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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雪华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9,(1)
量才授职,考核官吏,是提高统治效能、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重要环节。我国历代封建王朝对官吏的考核都十分重视。西周时,《尚书·尧典》已有“周制,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之说。战国时期,随着封建官僚制度的确立,正式建立起“上计”考绩制度:年终,官吏向国君汇报工作,国君以赋税的征办为主要内容,考核官吏的勤惰政绩。此后,历代都有一套考核官吏的制度。秦、汉发展了 相似文献
2.
宋代官吏回避法述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苗书梅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1,(1)
回避法是我国封建社会历代统治者在总结统治经验的过程中为了澄清吏治、减少腐败现象、加强中央集权、巩固封建统治而逐步确立和完备起来的一种任官原则,主要包括亲属回避和地区回避两个方面。宋朝是我国封建社会经济大发展的时期,其政治制度方面也创立发展了一些值得借鉴的历史遗产,回避法即是其中之一。宋代回避法的完备及其执行的严格程度大大超过以往任何朝代,这在防止官员利用亲戚关系结成官僚集团,防止在地方官结帮拉派 相似文献
3.
宋代提举官创置于太宗淳化年间,真宗景德至英宗治平年间不断增多,王安石变法时期形成制度并有了较大发展,哲宗元符至徽宗政和年间专职提举官增多,南宋时期由于战争的因素,出现了军职提举官。宋代上自宰相府下至地方统治机构及军政、宫观岳庙等设置提举官者甚多,提举官的职能几乎涉及到行政管理的方方面面,给传统的行政体制注入了新的活力,特别是专职提举官,容易责其成效,不仅在宋代行政制度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对后世的行政制度也产生了深远影响,如淤田司提举官在熙宁七年督责变盐碱地为良田5600余顷,徽宗崇宁年间的提举学事官开明清时期提督学政之先河 相似文献
4.
苗书梅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5,(3)
论宋代的权摄官苗书梅宋朝建立后,鉴于唐末五代君弱臣强、内轻外重、割据混战、王朝短祚的教训,在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方面围绕着如何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而进行。其主要手段是,由宰相府和吏部各铨选机构集中考校和差注全国各级官员,皇帝直接任免在京中央主要官府的高... 相似文献
5.
李换平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0(6):38-41
由于种种原因,宋代有些县中缺乏县令,而由摄官代行县政。其中有一县中不设置县令处,县丞、主簿、县尉、监当官、馆阁及立朝知名人士兼摄县令;有广南难觅正官处吏人的权摄;有县令被按核,临时选官代行县政;有战争年代军人占据县阙;有从临县选差县佐官权摄。宋代士大夫对摄官多抱否定态度,尤其对吏人权摄。但由于现实的需要,摄官在宋代并未完全废除。 相似文献
6.
王贤斌 《昭乌达蒙族师专学报》2008,(7):14-18
宋代防范官吏贪赃的制度比较健全,主要包括事前的预防、事中的控制以及事后的监督等,构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防范贪赃制度体系。这些制度对今天的反腐倡廉仍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7.
8.
姜锡东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2,(3)
两宋时期,商业空前繁荣。坊市制的打破,城镇经济的发展,货币业的飞跃,商税的激增,区域市场的形成,是其突出标志。此外,商业内部经营方式的发展也不可忽视。在商业落后的时期和地区,商业经营方式一定是落后而单调的。同样道理。商业发达,其经营方式也一定先进而又丰富多彩。所以,探讨宋代官私商业经营方式,对于全面认识宋代商业的发展状况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更重要的是,总结历史上商业的经营方式和经验教训,对我国今天商业经营体制和经营方式的改革也不无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9.
赵俊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7,(4)
西北师范大学文学院硕士研究生陈武强在《宋代蕃官管理法》来稿中指出:蕃官是宋政府在少数民族地区任命的地方长官,对于维护边区社会稳定和实施国家军政方略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蕃官与内地行政长官和少数民族地区汉族职官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其具有较大的自治性。但同时,政府又制定和颁布了许多管理和约束蕃官的条令,对其在授职名、品位、承袭和与汉官地位等方面严格管理,一方面为了将蕃官机制纳入统一的封建国家统治机制之下,便于监控和管理,使之为朝廷效力,而另一方面则是保持汉蕃有别,所谓“尊中国别异类”。这种“既利用又约束”的严重… 相似文献
10.
王永贞 《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1,(2)
公元960年,宋大祖赵匡胤发动陈桥兵变,夺取了后周政权,建立了宋朝。宋朝建立后,宋太祖曾召问赵普:“自唐季以来十数年,帝王凡易八姓,战斗不息,生民涂地,其故何也?吾欲息天下之兵,为国家计长久,其道何如?”赵普对曰:“此非他 相似文献
11.
徐东升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2(3):119-122
宋代官营船场的建立受自然条件以及政治、经济、军事等因素的影响,形成官营船场北少南多的分布格局.船场的运作从船场建立、物料和经费筹措、人员配置到生产任务的完成,形成由皇帝、中央机构、主管机构、州县、监官组成的自上而下的垂直管理体制,并且分布在地方的其他机构对主管机构具有监督职能,形成一套比较健全的机制. 相似文献
12.
