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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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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先例判决"不是法官造法,更不是法的渊源,这是与判例法的本质区别."先例判决"借鉴了英美判例法的合理成分,是衡量自由裁量是否适度的标尺,是给自由裁量行为一个"度"的规范."遵循先例"不是英美法系普通法的专利.在大陆法系也要求"遵循先例".先例判决制度不是理论创新而是一种制度创新.实行先例判决制度不仅能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对审判工作的指导作用,而且又能避免审判委员会对案件判而不审的情况发生.它可以充分利用已有的司法资源--判决,减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复劳动,提高司法效率,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杜绝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先例判决制度与判例法有很大的差别,"先例判决"尽管是一项改革措施,但这一措施仍然是在既有制度的基本框架内和现行司法体制基础上的改革.在大陆法系的基本背景下,探索中国的法制统一之道最重要的是三个方面一是在统一立法之外存在着得到法律界公认的主流法律解释,二是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而显示的统一努力,三是法律教育对法律职业者的概念把握以及思维方式的统一塑造.判例对法的发展有着不可取代的作用.当人们按照法律实践行动本身的规律性来思考法和操作法的时候,判例意识就会觉醒,在判例价值社会化的过程中,判例机制随之诞生.我们要关注的是先例判决制度所提出的一个必须和如何尊重司法规律、实现司法公正的启示.  相似文献   

2.
统一之道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先例判决"不是法官造法,更不是法的渊源,这是与判例法的本质区别."先例判决"借鉴了英美判例法的合理成分,是衡量自由裁量是否适度的标尺,是给自由裁量行为一个"度"的规范."遵循先例"不是英美法系普通法的专利.在大陆法系也要求"遵循先例".先例判决制度不是理论创新而是一种制度创新.实行先例判决制度不仅能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对审判工作的指导作用,而且又能避免审判委员会对案件判而不审的情况发生.它可以充分利用已有的司法资源--判决,减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复劳动,提高司法效率,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杜绝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先例判决制度与判例法有很大的差别,"先例判决"尽管是一项改革措施,但这一措施仍然是在既有制度的基本框架内和现行司法体制基础上的改革.在大陆法系的基本背景下,探索中国的法制统一之道最重要的是三个方面一是在统一立法之外存在着得到法律界公认的主流法律解释,二是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而显示的统一努力,三是法律教育对法律职业者的概念把握以及思维方式的统一塑造.判例对法的发展有着不可取代的作用.当人们按照法律实践行动本身的规律性来思考法和操作法的时候,判例意识就会觉醒,在判例价值社会化的过程中,判例机制随之诞生.我们要关注的是先例判决制度所提出的一个必须和如何尊重司法规律、实现司法公正的启示.  相似文献   

3.
"先例判决"不是法官造法,更不是法的渊源,这是与判例法的本质区别."先例判决"借鉴了英美判例法的合理成分,是衡量自由裁量是否适度的标尺,是给自由裁量行为一个"度"的规范."遵循先例"不是英美法系普通法的专利.在大陆法系也要求"遵循先例".先例判决制度不是理论创新而是一种制度创新.实行先例判决制度不仅能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对审判工作的指导作用,而且又能避免审判委员会对案件判而不审的情况发生.它可以充分利用已有的司法资源--判决,减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复劳动,提高司法效率,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杜绝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先例判决制度与判例法有很大的差别,"先例判决"尽管是一项改革措施,但这一措施仍然是在既有制度的基本框架内和现行司法体制基础上的改革.在大陆法系的基本背景下,探索中国的法制统一之道最重要的是三个方面一是在统一立法之外存在着得到法律界公认的主流法律解释,二是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而显示的统一努力,三是法律教育对法律职业者的概念把握以及思维方式的统一塑造.判例对法的发展有着不可取代的作用.当人们按照法律实践行动本身的规律性来思考法和操作法的时候,判例意识就会觉醒,在判例价值社会化的过程中,判例机制随之诞生.我们要关注的是先例判决制度所提出的一个必须和如何尊重司法规律、实现司法公正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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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例判决"不是法官造法,更不是法的渊源,这是与判例法的本质区别."先例判决"借鉴了英美判例法的合理成分,是衡量自由裁量是否适度的标尺,是给自由裁量行为一个"度"的规范."遵循先例"不是英美法系普通法的专利.在大陆法系也要求"遵循先例".先例判决制度不是理论创新而是一种制度创新.实行先例判决制度不仅能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对审判工作的指导作用,而且又能避免审判委员会对案件判而不审的情况发生.它可以充分利用已有的司法资源--判决,减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复劳动,提高司法效率,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杜绝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先例判决制度与判例法有很大的差别,"先例判决"尽管是一项改革措施,但这一措施仍然是在既有制度的基本框架内和现行司法体制基础上的改革.在大陆法系的基本背景下,探索中国的法制统一之道最重要的是三个方面一是在统一立法之外存在着得到法律界公认的主流法律解释,二是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而显示的统一努力,三是法律教育对法律职业者的概念把握以及思维方式的统一塑造.判例对法的发展有着不可取代的作用.当人们按照法律实践行动本身的规律性来思考法和操作法的时候,判例意识就会觉醒,在判例价值社会化的过程中,判例机制随之诞生.我们要关注的是先例判决制度所提出的一个必须和如何尊重司法规律、实现司法公正的启示.  相似文献   

