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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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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宋熙宁、元丰时期,以王安石为代表的变法派进行了以"富国"、"强兵"为主要目标的著名的改革运动.提点刑狱司这一宋代重要的路级司法、监察机构与此次变法关系密切.在王安石变法时期,改革者对提刑司相关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如降低提刑官的选任标准、严格考核制度、配备属官、增加武臣提刑等,使之更符合新法的需要.与此同时,改革中最重要的"富国"、"强兵"等职能在提刑司等地方政府身上得到明显增加.从这场著名的变法运动可以看出,提点刑狱司作为宋朝地方统治体系中最重要的"司法、监察官",在北宋中期王安石变法中角色发生明显的转型,司法之外的财政、军事职能得到显著增强.这种"多面手"的角色转型适应了改革的需求,为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改革措施的推行和地方社会的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相似文献   

2.
中国自古以农立国,管理农业是国家的基本职能之一。宋朝统治者对农业相当重视,从中央到地方一系列机构均负有农业管理的职能。中央农业管理机构方面,在元丰官制改革之前主要为三司,在此之后主要为户部、工部、都水监、司农业寺。宋朝地方实行州、县二级行政机构。在州县二级地方机构中,负责农业管理的主要官员为知州和通判、知县(县令)与县丞。路级监司如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与安抚司亦负有农业的职责,此为宋代农业管理机构不同于前代的显著特点之一。  相似文献   

3.
北宋建立后为了加强对地方的控制,改变唐末以来地方权力过大的现状,对地方体制进行了变动。逐步取消节度使的财政、军事、司法权力,同时在地方采取中央派出机构来管理地方的模式,将全国划分为若干路,形成了以转运使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安抚使司为主的路级机构,除安抚使由所在路的首州知州兼任外,其他三司号称"监司",作为中央的派出机构,代表中央管理地方,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在中国地方行政机构从二级制向三级制的转变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相似文献   

4.
宋代监司包括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它们是路、州、县地方行政管理体系的最高层,处于中央与地方连接点的特殊位置。监司官员在对地方监管过程中,广泛参与司法事务,在立法、司法、法律宣传和教育等领域都作出了卓越的贡献,是宋代法律文明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监司向中央奏报在地方司法审判、监察中发现的问题,有利于弥补宋朝法典的缺陷,完善法律体系。特别是在宋代各阶层普遍重视法律、重视证据的时代背景下,监司官员在司法检验领域作出一系列的创新成就,创立《检验格目》、尸检《正背人形图》等新规范,撰写出了《洗冤集录》这样世界最早的科学严谨的法医学著作,涌现出了宋慈、郑兴裔这样著名的司法官员,为宋代的法律制度达到中国封建社会法制高峰期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对后世也产生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5.
宋代开封府界提刑司是在宋哲宗元祐初年,朝廷废除了府界提举常平司的背景下,为防范府界提点官大权独揽、侵占常平钱物而设立的.开封府界提刑与开封府界提点诸县镇并非"同官而异名".宋代开封府界提刑司设立后,主要掌管常平钱物、灾害赈救、刑狱审判、盗贼缉捕等事务.它的设立,有效地分担了府界提点官的负担,加强了对开封府周边地区的治理.其对宋徽宗、宋钦宗朝乃至南宋初京畿路提刑司的复置也具有深远的历史影响.  相似文献   

6.
按察使作为一种职官出现在唐朝,唐代按察使主巡察。宋代按察使分路按察刑狱,职能由行政监察延伸到司法按劾领域。元代改按察使为肃政廉访使,进一步加强其监察职能,同时大大扩展了其他职能。明代按察使为行省主官,分管司法。清代按察使仍然主管司法,但逐渐沦为督抚的属官,职责日渐庞杂。清末新政中改按察使为提法使,实现司法审判与司法行政的分离,促进了提法使职掌的单一化,符合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历史发展趋势。随着清朝灭亡,按察使制度随之消亡。  相似文献   

