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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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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战国授田制有两个特征:一是授田对象为全体人民;二是土地授予后仍归国家所有,被授予者没有私有权。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之受田宅律文,其实施对象是汉初军队系统的复员人员,而非全国人民,"授田"授予前属于国有,但授予后即归被授者私有,可以继承、转让和买卖。因此,汉初土地制度是私有制,汉代不存在战国授田制性质的土地制度。刍稿税与田税是不同的税种。秦朝刍稿税按顷计征,但田税按实有亩数征收。张家山汉简《算数书》的大量材料证明,汉初田税是以亩为单位,按实有亩数计征的,所谓西汉田税以顷征收的说法不能成立。  相似文献   

2.
一近年来,随着秦代简牍的大量发现,再结合《周礼》、《汉书》及诸子百家等历史文献的有关记载,越来越多的同志主张:战国时期普遍实行的是国家授田制。如李瑞兰先生说:“大量的文献和出土资料证明,当战国之时,列国政府凭借对全国土地的直接支配权,以‘分田’、‘均地’、‘行田’、‘授田’等各种名义,普遍推行着国家授田制,可以断言,国家授田制是战国时代最基本  相似文献   

3.
本文以张家山汉简为基础材料 ,全面研究了西汉授田制度与田税征收方式。西汉继承了秦朝的军功赐田和授田制度及其田税征收方式。授田以名籍为准 ,数量依然是每夫一顷 ,军功爵者则依次增加 ,但级差复杂 ;明确规定二百四十步为亩 ,土地一经授予即归私有 ,可以在法定的范围内买卖、赠予、世袭。以授田为基础 ,西汉继续实行定额田税制度 ,并更具有时代特点 :明确规定按顷计算、按户征收 ;改实物税制为实物、货币并举而以货币为主的制度。这既促进了汉初商品经济的发展 ,也加速了个体农民的破产。过去对汉代土地、田税制度的诸多争议因此解决。  相似文献   

4.
最新公布的里耶秦简揭示了更多授田制的细节。从申报来看,吾武和寡妇憗的"谒垦"便记录了迁陵的授田程序。主要有自报、审定和复查三个环节,其重要发现是,在迁陵乃至洞庭和更多地区授田是按小块土地分批授予的,以及管理授田的"田"均按乡设有"左田"或"右田"等。根据对刍稾的征收,在迁陵地区还允许跨乡授田,没有一夫百亩的限额。在耕作方式上,迁陵地区的垦田均大量休耕,被称为槎田或田。它的特点并不在于造田的方式,而在于"岁更"的耕作方式。由此可以推算,迁陵民田每户平均当有耕地70亩左右。至于田租,新出秦简则完全证实刍稾是按实际授田数征收的,并间接证实了土地兼并的存在。  相似文献   

5.
战国授田制试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战国时期土地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什么?以往较为流行的答案是:井田制的瓦解与可以自由买卖的土地私有制的确立。近年来,随着秦代简牍的大量发现,越来越多的同志主张:战国,特别是商鞅变法之后秦的基本田制为授田制,此制一直延续到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但是,要使这种观点牢固地确立起来,为更多的人所接受,还需要对战国授田制作更为充分完整的分析论述,本文试图在这方面作些努力。  相似文献   

6.
"复故爵田宅"诏表明西汉继续秦朝授田制,刘邦时代不存在授田困难问题。《二年律令》是现实施行的法律而非"一纸空文";汉文帝"不为民田及奴婢为限"不等于在制度上废止授田制;汉武帝"田宅逾制"之"制"是汉初旧制而非武帝新立之制。郑玄"汉无授田之制"有其特定含义,均不足以否定西汉授田制的存在。西汉授田制系因土地私有化的发展而逐步退出历史舞台,而非因某一位帝王的某项政策而废止,更不能因为土地兼并而否定《二年律令》授田制的历史存在。  相似文献   

7.
<正> 王田制是王莽改革的根本政策。由于它的失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新莽政权覆灭的命运。因此,人们对这一政策的评价,大多持全部否定的意见。本人认为,这项政策,特别是它所表现出来的一些重要的经济思想,有值得肯定的一面。(一) 对待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兼并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矛盾,封建时代的一些政治家、思想家虽然发表过种种议论,也提出过一些解决办法,但很少有人象王莽那样,试图以调整封建土地所有权来解决社会土地问题。王莽称帝后实施的第一项改革就是王田制。它颁布于始建国元年(公元九年)。其主要内容是:“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属,皆不得买卖.男口不盈八而田过一井者,分余田予九族邻里乡党。故无田,今当授田者,如制度。”上述引文大致可归结为三点:一、全部土地改称王田,禁止私人买卖。  相似文献   

