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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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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抗诉权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一项重要权能,该项权力体现着检察机关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具有诉讼监督的属性.与抗诉权密切相关的是刑事审级制度尤其是二审制度.两大法系国家在二审制度的规定上有较大的差异,由此决定了其抗诉权设置的不同.检察机关上诉权的规定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博弈的结果,各国应结合各自实际和诉讼传统,对检察机关的上诉权作出规定.我国检察机关的抗诉权与两大法系国家相比有自己的鲜明特色,但从现代法治的要求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来看,我国检察机关的抗诉权配置并不完善,还存在诸多缺陷,有必要进行优化配置.  相似文献   

2.
徐文艾 《学术界》2006,(6):43-60
检察处分权是检察机关在刑事和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对某一事项在事实上和法律上进行处置并对该事项的处理可以作出最终决定的权力,为检察机关所专有。检察处分权分为实体性检察处分权和程序性检察处分权。实体性检察处分权包括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权、批准或决定逮捕权、对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权、起诉权;程序性检察处分权主要体现为刑事、民事及行政案件抗诉权。鉴于国内检察处分权履行的现状和国际检察处分权的发展趋势,我国的检察处分权亟待加强。  相似文献   

3.
前苏联时期,检察机关可以毫无期限和案件范围的限制而提出抗诉.而今在司法独立和当事人处分主义的影响下,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权能逐渐受到限制,检察机关只能对其参加一审程序的案件提出抗诉.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民事抗诉制度不断进行改革,如何完善和协调检察院和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关系,已成为民事抗诉制度改革中不可回避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刑事抗诉的现实困境及其本质属性思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传统的重要法律监督形式,刑事抗诉被寄予厚望:维护刑事审判的公正。然而司法实践中不尽如人意的刑事抗诉效果却使这种监督处于次要地位,过高的期盼与过低的作用表明刑事抗诉面临着现实困境。导致刑事抗诉陷入困境的原因既在于刑事立法本身的缺陷,又在于行政化色彩浓厚的案件裁判机制、法外因素等刑事司法现实。与其一味地强调刑事抗诉的法律监督属性,不如使其回归刑事诉权的本原,将刑事抗诉权与被告人的上诉权、申诉权平等看待,从而使其符合控辩均衡、程序正义的刑事诉讼法理。  相似文献   

5.
谈民事行政检察权的配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行政检察是当前司法机关和学术界十分关注的问题,观点甚多.有的主张进一步细化和完备现行抗诉制度,使之具体化、可操作;有的主张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权,以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保护;有的倡导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支持起诉、督促起诉等工作,以保护同有资产不受侵害;还有的认为,在民事裁判执行工作方面,检察机关应当予以介入和监督.当然,也有个别的主张检察权作为公权力无须或不应赋予抗诉权等从根本上质疑或反对的观点.  相似文献   

6.
刑事审判检察监督既具有诉讼意义上的诉讼监督和宪政制度意义上的权力制约性的法律监督双重属性。现行刑事审判检察监督制度改革的基本路径是:公诉人行使控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以诉权监督审判权,监督的方式限于刑事审判程序内不正确的定罪、量刑以及严重的程序违法的抗诉;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派员参与刑事审判,行使宪政价值的检察监督权。  相似文献   

7.
刑事和解基本问题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和解作为目前我国司法制度变革的热点问题之一,受到广泛的关注。刑事和解与我国检察机关公诉权的行使、公民自诉权的行使没有冲突。它作为一种去刑化的犯罪案件解决方案与我们对犯罪本质的认识具有一致性,完全可以在罪刑法定的原则下构建相应的制度。不应从犯罪类型的角度来划定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刑事和解过程中也应强调个人法益、社会法益和国家法益的协调,应建立当事人及其家属积极参与的刑事案件解决制度。  相似文献   

8.
作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顶层设计的“审判中心”制度,尽管在内涵界定上尚未形成统一认识,但其通过庭审实质化实现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的精准掌控,从而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利成为学界共识。然而,我国当前较低的二审开庭率相对弱化了被追诉人的辩护权。不少国家已确立了二审开庭原则,这种将法律审与事实审相结合的庭审实质化方式,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鉴于此,我国有必要对刑事二审庭审程序进行优化:宏观方面——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原则;中观方面——建立二审“以开庭为原则,以不开庭为例外”的制度;微观方面——制定二审开庭的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9.
《宪法》第129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进行深入研究,无论是对完善监督制度,还是对加强法律监督实践,都具有重要的意义.1 法律监督权是公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法律监督权力设置问题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现实问题.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产生,为制约行政权和审判权的滥用,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抗诉权是检察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目前法律监督权中最重要的权力之一.为了有助于全面了解抗诉权的实质,我们以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为例,将抗诉权和上诉权的立法作一比较.  相似文献   

