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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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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于受让方不具有资质的矿业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司法实践中主要有合同成立未生效、合同无效两种不同的观点。究其原因,要么忽略了《矿产资源法》第3条以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7条有关"矿业权受让人资质条件"之规定的适用,要么对该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矿业权受让人资质条件"之规定的规范性质认识不一。由于该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矿业权受让人资质条件"之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故应将该强制性规定识别为"效力性强制规定"。矿业权受让方不具有资质的,转让合同因违反该效力性强制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相似文献   

2.
确定公司违反章程规定对外担保行为的效力,要考虑公司章程的公示效力、交易当事人的审查义务、《公司法》第16条第1款的规范性质等。《公司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使得公司在对外担保时,应根据章程规定的机关作出决议并受章程规定的数额限额约束成为法律要求,具有公开宣示的效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原则上取决于其违反的是否属于公司根据《公司法》第16条第1款针对对外担保所制定的章程规则。  相似文献   

3.
从法律行为构成要件的角度入手,《公司法》16条第1款规定的公司对外担保问题不是当事人行为能力、标的问题。因此,判断对外担保的效力应遵循意思表示规则。公司对外担保的意思表示过程是: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形成对外担保意思,由法定代表人向外做出意思表示。无意思形成的对外担保效力,应据动机错误的效力规则确定其效力。有意思形成的对外担保效力,属于典型当事人错误,可纳入表示内容错误。由于界定赔偿责任时,须考虑相对人的过错,相对人过错取决于其审查义务,应限制相对人只是形式审查公司章程与担保决议。  相似文献   

4.
违反公司法规定提供的公司担保的效力问题,在学界和实务界都存在比较多的争议,但倾向性的意见是从越权行为的角度,适用《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来处理该类案件。这样,债权人是否“善意”成为认定公司担保合同效力的关键。有的认为债权人对公司提供担保的意思形成过程不承担审查义务,但不少人认为应当承担审查义务。公司法对公司担保的规定实质上是调整公司内部法律关系,目的在于使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以保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对债权人科以审查义务既不可行也无必要。债权人的善意不以承担审查义务为要件。  相似文献   

5.
根据《公司法》第16条第二款,公司对内担保条款是公司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所必须遵守的强制规定,应为担保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如违反,则担保合同不生效。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合同法》第50条以及《担保法解释》第7条前段判定公司对内担保的债权人审查义务。债权人最低的合理审查义务应限定在要求担保人提供股东会合乎形式标准的决议,以及其他满足一般交易条件的材料。对于前者,债权人只进行形式审查,实质效力如何,股东会是否没有作出决议,或者决议是否有程序瑕疵在所不问。如担保人属于上市公司以及债权人是商人,则审查义务会因此提高。  相似文献   

6.
相较于1993年《公司法》第60条第3款,现行《公司法》第16条可谓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但却仍在规范定性、担保权人的善意认定、第1款的缺省决策机关等问题上未臻明确。主流学说与判例虽意识到第16条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第16条之合同应依越权代表规定确定效力;但并未指出其实为"强制法中非命令性质的赋权规范",反而一再落入定性之争的条件反射之中。要求担保权人承担对决议的形式审查义务可能造成"利益失衡",应借鉴英国公司法理论,从内部管理规则的视角"推定"担保权人的善意。董事会应被"原则上"确定为第16条第1款中的缺省决策机关;但在对外关系上,宜因应"交易安全"的需要做适当调整。  相似文献   

7.
我国《公司法》第192条规定了强制解散情形下的公司清算组织规则。但该条仅规定了公司被责令关闭的强制解散原因,未能涵盖实践中公司存在的多种强制解散原因,而该条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清算的规定,排除了强制解散情形下公司自行组织清算及法院对公司清算的监督,不利于清算的及时进行和保护债权人,应予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8.
现行《公司法》第16条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颇具争议.从民商事领域最基本的原则——意思自治的角度看,不能简单地以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来主张担保合同无效,法律并未给担保债权人附加形式审查义务,公司自身债权人虽有一定风险但只能通过其他途径得到保护;16条更侧重规范公司内部决议的形成,因而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程序订立的担保合同并不必然无效,违反16条所带来的后果更多的是追究违章董事对于公司在组织法上的责任.  相似文献   

9.
<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是对<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强制性规定"的限缩解释,但强制性规定中的非效力性规定向<合同法>第52条第4项的"逃逸"可能架空该限制的意义.<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是立法者就认定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的事项对司法者的概括授权.<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是对该概括授权的行使路径的说明,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修复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因欠缺但书规定而导致的功能减损.  相似文献   

10.
研究善意取得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可以解决《物权法》第106条与《合同法》第51条法律适用的理论困惑和冲突。善意取得制度不应该遵循《物权法》中规定的一般物权变动模式(即我国所采原则上债权形式主义),因为善意取得制度本身之设立就在于以牺牲财产的静的安全来维护交易财产的动的安全。只要适用《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善意取得之转让合同的法律属性就应该被认定为无效。  相似文献   

11.
为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公司法》第72条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赋予了其他股东"同意权"和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该条规定看似明晰,但在理论和实务中争议颇多。本文围绕优先购买权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对学界的主要观点进行了评述,并提出从与现行《合同法》、《公司法》理论统一的角度,宜将"相对无效说"引入相关的制度设计,完善关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调整规范。  相似文献   