7.
一 《上仁宗皇帝言事书》,又称《上仁宗皇帝万言书》,是王安石在嘉祐三年(公元一○五八年),任提点江东刑狱返京述职时,写给宋仁宗赵祯的上书。但  相似文献   

8.
经过汉初七十余年的文化复兴及文化整合,至西汉中期,儒家法律文化占据了法律文化的主导及主流地位,儒家法律文化深刻地影响了汉代法制的各个环节.儒家法律文化对汉代司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郡县官吏司法的儒家化方面.两汉郡县官吏在儒家伦理法观念、"无讼"观、"身正令行"观、德刑观及"恤刑"观的影响下形成了"春秋决狱"、综合治理、道德感化、调处息讼及"哀矜折狱"的司法之风.两汉郡县官吏司法的儒家化影响中国古代儒家化的司法传统及司法制度的形成.  相似文献   

9.
宋朝中央政府的司法机构由大理寺、刑部(审刑院)和御史台三个机关组成,地方的司法工作由州县的行政长官兼任。宋代建立了比较均衡的法政体制,在司法审判中充分体现了分权制衡的原则,所实行的鞫谳分司、录问与翻异别勘、皇帝决狱、宰相参与司法等制度,都起到了慎刑的作用;在这样的体制下,再复杂的案件也能得到妥善处理。但司法与行政不分,行政长官参与司法,在北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体制下,必然最终使得司法沦为行政的奴婢,成为政治斗争的工具。  相似文献   

10.
淳熙三年(公元1176年),辛弃疾任江西提点刑狱,驻节赣州。他途经造口,回顾四十年前金兵南侵,沿赣江追隆佑太后至造口,沿途杀戮的悲惨情景,写下了这首传颂千古的小令。  相似文献   

11.
中国古代有慎刑慎狱的法文化传统,这一法文化传统经历了理论奠基、宏观立论、付诸司法实践之漫长的流变历程,贯彻始终的则是明德慎刑的理念。本文试图在梳理慎刑理论演变发展之过程的基础上,对慎刑与重德缘何能达成共识,作出法文化学的解析。  相似文献   

12.
作为晚清维新运动中具有强烈政治改革意识的黄遵宪,不仅在外交、教育和诗歌改革方面有所成就,而且在法治建设方面也有所收获.其提出的"因民之所欲而为之"的立法思想,改莠为良的刑狱思想,主张君主立宪制,积极引进西方警察制度的思想及实践,对推动我国刑狱制度的近代化起到了难以估量的作用.  相似文献   

13.
朱熹"以严为本"的司法思想主要体现在适用刑罚时反对重罪轻刑,主张罚当其罪;在诉讼活动中应贯彻"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的慎刑原则,防止滥刑;在诉讼程序上要求"明谨用刑而不敢留狱",保证审判质量和效率;在法官职业道德上追求公正诉讼,严防偏私。朱熹"以严为本"的司法思想对当今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有益的历史借鉴。  相似文献   

14.
北宋司法监察制度述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北宋司法监察制度由独立监察机构的监察、中央行政的监察以及司法体系内部监察三道监察网构成,其设置内含不少合理之处,对合理司法,提高效率起过一定积极作用.但观其具体实施则弊端重重:整个体系中没有一个单一行使监察职能的监察机构,司法职能与其他监察职能往往相混;司法监察实际分为两套几乎不相干的体系——地方监察与中央监察,使地方监察受不到中央控制;行政对司法的监察使得司法监察在残酷的政治斗争中沦为行政的奴婢.而这一切的最终症结在于封建专制,封建专制体制使监察走向了自己的反面.  相似文献   

15.
王安石二十二岁中进士后,担任扬州签判、鄞县知县、舒州通判,提点江东刑狱等地方官多年,目睹北宋社会危机深重和人民的贫困生活。在仁宗时期,他曾上达万言的《上仁宗皇帝言事书》,直陈时弊,提出变法主张,但未为仁宗、英宗两朝所重视。神宗就位后,在社会危机日益深重的情况下,便两次任命王安石为相,推行新法,进行改革。王安石的变法,旨在抑制兼并、放宽压榨、推动生产、富国强兵,是中国历史上一次规模宏大、影响深远的改革运动。为着进行变法,王安石不仅改组太学和地方学校,  相似文献   

