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廷杖,顾名思义即按皇帝的旨意,在殿廷之上直接杖责朝臣。殿廷上杖责大臣的事例,东汉首开其端。《后汉书·申屠刚传》云:“对内外群官,多帝自选举,加之法理严察……尚书近臣,至乃捶扑牵曳于前,群臣莫敢正言。”此处“捶扑”一词即是廷杖的另一代名词。又如,三国时孙权废太子孙和,尚书仆射屈晃劝谏,孙权大怒,将其“杖一百”(《三国志》《吴书·孙和传》)则更清楚了。以后历代因袭,但其时朝臣被杖者极少,并未形成制度,至明朝始被确立为制。  相似文献   

2.
“廷杖”,就是皇帝在殿堂、朝廷上杖臣下.“廷杖”之刑到底始于何时呢?最近,张善诚同志在他的《评忠君道德》一文(载《哲学研究)》1980年第9期)中说:“自从朱元璋首创‘廷杖’之刑,即被当场打翻在地,扯去裤子,棍棒齐下,皮肉遭殃的文武官员更是不计其数.”据查,此说来源于《明史》卷95刑法志.其文曰:“廷杖之刑,亦自(明)太祖矣.”经过翻检史书,觉得此说不确,现质疑如下:  相似文献   

3.
廷杖古已有之,至明代发展到极致并与国运相始终,殆尽于一种制度,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是有明一代著名粃政之一。廷杖的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前期从太祖登基到英宗去世(1368~1464),中期从宪宗即位到张居正去位(1464~1582),后期从神宗掌权到明亡(1582~1644)。明代廷杖是"重刑治吏"之封建专制治国理念的必然结果,是皇权与士大夫之间对抗的产物,其泛滥也与此时期文官制度的不完善密切相关。  相似文献   

4.
《南都学坛》2018,(2):32-38
朱元璋开启明代廷杖,一方面是由于他的自卑性格作祟,另一方面是他深谙廷杖折辱人尊严的本质,试图利用廷杖这一刑罚打掉士大夫官员的尊严、自信、人格与骨气,让他们再不敢抱有和君王共治天下的幻想,使他们完全依附于皇权,以实现皇帝个人唯我独尊的局面。以往的研究依据旁观者的描述去看待廷杖,将其看作是士大夫官员用来砥砺志节、激扬名节的捷径,其研究偏离了廷杖的本质。廷杖的本质在于折损士大夫官员的士人气节,打掉他们的人格尊严,从而给皇权制造大批忠实的奴才。朱元璋和他的继承者们也确实达到了他们的目的,但是廷杖之刑对明代的士风和政治风气也带来了严重的不良影响。明代后期,折了气节的士大夫官员面对农民起义和清军入关的历史巨变,多变节自保,加速了明代的灭亡。  相似文献   

5.
廷杖是明代的一种律外之刑,究其实质是帝王处罚臣吏的一种权力控制形式。明代廷杖的程序可以分为决定程序和施行程序两个步骤。通过对《明史》所载258件廷仗案例的实证研究,可以阐释明代廷杖的具体运行状况,揭示其所展示的双重功能并透视其有明一代长期存在的缘由。可以发现,明代廷杖的惩治功能和威慑功能及其辐射的教育功能,均是明代皇帝实施廷杖之罚所追求的直接功能。尽管廷杖暂时实现了维护皇帝的体面尊严和皇权的至高无上之治吏目标,但因明代廷杖执行的公开性和折辱性,又衍生出皇帝始料未及的:激励臣节与避祸失节的意外功能。正是这类意外功能为明王朝的覆灭埋下祸根。  相似文献   

6.
以杖荷茶植其杖而芸《论语·微子》:“子路从而后,遇丈人,以杖荷(艹条)。……植其杖而芸。”“以杖荷(艹条)”,今各种注本几无二致地注为:以,用;杖,手杖,拄杖;荷,担,扛;蔡,古代除草工具。《辞海》、《辞源》都释“(艹条)”是古代耘田所用竹器;注音则一作 tiao一作 diao。这里疑问颇多。一、既是老人的手杖,岂能拿它杠(艹条)而不怕颠踬?二、“(艹条)”若  相似文献   

