,亦是法治实现的前提.然而,在我国,由于相关理论的粗浅、认识上的错误甚或制度上的因素,法学教育因此迷失了方向,与此相应的法学教育自无效率可言,更无法律人或高精尖法律人适量涌出的可能.走出法学教育困境的当务之急乃是要基于法的自然属性、法学的主要任务、法学教育现状、严格实证主义的观念与制度等问题的反思而确立"法学教育就是法律思维之铸成"的理念,以使法学教育的结果应是使学习者获得"渔"而不仅仅是"鱼";并对法律思维的意义及其与法律逻辑、法律方法、法律知识等要素间认识上的错误予以矫正,亦是说,要明晰:法律思维与法律知识的割裂性及非等量性,法律逻辑对法律思维作用的局限性,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的关联性与差异性等相关问题,以期在法学教育中为法律思维的培养独辟蹊径.  相似文献   

12.
从法律思维到法治思维:中国法治进程的拓展与深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思维主要是法律职业群体依据法律进行思考的方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法律思维也有着一定局限,包括仅仅聚焦于个案、过于专业化和本土化难题等方面。如果说法律思维是根据法律进行思考的话,那么法治思维就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围绕法律及其相关社会规范进行思考的方式。相比较而言,法治思维更加全面和综合。法治思维能够弥补法律思维的不足,二者的区别表现在主体、评价标准、作用范围和学科属性上,其中主体的区别具有决定意义。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共同指向于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在未来的发展中,法治思维将成为社会转型期的主流意识形态,而法治方式将成为主导社会治理的手段。从法律思维到法治思维展现了法治的拓展和深化,在推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法律职业群体和权力阶层需要携手共进,法律思维和法治思维也需要深度融合。正式法律制度是实现这种深度融合的主要方式,具体制度形式包括法律顾问制度、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和考核问责机制等。  相似文献   

13.
法律修辞与逻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传新 《求是学刊》2012,39(3):84-90
论者通常把修辞与逻辑对立起来,很少论及二者如何统一于论证过程,而在法律领域尤其需要这种统一.法律的学科特点在于其推理前提的开放性和结论的封闭性,因而在法律推理过程中,需要通过修辞将开放的前提集合论证为可接受的封闭性前提集合,也需要通过逻辑根据封闭的前提得出必然的结论.文章通过对法律推理过程及其特点的分析,论证了法律修辞与逻辑的统一性,即逻辑是修辞,是最具说服力的一种修辞;修辞也是逻辑,是在无法直接进行演绎推理时所备选的逻辑.其目的都在于提高法律推理结论的可接受性.  相似文献   

14.
作为方法的目的解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中,学者们对目的解释方法争议最多。这主要是因为:1.目的解释方法中的目的具有复杂性。在法学著作中能够见到的目的就有多种,如法律的目的、立法者的目的、司法者目的、法规的目的、法条的目的、法律的形式目的以及实质目的等等。这还不包括社会中形形色色的各类主体更为具体的目的。能作为法律解释方法的目的究竟是指什么(包括谁的目的,什么样的目的等),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一直存在着很大争议。2.在法治理念下,目的解释方法与文义解释方法存在着很大的冲突。传统的法治理论,奠基于法律的文义解释方法,认为只有文义解释方法才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法律意义  相似文献   

15.
环境权:理念而非权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斌 《学术交流》2008,(5):30-32
从生态学、环境伦理学、生态道德等角度,人类应当享有作为应有权利(或道德权利)的环境权是无可厚非的,"环境权"虽然其作为一项道德权利的存在已经被大多数人认可,但目前仍然被置于法律规范之外.事实上,国际性宣言、各国宪法及环境基本法关于公民环境权的规定只是政策、理念的宣示性务款;大多被确认的与环境有关的权利只是彰显了国家环境管理权和环境保护义务并非法律权利;司法实践中,拒绝适用环境权进一步证明所谓"环境权"条款并非设置实体性权利内容;环境权内容模糊,学界众说纷纭、观点不统一,而且相当一部分环境权的具体权利尚未得到法律的确认时,仅仅由于法律规定了环境权的部分内容就认为环境权是法律权利显然是以偏概全.总之,环境权由道德权利上升为法律权利还有很长的艰难道路要走.  相似文献   