8.
论唐代均田制下的土地买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唐代前期均田制的破坏有着各方面的因素,其中土地买卖的存在和发展是一个很主要的原因。认真研究均田制下的土地买卖,是了解唐代均田制变为庄园制,租庸调制变为两税法,府兵制变为募兵制的关键所在。 唐初均田制下土地买卖的存在 众所周知,均田制在北齐时就遭到很大的破坏,土地买卖的现象非常严重。隋文帝即位后,革除流弊,弥补缺漏,使均田制更加完善和进步,加上认真推广实施,使土地买卖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唐代均田制下土地买卖明显加剧,这从唐初均田令的规定中得到证明。《旧唐书》卷48《食货志上》载武德七年(624)均田令规定:“丁男、中男给一顷,笃疾、废疾给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若为户者加二十亩。所授之田,十分之二为世业,八为口分。”以所载百分之二十为世业田的比例计算,一个丁男占有二十亩世业田。当时,官吏的永业田比农民规定的数量为多。《通典》卷2《田制下》载开元二十五年规定:“其永业田,亲王百顷,  相似文献   

9.
土地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土地制度决定地权分配格局甚至生产经营方式,其演化变迁折射地权结构调整与社会关系变动。汉初民生凋敝、荒地广布,为恢复国力和巩固新政,施行不抑兼并、自由买卖的“名田制”与“授田制”。但是,到了“文景之治”时期已现土地兼并问题,至汉武帝时已经非常严重,大土地所有制不断扩张。限田令虽被提出但未真正实行,农民被迫沦为佃农或附庸甚至流亡,民生状况恶化。西汉末年至东汉时期,“庄园制”经济不断滋长。尽管“赋民公田”等政策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民生压力,但地权转移仍然较为频繁且不断集中于官僚地主手中,社会矛盾愈发尖锐。土地兼并引发的民生状况的恶化,也终致汉朝的灭亡。  相似文献   

10.
马新 《东岳论丛》2012,33(1):89-96
战国时代既是一个转折时期,又是一个相对完整、独具特色的发展阶段,这一时期的农民较之两汉也具有鲜明的特色.他们在土地关系、社会关系以及劳动关系各方面所表现出的种种的不同,可以归纳为三个突出特征:一是公有性.战国时代,伴随着郡县乡里制度的建立,国家也取得了境内土地的所有权,在此基础上,实行了面向全体国家编户齐民的“授田制”.农民所耕种土地的国有以及农民生产与生活的集体性内容,都是战国农民公有性的体现.二是均平性.授田制下,农民使用着面积大致相同的土地,极少土地兼并,贫富分化也不如后世之剧烈.三是强制性.战国时代的农民实际上是国家依附民,没有经济的自主与政治的自立,他们的一切都在乡里组织的管理之下.上述特征对中国古代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在一定意义上制约和影响了中国传统社会的走向.  相似文献   

11.
郑雄飞  高依萌 《学术研究》2022,(4):41-48+177
土地制度是国家重要的制度安排和工具性制度设计。清朝的地权形态主要有庄田旗地制、地主所有制和自耕农所有制。明末清初,满清贵族通过“圈地”“拨补”“兑换”建立庄田旗地制且实行奴仆式生产。而后,通过“计丁授田”“更名田”“租佃制”让农民获得了部分耕种权,通过推动租佃制发展、废除主佃主雇之间的封建名分少量松动了农民的人身依附关系,通过“摊丁入亩”等田赋制度改革助力了农业生产发展和人口数量增长。清朝中后期,由于地权高度集中和多重剥削压迫,农户纷纷破产,民生日益凋敝。内外交困之下,清政府“丈放”旗地以转嫁危机。从“夺民田为官田”到“价卖官田为民田”的双重掠夺,承载了庄田旗地制的兴衰,也折射了清朝土地制度与民生状况的互动过程。以史为鉴,保护农民土地权益,警惕资本侵蚀和权力掠夺是乡村治理中民生工作的基本准则;农地制度的工具性应当首先尊重农民的创造性,注重农民的生计改善。  相似文献   

12.
汉唐间的土地买卖,以及与此相连的封建土地所有权问题,历史上就有争议,至今仍然意见不一。较早的争论出现于马端临《文献通考》。该书评论唐朝均田制,引了叶适的一段言论:“要知田制所以坏,乃是唐世使民得自卖其田始。……唐世虽有公田之名,而有私田之实……民得自有其田而公卖之,天下纷纷遂相兼并”。马端临说:“水心言唐方使民得立券自卖其田,而田遂为私田。此说恐未深考”。他认为“秦开阡陌之后,田即为庶人所擅”,“民得以自买卖田土矣”。两人都把土地买卖与土地所有权联系起来,但在时间上看法不同。解放后,在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问题讨论中,再次碰到这个问题。一些同志指出:“根据经典著作的指示,结合中国封建社会的史实,土地买卖可以作为衡量土地所有权的标尺”。另一些同志则认为封建社会的土地买卖,不过是一种“诡诈的买卖”,它“不但不能证明‘自由的私有权’的建立,反而意味着在封建社会的农民是以土地所有权的丧失而换取使用权为其特征”。更有同志提出:“所谓经过买卖的私有,只是在封建法律下被承认的,而法律是统治者所订”,因而认为土地所有权“在专制封建主义的中世纪‘就是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封建的土地国有制”。这里的分歧就不仅涉及汉唐时期(乃至封建社会)土地买卖的性质、意义,而且关系到对封建土地所有权的理解了。本文试图结合汉唐间土地买卖的事实,对“封建式的私有”谈点粗浅意见,供讨论。  相似文献   

