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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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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当前形势看,迫切需要区分林地确权行政案件中复议前置的情形。鉴于此,必须 正确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和法释[2003]5号批复的内容,其中 颇具争议的“确认 具体行政行为”应理解为行政确认和行政裁决,“已经依法取得”应理解为公民、法人或者 其 他组织主观上认为“已经依法取得"权属即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应理解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 法》等法律的规定。因此,由行政机关依当事人申请直接确权的行为属于复议前置;因发生 争议由行政机关处理而发生的确权行为,仍应按《森林法》第17条的规定, 由当事人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2.
税务行政复议旨在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但我国现行税务行政复议制度中关于纳税争议复议申请设置的前置条件及复议机构独立性的缺乏,不利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只有设立隶属于国家财政部的独立于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并废止前置条件,才能保障税务行政复议的救济功能的实现。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推动行政复议成为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呼声越来越高。早期的行政复议制度存在同案不同判、中立性无法保证等弊端,导致其公信力较弱。实现行政复议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核心要义是完善行政复议制度,首要课题是恢复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从长远来看,应将行政复议前置制度视为一项试验手段,通过确立行政复议前置标准逐步扩大行政复议前置的适用范围,重建行政复议的制度公信力。结合行政复议前置的判定标准和行政行为的现实特征,当前可以将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负担行政行为、授益行政行为等具体行政行为确定为行政复议前置的试验领域。  相似文献   

4.
行政机关的信访处理行为应当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因为信访是否可以纳入行政复议的范畴,根本上取决于信访本身的属性及其与复议和诉讼的关系。具体而言,信访作为监督和(特殊)救济机制,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机关的信访处理获得是针对信访投诉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复议的受案条件。此外,从信访、复议和诉讼的关系来看,信访既不应是超越于法律监督和救济制度之上的机制,也不应当是独立于法律监督和救济之外的机制,它只能是在法律范畴内、能够与既有法律监督和救济机制相衔接的机制。  相似文献   

5.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首次明确确立了行政复议"不利变更禁止"原则,这一原则也是当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行政救济制度中所确立的一项原则,他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过程中,行政机关不得作出或者要求其他行政主体作出对复议申请人较原具体行政行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既不能加重对复议申请人的处罚或者科以更多的义务,也不能减损行政复议申请人既得利益或者权利。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一原则,将对我国行政复议理论和实践产生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6.
目前,“大信访、小复议”的行政救济选择格局与“小信访、大复议”的理想选择格局背道而驰。基于这一现实,应当在行政复议与信访之间建立对接联动机制。该机制的建立应遵循缓兵原则和引导原则。在具体措施方面,一是建立案件分流机制,二是实现政务公开。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全国信访人数、规模、数量有增无减,甚至在有些地方上引发了连锁反应.而在这一过程中,作为行政救济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与信访相比所收案数量不及其七分之一,可以说信访作为一种解决行政纠纷的重要渠道,其使用频率、关注度已远远超过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一个“大信访、中诉讼、小复议”的行政救济格局正在逐步形成.  相似文献   

8.
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已确立多年,目前实践的主要状况为行政舣案件数量不多、复议决定维持率过高、复议程序过于行政化等,导致该制度面临着公信力缺失和效率优势无法发挥的困境.通过分析其原因,应当从如下方面加以改革:扩大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使合法权益受侵害的行政相对人都能得到救济;设立专门独立的行政复议机构,使其不受外力干涉自主作出复议决定,提高复议公正性;设置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任职资格制度,提高行政复议质量;加强行政复议司法化,将实现程序正义的一些最基本的司法制度运用到复议过程中.  相似文献   

9.
在传统权力制约理论无法满足制度和实践需要的情况下,法权制约理论作为一种更为全面和完善的权力(利)制约理论应运而生.在法权制约理论的分析框架下,行政复议的内部结构存在三种法权制约关系,分别是复议申请人权利对复议机关上级行政权力的外部直接制约关系、复议申请人对被申请复议机关下级行政权力的外部问接制约关系以及复议机关上级行政权力对被申请复议机关下级行政权力的内部直接制约关系,其中对行政复议的性质起决定和主导作用的是上级行政权力对下级行政权力的内部层级制约关系,这种制约关系的实质表现就是一种行政性质的监督.因此,在法权制约理论视野下行政复议在本质上具有行政监督的属性,是一种带有一定监督性的行政行为,体现的是行政权力的实施和运用.  相似文献   

10.
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衔接关系类型繁多,设置缺乏统一标准,既不利于行政纠纷的及时化解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甚至还会引发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相互侵蚀。应当大力推行自由选择型、逐步取消复议终局型、重新设定复议前置型、严格限定迳行起诉型的模式。  相似文献   

