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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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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受贿罪客体各种学说中,廉洁性说是恰当的。廉洁性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而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此分析"为他人谋取利益",肯定论诸说都存在与受贿罪本质的矛盾之处,而将"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取消,会使问题迎刃而解,会与受贿罪本质保持一致。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受贿罪罪刑规范所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作为受贿罪构成要件的基本组成部分,对受贿罪罪刑规范的犯罪规制能力具有直接的影响作用。通过对现行刑法受贿罪罪刑规范之"犯罪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贿赂"、"主观"等构成要件要素立法运行效果的考察,可以发现我国受贿罪构成要件要素在犯罪规制能力方面存在明显不足。为扩大中国刑法受贿罪罪刑法规范的犯罪规制能力,有必要对受贿罪罪刑规范进行五个方面的立法完善:一是简化犯罪主体的认定标准,二是明确职务行为的内涵,三是删除"为他人谋取利益"要素,四是扩大受贿罪行为对象的范围,五是明确受贿罪犯罪主观要件的内涵,以整体提高我国刑法受贿罪罪刑规范的犯罪规制能力。  相似文献   

3.
我国参加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处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完善受贿罪起到了很好的补充作用,但关于受贿罪的认定仍有分歧。为此,针对受贿罪受贿的范围、"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认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中存在的歧义,应当逐一进行阐述分析,探讨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4.
鉴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认定上存在许多疑难和分歧,本文通过将该罪与普通受贿罪比较研究,在其犯罪客体、"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三个方面进行了探讨,以期能够在普通受贿罪的参照下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作出合理的认定。  相似文献   

5.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受贿罪的一个要件一直是困扰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的疑点、难点问题,作者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文章从分析受贿罪的立法缺陷出发,对流行的两种观点主观要件说和客观要件说进行了评析,并阐述了自己的独立见解和理由,结合司法实践对"为他人谋取利益"在理论的认定和实践的认定方面进行了具体分析,最后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6.
"贿赂"、"为他人谋利益"是传统刑法理论中受贿罪客观方面的重要组成部分.贿赂不仅仅指财物,包括一切物质利益及非物质利益,从而使当今危害甚为严重的性贿赂等行为受到受贿罪的规范与制约;"为他人谋利益"不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而应是主观要件,这样既避免了受贿行为与"为他人谋利益"不同步时刑法的尴尬,也恰当地使受贿罪区别于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同时为了避免歧义,可将其表述为"为了他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法第387条第2款规定的单位受贿罪须以"账外暗中"收受回扣为成立要件,但是,实践中已出现用规避"账外暗中"的方式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反商业贿赂的现实已经凸现出我国刑事立法的局限.因此,取消单位受贿罪中的"账外暗中",使刑法第387条第1、2款规定的单位受贿罪构成要件趋于一致,无论是出于刑法理论的分析还是反商业贿赂的实际需要,都是社会发展的必然.  相似文献   

8.
虽然"客体侵害或者危险说"是目前判定犯罪既遂标准最强有力的学说,但我国对于受贿罪既遂标准的争论却始终没有停歇。究其原因,主要是在受贿罪侵害的客体存在疑问。"职务及职务行为的不可交换性"作为受贿罪客体,既适当的限制了受贿罪的处罚范围,又直观地揭示了权力交换的违法性,因此是其既遂判定的最佳标准。在此新标准下,对于困扰学术界与实务界的各种类型的受贿罪既遂也便有了新的答案。申言之,直接受贿中,受贿人收取财物则为既遂;索贿中,索要财物的意思表示予以完整表达,则为既遂;居间受贿中,"收受财物+承诺不正当利益"或"索取财物的意思表示为请托人知悉",则为既遂。  相似文献   

9.
面对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是否是受贿罪的司法难题,目前有"宽大处理"和"无罪"两种司法模式。"无罪"模式的合法性存疑,但具有显著的政策有效性,并且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置方案。"无罪"模式与受贿罪的既遂理论相抵牾,"及时退还"不属于既遂后的有效恢复或犯罪中止,"及时退还"实质是缺乏受贿罪故意的无罪行为。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不完全等同于积极退赃,及时退还仅适用于收受贿赂而不包括索贿情形;及时退还的本质是无受贿罪故意,"及时"强调退还的期限性、主动性、积极性与有效性。应通过刑法修正最终解决合法性问题。  相似文献   

