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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嫖宿幼女罪脱胎于强奸罪而单独设罪,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超出立法意图的操作困境,使得在对嫖宿幼女罪的定性、量刑、打击预防力度等方面都出现了司法层面难以解决的问题。通过对该罪的立法沿革、犯罪构成、刑事责任追究等方面分析其与强奸罪的关系,从而论证嫖宿幼女罪的立法缺陷。可取的做法是废除嫖宿幼女罪,而嫖宿幼女的行为应以强奸罪论处。从而在刑法上给予幼女身心健康以最大的保护。 相似文献
2.
案例分析发现嫖宿幼女罪判处的刑罚一般来说比强奸罪重.因此,反对嫖宿幼女罪的民众认为该罪比强奸罪判处的刑罚更轻的观点是不成立的.嫖宿幼女罪所存在的问题是逻辑上的,该罪无法回答未满14周岁的幼女究竟有没有同意性交的能力.此外,嫖宿幼女罪会遗漏不明知对方未满14周岁的行为人.解决办法是认可14周岁以下的幼女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没有同意性交的能力,行为人与之发生性关系都构成强奸罪. 相似文献
3.
嫖宿幼女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黄旭巍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9(1):63-66
嫖宿幼女本身的犯罪事实是成立的,只是对于其某些成立要件的理解上存在若干疑难从而引发争议。该罪的司法认定中有两方面的疑难需要厘清,即,区分预备与未遂形态的标志在于双方是否达成了合意;行为人的承诺给付利益和幼女的承诺卖淫,并不以真实意思为必要条件。但在立法层面上,该罪名的独立却导致了刑法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的诸多矛盾,应当予以废止。 相似文献
4.
黄旭巍 《武汉交通科技大学学报》2006,19(1):63-66
嫖宿幼女本身的犯罪事实是成立的,只是对于其某些成立要件的理解上存在若干疑难从而引发争议。该罪的司法认定中有两方面的疑难需要厘清,即,区分预备与未遂形态的标志在于双方是否达成了合意;行为人的承诺给付利益和幼女的承诺卖淫,并不以真实意思为必要条件。但在立法层面上,该罪名的独立却导致了刑法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的诸多矛盾,应当予以废止。 相似文献
5.
关于嫖宿幼女罪的论争,保留论者对嫖宿幼女罪合理性的论证理由不够充分,因为该罪名在立法目的、条文设置、司法实践与效益对比诸方面均存在缺陷,并且无法通过解释论进行解决。从短期来看,在没有相关司法解释或者立法修改时,司法上应该废弃嫖宿幼女罪的适用,将相关行为纳入相关犯罪条目进行规制;从长期着眼,应该坚持平等保护幼女合法权益的基本刑事政策,彻底废除嫖宿幼女罪罪名。 相似文献
6.
刘洋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1(1):72-77
奸淫幼女型强奸行为与嫖宿幼女行为是两类不同性质的行为,前者是"缺乏有效性同意"的奸淫行为,而后者是建立在"有效性同意"基础上的钱色交易行为。刑法规定嫖宿幼女罪的目的在于对以幼女为对象的卖淫嫖娼行为的否定,以凸显刑法对失足幼女的特殊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嫖宿幼女罪的认定应当以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为前提,以幼女因素的介入为基础,并根据案件情况准确把握"钱色交易"的行为本质。当前嫖宿幼女罪司法适用面临的困境完全可以在解释论的维度加以解决,而无需诉诸立法。废除嫖宿幼女罪的观点是对该罪罪质和法定刑的错误解读,立足于解释论廓清该罪与强奸罪的关系才是当下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李运才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15,(2):133-141
近来学术界有观点认为,刑法第360条第2款规定的嫖宿幼女罪法定刑过轻,且与强奸罪等存在冲突,应当废除该罪。全国人大常委会正立项调研该罪的存废问题。事实上嫖宿幼女罪的立法目的在于积极保护处于特定情形之下的幼女,但不能据此将本罪视为严格责任犯罪。行为人明知是幼女而嫖宿的,应按照强奸罪或猥亵儿童罪处理;行为人被欺骗而误认为嫖宿对象不是幼女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如果行为人应当知道是幼女而嫖宿,则构成嫖宿幼女罪。因此嫖宿幼女罪是过失犯罪,与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亦不存在立法冲突。将嫖宿幼女罪界定为过失犯罪,符合相关国际公约的基本要求,与刑法谦抑性精神并不抵牾。 相似文献
8.
孙晓梅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3,(3):23-28
2008年至2012年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两会期间,多名代表先后提出废除嫖宿幼女罪的议案及提案,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之后,该问题遂成为公众议论与关注的焦点,学术界也对之展开了热烈的探讨。为了推进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很有必要回顾嫖宿幼女罪出台的法律依据和历史背景,考察和分析嫖宿幼女罪的文献和课题研究及网上争论,以及嫖宿幼女罪在法律上存在的弊端,以促进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保证女性在法律上的权利,更好地保护幼女的身心健康,全面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法中的嫖宿幼女罪在立法上与其他相近罪名存在重叠现象,法定刑设置不甚合理,导致司法适用上存在争议,并引起嫖宿幼女罪存与废的讨论。我国刑法中有必要保留嫖宿幼女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争议应当依赖立法完善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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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宁利昂 《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9(1):87-91
嫖宿幼女罪最富争议之处在于其刑罚配置。相对强奸罪而言,该罪没有设置无期徒刑、死刑,因而给人以刑罚力度不够之感而受到强烈的批判。如细究之,该罪与强奸罪本来就存在构成要件的差异,并且,该罪的基本犯和加重犯可以在设定的刑罚区间内得到相应的匹配。因此,嫖宿幼女罪并不需要通过法条竞合等解释来适用强奸罪之加重犯的刑罚,其现行刑罚配置完全能够在罪刑均衡的评判下获得解释论上的足够合理性。 相似文献
12.