洪学伙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4)
腐败不仅是困扰我们今天的社会问题,也是中国两千年封建社会的痼疾。尽管封建社会不可能从根本上清除腐败,但绝大数统治者对吏治都相当重视,以重法惩治贪官污吏。官吏以权谋私是导致封建社会吏治腐败的根本原因。而官吏经商谋利又是官吏以权谋私的重要方面。唐代打击官吏经商谋利的法律规定比较严密,主要从禁止官吏兼业、惩治官吏偶儿买卖谋取剩利、限制和打击官吏家属经商谋利三个方面来打击官吏经商谋利,防止官吏以权谋私 相似文献
13.
姜密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4):121-128
"官田"发展至宋代,出现了一些新的特征,其中"系官田产"特定称谓的产生有其一定的原因。宋代"系官田产"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是指常平司、转运司及州县管辖的部分"官田";广义则近于"官田"。 相似文献
14.
《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3,(3)
中国古代防治官吏犯赃的章法历代各异。但相比之下,宋代的措施更具有“文治”的特点,即不是仅依恃严刑酷法的威吓,而是通过加强制度建设,着重预防、进行综合治理的方法来防治犯罪。 一 官吏犯赃的途径很多,但论其要者,则有三种:侵吞公有钱物;行政、经济管理活动中侵渔他人财物,接受贿赂。宋代统治者在三百余年惩治官吏犯赃的历程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建立起较为严密的预防制度。 相似文献
15.
受魏晋南北朝士族文化的影响,唐代在官职设置上有清、浊之分,以清官为贵。安史之乱以后,相当一部分幕府武将会被授予一个或数个属于清官范畴的文官头衔。这种现象在唐朝中后期十分普遍。一方面,唐朝中后期,幕府武将业已成为一个重要群体。由于专门用作奖酬军功的勋官日益低贱,已失去了原有的作用,因此唐朝政府不得不拿出一些清贵的文职官衔授予幕府武将,代替勋官用以奖酬军功、安抚人心。这种现象的出现,实际上体现了中央对地方的绥靖,是唐朝政府对地方控制力削弱情况下的一种安抚措施。另一方面,由于在藩镇的人事任免上,节度使可自辟僚属,使得一些幕府僚佐与唐朝政府之间出现了某种程度上的脱节。因此将中央的文职官衔广泛授予各个藩镇的幕府僚佐,使原本游离于唐朝政府之外的幕府官僚被纳入到了唐朝统一的职官体系中,在唐朝政府与幕府官僚之间建立起了一种名义上的隶属关系,在形式上保证了国家的统一。 相似文献
16.
正北宋嘉祐二年,大文豪欧阳修与端明殿学士韩子华、翰林学土王禹玉、侍读学士范景仁、龙图阁学士梅公仪共同主持礼部科举选士。宋代科举殿试前,所有出卷的试官要入学士院,并封锁内外门户,以防作弊。在那次锁院的五十天里,欧阳修等几位文人雅士同居一处,并得以闲暇,于是相互作诗唱和,写下了古诗、律诗等一百七十多首,编集成三卷。在这几人中间,王禹玉是欧阳修 相似文献
17.
刘辉 《南京中医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2(4):282-286
宋代官药局建立于北宋熙宁九年(1076),北宋末废罢,南宋绍兴六年(1136)重建。两宋官药局在建立之初均隶属太医局,北宋徽宗崇宁二年(1103)改隶太府寺,南宋则是在绍兴十八年(1148)或绍兴二十一年(1151)左右改隶太府寺。这种隶属关系的改变既是官药局规模扩大后的现实需求,也是官药局由社会福利性机构向盈利性机构转变的结果。官药局隶属关系的改变是官方医疗机构医药分业的开始,继而进一步推动了民间的医药分业。 相似文献
18.
宋代监司包括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它们是路、州、县地方行政管理体系的最高层,处于中央与地方连接点的特殊位置。监司官员在对地方监管过程中,广泛参与司法事务,在立法、司法、法律宣传和教育等领域都作出了卓越的贡献,是宋代法律文明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监司向中央奏报在地方司法审判、监察中发现的问题,有利于弥补宋朝法典的缺陷,完善法律体系。特别是在宋代各阶层普遍重视法律、重视证据的时代背景下,监司官员在司法检验领域作出一系列的创新成就,创立《检验格目》、尸检《正背人形图》等新规范,撰写出了《洗冤集录》这样世界最早的科学严谨的法医学著作,涌现出了宋慈、郑兴裔这样著名的司法官员,为宋代的法律制度达到中国封建社会法制高峰期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对后世也产生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19.
林红 《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9(2):73-76
孀妇在中国历史上摆脱不了“男尊女卑。的社会定位,但并不意味着她们被剥夺了一切权利,相反,她们享有一定的权利,尤其在宋代,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孀妇的权益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和彰扬。同时,儒家大力提倡‘哮遭’对寡妇的权益也产生了一定的正面影响。 相似文献
20.
李敏昌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23(2):65-67
宋代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生活较前代均发生了重大变化 ,这些变化在宋代的法律制度中均有了新的反映 ,使得宋代的法律制度较前代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 ,具体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立法浩繁 ,以敕代律 ;皇帝直接加强了对法律的干预 ;民事立法增多 ,初步改变了中华法重刑法轻民法的特点 ;重视证据 ,对口供的采信度加强了制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