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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史记货殖列传引计然之言曰「夫,二十病农,九十病末。上不过八十,下不过三十,则农末俱利。」汉书志载李悝尽地力之教曰:「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馀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馀有四十五石,石三十,为钱千三百五十。除社闾旧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馀千五十。衣,人率用钱三百,五人终岁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丧之费,及上赋敛,又未与此。此农夫所以常困,有不观耕之心,而令(?)至于甚贵者也。」案计然言(?),以三十为最下之价。而李悝农家之人,以石三十为率。盖籴(?)之利尽归商贾,农夫所得,廑此区区而已。假使取三十、八十之中,石得五十,则四十五石之(?),可多得九百钱,反赢四百五十,足勉支疾病死丧之费矣。故知农夫之困,商贾实为之也。李悝言食人月一石半,是日五升也。赵充国屯田奏:「愿留万二百八十一人,用壳月二万七千三百六十三斗。」则日八  相似文献   

2.
中国国民党在其历史上曾三次主张或实行过“耕者有其田”:一次在孙中山晚年时期;一次是蒋经国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在赣南时期;一次是台湾五十年代土改时期。现对这三次“耕者有其田”的主张及实施情况作一述评。 1.孙中山早年有过“耕者有其田”的思想。据梁启超回忆,1899年孙中山在日本同他谈论土地问题时就指出:“……今之耕者,率贡其所获之半于租主而未有已,农之所以困也。土地国有后,必能耕者而后授以田,直纳若干之租于国,而无复有一层地主从中朘削之,则农  相似文献   

3.
一、“劳大”变成群众自己的,师生与群众之間沒有“墙”安徽新馬桥劳动大学,給訪問者一个很新鮮的印象,他們沒有任何形式的围墙。他們的校址和生产基地,是連在一起的一大块湖洼,共計四千多亩,其中包括一千五百亩果园,几百亩腊条和(木巳)柳,千把亩粮田。这么广闊的地面,如果都要用围墙圈起来,这个大圈子长达十七八里,光是修筑围墙就得花費很多錢。他們沒有这么做,他們說:“再有錢也不修那道围墙,这样,反而妨碍我們最大限度地联系群众。”本来,修围墙与不修围墙不是  相似文献   

4.
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发展到宋代,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逐渐衰落,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开始居于主导地位。宋朝的官户在这一变化过程中,通过不断兼并土地,从而扩大了土地经营,这成为官户一项极为重要的收入。 一、抑制兼并政策 宋代从建国初,采取了一系列“不立田制”、“不抑兼并”等政策,这就引起了土地兼并。宋人极为重视包括土地在内的常产的观念,例如:“人生不可无田,……有田方为福,盖福字从田、从衣。”①“果置得一两好庄及第宅,兔于茫然,此最良图。”②认为田是幸福之根源,拥有土地才是保取富贵的上策。苏武在详定役法时,…  相似文献   

5.
山东曲阜“衍圣公府”(俗称孔府),是一个规模庞大的世袭贵族地主庄园。孔丘的嫡系后裔就盘踞在这里。两千年来,王朝称号虽时有更迭,而孔府的贵族特权地位,不仅“世袭罔替”,而且“优渥之恩,有加无已”。到明、清两代,它拥有的钦拨祀田、汤沐田、学田、投献田、自置私田及胭粉田等,共达一百万亩左右,占据着山东、河北、河南、江苏、安徽五省的数十县广大农村。孔府打着祭祀孔子的招牌,每年从这一大批田  相似文献   

6.
(4) 马瑞辰《毛诗传笺通释》说: “瑞辰按《齐风》‘衡从其亩’,《释文》引《韩诗》作‘横由其亩’云,‘东西耕曰横,南北耕曰由’。《说文》:‘十,数之具也。一为东西,丨为南北。’又曰:‘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或从十久。’又曰:‘田象形,口十,千百之制也。’是亩之一纵一横,实兼东西南北之象。此《诗》‘南东其亩’,盖言南以该北,言东以该西也。”  相似文献   

7.
(一) 清代前期土地问题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土地兼并。清统治者在入关之初,不但进行了残酷的杀戮,而且还通过圈田的手段使土地集中在少数清贵族手中。 清初的圈占,首先是推行于近畿,以后扩展到山东、河南等省。在京畿一带的圈田,以顺天、保定、河间、永平四府为最多。当时所圈占的土地,最高额达九十九万三千七百零七垧。如以一垧折合六亩计算,则为五百九十六万二千二百四十二亩。为数不为不大。圈占土地的方法大体如下:计量土地,以绳为准(单位)称丈地为“绳圈”。每绳42亩。“凡圈民地,请旨,户部遣满官同有司,率……员役,所至村庄,相度(由犬)亩,两骑前后率部颁绳索以记,周四围而总积之。每圈共得几百十垧,每壮丁分给五垧,垧六亩。”如果“圈内间有汙莱”,他们还要“更择他沃壤以偿。”  相似文献   