李梦婷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4(4):7-11
嫖宿幼女罪自设立以来一直争议不断,备受瞩目,不仅因为它保护的法益是社会关注的幼女的身心健康,更是因为,它设立的不合理之处使得嫖宿幼女案件没有做出得到社会所认可的合适的处罚判决。每一次媒体曝光嫖宿幼女案,都会引起学界和社会的强烈关注和质疑,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呼声从来也没有停止过。《刑法修正案(九)》废除嫖宿幼女罪可以被看作立法随着社会发展不断进步的结果。当然,嫖宿幼女罪设立的不合理决定了它终将被废除。但是,《刑法修正案(九)》废除嫖宿幼女罪之后,嫖宿幼女的行为将如何定性,这将再次引起法学界的激烈探讨。 相似文献
13.
从习水8.15案看废止“嫖宿幼女罪”的必要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世萍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7(5):46-50
从刑法适用的角度看存在废止嫖宿幼女罪的必要性,从客体方面上看,嫖宿幼女罪并未能够有效保护其所要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从客观方面看,嫖宿幼女罪导致了在违背幼女意志的认定上出现自相矛盾的情况;从主观方面看,嫖宿幼女罪事实上人为排除了因嫖宿行为人主观心态转化所导致的犯罪转化。 相似文献
14.
安柯颖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61-66
由于行为不够独立,法定刑畸轻畸重,嫖宿幼女罪的合理性遭到了怀疑。行为竞合理论认为,嫖宿幼女的行为也是奸淫幼女行为的一种,一方面,其将嫖宿幼女行为的加重情形按《刑法》第236条第3款以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论处,非但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而且能较好地实现罪刑均衡的要求。另一方面,法条竞合犯从一重处的规则也要服从罪刑均衡的要求,不可一概而论。 相似文献
15.
对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明知”,是帮信罪成立的主观要件,也是司法认定的难点。帮信罪“明知”具有间接性、单向性和预见性的突出特点。根据相关法解释,帮信罪的“明知”应理解为“概括明知”,其可能性认识程度应达到“高度盖然性”。当前司法实践中对“明知”的证明具有简单化及认定标准过低等倾向。为保证证明质量,“明知”宜主要采取推论的证明方法,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慎用推定方法。具体判定可以采取特征行为判定法、综合认定法和反证排除法。判断标准上,应将“常人”标准与个别性标准相结合。可区别违法犯罪的严重性,在“明知”认定问题上亦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
16.
黄维智 《成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01,(1):70-72
刑事执法中关于奸淫幼女罪是否要求行为人对被害人属于“幼女”须是“明知”的问题,在我国刑法界长期争议不下。本借鉴国外的刑事立法例案及司法判例的成熟做法,提出在我国刑法中不应以明知属于幼女作为奸淫幼女罪的主观要件-即不明知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并针对司法中个案的不同情况提出了大致保证个案公正的不同处罚方法。 相似文献
17.
“明知”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关键构成要件要素,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理解,应从“明知”的内涵着手,根据是否满足“至少具有不确定的故意”这一条件划定“明知”的子集。围绕帮信罪的本质对“明知”的对象进行解释,行为人只需对他人依托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具有概括性认识。在此基础上,针对“明知”的具体认定,将满足“明知”的情形进行类型化梳理,划分为有明确意思联络的知道、无明确意思联络的知道和综合推定的“应当知道”,前两者分别对应实务中有通谋的知道和无通谋的知道,后者包含了根据提供帮助的具体内容推定行为人应知、根据多次提供帮助推定行为人应知等能够证明行为人存在“恶意”的情形。 相似文献
18.
徇私枉法罪是典型的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据此应结合司法实践,对徇私枉法罪主观方面的三个疑难问题进行研讨:对本罪中“明知”的理解;对本罪中“徇私、徇情”的理解和把握;间接故意不能构成本罪。只有这样,才能预防各种危害的发生。 相似文献
19.
李钰莹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99-101
从上世纪发生的世界八大公害事件,到近几年来中国多地遭遇的雾霾天气等都在向人类不断提醒环境保护的重要性。随着人类理性认识的逐渐觉醒,刑法作为最后法,开始承担起对惩治和预防环境犯罪的责任。我国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不管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还是现今的污染环境罪,对于该罪主观方面的争论一直没有淡出过学界视野。 相似文献
20.
安军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24(1):54-57
通过我国刑法的罪过理论分析,认为非法行医罪的基本犯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包括间接故意,并不要求牟利的目的的理解,才符合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并且,认为本罪的结果加重犯的罪过形式为典型的复合罪过,即过失和间接故意,并给出了自己的理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