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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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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我国合同法中合同违反法定形式之法律效果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合同违反法定形式的法律效果问题可以被分解为下列三个子问题分别加以研究 :合同违反法定形式的直接法律效果、合同违反法定形式的附带法律效果以及违反法定形式之合同能否因履行而治愈。合同违反法定形式的直接法律后果就是合同无效 ,附带法律效果则包括善意相对人的缔约过失责任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及在特别情形下因对方当事人主张合同违反法定形式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排除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36条属于法律为维护交易安全对违反法定形式而无效的合同采取的一种治愈方法  相似文献   

2.
就合同无效后返还的请求权基础而言,司法实践中多直接适用《民法典》第157条第1句,而学界多认为根据不同的返还内容,分别确定为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合同无效后的返还起因于当事人对于无效合同之履行,当事人的返还请求权基础不应取决于返还客体。《民法典》第157条第1句之规定完全可以视为独立的合同无效后的返还请求权。合同无效后,已提供给付一方享有返还请求权。返还内容是当事人为履行合同约定而提供的给付,是否应当排除返还请求权以及具体的返还客体均可以根据合同内容与履行程度加以确定。合同无效后的返还请求权作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还需要处理与返还原物请求权以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在适用和竞合方面的关系。  相似文献   

3.
试析合同无效时返还财产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依我国民法之规定 ,合同无效时 ,一方应当返还基于该合同所取得的给付。但这种返还财产的法律性质 ,既可以基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又可以基于不当得利请求权 ,对此应如何理解 ,在理论上存在争议。本文在分析了此二项请求权行使特征的基础上 ,提出为有效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应当承认合同无效时返还财产是此二项请求权的竞合  相似文献   

4.
合同无效适用时效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同无效不同于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制度包含了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并进而产生了不同的法律效果和相应的请求权,因此,在适用诉讼时效时应区别对待。绝对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相对无效的撤销或变更期间为除斥期间;合同在宣告无效以后当事人之间产生相互返还或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应当适用时效的规定,而非民事性后果不应适用诉讼时效。我国法律应当就合同无效制度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做一般规定,而且也应就特殊情况做相应规定。  相似文献   

5.
本文采用比较的方法 ,就合同撤销权与无效确认请求权的竞合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作者认为 ,对无效合同如具备可撤销之原因 ,同样可以行使合同撤销权 ;合同撤销权与无效确认请求权可并行存在 ,并不相互排斥 ;应从有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发来处理合同撤销权与无效确认权的竞合问题  相似文献   

6.
从现行司法解释的缺陷入手,研究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的法律救济与规制问题。从民法理论研究合同无效而返还财产请求权的性质及限制,从添附合成物的物权效力分析不能返还而产生折价补偿请求权的理论依据和优先权产生的基础,结合建筑生产的技术经济特点,研究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的归责、处理问题。  相似文献   

7.
我国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三个法律后果是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和收归国有。返还财产依据的是物上请求权 ,赔偿损失的前提是缔约过失责任 ,收归国有的性质从民事制裁的角度看 ,仍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基于不同的原因导致不同的合同无效 ,对其应分别适用相应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8.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民法上其他请求权,如合同解除后的恢复原状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基于占有的返还物请求权等存在并存关系.在因同一原因事实而发生多个请求权时,应当从充分救济当事人权利的角度出发,基于不同的给付内容,首先考虑请求权聚合问题,即多个请求权基础共同适用,而不是首先考虑当事人可能获得过多的损害赔偿,而适用请求权竞合规则.即使存在请求权竞合,在请求权目的未完全实现之前,各请求权基础依然可累积适用,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9.
目前,无效合同所涉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在我国法律中没有相关规定,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应受诉讼时效限制,由无效合同产生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受诉讼时效限制,并且该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确认无效合同裁判生效之日起计算。  相似文献   

10.
在医疗损害赔偿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受害人行使请求权的不同,对医疗过失行为人承担何种责任,将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文章依据民事责任竞合的基本理伦,论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在医疗损害责任竞合中应采取的救济措施,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责任竞合的规则。  相似文献   

