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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在大数据时代,挑战与机遇并存。从海量电子数据中去寻找那一丝与诉讼相关联的证据犹如海中捞针,使电子数据证据收集的成本增加,电子数据证据偏在成为难以解决的结构性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大数据的核心价值及数据挖掘方法对人们思维方式的改变,对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与司法应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大数据时代催生了新的电子数据证据的采集方法,大数据挖掘技术也给电子数据证据的发现提供了新思路。在大数据时代最需要做的是努力使电子数据证据收集模式借助于大数据处理技术发挥更大的作用。应对大数据的挑战,把握大数据创造的机遇,完善电子数据证据收集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对应用新技术收集电子数据证据给予相应的证明力,才能有效保障当事人公平地接近证据,维持当事人在诉讼上公平公正竞争,以促进诉讼及发现真实。  相似文献   

2.
"快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的庭审质证过程暴露了新型网络技术对电子数据证据的影响。这表现为:大数据时代使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效率低下,且电子数据易被篡改或删除;云计算技术使电子数据的存储分布碎片化,取证涉及数据管辖权问题。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仅应提高取证的技术方式,而且应完善电子数据取证的相关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3.
当前,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催生出的大数据证据已经出现在庭审实践当中。尽管这种新的证据形式提高了事实认定者的认知水平,但同时也隐含着人为偏误与证据失真的证据风险,司法实践需要一套针对大数据证据的审查体系。大数据证据浸润在数据社会这一外部环境当中,同时又因机器学习的内部技术原理而呈现出以电子数据为表现形式、以专家证据为证据内核的证据属性。这决定了大数据证据的审查,一方面要根植于电子数据的规则传统进行证据鉴真,另一方面要对机器学习的源代码进行可靠性评估,以完成大数据证据的相关性判断与可靠性评价。同时,应当以调整证据种类制度、完善电子数据鉴真制度以及构建大数据证据质证机制作为大数据证据审查的配套机制。  相似文献   

4.
电子数据作为刑事证据存在着立法的不完善甚至缺失,已经成为打击网络犯罪的一大问题。为此,各国纷纷加强立法对策,通过国际公约对数据、电子记录等电子证据作了界定,并规定了收集、保全电子证据的方法与手段。我国并没有针对网络犯罪的专门证据立法,使得理论与实务界对电子数据的刑事证据无法统一认定,因此,有必要借鉴外国的相关立法及国际公约,建立我国的电子证据法规。  相似文献   

5.
新经济时代的到来 ,伴随着数据源的不断增加 ,数据量呈现几何级数增长的趋势 ,导致对数据的收集、加工、处理、分析和使用的难度越来越大 ,这表现出一方面是“数据的泛滥” ,另一方面是“信息的匮乏”。针对新经济时代的“数据膨胀” ,信息化社会迫切需要“信息冶炼术”———数据挖掘 ,数据挖掘技术对市场营销具有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6.
电子数据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广泛存在,能否有效收集和利用电子数据将直接影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从实践情况来看,当前职侦工作收集电子数据的运用困境主要表现在搜查、扣押难以有效实施,证据资料收集不完整,固定、移送流于形式以及缺乏必要技术保障几个方面。造成上述困境,既因为在观念层面上未充分认识电子数据的不可替代性,也因为制度层面未建立统一明确的电子数据收集规则以及在技术层面上未形成有力高效的取证队伍。要想走出困境,当前可通过提升检察机关的电子取证能力、明确电子数据的取证原则、细化电子数据的收集程序以及加强电子数据的证据保管链建设几个方面进行。  相似文献   

7.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证明作用越来越突出。电子证据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借助信息技术或信息设备形成的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数据及其派生物,其存储方式和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传统的取证方法只能收集表现形式简单的电子证据,而对复杂的电子证据则无法应对,复杂的电子证据取证应区分类别进行,不同类型的电子证据有不同的取证方法。  相似文献   

8.
在电子存证应用领域中,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提交与保全等程序还不够规范,与最佳证据原则存在兼容问题,其存证程序也不够完善。电子数据证据需经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力认证,才能作为证据被采信。为推进电子数据证据查明机制之优化,需建立与公证体系兼容的统一存证平台,完善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与质证规则,强化司法实践中区块链的采信度。  相似文献   

9.
针对现代社会计算机犯罪中电子证据的收集难度很大,且海量的电子证据之间的相关性不易分析的问题,对基于FP-Tree的最大频繁模式(FP-Max)挖掘算法的优缺点进行了分析,根据FP-Max算法所存在的缺点并结合实际提出一种通过构建FP矩阵的FP-array的高性能关联规则挖掘算法,并将该算法用于典型的计算机犯罪电子证据的相关性数据挖掘中,可用于成功地挖掘比较常见的五类计算机犯罪数据,挖掘结果可为实际的破案过程提供重要参考。  相似文献   

10.
作为以电子形式存在并借助电子设备为人们所感知的、用作证据使用的材料,电子证据具备诸多独特的技术性特征,其收集程序有异于传统证据。多样化的技术类型使电子证据呈现出丰富的具体形态,而常见电子证据的收集主要包括:封闭计算机系统中电子证据的收集、网络电子证据的收集和通讯电子证据的收集三类。不同类型的电子证据对收集程序有不同的要求,只有采取相对应的收集手段,才能确保电子证据收集的即时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相似文献   

11.
随着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新兴信息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传统的网络拓扑结构和资源使用方式发生深远变化,记录虚拟世界各种活动的电子数据以指数形式高速增长。在司法领域,电子数据日益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类型,其作用和重要性日益明显。相对传统证据而言,电子证据取证程序与证据规则有较大的差异。为此,应以互联网电子证据运用与司法实践为着眼点,以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的要求为出发点,探究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的新方法。  相似文献   