8.
郑雄飞  高依萌 《学术研究》2022,(4):41-48+177
土地制度是国家重要的制度安排和工具性制度设计。清朝的地权形态主要有庄田旗地制、地主所有制和自耕农所有制。明末清初,满清贵族通过“圈地”“拨补”“兑换”建立庄田旗地制且实行奴仆式生产。而后,通过“计丁授田”“更名田”“租佃制”让农民获得了部分耕种权,通过推动租佃制发展、废除主佃主雇之间的封建名分少量松动了农民的人身依附关系,通过“摊丁入亩”等田赋制度改革助力了农业生产发展和人口数量增长。清朝中后期,由于地权高度集中和多重剥削压迫,农户纷纷破产,民生日益凋敝。内外交困之下,清政府“丈放”旗地以转嫁危机。从“夺民田为官田”到“价卖官田为民田”的双重掠夺,承载了庄田旗地制的兴衰,也折射了清朝土地制度与民生状况的互动过程。以史为鉴,保护农民土地权益,警惕资本侵蚀和权力掠夺是乡村治理中民生工作的基本准则;农地制度的工具性应当首先尊重农民的创造性,注重农民的生计改善。  相似文献   

9.
一北魏均田制度与三长制度北魏均田制度,今为便于研究,抄录全文如次:“太和九年,下诏均给天下民田。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作及还授之盈缩。诸民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则迁田。奴婢牛,随有无以还受。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人倍田分。于分虽盈,没则迁田,不得以充露田之数。不足者,以露田充倍。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余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给一亩,依法课莳榆枣。奴各依良,限三年种毕。夺其不毕之地。于桑榆地分,杂莳余果,及多种桑榆者不禁。诸应还之田,不得种桑榆枣果,种者以违令论。地人还分。诸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恒从见口。有盈者  相似文献   

10.
一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舊中國的農村裡,土地的佔有情况是:「佔鄉村人口不到百分之十的地主和富農,佔有約百分之七十至八十的土地,他們藉此殘酷地剝削農民。而佔鄉村人口百分之九十的貧農,僱農、中農及其他人民,却总共只佔有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土地,他们終年勞動,不得温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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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代均田制下的土地买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唐代前期均田制的破坏有着各方面的因素,其中土地买卖的存在和发展是一个很主要的原因。认真研究均田制下的土地买卖,是了解唐代均田制变为庄园制,租庸调制变为两税法,府兵制变为募兵制的关键所在。 唐初均田制下土地买卖的存在 众所周知,均田制在北齐时就遭到很大的破坏,土地买卖的现象非常严重。隋文帝即位后,革除流弊,弥补缺漏,使均田制更加完善和进步,加上认真推广实施,使土地买卖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唐代均田制下土地买卖明显加剧,这从唐初均田令的规定中得到证明。《旧唐书》卷48《食货志上》载武德七年(624)均田令规定:“丁男、中男给一顷,笃疾、废疾给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若为户者加二十亩。所授之田,十分之二为世业,八为口分。”以所载百分之二十为世业田的比例计算,一个丁男占有二十亩世业田。当时,官吏的永业田比农民规定的数量为多。《通典》卷2《田制下》载开元二十五年规定:“其永业田,亲王百顷,  相似文献   

12.
汉唐间的土地买卖,以及与此相连的封建土地所有权问题,历史上就有争议,至今仍然意见不一。较早的争论出现于马端临《文献通考》。该书评论唐朝均田制,引了叶适的一段言论:“要知田制所以坏,乃是唐世使民得自卖其田始。……唐世虽有公田之名,而有私田之实……民得自有其田而公卖之,天下纷纷遂相兼并”。马端临说:“水心言唐方使民得立券自卖其田,而田遂为私田。此说恐未深考”。他认为“秦开阡陌之后,田即为庶人所擅”,“民得以自买卖田土矣”。两人都把土地买卖与土地所有权联系起来,但在时间上看法不同。解放后,在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问题讨论中,再次碰到这个问题。一些同志指出:“根据经典著作的指示,结合中国封建社会的史实,土地买卖可以作为衡量土地所有权的标尺”。另一些同志则认为封建社会的土地买卖,不过是一种“诡诈的买卖”,它“不但不能证明‘自由的私有权’的建立,反而意味着在封建社会的农民是以土地所有权的丧失而换取使用权为其特征”。更有同志提出:“所谓经过买卖的私有,只是在封建法律下被承认的,而法律是统治者所订”,因而认为土地所有权“在专制封建主义的中世纪‘就是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封建的土地国有制”。这里的分歧就不仅涉及汉唐时期(乃至封建社会)土地买卖的性质、意义,而且关系到对封建土地所有权的理解了。本文试图结合汉唐间土地买卖的事实,对“封建式的私有”谈点粗浅意见,供讨论。  相似文献   

