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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徐鹏翔 《新疆石油教育学院学报》2010,11(6)
刑事和解,作为近年来刑事纠纷解决的新趋势,它是20世纪70年代西方国家的司法改革者提出的一种新的刑事司法理念.近年来,它引起了我国许多学者的关注,尤其是构建和谐社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口号提出后,对刑事和解进行研究,更显得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犯罪处置的替代性模式,虽然在国外已经存在并发展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但是在我国却是个新兴的司法制度形式。因为在我国的立法中尚未对其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只是在有关的司法解释中有所规定,但是刑事和解的实践却在中国的诸多省份进行着,实践是卓有成效的,但是存在的问题与困惑却也是不容忽视的。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刑事和解的案件适用范围应限于轻微的刑事案件,对于适用的诉讼阶段则不应有太多限定;其次,刑事和解不是"拿钱换命",刑事和解并未亵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性根本原则。 相似文献
3.
刑事和解是中西方法律文化孕育的产物。在和谐语境下刑事和解有其特有的功能,但在法律基础、制度设计、操作程序等方面存在着诸多不完善的地方,立法应对此作出更为积极的回应。 相似文献
4.
我国理论界对刑事和解的界定具有典型的"泛西方化"色彩,既不能反映我国的司法实践,也不能揭示刑事和解在我国适用的立法化方向.刑事和解与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取向、契约精神和内在要求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是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的法律基础和范围.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为标准确定适用刑事和解的范围,不仅可以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益,而且可以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三者的和谐统一. 相似文献
5.
来君 《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4(2):91-94
和解,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之一,在我国具有丰厚的社会文化基础。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将和解引入刑事司法领域,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本文分析了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现状,并对我国刑事和解的制度构建进行了初步设计。 相似文献
6.
董伟霞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1(1):91-94
"报应正义"的理念导致刑事司法体制存在着天然的弊端:刑事被害人的利益被忽略,刑事被告人被简单化处理(被监禁),"被害人——加害人"寻求补偿解决的企图被对抗性司法所取代。如何在刑事司法体系内实现既全面保护被害人利益,又能使加害者改过自新、复归社会是当今世界各国刑事政策中面临的一个现实难题。刑事和解是在全面反思传统刑事司法体制诸多弊端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的一种全新的范式,不追求简单的"报应正义",而是追求力使社会关系全面恢复的"恢复正义",它不仅对被害人给予更多的关注、抚慰和补偿,同时也关注加害人的教育和改造。 相似文献
7.
徐雅飒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102-105
中国刑事和解制度是在对传统对抗式刑事诉讼模式进行反思和改革的社会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它具备完善现有诉讼程序、丰富刑罚处理模式的法律价值,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社会公正价值,提高诉讼、司法效率节约社会资源的效率价值,但也有减弱刑罚预防功能,与现行罪刑相适应、无罪推定及证据制度不相融合的实施瑕疵。如何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明确其实施的范围、标准和方法,应成为目前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8.
刑事和解的机理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洁 《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16(3):27-33
刑事案件涉及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国家与加害人之间以及国家与被害人之间三种关系。在刑事案件中,国家通过作为国民代表、有为国民提供保护义务的逻辑成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但这无疑使被害个体的利益在诉讼过程中被忽视。刑事和解通过加害人的真诚悔过、道歉、赔偿等,被害人接受道歉从而宽宥被告人并导致刑事案件可以不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或者从宽处理的机理,使得被害和加害双方真正成为影响刑事案件解决的主体。但从刑事和解制度的具体组合形式来看,在较轻案件和一般案件中刑事和解有适用的余地,但刑事和解排除在严重案件中的适用。刑事和解的具体适用只有在个体要求与社会利益、被害人宽宥与加害人悔罪、国家被害与被害人被害之间进行综合权衡才可适用。 相似文献
9.
储翔昱 《淮海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5(3):37-39
设立刑事和解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被害人权益,在我国构建该制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结合我国司法现状,应从适用领域、对象、条件等方面构建刑事和解制度。当然,在具体运用该制度时应注意做到刑事和解方式的多样化等。 相似文献
10.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5):56-62
通过现实审视,我国刑事和解包括狭义的刑事和解模式和刑事调解模式,即加害人与被害人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自行和解以及由中立第三方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狭义的刑事和解模式是最初始和最基本的模式。刑事调解制度是指司法—社会调解模式,司法调解模式指审判机关主导模式,社会调解模式主要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模式,因而排除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作为适格调解人的身份。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模式中,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进行调解,并引入律师作为刑事案件的调解员,并可借鉴清末和民国"官批民调"机制的启动模式构建该模式的启动机制。 相似文献
11.
