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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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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解决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的前提是积极调动各方主体的能动作用,而促使各方主体协作的关键在于妥善分配所得利益。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关系复杂且利益往来密集,需要社会多方共同保护,特别是通过法律制度确立。文章以惠益分享机制为切入点,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各方主体利益进行分析,归结了惠益分享机制平衡各方主体利益的基本原则与制度,找到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利益博弈的根源,并在此基础上建构了完善的惠益分享机制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2.
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尚缺乏体系化的立法和精细的制度设计,2011年出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仅侧重对传统文化资源的公法保护;现代知识产权法中对权利主体、内容和保护期的要求以及来自“公共领域”理论的限制,压缩了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知识产权进行立法的空间;超越传统的知识产权法理论和权利框架,创新性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权进行知识产权立法,将加速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进程。  相似文献   

3.
千百年来,华夏各族人民创造了极其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民族历代人民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保护目标,必须切实尊重并保障非遗知识产权主体权利,构建科学、规范、理性的利益分享机制,从健全国内法制、明确主体责任及权利、发挥传承人引领作用、实现代际公平等措施入手,做到科学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一致性,遵循文化遗产保护规律,为弘扬民族文化、增进民族认同、促进民族和谐发展奠定文化基础。  相似文献   

4.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的民族特性和民族精神的重要载体,它可分为以大脑为载体和以物质为载体两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着丰富的权利价值和人文精神,体现了一个民族或国家独特的自然观、宇宙观和社会观,因而与一个民族或国家的历史和未来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由于我国立法特别是刑事立法的缺失,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十分严重。为了匡正严重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遏制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现象的蔓延,必须检讨我国有关刑事立法的疏漏,完善我国刑法抗制犯罪的机能。  相似文献   

5.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学术研究,近几年奉行权利建构模式,目前形成了独立的私权、知识产权和特殊知识产权三种不同进路。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存在权利的保护问题,亦存在利益保护问题。忽视利益的保护或者将利益与权利不加区分地均作为权利予以保护,都是有巨大缺陷的做法。单纯的权利建构模式引发了学术界内部的反思,也在司法实践中受到挑战。侵权法对权利和利益给予强弱不同保护的学术思路和司法实践,可以弥补非物质文化遗产私法保护体系上的缺憾。应在解释论的角度上,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构起区分权利与利益,并给予不同程度保护的侵权法体系,以平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权利创设与创造自由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6.
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为沿线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带来机遇与挑战,但中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方面还不健全,通过对中国西北和西南9省市区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梳理分析,结合国际上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保护经验进行研究。研究认为,应转变立法理念,由政府本位转为社会本位,加强私权保护机制;对文化资源向文化资产的转化进行探讨,在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上形成可持续、兼具文化与经济效益的利益共享化价值;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属性,在赋予传承人知识产权的同时还应赋予不同的权利范围,均衡处理社区与群体之间、公众与传承人之间的利益诉求;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许可制度,明确传承人在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利用发展文化产业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共赢;加大政府、企业、公共组织的基金投入力度,多渠道筹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资金;完善传承人权利救济机制,构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益保护基金、公益诉讼等特殊法律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7.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行法律框架中,国际公约、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具有不同的优势和作用.民族自治立法是我国地方立法的特殊形式,对保护和传承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珍贵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极具针对性和天然优势,易于形成利用特色立法制度调整和规范特有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双特契合"的最优效果.  相似文献   

8.
文化教育传承的一元与多元、统一与差异的关系的实质是民族文化平等问题。西方近现代法律以文化普遍主义为基础,以个人尊严为价值,以自由主义无差异平等为前提,以无差别化的个人权利和文化同质化包容民族文化差异,否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自治权,导致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断裂。从文化哲学分析,文化认同理论、文化承认理论、文化差别权利理论、文化多样性理论为具有保障文化人格尊严及文化平等、正义、包容、差异价值功能和文化延续,传承、创新的工具功能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自治权提供正当性论证。  相似文献   