12.
区块链技术与电子证据的结合是区块链技术的法律化应用又一创新,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认可了区块链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区块链电子证据产生的目的是通过区块链技术补足电子证据一些先天性弱点,但不论从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认定还是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不予采纳的理由,区块链电子证据的优势并不明确。过分的推崇工具的先进性而忽略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无益于法律与技术的相互结合。区块链电子证据存证作为一种法律工具,应当理性回归其工具价值。  相似文献   

13.
区块链证据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极大提升了电子数据的证明价值。区块链证据包括形成、提取和认证三个阶段,因而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区块链证据在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方面存在风险,仍有审查之必要,而传统电子数据审查规则无法作出有效回应。结合区块链证据上链前后的阶段性特征,可建构二元审查模式来应对证据审查问题,即对上链前电子数据的鉴真、上链后的真实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  相似文献   

14.
美国跨境取证与他国主权的冲突,在数字时代聚焦为跨境电子取证与他国数据出境管制之间的冲突。在跨境电子取证当中,电子证据同时具有证据与数据双重特性;而对美国实践的实证研究表明,美国既无视作为证据的数据背后的他国司法主权,也无视作为数据的电子证据背后的他国数字主权。鉴于当前国际社会已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了司法机关直接向他国网络服务提供商取证,我国不宜固守司法协助渠道的唯一性。但在接受直接取证或特派员取证时应坚持本国主管机关的审批前置;同时以数据分级分类为基础区分设计各类电子证据出境审查标准。我国阻断法律未必能够直接适用于美国跨境电子取证,但仍可以用于阻断美国授权下对我国当事人的制裁行为。  相似文献   

15.
大数据时代已经到来,其对我国现有民事证据禁止规则提出了新的挑战。大数据的诞生引发了学界以及实务界对其侵犯公民隐私权、知情权等权益的争议。为了契合民事证据禁止规则,大数据的挖掘和预测必须以合法的方式来进行。在学界对我国民事领域证据禁止规则的确立已经达成共识的前提下,为了使民事证据禁止规则更好地发挥作用,建立民事司法数据库、严格规制数据收集和使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6.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电子数据的法律地位,这就产生了电子数据和电子证据的关系问题,进而影响了视听资料的法律地位。在分析概念的基础上,从信息电子技术的角度对三者进行了重新定位,即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分别是信息电子技术发展的不同阶段的产物,前者是模拟技术的产物,后者是数字技术的产物。由于电子证据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于是,笔者主张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合并纳入电子证据的范畴,这样有利于构建统一的电子证据规则。  相似文献   

17.
依据电子数据的高科技性、开放性、脆弱性等特征,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采纳,并且基于当前我国对于电子证据立法和实践混乱的局面,我们当务之急就是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的同时,依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制定出专门的电子证据法律规范,赋予电子证据独立的法律地位,制定一系列收集、审查、认证的程序和规则。  相似文献   

18.
电子取证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针对网络犯罪进行调查、收集、提取证据的过程。电子取证的要求是:不要对原始数据进行直接分析;分析数据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辅助的设备必须安全、可靠;分析前对数据进行数字签名;对数据获取过程进行详细、具体的描述,并归档、保存。电子取证的方法包括:数字鉴定法;数据检查法;数据对比法;数据保护法;数据分析法;证据抽取法。以动态取证为主、以静态取证为辅、动静结合的取证方法将是未来电子取证的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19.
大数据证据是对海量数据进行筛选、汇总、提炼、形成结论并在审判中使用的证据。大数据证据不同于“运用大数据技术分析收集的证据”,后者并未对传统证据规则形成明显挑战,而前者将导致大数据证据与传统证据规则产生明显冲突,进而引发大数据证据在法庭适用中的三重困境。第一重困境是大数据证据种类与法定证据种类的不适应,这一困境应通过不同阶段的“三步走”策略逐渐解决。第一阶段,应将大数据证据作为一种鉴定意见;第二阶段,应将大数据证据作为独立的证据种类;第三阶段,应放弃将证据种类作为证据门槛的做法。第二重困境是因可靠性质疑而导致的相关性困境,这一困境产生的原因是大数据的黑箱化运行以及大数据技术的复杂性。对此,最为简单直接的办法便是公开算法的历史准确率。其中,算法历史准确率公布的主体应是算法开发者(或改进者),因为开发大数据算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便是计算(改进)正在进行的算法的准确性。同时,为了保障算法开发者(或改进者)公布的历史准确率具有可信度,还应由政府部门牵头,依托具有相应专业人才、技术支撑和监管能力的行业自律组织负责算法的监管。除此之外,必要时还应寻求鉴定人、专家辅助人进行解释,使一般人能够理解基于“数据...  相似文献   

20.
在数字时代,电子数据在诉讼程序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鉴真作为证据可采性的前提,具有保障电子数据真实性的重要价值。电子数据鉴真主要存在两种模式:外部鉴真模式和自我鉴真模式。外部鉴真模式具有导致诉讼成本过高的明显缺陷,自我鉴真模式则无此问题,并且区块链技术的日益成熟为电子数据自我鉴真模式提供了技术支持。当前,我国刑事电子数据鉴真规则缺乏体系化设置,外部鉴真规则零散不成体系,自我鉴真规则相对缺失。为了保障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可采性,我国应当细化现有外部鉴真规则,增加自我鉴真规则,从而完善刑事电子数据鉴真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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