7.
刑罚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而规定的惩罚犯罪的措施,它与刑律构成刑法的两个基本内容。有关太平天国刑罚的刑种,不少研究者都认为基本沿袭了隋唐以来枷、杖、徒、流、死等五种形式,而形成了太平天国刑罚的枷、杖和死刑三个刑种。从张德坚的《贼情汇纂》  相似文献   

8.
以杖荷茶植其杖而芸《论语·微子》:“子路从而后,遇丈人,以杖荷(艹条)。……植其杖而芸。”“以杖荷(艹条)”,今各种注本几无二致地注为:以,用;杖,手杖,拄杖;荷,担,扛;(艹条),古代除草工具。《辞海》、《辞源》都释“(艹条)”是古代耘田所用竹器;注音则一作tiao一作diao。这里疑问颇多。一、既是老人的手杖,岂能拿它杠(艹条)而不怕颠踬?二、“(艹条)”若是锄一类细长的除草工具,岂能用手杖去挑?如不是除草工具,哪又为何物?三、既是“竹器”,为什么字从“(?)”?音读以何为正?  相似文献   

9.
《礼记·檀弓》:“公叔禺人迂负 杖入保者息”郑玄注质疑 《礼记·檀弓下》有云:“战于郎公叔禺人遇负杖入保者息曰使之虽病也任之虽重也君子不能为谋也士弗能死也不可我则既言矣。”(按:为下文分析方便起见,暂不加标点符号。)汉郑玄于“息”后读断并作注:“见走辟齐师将入保,罢倦,加其杖颈上,两手掖之休息者。” 后人读《礼》注《礼》多以郑氏此注为准。譬如王力先生主编《古代汉语》第二册  相似文献   

10.
明代的廷杖及其实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明代刑法严刻,不仅表现在一些惨绝人寰的酷刑如凌迟等赫然载于律书上面,而且还表现在有多种的刑外之刑、法外之法。《明史·刑法志》载:“刑法有创立自明,不衰古制者,廷杖、东、西厂、锦衣卫、镇抚司狱是已”对于“厂卫,”已有不少文章论及,本文拟对廷杖作一粗浅的论述。  相似文献   

11.
宋代编管法     
宋代的刑罚制度,在因袭封建五刑的同时,又创制了独立于五刑之外的编配法。宋代的编配法有刺面与不刺面之分,凡杖脊、刺面、配役者,谓之刺配,以贷杂犯死罪之命;不文面而流者,谓之编管,多用于“命官犯罪当配隶者”及“诸罪缘坐家属应编管者”。无论刺配还是编管,皆根据罪之重轻,情之深浅有地里远近之别。宋之编管法,是一种编录名籍,限制人身自由,接受监督管束的方法。在行用中,又与除名、勒停等行政处罚结合并用,成为宋代一个立法详备、行用广泛的新刑种,表现了宋代“自立一王之法”的独具特色。  相似文献   

12.
锦衣廷杖与明代官僚心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明代锦衣卫职守所施行的廷杖,历来为世人所唾弃。但在对明代廷杖的起因和过程以及所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之后就会发现:明代政治生活中廷杖这一酷刑在其随着历史进程演变当中所造成的种种结果,无不时时刻刻反映着明代皇权与官僚阶层之间互动过程中的微妙关系。  相似文献   

13.
《论语·子路从而后》章有“以杖荷蔡”句,一般选本及教本对“杖”字均不加注,以为“杖”即日常作助行用的手杖。这是一种误解。由此下文“植其杖而芸”的“植”字也就难以解释,于是便用通假的办法训“植”为“置”。如北大《先秦文学史参考资料》该句注云:“‘植’同‘置’;……此言丈人把杖放  相似文献   

