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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些学者否定我国司法对民间放贷型高利贷①以非法经营入罪的合理性。其哲学价值论否定在强调高利贷的自由时忽视了秩序与公平以及自由的虚假性,在强调高利贷的效率时忽视了其他价值以及效率的多维性,而且其效率只是一种假想,缺乏实证支持,而实证的结果却相反;其刑法解释论否定忽视了高利贷犯罪与高利转贷罪和赌博罪的显著不同以及竞合情形的处理,有误解刑法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之虞。基于中国犯罪观的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考量,对放贷型高利贷司法入罪具有合理性。 相似文献
2.
周莉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163-166
虚拟财产是计算机网络发展下的新生产物,其现实的社会价值一直存在争议,从虚拟财产自身的特性和价值的认定上来确定虚拟财产的实际价值,以适用传统财产罪的犯罪对象的认定。对侵犯虚拟财产入罪进行合理性论证,有利于更好地应对网络环境下虚拟财产对传统财产罪对象理论的挑战。 相似文献
3.
赵睿英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4(5):169-179
2016年两高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的出台,为一直存在争议的污染环境罪的入罪标准提供指导。然而司法解释在实践中却引发新的适用争议,其缘由既有司法解释准立法化的原因,也有立法规范不明确的原因。为实现污染环境罪的正确适用,应结合《刑法修正案(十一)》重新理解环境立法与司法解释之关系,确定环境法益具体危险的入罪标准,并在司法认定中正确把握入罪中的具体危险和因果关系等要素,同时也应在制度上减少“规定” “解释”等准立法形式的司法解释,引入污染环境案例指导制度和相关专家制度,真正实现污染环境罪的正确适用。 相似文献
4.
蒋毅 《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9(11):22-26
醉驾入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一个亮点,然而它的适用与理解引起了法律界和实务界的争议。如何理解醉驾入罪的客观内涵,准确适用法律,是法律界和实务界都需要面对的问题。文章通过对该罪的立法意义、法律理解、处罚标准、刑罚责任等进行解析,试图准确理解并适用该罪。 相似文献
5.
诉讼欺诈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侵犯的客体包括公私财产权益和正常的司法秩序。诉讼欺诈在我国仍处于立法空白状态,由此所导致的诉讼欺诈"同案不同判"现象比较严重,司法实践中对侵财型诉讼欺诈一般按"三角诈骗"来处理,对非侵财型诉讼欺诈按有关妨害司法秩序罪处理。立足于刑法特有的规范价值和防卫功能,在刑法中增设诉讼欺诈罪是对诉讼欺诈行为进行规制的必然选择。在诉讼欺诈入罪的基本立场下,有必要从刑法视角对诉讼欺诈进行"三元"解构,宏观上探寻诉讼欺诈入罪的必要性,中观上厘清诉讼欺诈应有的内涵和外延,微观上配置诉讼欺诈入罪的罪刑当量。 相似文献
6.
赵旭光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5):98-101
“吃空饷”是一种在编不在岗、不工作却领取薪水福利的违法行为。从整体看,“吃空饷”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运动式的行政治理已无法有效遏制“吃空饷”现象的泛滥,必须以刑法手段进行惩治。尽管许多“吃空饷”是以合法形式表现出来的,但不能掩盖其实质上的非法性。从犯罪的特征来看,对“吃空饷”行为应区分情况入罪,分别入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诈骗罪、滥用职权罪、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等。另外,针对我国实践中存在的非犯罪化处理现象和刑法大网过疏的问题,应通过司法解释明确犯罪化处理原则,解决“吃空饷”所涉及的滥用职权犯罪的追诉问题,并在《刑法》修正案中扩大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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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涂学华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3(3):57-59
继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作出规定以来,1997年《刑法》明确地设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利用刑罚保护商业秘密。同时在经济活动中,我们应当弱化刑法干预度,严格入罪标准,缩小犯罪圈。侵犯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经济失范行为,侵犯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秩序,理应受到制裁;但这当中只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较严重时,才进入刑法的调整领域。 相似文献
9.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合理性及其立法改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危险驾驶行为是否应当入罪的探讨,针对的并不是应否弥补我国法律制裁体系的疏漏,其焦点在于是否应当将原本属于行政处罚范围的若干行政违法行为纳入刑事制裁的范围。受当前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对危险驾驶行为的行政制裁明显乏力,因此将若干情形的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必须要注意对入罪的范围和程度加以限制;同时,更要认识到,就对危险驾驶等交通违法犯罪行为的防治而言,关键在于形成多种社会治理手段的整体合力。对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设计应从罪状与法定刑两个方面同时加以改进:一方面,应在罪状中适当增加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方式,并对各种行为方式均设置"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等限制性规定;另一方面,应在法定刑中增加"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和"单处罚金"的刑罚配置。 相似文献
10.
金善明 《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6):68-74
反垄断法是垄断行为规制的制度性工具,其实施效果取决于责任体系的合理设置;《反垄断法》针对垄断行为已经设置民事和行政责任但并没有刑事责任的规定,因而是否应将垄断行为入罪化,一直是中国反垄断立法和执法中的争议点,责任设置应与法益保护需求相应适应;通过对《反垄断法》责任机制进行评估发现,既有的责任规范能够形成有效的威慑力,并对垄断行为予以有效规制,因而没有必要导入刑事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1.