16.
《社科纵横》2018,(3):34-37
法律思维方式是按照法律的精神、原理和具体规定来思考问题的方式,它具有讲法律、讲证据、讲程序、讲法理等基本要求,长期坚守它就会形成人的一种思维习惯与思维取向。由于法律规范是人的一种最底线要求以及现代社会中法律现象广泛存在,具备法律思维方式就成为了公民的一种必备素质要求。在法治中国的建设背景下,尤应如此。为此,法治教育工作者应大力通过法律知识与法律实践两个维度开展法律宣传教育以培养公民的这种思维方式。  相似文献   

17.
《社科纵横》2020,(1):87-93
通过对近些年来出现的"醉驾入刑"、"礼让行人"、规制"中国式过马路"等热点问题的梳理,发现中国公民在法律信仰方面情况不容乐观。一些人由于处在自然境界、功利境界而没有进入道德境界,在守法方面仍停留在他律守法、非完全自律守法状态,只有少数人达到自由(完全自律)的守法状态。由于中国仍处在从"血缘宗法情感伦理型熟人社会"向公共理性的陌生人社会转型过程中,传统社会中的公共理性缺失、规则意识缺乏、他向思维方式缺乏、大我思维方式缺陷这些弊端仍在影响着公民法律信仰的形成。基于此,本文提出法治宣传教育三个方面的重点内容以化解这些弊端对公民法律信仰形成的不利影响。  相似文献   

18.
当代中国人权事业发展迅猛,“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提出,标志着中国人权从政治性宣告向司法实现的进一步转型。从人权司法化问题的明确提出到现在,中国人权事业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人权观念认可阶段、人权立法保障促动阶段和人权司法保障发展阶段。在此过程中,中国的法治国情从所依之“法”到所治之“国”均发生了诸多变化,促动着对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完善。法治国情所依之“法”的变化表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正从“法律体系”向“法治体系”转变;正从“政治思维”向“法治思维”的思维方式转换。法治国情所治之“国”变化显现为:“中国梦”将深刻促动中国的发展;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国际化对依法治国有更高要求;主要社会矛盾转变对依法治国提出新要求。当前,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完善必须立足现有的法治国情,其现状也是现有法治国情的组成部分,在与社会各种因素的互动中推动中国法治国情的发展,而法治国情的发展又进一步促动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9.
法律的基础是什么,这需要从其历史基础、社会关系基础以及道德与宗教基础三个维度来考察。实证主义法学派是把法律视为政治工具,自然法理论则把法律视为道德工具。而历史法学派则把法律看做群体记忆的表示,历史发展中的社会特质。实证主义法学理论与自然主义法学理论之间的紧张关系在最近几十年中开始出现了某种程度的缓和,然而,自然法学者与实证主义最终在对法律规则的解释上还是分离的。实证主义与法律自然主义之间的争论所缺失的是对法律历史维度规范性意义的认识,这种冲突可以在历史具体情形中得以解决。历史在其动态意义上与政治和道德、意志和理性一起成为法律的基础。必须援引历史才能对法律产生一种适当的理解。将历史法学加入到流行的政治法学派和道德法学派中去,以一种新千年的眼光来看待处在危机中的西方法律传统,以及西方法律传统与其他法律传统的融合。上述三大学派的融合,即或许可称做整体性法学。  相似文献   

20.
王希  梁健  卢艳宁 《创新》2009,3(6):65-68
中国古代司法对和谐的追求从未间断、一以贯之,从而已形成一种根深蒂固的文化传统。和谐的司法制度作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儒家法律文化的和谐理念应该成为现代和谐司法构建过程中批判和反思的对象;同时亦应承担"反哺"的角色,为转型期社会的道德重建和司法制度的人性化提供可鉴的本土化资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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