5.
先例与理性--也为中国的司法判例制度辩护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遵循先例是法治的普遍要求,因而建立某种形式的判例制度是中国的当务之急.但先例不应该由法院钦定,因为先例的效力主要不是靠命令产生的,而是来自于它的合理性和说服力.在判例制度从无到有的过程中,法院审判委员会可以采取一些积极引导措施,但同时要防止行政过度干预的倾向.最重要的是通过判例制度形成一种运用先例的思维方式,掌握比附、区分案例的司法技能,并进而从社会政策的角度体会、反思与评判先例的合理性.为了建立统一的判例体系,中国法院应该积极转变司法职能.上级法院的主要作用不是审理大案、要案,也不是作出抽象的司法解释,而是通过具体判例过程统一下级法院的司法解释.各级法院应该尽快公布全部司法判决书,至少及时公布法院自己认为是"先例"的判决意见.为了保证先例判决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全国法院应该建构一个判例的互联网体系.  相似文献   

6.
判例、判例司法化及判例法是一个权力层度不同的递进关系,三者既互有包容,又各具含义.其中,判例多强调其作为法律载体的外在表现形式,突显法律事实和处理方式的可比性,而非法律效力.判例司法化则着重表现其判例承载的法律事实及其处理方法的动态过程,强化处理方式对同类案件的适用性,以及判决结果对类似事实的引据效力.无论判例还是判例司法化均不具有判例法的特质.判例法是一国当然的法律渊源,应属法律范畴,并以"遵循先例"的原则被广泛适用于同类案件处理之中.  相似文献   

7.
关于先例判决和判例指导的思考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先例判决和判例指导反映了我国审判实践中不同地区、不同审级的法院对案例指导的积极探索。先例判决和判例指导在称谓上虽然已经明显地判例化了,但仍属于案例指导的范畴。“案例指导判例化”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个发展方向,创制判例制度的法律因素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和研究。  相似文献   

8.
再论司法判例制度的性质、作用和过程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判例制度的首要原则是强调说理和辩论,因而审判委员会在统一判决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并公开表达不同意见。同时,判例制度离不开判决的公开、评判和梳理机制。判例公开不仅有利于本法院和其他法院(尤其是下级法院)判决的统一,而且有助于社会和学术界监督司法判决的公正性与合理性,并提高司法判决的可预测性。在这个意义上,判例制度是目前强调审判质量及其公开与公正的司法改革的自然延伸。如果得以适当建立,判例制度将极大地促进中国的法治进程。  相似文献   

9.
<正>一 判例法,是指法院在审判中作出的,能为以后审理同类案件加以援引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判例法制度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若无法律明文规定可循,必须恪守“遵循先例”的原则,即:法院依据法的一般原则作出的判决,对今后出现的相同或类似案件具有约束力,后来的审判人员在没有新的情况变化和提不出更充分的理由时,不得作出与过去的判决相反或不一致的判决。  相似文献   

10.
英美判例法与我国判例适用之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志国  金云舟 《阴山学刊》2007,20(4):124-128
我国是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但是随着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我国的法律渊源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渊源开始走向趋合之势,尤其是近年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遵循先例判决现象地不断出现,使得这种趋合之势更加明显。尽管如此,由于我国与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律哲学基础以及判例适用技术等方面的差异,判例法仍然不能成为我国的正式法律渊源。  相似文献   