13.
《后汉书·济南安王康传》记载:“(刘康)奴婢多至千四百人,厩马千二百匹,私田八百顷,奢侈恣欲,游观无节……国傅何敞上疏谏康曰:今奴婢厩马皆有千余,增无用之口,以自蚕食。”为什么一千四百个奴婢是“无用之口”呢? 养着他们就是“以自蚕食”呢? 这一点,许多人不能理解,也不相信。如五十年代童书业先生诘问说:“有人认为汉代奴隶根本不从事生产,那么我们要请教一句:那些拥有千百数奴隶的商人、地主们是不是因为钱太多了,所以要养千百只饭桶在家里吃白饭呢? ”王仲荦同志认为刘康家的一千四百奴婢的大部分,可能就是用在私田上进行农业生产的劳动力。最近,朱绍侯同志又旧事重提,指出:对“无用之口”“信以为实,那就未免太天真了。”以上诸说我认为是值得商榷的。汉代剥削阶级出门就要乘车,所谓“安车当步”。天子出行“备千乘万骑”,一般官吏和地主,也是“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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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韩非子·难一》载:“历山之农侵畔,舜往耕焉。”传说的“舜耕历山”在哪里?二千年来聚讼纷纭。民国《山东通志》载:“天下历山十有之,在山东者五。”皆难肯定哪处是舜耕之历山。近人多有认定济南历山者,如建国后出版的《辞海》“历山”条下列全国历山七处,第一处是济南历山(千佛山)。最近出版的《济南简史》则肯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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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中叶“初税亩”之前,禄赏从属于宗法分封,与此相应,在所有制关系上形成了土地王有之下的等级占有制,在分配关系上形成了按封土分割地税收入的等级榨取关系。“初税亩”之后,改用以谷禄为主的俸禄制,赏田逐渐朝赐税的方向转化,领取谷禄的官吏不再对禄田享有经济上的占有权,庶人与土地的关系由疏运转向密切,由暂时使用变为永久占有。本文对学术界流行的“军功地主论”提出疑议,对军功地主兴起的时代、士卒赏田以及军功奖赏在生产关系变革中的作用作了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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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汉书·食货志上》晁错给汉文帝的一篇上疏(《论政事疏》)中,指责商贾“亡农夫之苦,有仟伯之得”。颜师古注:“仟谓千钱,伯谓百银也。”他把文中的“仟伯”解释为钱币,此释不妥。我认为此“仟伯”应指土地。 第一,从晁错上疏的上下文看,在论述商贾“亡农夫之苦,有仟伯之得”之后,接着就说:“此商人所以兼并农人,农人所以流亡者也。”这里把“仟伯”之得作为农民受兼并而流亡的原因,显然是指土地。 第二,从汉代商贾家赀看,其财富数目惊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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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渊明在中国文学史上的地位与田园诗的开创紧密相联,因此,古代评论家多有论析。时至二十世纪。随着探讨陶令为田以及田园生活的深入,对于田园诗的评价,逐渐引起论者的更多重视。特别是1958—1960年那场大规模的陶渊明问题的讨论,涉及得更为深广。无可讳言,当时有不少论者不能从陶渊明“全人”和全部作品出发,客观、公允地评价陶渊明的田园诗。诸如:“陶渊明把灾难深重的农村描写得那样恬静、舒适,这是用地主的眼光给痛苦的农村生活披上一层美丽的外衣,掩盖了农村的本质”;“没有描绘出真实具体的农民形象,故未能进一步反映农民的痛苦生活和农村凋敝荒凉的面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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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同志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一文中指出:“封建的統治阶級——地主、貴族和皇帝,拥有最大部分的土地,而农民則很少土地,或者完全沒有土地。农民用自己的工具去耕种地主、貴族和皇室的土地,并將收获的四成、五成、六成、七成甚至八成以上,奉献給地主、貴族和皇室享用。这种农民,实际上还是农奴。”这是  相似文献   

19.
《国语·鲁语》中的“楛矢石砮”,今一般解释“楛矢,楛木所作的箭矢;石砮,青石所作的箭镞。”清人吴振臣《宁古塔纪略》载:“近混同江(此指黑龙江下游),江中出石砮……坚过于铁,土人用以砺刃……即古肃慎氏所贡楛矢石砮是也。”又杨宾《柳边纪略》卷三:“楛木长三、四寸,色黑或黄或微白,有纹理,非铁非石,可以削铁,而每硬于石。居人多得之虎儿哈河(今牡丹江),相传肃慎氏矢以此为之。”我认为吴氏所谓的“石砮”,杨氏记述的“楛木”,实即近代地质矿物学所谓之“矽化木”。矽化木在黑龙江省多有出产,不独限于东部。一九五七年富拉尔基曾出土一棵颇为完整的矽化木树干,被运至  相似文献   

20.
关于“着佃交粮”制性质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太平天国的“着佃交粮”制在初行时,曾在客观上刺激了农民的抗租斗争,但很快又转化为农民抗租斗争的对立物,成了维护地主收租的工具。它非但没有破坏、反而恰恰是在恢复已被破坏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它建立在承认和保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之上,其归宿只能是输租纳粮,根本不存在向“耕者有其田”过渡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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