16.
宋刑部之制,沿袭隋、唐。在宋代,刑部之职能变化,分两个阶段:北宋前期,刑部官员无职事;刑部之权,为审刑院与纠察在京刑狱司所分。但刑部并非空壳,尚掌有昭雪天下死罪之司法权,及犯罪免职官员经赦重新叙用等职事。为宋初四家中央司法机构之一,则大理寺为最高审判机构;审刑院为复议大理寺断案机构;刑部为大辟复核机构;御史台为刑法最高监督机构。元丰五年,行新官制,刑部尚书、侍郎及其所属四司刑部司、都官司、比部司、司门郎中、郎中、员外郎,官复原职。职掌刑法、狱讼、奏谳、赦宥、叙复之政令。元丰改制之后,中央司法机构由四家简为二家,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则为司法监督机构未变。天下奏案,必断于大理寺,详议于刑部,然后上之于宰执,决之于皇帝,这就是元丰改制后,确立的宋代刑事审判制度。这也从刑政方面,体现了宋代以皇帝为核心的中央集权的进一步加强。  相似文献   

17.
朱熹与宋代刻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朱熹(1130—1200),字元晦(一字仲晦),号晦庵,别称紫阳。徽州婺源(今属江西)人,侨寓建阳(今属福建)。年十八登进士第,授泉州同安主簿。孝宗时历任枢密院编修官、知南康军、提点江西刑狱公事、秘阁修撰等职;光宗时,任江东转运副使,知漳州、潭州;宁宗时任焕章阁待制、侍讲。庆元六年(1200)病死。理宗时,赠太师,追封信国公,后改称徽国公。朱熹一生在学术等方面颇有建树,他广注典籍,对经学、史学、文学、乐律以至自然科  相似文献   

18.
本文重点写包拯选任臣僚的主张。中央朝廷选用“素有公望实才,众所谓贤者”,辅佐皇帝料理政务。地方官县令选任“清流素望”之人;管理财政的转运使选任“才杰之士”;提点刑狱选任“素有才能、公直廉明”的人。沿边武将更为重要,选任“素有武艺才略”,能胜任将领者。只要文臣武将各得其人,使之为百姓“兴利除害”,不仅可消除边患,并能使“风俗日益美,教化日益成”  相似文献   

19.
我国司法实践不区分责任刑与预防刑,虽然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但也不可避免地陷入刑罚是否正当合理的质疑。实际上,责任刑与预防刑是刑罚的一体两面:回顾过去,对犯罪人施以报应惩罚;展望未来,预防犯罪人及其他公众再犯罪。目前,学界通说认为责任刑居于主要地位,预防刑居于次要地位。但是,并合主义产生的二律背反问题反射出学界不置可否的态度,进而在确定量刑基准时陷入点幅之争的旋涡。究其原因,在于未厘清责任刑的体系定位。在刑罚体系中,以消极责任主义为根基的责任刑应居于核心地位,责任刑并合预防刑,形成以预防刑附属于责任刑为原则、预防刑突破责任刑为例外的刑罚体系。在此基础上,量刑基准的确立可由静态的点幅之争转为动态的确立程式。  相似文献   

20.
巡回法庭自设立以来,其职能定位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官方解读与学界观点均难达致统一。就实践运行来看,巡回法庭主要践行了便利诉讼、接访与分流的职能,但是这三种职能并不能反映巡回法庭设立的意义。巡回法庭职能的准确定位,需要综合考量审级制度建构原理、司法成本的承担、司法改革中的定位以及国家权力的运作方式四个方面。因此,巡回法庭作为特殊的审判机构,应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统一和司法权威的司法职能;巡回法庭作为单一制国家结构中的一部分,还应承担参与中央及地方治理的政治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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