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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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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的经营风险无时不在.而实行经济性裁员.是企业应对经营风险的手段之一。经济性裁员.就是用人单位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改善生产经营状态,保护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生存能力,渡过暂时的难关。由于这种裁员是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既会影响到被裁减员工的基本生活.又会增加社会的失业率进而影响到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2.
简而言之,裁员是指用人单位集中辞退富余人员的行为.虽然大多数用人单位是因为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濒临破产等被迫为之,但员工并非只有无奈接受或任凭权益受损,而是照样有权说道说道. 无事先说明方案,被裁有权说"不" [案例]:祝福秀等27名员工所在公司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一年来出现连续亏损.2016年3月底,公司为扭转局面,决定调整经营方向,并裁减祝福秀等27名员工.为迅速落到实处,于是乎,公司在没有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裁员方案并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也没有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的情况下,一夜之间便突然宣布了裁员结果,并让全体被裁员工领取当月工资后立马走人.而祝福秀等觉得公司仍大有前途,希望能够留下.  相似文献   

3.
正咨询台:我是某企业集团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者。2014年2月我们从社会招聘了一位分厂的副厂长。到2014年7月因发现该招聘人员所提供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工作经历均系造假,根据上述情况我们撤销了他的副厂长职务,并解除劳动关系。该人员被辞退后,却要求公司支付其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并为其补办在岗期间的社会保险。请问,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拒绝上述要求  相似文献   

4.
孔令铿 《中国劳动》2002,(10):54-55
今年7月某杂志介绍了北京市的一个劳动争议案例:2002年2月陈某因不服因违反劳动纪律而被公司辞退的决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状告北京某移动科技发展公司,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仲裁委开庭审理认定:双方当事人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陈某确实有几次在没有经过领导同意的情况下离开工作岗位,并且认定陈某在去年11月5日到9日期间未经领导批准离开工作岗位属于旷工行为,被诉人以此为理由作出辞退陈某的决定没有违反<劳动法>.但是,针对公司所说的已经给予陈某书面辞退证明,双方各执一辞.虽然有公司书面的辞退证明和公司有关人员出具的已将书面辞退证明给予陈某的证明材料,但陈某说没有收到任何的书面辞退证明,辞退证明是公司事后补办的,当时公司是口头通知他的.  相似文献   

5.
【案情】原告王某原系被告H市某纺织厂工人。2018年10月18日,被告单位以王某“不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上班超过三天”为由作出违纪辞退通知书,并于次日通过保安将该通知书交给原告。原告对被告上述做法有异议,向H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后被告单位发现原告仍至被告单位员工宿舍浴室洗澡,便将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保安,要求保安不允许原告进入公司。保安将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公司门卫保安室办公桌上,同时在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上方还另粘贴一纸条,上面书写“特别提示同仁,此人已经被辞退,严禁再入厂区,各班密切留意,关注”。现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上述纸条也已被从办公桌上取下。  相似文献   

6.
<正>问:张某2000年从学校毕业,应聘到某电子科技公司从事车间管理工作。2013年3月,工厂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表示,公司效益开始滑坡,需要裁减一部分人员。公司将负责为这批被裁减的人员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裁减人员名单下发时,张某发现自己也成了其中一名。在职代会上,公司只表示将办理失业登?  相似文献   

7.
黑龙江农民工王雨山(化名)2005年到北京打工。2007年11月,他先是工资被拖欠,随后无故被辞退。王雨山将供职的北京中郎鼎辰商贸有限公司告到劳动仲裁委员会,这家公司竟说,王雨山是四川一家公司的员工,与本公司无劳动关系。  相似文献   

8.
劳动部1994年11月14日以劳部发〔1994〕447号公布了《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其中规定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时,有这样几种人是不能裁减的: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按规定,用人单位濒于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而用人单位有条件的,应为被裁减的人员提供培训和就业帮助。用人单位从裁减人员之日起,6个月内需要新招工人的,必须优先从本单位裁减的人员中录用,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录用人员的教量、时间、条件以及优先录用人员的情况。  相似文献   

9.
咨询台: 宋某原系某国有建筑公司1986年7月从泸县招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企业与当地劳动部门签有用工协议),其先后与建筑公司签订了几轮劳动合同,至1999年6月30日最后一轮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为其办理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同时结算了辞退生活费及相关费用。但随后宋某自愿留在公司继续工作,其间未曾中断。从2001年1月起每年公司与宋某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其间公司与集团下属的另外两家公司整合组建为新的公司,但宋某的劳动合同一直得以延续。  相似文献   

10.
<正>某公司员工文某,介绍向某到该公司工作(向某与文某是亲戚关系),向某隐匿其未满16周岁的真实年龄,持黄某的身份证到公司报名,被公司录用。后文某因与公司产生劳动纠纷,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公司招用童工,经劳动监察大队查实,向某为童工已被公司录用,公司知道向某为童工后当天就辞退了向某,向某在公司工作了17天。监察大队对公司使用童工向某该不该处罚产生了  相似文献   