11.
如果执行机构据以执行的根据不具备明确、具体的要求,会导致执行活动无法进行。执行依据不明救济机制既要研究法院的处理机制问题,也要兼顾当事人的权利救济问题。对人民法院民事裁判不明,应构建复议与再审相结合的权利救济体系;对仲裁裁决不明,应当设置与判决不同的权利救济制度,将主文不明列入可撤销范畴。  相似文献   

12.
虽然我国被征收人行政救济权的保护有所进步,但是仍然存在缺陷。由于欠缺征收目的公共利益范围的判断标准、征收决定无效的范围存在遗漏、行政救济权的主体范围狭窄、被征收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理由不明确,以及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时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导致被征收人行政救济权的运用障碍。另外,将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也纳入被征收人行政救济权客体范围,导致其范围过大。为了和平地解决土地征收纠纷,避免出现恶性事件和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有必要采取以下完善措施:比较清楚地规定公共利益的范围、扩大征收决定无效的范围、扩大拥有行政救济权的主体范围、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理由、取消行政复议程序前置的规定,以及赋予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争议的民事救济权。  相似文献   

13.
为理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的关系,使行政诉讼易于运行,从制度建构和思想观念变革诸方面分析了行政复议强制前置模式重建的一系列社会影响因素。分析认为,应在立法上简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采取行政复议强制前置的模式符合中国传统诉讼文化基础、行政权的社会功能、民众对权益保护实效性的需要以及提高法院诉讼效率等要求。同时认为,采用行政复议强制前置模式利大于弊,而且可以通过制度性设计弥补其弊端,从而实现不同制度配置的合理化和各自功能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14.
在网络技术高度发展的今天,肩负着监督行政和时相对人合法权利进行救济双重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大力建设电子政务,开展网上受理申请和公布复议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网上受理申请及公布复议决定要确认复议机关网上收到了申请和申请人的申请时间,公布复议决定及实现网上送达和确认送达时间的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15.
台海两岸行政复议制度功能解析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大陆行政复议制度自1990年确立以来,成为行政救济的主要渠道,但行政复议制度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自我纠错、及时解决行政争议的作用。同样性质的台湾地区诉愿制度在对行政机关自我省察、诉愿人权利保障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及时疏解了行政纠纷、有效保护了民众权利。大陆行政复议法与台湾地区相关规定相比较而言,缺少更为便捷、畅通、中立的自我纠错途径,在复议申请人权利救济方面还有待作出更具操作性的规定。  相似文献   

16.
民事执行复议是执行过程中的一种执行救济程序,具有广泛性、被动性和执裁分离等特征,并且其具有保证程序公正和提高执行效率等价值。从1991年《民事诉讼法》立法至今,我国有关民事执行复议之完善已取得了巨大进步,但仍存在复议程序不完备、当事人复议权利不充分等缺陷。立法者应进一步从审查主体、审查方式、复议范畴和复议裁定具体情形、复议监督和告知制度等方面对我国民事执行复议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7.
通过对《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比较 ,认为复议法在原复议条例的基础上 ,从六个方面作出了调整和改进 :扩大了受案范围 ,除了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复议范围以外 ,还扩展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范围 ;在管辖问题上作了调整 ,设立了两种新的管辖模式 ,即“选择管辖”模式和“两级管辖”模式 ;在复议程序的规定上更加突出了便民利民原则 ;增加了许多旨在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在复议决定问题上作了改进 ;在法律责任方面 ,就程序违法作出了实质性的规定。  相似文献   

18.
2007年修订后的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增加条款的形式,确立了执行复议这一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权利救济新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对法院的民事执行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但修订后的民诉法对于执行复议如何搡作缺乏具体规定,给执行实务带来了诸多困惑。立法机构应当从执行复议的提出、审查、处理及恶意复议的防范等方面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以真正实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执行公正的目的。  相似文献   

19.
浅析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制度对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正确行使行政职权,维护社会公正与安定有着重要意义。实践中,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积极作用,但还存在着一些缺陷,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设立独立的复议机构,逐步推进行政复议审查中立,取消行政复议终局,加强对行政复议的司法监督,这将有助于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  相似文献   

20.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并未涉及行政指导行为是否具有可复议性,但由于行政诉讼制度将行政指导行为明确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尤其是不适当地强调行政指导行为的非强制性以及行政复议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的衔接,行政指导行为一直被排斥在行政复议的大门之外。从严格依法行政的角度看,将行政指导行为纳入行政救济范围不仅具有现实必要性,而且与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也具有高度的契合性。依托行政救济机制,国家可对行政指导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并可实现包括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在内的相对人的权益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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