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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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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延长产假是好事.细致入微到流产也有产假,显现出人性关怀的无微不至。这些规定让人感到欣慰,对女性的关爱与呵护,体现了社会福利不断向前发展的一种趋势。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经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00八年九月十八日第53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相似文献   

3.
问:张女士是一工厂总厂配电车间的工人,前不久怀孕,厂方决定将其调离配电车间,安排到总厂下属的一分厂办公室作收发。张女士对此并不认可,因为总厂离她家较近,步行上班下班只有几分钟的路程。而分厂离她家较远,坐通勤车上班下班都要一个多小时。为此她可否不同意厂方的安排?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  相似文献   

4.
正【背景材料】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职工休假。"1995年1月1日自该日起施行的《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2006年1月1日自该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  相似文献   

5.
咨询台     
有的单位询问:企业招用了一名女职工,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内发现其不符合录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该女工说她已怀孕,孕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我们能否解除这名女工的劳动合同?据《劳动法》第25条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对于怀孕的女职工,《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已经2007年12月5日监察部第11次部长办公会议、2007年12月4日原人事部第5次部务会议、2007年11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1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5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2000年3月2日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发布的《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二○○八年五月九日  相似文献   

7.
<正>人保部令第20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部长尹蔚民二○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规定。  相似文献   

8.
国务院令第586号(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相似文献   

9.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总理李克强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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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现有职工49人(不合退休人员),其中女职工占30%.且多数已接近退休年龄。《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规定,“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按国家和省的现行规定执行,即男职工年满60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在生产、经营、服务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按照我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公司机关从事财会、办公室工作的女职工以及在公司下属单位从事厂长、会计、出纳、[第一段]  相似文献   

11.
通过开展医务系统女职工心理健康服务能力提升工作专题研究,全面了解山东省医务系统女职工心理健康状况和服务工作情况。通过汇总分析问卷数据,结合实地考察,发现医务系统女职工存在职业压力大、缺乏职业安全感、被尊重感低等心理问题,同时医务系统女职工心理健康服务工作存在缺乏组织保障、承载能力有限、女职工缺少寻求心理服务的主动性等问题。针对发现的问题,应从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全方位关爱、实施精准化服务、提升女职工综合素质、强化宣传和典型推广等方面采取措施,提升女职工心理健康服务能力。  相似文献   

12.
《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以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  相似文献   

13.
《中国劳动》2012,(1):62-64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76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部长尹蔚民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行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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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4年4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2014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法释〔2014〕9号为正确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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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更好地保障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l日起试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第三条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第四条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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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总理李克强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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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08]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7年1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白2008年2月1日起施行。二○○八年一月十四日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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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号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已经监察部2008年3月7日第3次部长办公会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4月17日第2次部务会议、国家信访局2008年4月3日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并于2008年6月22日由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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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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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国有企业职工,最近单位职代会审议,制定了一个内退规定:男职工年满56周岁、女职工年满46周岁,不论工种和岗位,一律办理内退手续,享受退休待遇。我身体较好,不愿办内退手续,但不知企业这一规定有何法律依据?很多同志也不想办内退,应怎样处理这件事?读者答:关于职工内部退养问题,国务院1993年4月20日发布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中明确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劳动部关于《严格掌握企业职工退休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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