宋高初 《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104-109
刑事和解在缓解纠纷双方对立关系、节省司法资源的同时会削弱刑罚的预防功能、损害社会民众的法制信心,对社会的发展及稳定产生一些消极作用或影响。刑事和解对社会的影响程度通常取决于刑事和解适用理由的公开透明性、适用结果的合情理性以及纠纷双方和解意愿在和解过程中的被尊重程度。因此,我国司法机关在加大对社会民众进行刑事和解宣传教育的同时,应注重刑事和解处理结果的合情理性,另外,我国立法机关也应尽快完善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立法。 相似文献
12.
裴艳 《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4(1):85-86,106
在当前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过程中,总是有一道让所有人觉得意欲避开不谈却又无法绕过的高压线,那就是刑事和解与当代刑法所必须具有的罪刑法定、罪刑均衡这两大基本原则是否有冲突。本文论述了刑事和解制度与刑罚基本原则的契合,为刑事和解制度的存存提供刑事实体法上的正当性理由。 相似文献
13.
在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基本内涵及特征等方面进行概述的基础上,分析刑事和解与刑法学的内在关系,结合中国刑事法治实践初步探析刑事和解制度在中国的建构。 相似文献
14.
张旭东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51-56
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新兴的犯罪处理模式,创生了一种新的利益争端解决方式,对于平抑社会冲突,实现被害人利益、犯罪人利益、公共利益三者之间的平衡保护具有特殊的价值。结合我国当前司法现状和基本国情,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在一些现有的法律制度中融入刑事和解制度基本的“恢复正义”的精神,有利于弥补我国刑事法律制度体系的不足,促进司法和谐。 相似文献
15.
恢复性司法理念下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綦通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4):92-97
国历史上和现代的刑事和解实践无法实现恢复性司法的目标。针对这一问题,运用历史考察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进行了梳理,对我国刑事和解与恢复性司法进行了比较。我国的刑事和解在适用模式、适用范围和结果方面与恢复性司法存在一定的差别。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应该以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为参照,在适用范围、和解结果等方面达到恢复性司法的目标。 相似文献
16.
刑事和解中的刑事责任问题是一个关系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能否顺利发展的基本问题。本文从我国刑事责任的基本理论入手,具体阐明了刑事责任是犯罪的必然后果,刑事和解以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必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刑事和解可以减轻刑事责任,进而影响到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甚至在一定情况下导致免除处罚的后果。 相似文献
17.
纪在霞 《南京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8(4):11-14
从刑事和解的含义、起源和特点入手,论述我国实行刑事和解制度的基础与必然。在对我国实行刑事和解制度设计构想方面,认为应根据刑事和解的本质,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和权力须受监督的精神,以促进被破坏社会关系的修复,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来科学设计刑事和解的具体制度规范。 相似文献
18.
叶芍 《湛江师范学院学报》2010,31(4):91-95
刑事和解是刑事司法改革的一种尝试,实践以来,凸显其效率功能,符合新时期司法的社会需求,同时在操作上社会民众对其亦存有不少质疑,但从司法效率、社会管理又普惠民生的角度来看,有值得探讨不断完善的价值,必须进一步确立科学的指导原则,规定案件的适用范围,明确适用条件,完善相关机制。 相似文献
19.
高长富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1(5):60-64
以刑法机理为标杆,丈量刑事和解制度存在之空间,认为刑事和解制度与刑法三大基本原则倡导刑罚公平正义、反对刑罚权滥用的精神相契合;系全面解读犯罪本质情形下的产物;属刑罚个别化、经济、谦抑、零刑罚、折扣刑罚等精神的大胆实践;打通了刑法与民法间的关节,填补了刑罚理论的罅隙,为刑法学研究与实践提供了新视野、新思路。 相似文献
20.
二审阶段刑事和解有双方理性因素增加、一审判决可作标杆、弥补一审错失的和解机会、保障被害人在二审程序的权利等优势与价值。检察机关在二审阶段开展刑事和解应当注意对全案情节的把握,保持中立性。目前《刑事诉讼法》对于二审阶段刑事和解规定的范围偏窄,给检察机关的阅卷期限过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