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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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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侵权方式及保护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网络空间的个人信息隐私权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保护个人信息隐私权成为当务之急。文章介绍了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侵权方式,包括过度收集以及使用目的不明确、错误收集个人信息、个人信息的传输和交易以及个人信息的二次开发利用,就如何保护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隐私权提出了立法建议,以及应该注重行业自律和个人的自我保护。  相似文献   

2.
传统法律框架内,侵犯个人信息权的行为通常视为侵犯公民隐私权,其法律保护模式往往是侵权法保护。在信息经济市场,个人信息的市场资源属性日益显现,个人信息的合同化收集方式逐步成为主流,在法律保护上,与此相适应的违约责任保护模式亟待建立,个人信息权违约责任保护可以与侵权责任保护模式实现良性互补。以个人信息权的违约责任保护为立足点,重点研究确定个人信息控制者的合同责任、违约责任构成、违约形式、违约赔偿责任范围及标准,以构建网络实名制环境下个人信息权的合同法保护模式。  相似文献   

3.
试论中国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为了使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有法可依,运用实证分析法对个人信息的内涵和立法价值进行深入分析,认为个人信息保护和隐私保护不可等同,法律应该保护以各种形态存在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的价值体现在保障基本人权实现、促进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健康发展、推动国际贸易发展等方面;中国应该采取以制定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主导,同时发挥企业自律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法律保护应体现八项原则.  相似文献   

4.
网络给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如网络空间隐私的侵犯、网络个人信息的滥用等。随着网络涉足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个人信息的泄露、滥用成为网络环境下的大难题,如何更好地保护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成为社会共同关注的话题。结合我国现有国情和法律法规,应当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对个人信息保护实行侵权法保护和财产权保护双轨制,从而进一步提升公民的网络安全感。  相似文献   

5.
对个人信息利益、个人信息流转的调整可分为国家层面与社会层面,国家层面包括个人信息相关立法,专门、专业的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管,通过法的适用对侵害个人信息权利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社会层面包括通过市场机制调节的个人信息契约行为,组织内部建立个人信息保护专员制度,相关行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个人信息保护协会等社会组织、媒体舆论、社会公众的监督等。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行业自律机制是一种基于市场机制、基于市民社会内部的自觉自发、自下而上的机制,具有专业性、经济性、相对灵活性等优点。行政部门对个人信息流转的监管体现在对个人信息处理的事前审查与事后救济两方面,包括预先通知与预先审查制度、登记备案与许可制度、申诉与救济制度等。  相似文献   

6.
论个人信息保护基本策略的政府选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策略是指国家在信息化过程中针对个人信息收集和利用应采取和建立的基本立场与保护机制。我国政府应以个人权利保护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立场。在此基础上,通过保护机制的选择实现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我国应选择相加型综合机制保护个人信息。德国、美国和日本三大立法模式对全球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我国应借鉴德国统一立法模式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个案中承认自律规范的效力,以促进商业机构对个人信息的自律保护。  相似文献   

7.
立法模式、保护原则和标准是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中的重要内容.综合立法、部门立法、共同规制和行业自律是国际社会采取的主要立法模式.EU、OECD和APEC等颁布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确立了高度一致的基本原则即由同意、控制和安全管理构成的"3C"原则,而且都将"可识别性"作为保护个人信息的标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已启动立法程序,对上述问题的研究与分析将有助于理清我国相关立法的思路.  相似文献   

8.
随着人们对个人信息价值的认识不断深化,传统条件下的立法主要针对隐私利益给以保护的模式越来越不能满足人们对个人信息利益保护的要求,个人信息财产属性的彰显使得人们需要法律对个人信息积极利用的权利加以保护。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人们越来越难以控制自己的信息。因而迫切需要从原有的对隐私利益的消极被动的保护模式过渡到全面积极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  相似文献   