9.
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的确定是法律保护中的难题,理论研究与立法实践均未形成统一的方案。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不同学说的评析,依据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成和传承的客观规律、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及我国的司法实践,提出应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群体与传承人二元权利主体模式。借鉴物权法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理论,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分所有权理论,即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精神权利由来源群体共有,传承人对其所持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利,对其基于所持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自我创新的智力成果享有知识产权。  相似文献   

10.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私权保护模式的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内外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以公权力适度干预,帮助改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另一类则是设立私权加以保护,比如以知识产权或者特别权利的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支配权赋予特定的民事主体。比较两种保护模式可以发现,私权保护模式不仅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弘扬和发展,而且与我国的长期利益相悖。同时,将作为私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的内容仅仅限定为一种人格权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相似文献   

11.
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权利是一种特殊性质的权利.对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权利类别、权利性质的探究有助于整个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制度的正确构建.本文从国际人权法的角度对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权利的公权性质进行探讨,认为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权利实质上反映的是一个民族或族群的文化自决权、发展权及少数人权利等基本人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权利应建立以公法保护为主、私法保护为辅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12.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迫切性与法律的滞后性矛盾十分突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民族性、传承性、区域性和变异性的特点,由此带来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难点。现在各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行政法保护模式和知识产权法保护模式两种,我国已有行政立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规制,为完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进行版权保护。  相似文献   

13.
"汤瓶八诊"系列案反映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知识产权制度在理论与现实上存在着紧张关系.这种紧张关系是由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法制不健全和不完善而导致的,它主要体现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在处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知识产权问题时存在观点、思路差异."汤瓶八诊"系列案亦反映出我国亟须明确和厘清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否拥有私权利、知识产权制度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角色等问题.通过修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等有关知识产权条款,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拥有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私权利及其他权利类型,改良知识产权权利及创新知识产权制度,将在某种程度上缓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紧张关系.  相似文献   

14.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在现阶段不具备取得实效的条件,仍需对其进行单项分类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现行学科分类及保护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给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实践带来了较大困难,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法律角度进行重新分类有利于法律保护。法律视阈下应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状态和濒危程度为标准对其进行分类,并通过国家立法干预以及市场调节的方式进行相应的保护。  相似文献   

15.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是相互影响、相互联系的,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开发有利于增强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播与影响力。然而,部分地区因操作不当、观念错误等因素,造成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真性的破坏。以鄂西土家族为例,通过对非遗保护与开发两者互动关系的探究,为更好地保护与开发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6.
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中的协调机制,应合理解决原住民与开发者之间的权利冲突。原住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既包括精神权利,也包括经济权利,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者对其仅享有经济权利。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中的权利冲突解决机制,应以精神权利和在先权利优先为原则,并在立法、行政与司法层面上分别予以贯彻落实。  相似文献   

17.
目前,学术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开发、抢救研究成果颇多,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研究却鲜为少见.本文阐述在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以及现代化进程对少数民族生活、观念、价值取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影响的基础上,重点论述如何在少数民族现代化进程中有效传承其非物质文化遗产.  相似文献   

18.
人口较少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既要刚性立法予以指导和控制,也需关注维系、嵌入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民族心理、民族认同等,通过自组织规则的补正功能,在人口较少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做到“刚柔并济”。相关立法对人口较少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贡献应体现在保护的法律理念、法定范畴的本土化、法律机制的整体构建、单项遗产及类型遗产立法等方面。自组织规则通过调动和发挥自组织优势,加快人口较少民族族群的自治立法,唤起并强化这种民俗团体共同的“归属感”及“主人翁”意识,以自觉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传承与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19.
作为新的知识产权,地理标志在自然因素与人文因素相结合、主体不确定性、权利不可转让性、权利永久性等方面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高度契合,因而能够突破传统知识产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障碍,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发展。从制度层面上讲,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理标志保护可以采用商标法或专门法模式,并体现出权利共有性、权力分享性、地域限制性等法律特性。从实践层面上讲,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理标志保护有一定的发展,但在直接保护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可望在将来克服差距、取得较大发展。  相似文献   

20.
城市化进程中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城市化的冲击之下,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消失、消亡,遭到毁弃、随意滥用和过度开发。法律作为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手段,在实践中却没有很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种情况在很大程度上根源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立法、执法建设落后于社会发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以致法律保护还不能应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紧迫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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