14.
14世纪末15世纪初,在意大利的佛罗伦萨,年轻的人文主义者萨琉塔蒂、布鲁尼等人提出了“市民人文主义”思想。它的出现是这段时期社会综合发展的结果。市民人文主义发展了彼特拉克、薄枷丘的思想,但其世界观和价值观与彼特拉、薄枷丘的信奉者有很大不同。他们的共和政治观以“自由”为核心,世俗伦理观以“美德”为核心,价值观以“积极生活”为核心。市民人文主义沉重打击了封建神学的传统思想,在佛罗伦萨乃至整个意大利和西欧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相似文献   

15.
我国历代政治制度,几乎皆相因袭。自秦以来,各朝国家之政体同属专制,然其治道与政风不同,得失利弊各异。有明一代封建专制已至颠峰,其政制与政风概而言之,则是权力的高度集中,其所创设的以“私臣”治国的“内阁制度,是这一时期国家体制的集中表现。关于明代“内阁”制度,历来论者持议常居两端、鲜能趋于一致。拙文试就其创设过程及因之而生成的明代政制的两大弊害论述于后,诚为抛砖。  相似文献   

16.
廷杖是明王朝的基本刑法之一。明初洪武年间的廷杖主要以惩戒整顿吏治为目的,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明朝中后期的廷杖则演变为疏离君臣的工具,严重损毁了中国文人的精神家园。在残酷的廷杖刑法之下,明代文人的士林精神一片狼藉。尽管离开官场和试图进入官场的文人,苦心进行着士林精神的修缮与重塑。但是,君王为代表的统治集团的肆意摧毁,改变了明代士林精神的走向。  相似文献   

17.
杂剧发展到明代已如强弩之末。明初文人染指杂剧者颇众,作品数量也很可观,但多效颦元人,格调不高。王国维云“北剧南戏,皆至元而大成,其发达亦至元代而止”,①固然贬之太过,但也不无道理。自然,全盘  相似文献   

18.
对《说文解字》中几个字的异释郭诚(一)说《说文》:“止,出也。象过校茎益大,有所之:一者,地也。凡‘之’之属皆从之。”我认为许说非是。遍观从“之”之字,皆无许氏之意,而是“指”的意思。应该说,上是“指”字的初文,象形。故指土而为往,指人为先,指人而言...  相似文献   

19.
汉人训诂所使用的术语“读曰,读为”,目前学术界都依段玉裁说,断为汉人用以释假借字时使用的术语。《说文解字》“读”下段氏《注》云:“拟其音曰读,凡言读如、读若,皆是也。易其字以释其义曰读,凡言读为、读曰、当为,皆是也。”又《周礼汉读考·序》云:“汉人作注,于字发疑正读,其例有三:一曰读如,二曰读为、读曰,三曰当为。读如、读若者拟其音也,古无反语,故为比方之词;读为、读曰者,易其字也,易之以音相近之字,故为变化之词。比方主乎同,音同而义可推也;变化主乎  相似文献   

20.
一、乡里教育的起源和发展我国的乡里学校,最早出现于夏朝,“夏后氏之学在上庠”①,“序,夏后氏之序也”②。在商代的甲骨卜辞中,学校也分为“大学”和“庠”两级。到西周时期,为了加强乡里教化,“里有序而乡有庠,序以明教,庠则行礼而视化焉”③。《孟子·滕文公上》:“设为庠、序、学、校以教之。庠者养也,校者教也,序者射也。”《左传·襄公三十一年》:“郑人游于乡校”。杜预注曰:乡校即“乡之学校”。《文献通考·学校》:“夏曰校,殷曰序,周曰庠,皆乡学也。”这说明,我国的乡里教育在夏、殷已初具端倪,到西周春秋时期,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并形成了初步的乡里教育制度。春秋战国之际,新兴的地主阶级为了夺取和巩固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