9.
阐释了个人信息的概念、属性与特征,分析了我国个人信息在民法的"隐藏"保护,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概括"保护,刑法的"限制"保护,行业自律的"弱效"约束方面的不足,提出在民法中确认个人信息及个人信息权,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完善刑法中个人信息犯罪的犯罪构成以及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的策略。  相似文献   

10.
在“互联网+”时代,公民信息安全面临严峻挑战。分析网络条件下的公民信息安全保护的法理基础和重要性,结合“互联网+”时代信息安全保护的特殊性,探讨我国公民信息安全保护的现状及存在问题,从法律层面及管理与技术层面提出我国公民信息安全保护法律制度的设计方案:我国应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进程,进一步完善互联网立法内容和结构,形成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合力,以提高法律保护公民信息安全的效果。同时,应加强互联网行业自律,提升个人信息保护的技术,加强公民普法宣传教育和国际合作,共筑公民信息保护的屏障。  相似文献   

11.
识别与再识别:个人信息的概念界定与立法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大数据时代,数据已成为社会生产和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个人信息在提高政府决策水平、企业精准营销、社会管理创新等方面具有巨大的潜在利用价值.纵观全球,以欧盟为代表的个人信息保护单行立法模式成为当前世界各国的主流做法.国际社会在个人信息的界定上基本形成了以可识别性为核心判定标准的共识;但个人信息界定的动态性和场景性不仅带来了司法认定上的困难,也使企业在匿名化处理问题上无所适从.充分借鉴国外立法,以加强个人信息权顶层设计为核心,通过事前同意、事中风险评估和事后个案认定机制来弥补个人信息界定的固有缺陷,是提升中国未来民法典人格权编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科学性的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12.
在新的立法潮流和技术背景下通过的独联体成员国示范个人资料法,更具有与时俱进的时代特色。示范法不像立法纲要那样具有对成员国直接的约束力,而是试图通过其优良的立法质量来吸引成员国自主将其整体或部分引入本国法律中,其本身具有相当高的质量和有益的创新。个人资料流通被放置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成为与个人资料处理同等重要(甚至是更重要)的个人资料法调整对象,"个人资料流通的调整"和"个人资料流通的国家调整"成为独立部分,较之于欧盟的个人资料保护立法而言,不失其创新性;规定了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且更为详尽的个人资料保护有关的立法概念,对于正确调整有关个人资料的法律关系极其重要;个人资料主体的权利群与处理者(持有者)的义务群,是个人资料立法的两大重要内容,保持了与世界上先进个人资料立法的同频共振,处理者(持有者)的义务按照个人资料流通和处理的阶段与行为类型进行了细致缜密的义务群的设置;个人资料流通的国家调整的职能和角色更加突出,突出"公法与私法保护并重的综合性保护",特别是关于个人资料主体权利保护机关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和义务,作为国家调整手段的个人资料软件技术保护,作为国家调整手段的个人资料的封存与销毁,及对违反个人资料立法的责任。  相似文献   

13.
个人信息保护本质在于践行公平信息实践原则,秉承利益衡量理论,贯彻保护利用并举。比较国际社会的立法模式,欧美趋同于"积极确权+行为规范"的保护模式。中国单一的"行为规范"模式暴露出权利基础缺位的制度性弊端。继《民法总则》后,《民法典》"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专章未完成个人信息权的续造。《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表述使个人信息保护的宪法位阶明确。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为基本权利范畴的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宪法规范基础。在确立个人信息保护基本权利的概念表达时,应与权利内涵保持一致。数字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除应延续传统立法所强调的侵害防御机制外,更应关注个人信息的积极利用,以及基于人格自由发展所要求的对个人信息财产性利益的保护。那么,采用"个人信息权"的概念表述,确认个人信息之于个人利益的实质价值,赋予个人对其个人信息享有完整权利形态,内含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基本要求,也为权利内容的细化留有空间。如此,可在宪法"个人信息权"的统合下,以人格尊严及其自由发展为核心,通过发挥基本权利的主观防御权功能与客观价值秩序功能,在公、私法领域实践国家保护义务,分别形成私法上以客体支配导向,保障个人信息自决的具体人格权,与公法上以行为规制导向,保障个人实质参与的程序性权利集合。而作为基本权利的个人信息权唯有落实到个人可具体主张法律保护与救济的民事权利时才有赋权之意义。基于此,检视《民法典》中个人信息所属的"民事权益"已具备升级为"民事权利"的充分条件。区别于一般人格权、隐私权等属性,个人信息权在我国民事权利体系中可确定为具体人格权。以民法典的原则性规范,人格权法的独立权属定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权利体系构建,可渐次实现个人信息权从顶层设计到全面布局的逻辑推演。  相似文献   