11.
[案例]:蓝小姐因先兆流产,医院开具病假单在家卧床休息2个多月。但廖小姐所在某咨询公司却以该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人事管理规章制度》,请假未获单位批准就不来上班为由辞退了廖小姐。公司对廖小姐辞退该不该呢?近日,法院判决该咨询公司应恢复与廖小姐劳动关系,至法定顺延情形消失时止。  相似文献   

12.
刘畅 《中国劳动》2007,(2):37-39
对员工进行纪律管理是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处分违纪员工更是人事经理的一项基本职责。但是从劳动纪律的制定、执行,到员工违纪行为的认定、评估,直至对违纪员工的处罚乃至辞退,整个程序中有一个环节处理不当,就有可能引发一场诉讼。其中,企业败诉的案例不在少数。在劳动纪律的制定与违纪员工的处理中究竟会遇到哪些劳动法律问题?企业在具体操作时如何既能成功地对员工进行纪律管理,同时又可以避免将来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让我们先从下面这个案例谈起。李雄原是东兰公司的电气工程师,后公司发现李雄不能运用计算机CAD绘图,造成工期不能准时完成,认为他不能胜任研发工作,于是决定将其调到维修部门从事一些低水平的工作。但李雄拒不服从公司的安排,继续到研发部上班,始终没有去维修部门报到。公司认为李雄接到调动通知后不到岗位报到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纪律,于是通知李雄,称公司认为其擅自离职,严重违反公司纪律,现将其辞退。李雄对公司的决定不服,认为公司突然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于是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公司的辞退决定。仲裁审理后认为,公司虽然可以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予以调整岗位,但在李雄拒绝调岗后,公司仍然继续允许其在原岗位工作。在公司作出辞退决定之前,李雄未缺勤一天。公司制度中也没有不服从调动作为严重违纪予以辞退的规定,因此公司辞退李雄依据不足,裁定撤销。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撤销辞退决定,李雄到维修部工作。  相似文献   

13.
从一个劳动争议案例说起。张某于2007年2月15日向某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张某述称:本人于2000年1月1日进某机电公司工作,2007年2月15日被公司无故辞退。为此,要求公司按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10010元。张某还提供了一份由用人单位出具落  相似文献   

14.
《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减人员。这一规定宣告在我国允许经济性裁员,毫无疑义是一个重大的改革。近年来,我们力求破除固定工制度,实行了过失性辞退职工和非过失性辞退职工制度。辞退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职工,属于过失性辞退;辞退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职工,辞退不能胜任工作且培训、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  相似文献   

15.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社会上出现了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一是劳动关系转换较多。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社会保险、加班费、安全保护和终止合同的补偿等责任,有的用人单位将原职工的劳动关系改变为劳务派遣关系,将保安、司机、门卫等岗位聘用的人员予以辞退,转为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派遣工,将劳动关系转为劳务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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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劳动法律法规日臻完善,不难发现有的企业在处理违纪职工时,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草率从事。有的企业处理违纪职工不与职工见面,不与职工谈话,不通知职工到场,更没有允许职工申辩。单方面草率处理。二、证据不充分。有的单位在处理违纪职工时,不直接调查当事人,而仅仅是根据调查旁证材料制作谈话记录。当事人既没签字,更没有加盖印章。有的往往一人取证,一锤定音。三、运用法规不当。主要表现在一些企业对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合同、自动离职等的适用范围不了解,不能正确运用法律法规,出现了混淆使用的情况,使受处理的职工不服。四、超出范围。对职工不交股金、风险金、保证金、建房集资款等,也不问青红皂白地给予除名、辞退。  相似文献   

17.
<正>案情简介王某,男,于2013年3月21日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王某述称因与某公司总经理李某系"发小",故于2010年10月15日进入某公司,任办公室主任一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1月,公司更换了总经理,2月1日,公司即免去其办公室主任职务并告知其已被辞退。王某认为,公司解除其劳动关系无任何正当理由,故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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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无线电厂职工队伍原近3000人裁减为目前的1800人,被裁减的职工中,除极少数因劳动纪律性极差等原因被除名外,其余的有权选择辞职、调动,"一次性买断工龄"或"离岗退养",选择期限为半年。现有330多  相似文献   

19.
李小彤 《劳动世界》2016,(25):56-56
近期,媒体报道的一些用人单位发生的“奇葩”解雇事件引起人们的关注:一位劳动者因晚上加班后忘记关台灯被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负责人称其工作地点为文物保护单位,该劳动者的行为,给单位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贵阳市某体检中心员工小陈遭辞退,理由竟然是因为她“爱穿男装,形象与公司要求不符合”。浙江省某化纤公司员工张某在休息日自行来单位上班,被公司以违规出勤,事后又不服从公司处罚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最终,双方引起劳动争议,张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相似文献   

20.
李娜是川中石油天然气开发公司的一名员工。1996年6月,公司与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明确是工人岗位。2006年8月,李娜参加了公司组织的机关管理人员竞聘,被聘为所属博力公司的"综合干事"。2010年11月,李娜收到了公司发来的《员工退休通知》,认定她是工人岗位,应于2010年11月1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50周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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