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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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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有四种不同的类型,我国立法规定的是独立型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在性质上,第三人撤销之诉既属于事前救济程序又属于事后救济程序。在审级利益的保护上,当事人之间存在不可避免的不对等,需要对相关救济程序进行特殊的设置以达到适度平衡的目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目的和功能定位具有复合性,但应当突出其纠错功能、事后救济功能和实体救济功能。我国现行法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设置并不够完善,仍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修改。  相似文献   

2.
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这与此前司法解释和实践中存在的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构成了并存适用的紧张关系,学说上由此产生了"选择适用说"与"替代适用说"的论争。根据撤销之诉与再审程序的一般原理,再审程序必须以重大程序错误为再审事由,不可能将保护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作为发动再审的根据。如果采用再审程序对案外第三人实施救济,不仅会模糊"案外第三人"与"当事人"的界限,导致这两个概念的混同使用,而且还会损害案外第三人的审级利益。因此,应坚持统一适用撤销之诉对案外第三人进行救济,废止案外第三人申请再审的程序运作。当然,这样做的前提条件必须是扩大撤销之诉的适用范围,在最大程度上使立法目的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3.
试论夫妻财产分割过程中第三人的程序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我国离婚共同财产分割对第三人的保护为事后救济,即夫妻进行离婚诉讼时对于共同债务,先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在这个财产分割过程中第三人始终没有参与进来,但分割结果与第三人利益息息相关。财产分割之后,第三人发现自己的债权不能得到充分保障时,再到法院起诉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这样的程序安排对第三人保护不足,同时对整个诉讼也是不经济的。因此,对第三人保护应由事后救济改为事前参与,即夫妻在财产分割时对第三人负通知义务,或将夫妻财产上的负担告知法官由法官通知第三人。整个程序设计,以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来构建夫妻财产分割中第三人的程序保障。  相似文献   

4.
我国执行救济制度仅有案外人异议制度,程序上的执行救济和债务人实体上的执行救济制度缺失,现行的执行异议制度定位不明.以程序的方法处理实体争议问题,执行异议制度处于一种虚无状态,对第三人利益保护欠周,似有重实体公正轻程序公正、过度保护债权人而忽视债务人和第三人利益保护之嫌.文章提出必须坚持程序救济和实体救济并重,公平保护执行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执行救济制度的应有功能.  相似文献   

5.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以维护案外人民事权益.以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作为案外人权利救济的程序保障是正确的选择,但是,综合考察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的全部内容,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和不足.进一步完善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应完善第三人撤销之诉、完善执行异议之诉、取消案外人再审之诉、规制滥用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6.
行政第三人是从广义的行政相对人中分离出来的概念,与狭义的行政相对人和行政诉讼第三人都存在明显的区别。行政第三人的主要类型包括相邻权人、竞争权人、受害人、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等。对行政第三人的事前救济,就是通过通知、听证、回避、说明理由等行政程序制度来保护其权利;事后救济则包括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以及要求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  相似文献   

7.
行政第三人是从广义的行政相对人中分离出来的概念,与狭义的行政相对人和行政诉讼第三人都存在明显的区别。行政第三人的主要类型包括相邻权人、竞争权人、受害人、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等。对行政第三人的事前救济,就是通过通知、听证、回避、说明理由等行政程序制度来保护其权利;事后救济则包括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以及要求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  相似文献   

8.
随着恶意诉讼等诉讼欺诈行为的日益增多,第三人权益的保护问题逐渐显现出来,因此,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增设了旨在保护第三人民事权益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由于该制度并未被多数国家立法所选择,且我国的立法仅用一款对其进行粗略的概括,从而引起了学界和实务界的质疑甚至批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设立有其正当性基础,是对现存第三人救济体系的完善,但应在尊重第三人程序选择权的基础上注重相关制度的协调配合和规则细化。从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产生的背景、法理认知等方面阐释选择该制度的正当与必要性,在此基础上,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系统化建构的设想。  相似文献   

9.
新民事诉讼法确立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后,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权益救济制度系统存在的制度缺陷与功能交叉问题更显突出,必须用系统论的眼光对其内部要素与结构做全盘的优化重构.将第三人诉讼参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救济对象——适格原告以一种简单实用、常人皆能操作的标准区分开来,取消案外人申请再审,通过司法解释的立、改、废完善其各自功能,实现第三人事前与事后程序保障制度的无缝对接,是可以实现的选择.  相似文献   

10.
为避免当事人之间的生效裁判损害到第三人的利益,各国民事诉讼法往往赋予了第三人于事后对当事人之间的裁判提出异议以对自身利益进行救济的撤销权。目前第三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主要有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再审之诉和判决效力相对性抗辩,其中第三人撤销之诉和第三人再审之诉是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比较成熟的第三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比较而言,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独立的、具有程序自足性的第三人行使撤销权的方式,既实现了对第三人利益的完整保护,又兼顾了当事人的利益,要优于第三人再审之诉。从第三人的撤销权行使角度来看,应该取消我国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仅保留第三人撤销之诉,结束目前两种撤销权行使方式并行的立法现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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