12.
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民事案件主要是民间借贷案件。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超出了民法的阈限,触及到刑法评价与民法评价的关系这一根本,成了困扰民事审判的一大难题。对此,理论上与实践中存在两种针锋相对的方法论立场,即刑主民附论与刑民分离论。然而,这两种立场都有失偏颇。只有消除立场上的偏颇,才能将合同效力认定纳入正确的轨道。吸收资金不应被认定为违法所得,不应适用追缴或责令退赔。如此,由于追缴与责令退赔的适用所引发的刑民间评价矛盾及其对效力认定造成的干扰,才能被彻底消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是行政犯,合同违法性评价,应以《商业银行法》第11条第二款规定为根据。从规制对象来看,作为准入规制的《商业银行法》第11条,并不意在规制合同行为;依法益权衡而言,认定合同有效也并不阻碍该条规制目的之实现。因此,《商业银行法》第11条并非《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意义上的强制性规定。对该条的违反,不应成为认定合同无效的理由。  相似文献   

13.
对《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格式条款规制的再理解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律对格式条款进行规范的法理基础在于其对于契约自由的挑战.关于《合同法》与《合同法解释(二)》对格式条款的规定,一经诞生便引来许多学者的争议,可谓是“尽是批评之言而鲜有赞美之意”.批判格式条款相关法律规定的论点集中在其法律条文之间的用词表述含糊不清和效力形态判断依据扑朔迷离以及法律规定之间互相冲突或者重叠等几个方面.因此,本文拟以《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与《合同法解释(二)》第9条、第10条的规定为出发点,通过学理研究对于它们各自的含义与相互之间的关系进行梳理,厘清它们之间的关系应该如何理解与适用.  相似文献   

14.
我国《保险法》第16条与《合同法》第54条第2款在要件、效果、立法目的等方面并没有根本差异;立法者并没有将《保险法》第16条作为终局性解决方案的意图;两者并不存在"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保险法的规定若排除合同法欺诈制度的适用,会导致法律体系内部的评价矛盾。为保持体系内部的逻辑统一,法律解释应根据规范目的,朝着消除评价矛盾的方向而努力。因此,为避免《保险法》第16条对投保人背信行为的激励,应将《合同法》第54条第2款作为调节和平衡机制:即便《保险法》第16条规定的除斥期间届满,保险人仍然可以依据《合同法》第54条第2款主张投保人的欺诈而撤销保险合同。  相似文献   

15.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82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初步构建了司法解决公司僵局的制度。但司法救济途径仅规定强制解散公司,而未规定法院受理公司僵局纠纷的条件、强制解散的具体适用情形,以及恶意诉讼等。立法的滞后导致公司僵局纠纷之救济未能形成一套完整的救济体系。通过对公司僵局纠纷案件的案例研究,分析现有救济途径的不足,探讨公司僵局救济的新路径。  相似文献   

16.
《合同法》第52条第4项中“社会公共利益”系不确定概念,在司法裁判时需加以价值补充方可适用,学界将此项内容作为公序良俗条款加以研究,认为其系合同的效力判断标准.国内现行法律规定中有关“社会公共利益”的条款主要分为公法和私法两类,而公法均从政府征用和征收角度探讨,对合同效力判断参考意义不大,在私法中对于该条也未加解释.实践中,应将“社会公共利益”类型化,按照具体案情而非纯粹按照逻辑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型的违背公序良俗合同进行研究,提取共同点,同时也应分别研究其个性特点.  相似文献   

17.
《公司法》第16条引发越权担保合同效力之争,本质是关联交易的效力判断之争。《公司法修订草案》完善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安全港程序规定,应置于《公司法》总则之中或独立成章;违背安全港程序的关联交易可以经法院撤销而归于无效,但最终应以交易公平性作为终极裁判标准。公司集团利用内部关联交易可以节约交易成本,提升交易效率,但另一方面可能损害从属公司少数股东及债权人合法权益。《公司法》修订应遵循堵疏结合的立法思路,对关联交易和公司集团进行系统化规范:“堵”即是建立防火墙,防止关联交易损害少数股东及债权人合法权益;“疏”即是承认公司集团行使统一管理权的合法性,鼓励公司集团做大做强,并建立公司集团内部的公平补偿机制。  相似文献   

18.
《民法总则》第196条将"未经登记的动产物权返还原物请求权"纳入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由此产生该条规定与《物权法》第107条之规定的关系问题。将《民法总则》第196条的规定叠加在《物权法》第107条之上,所表现出的失主的未经登记的遗失物返还请求权规则为:失主对拾得人的返还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期间;遗失物的受让人及次受让人享有前手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受让人具备善意取得的一般要件,适用《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但是失主在该条所规定的期间内主张权利的,适用诉讼时效期间;受让人不具备善意取得的一般要件,适用诉讼时效期间,且遗失物的转让行为应具有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上述解释表明,在遗失物返还问题上,善意受让人并未享有比恶意受让人更大的法律期间利益,即出现了法律漏洞。其弥补方法有三:或是将物权请求权排斥出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或是大幅度延长物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或是将遗失物排斥出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9.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决议的无效及可撤销等瑕疵情形,以及就该瑕疵得提起形成之诉与确认之诉,对相关权利进行救济。但是,该条规定不完整,缺乏实际操作性。从公司决议的瑕疵入手,进而具体分析决议可撤销之诉、无效确认之诉及决议不存之诉中的当事人、期间、管辖、效力以及滥诉的预防等具体制度,以期真正实现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立法目的与精神。  相似文献   

20.
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的大背景下,公司法的发展路径有待于明晰。公司社会责任作为评判公司法发展的要点之一,其舶来品的属性仍需要经历本土化的改造,在这个发展过程中,应当发现理论内涵、法律规定与社会实践之间的张力。本文从《公司法》第五条的文本解读出发,通过排除式解释限定公司社会责任的适用范围,防止公权力以社会责任之名干预公司经营,妨碍公司自治,避免以发展名义而发生实际的倒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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