10.
杨德文 《兰州学刊》2011,(8):208-210
我国刑事诉讼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二审对纠正一审程序中的事实和法律方面的错误,保障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防止无罪的人受到错误追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文章从我国刑事二审审理方式及主要观点和我国刑事二审审理方式存在的问题两个方面着手分析我国刑事二审审理方式,以期找得到我国刑事二审审理方式的改革之道。我国司法实践在大多数情况下都采用不开庭的审理方式进行的,这种现状极大地阻碍了刑事诉讼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实现。二审开庭审理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普遍做法,但是笔者认为在我国刑事二审的审理方式上,应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我国“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的立法宗旨。  相似文献   

11.
依我国现行司法制度 ,民事抗诉制度与法官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并不矛盾 ,民事抗诉监督的不是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使 ,而是监督法院审判权的行使 ,无损法院的终审权。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监督的对象应由实体问题转向程序问题、由判决结果转向审理过程 ,具体的监督对象应是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12.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案件的抗诉应向哪一级法院提出,由哪一级法院再审?民事诉讼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认识不一.有的人认为,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民事案件,应当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即原来是一审法院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向原一审法院提出抗诉,原来是二审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原来第二审法院提出抗诉.这是不对的,是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民事案件,应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并由其同级人民法院再审.  相似文献   

13.
张斌 《学术探索》2012,(12):43-47
针对我国刑事二审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发回重审的制度而言,通过反思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应树立无罪推定原则为中心,以取消"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规定,直接改判"事实不清"的案件和限制发回重审的次数为策略,构建我国的刑事二审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制度。  相似文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监督从完整意义上讲应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具体表现为: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参加已经开始的诉讼;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抗诉这样三种形式。但民诉法除以第18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具有抗诉权外,其它无任何具体规定。从性质上来说,抗诉监督只是一种事后监督形式。显然,仅仅依靠抗诉监督是很难发现民事审判中的违法现象的,也不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不利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笔者认为:允许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和参加已经开始的诉讼,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进行有效监督,是健全我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相似文献   

15.
在民事诉讼中,民事抗诉权在制约审判权,对当事人权利进行救济,维护司法公正和促进法制统一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任何权力都有被滥用和自我扩张的属性,民事抗诉权也不例外。民事抗诉权在运行过程中,存在权力寻租,死磕审判权,以及违法启动抗诉程序等诸多问题。通过强化检察官的客观义务,落实歉抑性原则和建立错误抗诉问责制度,实现对民事抗诉权的制约,以保障民事抗诉权的正当行使。  相似文献   

16.
管辖是进行刑事诉讼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相比,刑事诉讼更具有复杂性.刑事管辖不仅涉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受理刑事案件的分工,还涉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职能管辖问题.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主要存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的职能管辖冲突,以及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之间的职能管辖冲突.解决刑事诉讼职能管辖冲突可以通过立法的途径,以检察机关行使立案监督权、机动管辖权或者被害人行使刑事自诉权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17.
刘少军 《学术界》2012,(9):73-85,286
我国2012年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对我国刑事审判程序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革与完善.此种修改凸显了尊重诉讼规律、回应现实问题、契合时代发展、体现刑事政策的鲜明特色.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其对我国刑事审判程序的改革与完善发挥着导向与规范的作用.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视角,审视新刑事诉讼法在审判程序方面的改革,指出其进步之处与缺陷所在,对于我国刑事审判程序的进一步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此次我国刑事审判程序的改革主要从审判程序的设置、审判对象、证据制度、二审程序与再审程序等方面突出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与要求.  相似文献   

18.
目前,我国刑事司法对弱势群体被害人的保护制度还基本处于被遗忘的角落,突出表现就是特殊保护制度设置少而单一,保护对象是妇女、未成年人和部分生活贫困者而没有及于其他弱势群体.在对弱势群体被害人设立特殊保护制度时,应该在知情权、参与刑事诉讼中的受保护权、获得侵害人赔偿和国家补偿权、获得法律援助权等方面都有所体现.  相似文献   

19.
刑罚个别化是刑罚制度的一项原则,也是现代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是刑罚现代化的重要内容.行使求刑权的检察机关在决定是否起诉时应贯彻这一原则.我国现有的不起诉制度没有充分体现刑罚个别化原则,已经不适应刑罚观念的发展.我国的不起诉制度从刑事政策的角度,一是应扩大酌定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二是设立暂缓起诉制度,以使其与刑事实体理论的发展相适应.  相似文献   

20.
我国的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在理念、具体程序设计上存在不足,在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再审制度时应在刑事诉讼法"总则"中引入一事不再理原则,区分对被告人有利的再审和对被告人不利的再审,取消法院再审主动启动权,将检察院再审抗诉纳入司法审查范围,赋予当事人再审申请人地位,提高再审的审级,细化再审理由,使再审案件在没有法律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的情形下公开开庭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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