11.
合同撤销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问题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采用比较法的方法 ,就合同撤销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问题进行探讨 ,认为合同撤销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可并行存在 ,并不相互排斥。对因第三人实施欺诈、胁迫行为 ,能否产生合同撤销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问题也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设计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一般违约责任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竞合、物权请求权与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的竞合、管理事务中所收取孳息的返还请求权与占有物的孳息返还请求权的竞合、准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竞合、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竞合、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排除妨害请求权的竞合、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恶意占有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需要事由的合同解除与任意解除的竞合。准确地把握其规则及学说对于实务和理论均有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3.
虽然有学者从实体法角度(法条竞合,请求权竞合和请求权规范竞合),也有学者从诉讼法角度(旧诉讼标的理论和新诉讼标的理论)试图解决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但,笔者认为应据请求权的基础竞合,说明责任竞合的性质,解决责任竞合的问题,同时亦可完善相关立法。  相似文献   

14.
第三人侵害租赁合同的法律效果,就出租人一方权益而言,并不产生侵权与违约竞合的现象,实则为一案多元民事法律关系叠合现象,亦即在旅店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中,第三人违反了旅店住宿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民事法律关系;在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中,又连锁引起了承租人即旅店业主违反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因此,依我国《合同法》第121条确立的合同相对性规则,向承租人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对出租人始为最佳司法救济路径,亦能使损害降至最低限度。  相似文献   

15.
论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基于不同的目的从不同的角度规范社会生活而作出各种抽象规定,使得同一行为可能符合数个法律规范所要求的要件,且该数个规范均能够适用,从而发生责任的竞合。本文从债权人的角度出发,探讨民法领域里不当得利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发生竞合的原因、二者之间的差异及其责任竞合的处理。笔者认为由于二者在功能、构成要件、构证责任、责任内容等方面差异甚大,在发生责任竞合的情形时,不适宜将这两项请求权同时行使,否则,在法律上易造成混乱和困难。  相似文献   

16.
无效婚姻制度是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新增设的一项制度,填补了立法空白,是婚姻立法上的重大进步。从分析无效婚姻的概念、历史沿革入手,对导致无效婚姻的法律事由、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主体、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以及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了比较系统的研究。结合我国实际提出若干建议,以期望促进无效婚姻制度的深入探究。  相似文献   

17.
为了解决请求权竞合问题,实体法学者和诉讼法学者均进行了艰苦的探索,实体法学者主要沿着请求权竞合理论的途径来解决请求权竞合问题,先后提出了法规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请求权规范竞合说、请求权双重构造说、全规范统合说等观点,诉讼法学者则主要沿着诉讼标的理论的途径来解决请求权竞合问题,先后提出了诉讼法说、新实体法说、生活利益说、法律地位说和事实说等新诉讼标的理论,由于上述观点或理论本身存在的某些弊端或缺陷,其均难以彻底解决请求权竞合问题,而由于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特殊的程序构造,其能够成为缓解或避免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18.
通过对比新旧《合同法》中对无效合同的规定,介绍了新《合同法》完善无效合同分类及增加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规定;进而对绝对无效合同的内容、无效合同的财产法律后果做了评析。  相似文献   

19.
合同解除与违约损害赔偿的关系经历了从择一主义到并用主义转变的历史进程。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而合同法定解除实质上是违约责任,其性质是请求权而非形成权。我国合同法定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为因债务不履行所生的对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非合同因法定解除而生的对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关于合同法定解除后的溯及力,应采德国通说即清算关系说。  相似文献   

20.
实务中请求权竞合应对深陷误区,“择一而诉”或“择一消灭”模式均不足采。两种模式存在违背处分权主义要求、妨碍纠纷一次性解决、与受害者中心主义规范目的冲突以及与《民诉法解释》第247条矛盾等危害。对于请求权竞合问题的应对,实体维度与程序维度存在不同追求,前者着眼于对竞合的请求权之间的关系作出合理解释,后者着眼于一次性解决纠纷与避免双重给付判决。在请求权之间的关系问题上,依照《民法典》第186条进行解释只适宜采用请求权自由竞合说或请求权相互影响说。相应地,程序上必须通过诉的客观合并或诉讼标的概念的局部调整才能与以上理论适配。无论是“请求权自由竞合说+诉的客观合并”或“请求权相互影响说+诉讼标的概念的局部调整”,两种诉讼规制路径都能极大地缓解请求权竞合难题,避免“择一而诉”与“择一消灭”模式的消极后果。从实践贴合度与规制合理性两方面考虑,前者可以作为规制路径优化的近景目标,后者则可作为未来司法实践的努力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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