10.
本文对广义的商业贿赂犯罪和狭义的商业贿赂进行了研析,认为应确立狭义的商业贿赂概念,以区别于公职贿赂犯罪概念.我国现行商业贿赂罪包括商业行贿罪和商业受贿罪,其中"贿赂"的范围以财产性利益说为基准,但应扩及部分非财产性利益;其犯罪构成的"谋取利益要件"必须予以保留;回扣、手续费行为,不管其主体如何,应定性为商业受贿罪;医生收受"红包"应当以职业道德规范去调整,不应定为受贿罪或者商业受贿罪.本文还就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完善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1.
受贿罪是一种贿赂犯罪,当前发案率高,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廉洁形象,加大打击力度是党和人民的共同愿望。但我国现行受贿罪在刑事立法上存在严重缺陷,给惩治受贿犯罪带来诸多不便。作者拟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对受贿罪客观方面的立法缺陷作了翔实论述,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2.
贿赂的范围界定理应包括物质性利益及其他一切非物质性利益。对于"权权交易"、"以权谋私"等双方互为行贿、受贿行为,应依照想像竞合犯从一种处断的原则以受贿罪追究双方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3.
在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其主观要件或是客观要件都不合适。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司法实践中表现为公职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国家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索取或收受他人贿赂的,即构成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当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可以作为受贿罪的量刑情节。  相似文献   

14.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21条规定了有关私营部门内的贿赂犯罪,包括向私营部门工作人员行贿犯罪和私营部门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与之相比较,我国有关私营部门内商业贿赂犯罪的规定尚存差距,主要表现在:主体范围比《反腐公约》窄;贿赂的范围比《反腐公约》窄;行贿方式规定单一;对商业受贿犯罪贿赂的归属规定不明;入罪范围比《反腐公约》窄。具体的立法完善建议:修正罪名;完善体系;扩大贿赂的范围;扩大行贿罪的行为方式;取消有关数额的规定,将数额犯修改为情节犯。  相似文献   

15.
中国共产党一直高度重视对贪污贿赂行为的预防和治理。新中国成立后,关于惩治行贿受贿犯罪的立法经历了一个十分曲折的过程,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中国惩治行贿受贿犯罪的立法逐步完善。新中国的司法实践经历了四个具有显著特点的阶段,即“三反”“五反”运动阶段,拨乱反正、改革开放阶段,整顿经济秩序、深化改革、重视制度建设阶段和重视预防、源头治腐阶段,司法逐步成熟。进入新的世纪,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行贿受贿犯罪取得了长足的进展。  相似文献   

16.
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益是人格尊严 ,且系超个人法益。前罪是状态犯 ,后罪是继续犯 ,两罪既遂的标志是买卖行为完成。只有违背成年妇女意志强行与其性交的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 ,才是“奸淫被拐卖的妇女”。教唆他人拐卖妇女、儿童给自己收买的只需以拐卖妇女、儿童罪 (教唆犯 )一罪定罪处罚。我国刑法应取消拐卖妇女、儿童罪 ,代之以拐卖人口罪  相似文献   

17.
企业人员受贿罪存在未遂形态,其既遂与未遂的认定应以行为人是否确实索取或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为标准;对该罪共同犯罪的认定,则应根据参与共同受贿的主体身份不同,分为四种情况分别加以认定。  相似文献   

18.
期权受贿的范围是由各个国家关于受贿罪的具体规定以及法律解释的限度共同决定的。期权受贿的非典型性以钱权交易的时间差为形式,以权力的扩张与延伸为本质,其在构成上的表现是主体身份的变化性、行为的阶段性与事先的明确约定性。  相似文献   

19.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可以构成贪污罪主体,但却不能构成受贿罪主体。记者、人大代表及其“假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归入刑法第93条“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因而能够构成受贿罪主体,但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则不能构成受贿罪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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