14.
针对当前在劳资关系中,国有经济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研究,并阐述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劳资关系的必然性。分析了当前劳资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提出了建立和谐劳资关系的具体政策措施。即:加大宣传力度,树立企业劳资关系的现代化观念;理顺企业劳资关系运作的体制;加强企业劳资关系的法制建设;加大维权力度和监督处罚力度等。  相似文献   

15.
信息化是现代社会的特征之一。日本保护个人信息的立法起步早,且特色鲜明。从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制定与完善的过程可以发现,在广泛借鉴欧美先进立法经验的同时,立法者充分考虑了日本本国的实际情况。这部法律在个人信息的界定、专门监督机构的设置、保护标准以及化解法律实施后的“过剩反应”等方面都很有特色。为了保证该法实施的社会效果,从2003—2005年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草案到正式实施,政府为此做了充分的铺垫,利用各种途径宣传解读个人信息保护法,并为企业和个人留出了缓冲时间。这些保护个人信息权利的经验和做法值得中国借鉴。  相似文献   

16.
个人信息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在信息社会其作用尤为突出。在我国信息化过程中,个人信息受到了严重的侵害和滥用,制定个人信息法保护个人信息的权利是迫在眉睫的事情。因此,对个人信息的界定,确定个人信息的原则、保护内容、客体权利、侵权责任,以及借鉴国内外立法经验就显得尤为必要。保护个人信息的同时,探讨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也是我们所面临的新课题,因此,对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问题也作了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17.
个人信息保护是在信息化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在国外有关国家和地区早已掀起了个人信息立法的浪潮。鉴于此。为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电子商务与电子政务的健康发展以及推动我国信息化法律体系建设等,同时立足于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现状,我国应着重从个人信息法的制定、行业自律性的加强以及正确处理信息的自由流动与合理保护等几个方面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18.
个人信息犯罪的刑法规制--以内地和澳门为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将严重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予以犯罪化,表明了个人信息包含的人身特性、经济价值和社会属性的重要性。中国内地通过两部刑法修正案确立和优化了个人信息犯罪立法,澳门因深受葡萄牙立法影响而具有独特法律品格。《澳门个人资料保护法》作为澳门规制个人信息犯罪的主要依据,为澳门个人信息安全提供了专门性和体系性的法律保护。通过比较研究,内地可在立法模式、规制方式和追诉机制方面借鉴澳门的有益立法经验。  相似文献   

19.
随着信息社会中各种个人信息侵权案件的大量发生,传统民事法律将个人信息置于隐私权之下的保护模式已越来越不能满足人们对个人信息利益保护的要求。个人信息侵权符合民事侵权行为的法律构成要件,因此,应将个人信息权确立为一种新的民事权利,而且应在遵循合法原则、告知原则、安全和完整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基础上完善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法律制度,建立包括辅助侵害责任和代理责任制度和信息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内的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20.
论个人医疗信息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信息和网络化社会,个人医疗信息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需要受到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严格保护,但同时也要谨慎对待这类敏感信息的保护程度。既要使患者个人医疗信息得到妥善保护,又要确保公共卫生服务的顺利开展和医学研究的不断进步,结合经济与合作发展组织《关于隐私保护与个人数据跨国流通指南》的指导原则确定二者合理边界是当下较好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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