13.
爵与土地的关联,是爵的固有属性。截至秦汉帝国初期,社会资源配置的主要依据仍然是"爵本位"的。秦汉帝国的土地制度是以爵制身份为基础的等级受田宅制度。立户是受田的条件;制度运行的前提是国家掌控足够的土地资源;田宅有授有还。但田宅的买卖及在家族内的代际传承也是允许的,爵与土地分离趋势已现,是爵制衰落的根源之一,等级受田制度由受田标准沦为名田限额。  相似文献   

14.
明清时期,法律对土地交易有着严格而规范的要求:使用官印契本或具备契尾;买卖土地应诚信、不得重复典卖.制度层面废除"先问亲邻"的传统,缴纳契税过割赋税,禁止买卖旗人土地.但是,明清土地交易的实践中却有极强的变通复杂灵活性:突破"族田不能典卖"的规则,田面、田底分离交易,白契大量存在.  相似文献   

15.
关于春秋战国社会变革的认识和理解,以及春秋战国社会结构的认识和理解,从许多角度来说,都仍然是亟待进一步深入的研究领域。田昌五、臧知非著《周秦社会结构研究》(西北大学出版社1996年10月版)一书,就是推进这一研究的成功之作。作者首先对西周时期的社会结构进行了总结性的论述,并对夏商的有关问题作了说明,在勾勒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结构变动的历史过程时,作者以“春秋战国时期土地关系的转变:国家授田制的普遍施行、土地私有制的发生及其特点”为题,从这样几个方面进行了论述:春秋各国土地关系的变革;战国时期的国家授田制;…  相似文献   

16.
战国到秦汉是中国古史发展的转型时期,考古学的发展使这个时期的史料较之以往大为丰富,但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传世文献与出土史料的矛盾问题,如经常普遍赐爵与简牍中大量编户民无爵的矛盾,王杖制与简牍中大批七十岁以上老人无杖的矛盾,土地私有为主导与简牍中国家大量赐田、假田的矛盾等.本文指出秦汉时期编户民与吏民的关系与差别,主张只有吏民才与爵位有关;依据简牍新史料主张秦汉时期土地国有占支配地位,土地买卖其实不过是占有权和使用权的交易.本文探讨了导致秦汉编户民具有皇权思想的原因,主张这才是皇权主义的真正基础.  相似文献   

17.
北宋时期,北宋政府征募了大量乡兵协助禁军戍守和作战,特别在边境地区,乡兵规模十分可观.乡兵的征募分为征籍制和招募制两种.征籍制属于强制性义务兵役制,招募制则有募兵制的特点.征籍制乡兵数量虽然庞大,但与政府的经济利益关系松弛,很难激发其战斗力,徒有虚名.北宋政府通过授田等方式招募的乡兵与政府的经济依附关系紧密,因而战斗力较强,北宋中后期,招募制乡兵的军事地位逐渐提高,成为北宋王朝巩固边防的重要力量.  相似文献   

18.
均田制的前史,就是计口授田。或者不如这样说,计口授田是在贫富贵贱间不太悬殊、阶级关系不太紧张情况下的一种均田制;而均田制则是在贫富贵贱间已经相当悬殊、阶级关系已经相当紧张情况下的一种计口授田。中原汉人的计口授田,秦简中已有反映;拓跋族的计口授田,拓跋珪时已经实行,可是正式的均田令到元宏时才颁布。所以,计口授田的情况往往比较宽松些,而均田制就必然要打折扣,有时是很大的折扣。但不  相似文献   

19.
日本庄园自8世纪起,经过约二百年的发展,到了10世纪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变革:庄园化程度进一步加深;越来越多的庄园实现了不输不入化,庄园领主获得了对庄园土地及土地上的人的一元化支配权;也是在此时期,庄园的经营方式由原来的雇佣经营为主,经由"散田请作体制"发展成为"名田"经营.所有这些变革都显示了与初期庄园明显不同的特征,表明了体制完备的领主制庄园已经形成,并且成为10世纪以后日本庄园的主要形态.  相似文献   

20.
清代是处在地主封建制社会的晚期。地主封建制社会的土地制度是私有制占主导地位。土地所有者有自由支配土地的权力(包括使用权、买卖权、继承权)。在土地占有方面打破严格的等级制度,不按百爵的人小决定占有土地的多少,以致形成土地所有权的不稳定。因此凡是货币所有者都有可能成为土地所有者。地主封建社会的土地制自从形成以来已经历了三个变化阶段。清代是处在变化的第三阶段──土地兼并不作限制了阶段。所谓土地兼并是在土地私有制的基础上通过土地买卖等经济途径引起土地所有权的转移,而导致土地集中与垄断的一个经济过程。但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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