11.
法官之法     
案例研究对于大陆法系法律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个案层面的法官释法”和“制度层面的司法判例”,判例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大陆法系的判例制度和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正逐渐迈向统一,但是受制于各国不同的法律文化传统,目前这种统一化趋势仍然停留在“表面接近”阶段.司法判例作为法官群体经验性知识的累积,应当引起重视,并成为法律制度发展的源动力.  相似文献   

12.
判例是指在司法中可供参考借鉴的判决先例。由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过于抽象 ,制约了它在行政法治中的作用。应赋予典型判例以法律效力 ,使其能弥补《行政诉讼法》的缺点 ,提高行政诉讼的威信 ,规范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 ,唤醒公民维护权利的意识。  相似文献   

13.
我国部分学者看到最高人民法院确立的"案例"指导制度对法院审判工作有一定作用,误认为在我国可以建立英美法系民事法律渊源意义上的判例法制度.文章首先分析了判例与判例法的确立、成因、功能,然后从立法与司法分立原则的限制、我国法律传统的影响和法律移植过程中的曲解等方面阐述了判例法制度与"案例"指导制度的本质区别,最后认为"案例"指导制度在民法法典化过程中可能起到非法源性的补充作用.  相似文献   

14.
"遵循先例"是英美法系的一项基本的司法原则,它的存在是由其历史背景、民族性、自身司法价值及法官职业化特点等原因造成的."遵循先例"虽已经得到普遍的认同,但我国在借鉴"遵循先例"原则时,还应当结合国情加以必要的限制.  相似文献   

15.
"判例法"由于同中国的法律传统相抵触而不能在中国适用,使其概括、抽象的法律规则具体化的优点无从得到发挥。而脱胎于"判例法"的"先例判决制度"则恰好汲取了"判例法"的优点,而克服了其不足。在当今两大法系相互融合、中国司法改革全面展开的情况下,在中国推行、建构"先例判决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16.
唐代在中国判例发展史上首次正式使用"例"来替代汉代以来作为判例的"比".唐之<法例>所载案例,是中央司法机关灵活运用法律原则,将之适用于疑难案例而予以裁定的判例.进入宋代以后,判例的适用日益普及.判例的适用通常发生在常法无合适条款可以引用的情况下.唐代出现的例,以及入宋以后大量修纂和适用的例,都带有一个明显的倾向,即例被当作先例来引用,成为司法审判的法律依据.判例的适用,对于弥补常法的不足,提高司法效率,起到了重要作用.唐宋判例的制定和适用,也影响了后来明清时期法律体系的架构.  相似文献   

17.
陈传启 《兰州学刊》2005,(1):173-175
判例法制度的存在和发展,无论在我国还是在西方,都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和丰厚的文化底蕴.随着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和法律文化全球化的的发展,制定法和判例法在两大法系间日益呈现出相互借鉴、吸引、趋同的趋势.重新审视判例法制度,不仅对判例法国家,而且对制定法国家都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针对我国目前仍不承认判例法的现状,对判例法制度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进行科学合理构建,对于健全和完善我国法制建设,弥补成文立法的不足,避免法官"根据法律的擅断"将有着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8.
遵循先例并非基于一种司法传统。法律之正义性诉求要求"相似情况同等对待",而法学思维的类型性特征又为遵循先例提供了方法论支持。因而,遵循先例并不是判例法制度使然,或者说,遵循先例与司法制度上的安排原本无任何关系。当遵循先例所体现之法律安定性与个案正义间发生冲突时,则需要法官从价值层面进行衡量。  相似文献   

19.
司法判决的说理性不足,法官自由裁量的结果与社会道德价值相冲突,法官滥用、怠用自由裁量权以及在裁量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都会引发公众对法官自由裁量的公平性、合理性的质疑。裁量正义是建构司法公信力的内在基础。以裁量正义提升司法公信力,要求法官合理运用司法技术,强化裁量的说理性;推进案例指导制度和智慧法院建设,强化司法公开;实现司法裁量和社会正义理念的良性互动,强化法官裁量的正当性和权威性。  相似文献   

20.
在我国的刑法典确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之后 ,怎样弥补刑法的漏洞又成了一个重要的话题。许多学者支持将判例法做为一种救济方法 ,提出建立成文法为主 ,判例法为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本人不支持这种观点。理由是 ,君权神权这一判例法产生的历史根源已不存在 ;随着法制建设的迅速发展。法制不完备、不统一的现象趋于消亡 ,而判例法赖以生存的遵循先例原则也存在严重弊端。因此 ,我们在判例法这一问题上 ,必须冷静而谨慎 ,合理吸收其精华、精髓而不能拘泥于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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