从严治党思想始终贯穿于中国共产党的发展历程:毛泽东管党治党中蕴含着“从严治党”意识,邓小平明确提出“从严治党”理念,江泽民提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胡锦涛将“从严治党”纳入党自身建设的基本经验之中,习近平将“从严治党”提升到“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中国共产党在从严治党历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是根本,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相结合是保障,建设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是关键,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力量源泉,反腐肃贪是重要利器。从严治党的基本经验能够推动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深化发展,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为世界其他政党提供经验借鉴。 相似文献
12.
入罪数额作为数额犯的基本犯罪构成要素,决定着犯罪成立与否。入罪数额可以划分为立法型与司法型、明确性与概括性、单一型与选择型等多种类型,对于概括型入罪数额带来的司法适用问题,司法解释作出了具体化的差异规定与同一规定。差异化的入罪数额既表现为罪名之间的横向差异,也表现为不同时代同种罪名的纵向差异,但这种处理方式引发了学者在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就入罪数额差异化正当与否的分歧;同时也有学者对贪污罪与受贿罪是否应当适用同一标准提出质疑。入罪数额差异化现象的存在有自身的正当性基础,它不仅是罪刑均衡得以实现的基本路径,而且是刑事政策调控入罪数量,保持刑法谦抑性的需要。 相似文献
13.
科研不端行为入罪路径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谆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6):28-32
探寻一条科学的入罪路径是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刑事规制的前提。我国刑法的入罪路径包括司法入罪化和立法入罪化。在立法时机成熟之前,应充分利用现有立法资源,先行实现部分科研不端行为的司法入罪化。但是,科研不端行为的司法入罪化很难实现法益的全面保护,并且,某些特殊的科研不端行为无法通过司法入罪化的方式来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而,走立法入罪化的路径,通过创设新罪来规制科研不端行为,才应是最终的选择。科研不端行为的立法入罪化不宜采用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模式,而应采用单行刑法的立法模式,并以此为将来刑法典的全面修订积累经验。 相似文献
14.
陈灵磊 《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7(1):87-90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规定,醉酒驾车一律入罪,目的在于加大打击醉酒驾车的力度,有效预防醉酒驾车造成的恶性交通事故,以尊重人的生命。但这样的规定存在许多问题,有损于刑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也很难在生活中实施,最终可能成为一纸空文。 相似文献
15.
张建伟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1(4):110-113
危害环境行为入罪化已成各国刑事政策之潮流,立法实践不断加强.在对国内外立法模式及危害环境行为和环境法益进行考量的基础上,探讨了危害环境行为入罪化的前提、构成要件和谦抑,研究了实施中应注意环境刑罚权的合理配置与环境刑事处置的拓展. 相似文献
16.
邱帅萍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1):128-137
向未成年人传播危害信息,轻则危害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重则诱使其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致使未成年人和社会两受其害。当前,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保护在规范内容上存在零散性、滞后性与不彻底性等问题,结合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国际经验和本土现实需求,亟待在刑事立法上增设保护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基础性罪名。基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25条禁止性规范的启示,我国刑法应增设向未成年人传播危害信息罪,以尽可能切断危害信息流向未成年人的渠道,强化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前置保护与行刑衔接综合保护。 相似文献
17.
王景花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5)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廉政建设的经验是贯彻施政纲领,建立廉洁政府;完善法律制度,严惩贪污腐化;建立监察制度,加强民主监督;注重思想政治教育,大兴反腐倡廉之风。借鉴抗日战争时期我党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历史经验,对于新形势下的反腐败斗争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8.
中国共产党成立96年以来,历代党中央领导集体始终把严明纪律作为治党利器.从革命战争时期强调严明纪律到改革开放以来重视从严治党,再到十八大以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中国共产党不断推进治党管党的理论和实践创新,不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常态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中国共产党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始终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历代党中央领导集体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常态化制度化科学化的历史进程中,形成了从严治党贯彻始终、思想教育常抓常新、正风肃纪永葆本色、严明纪律依规治党、从严治吏纯洁队伍等五个方面的主要经验. 相似文献
19.
陈文胜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9(6):19-24
从江西中央苏区建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到延安时期建立抗日民主政权,再到建立华北人民政府,是中国共产党夺取全国政权前,在局部地区执政的三次成功实践。在这三次局部执政的实践中,中国共产党始终把廉政建设作为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国共产党局部执政时期的廉政建设不仅有着显著的历史特点和丰富的内容,而且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它不仅保证了局部执政时期党和革命政权的清正廉洁,而且促进了革命事业健康发展,为中国革命的最后胜利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认真总结这方面的历史经验,对于我们今天提高治理腐败的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20.
许光 《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10(6):36-40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次规定扒窃以后,扒窃入罪问题引起很大争议。"扒窃"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只有达到严重程度的扒窃才具备入罪的实质条件。将携带凶器作为扒窃入罪的条件之一,具有实质合理性,也是刑法谦抑性的体现,还有立法技术考量因素。携带凶器扒窃入罪有助于弥补、平衡抢劫认定问题,避免与司法实践冲突。司法实践中需统一对"多次扒窃"与"携带凶器扒窃"两种入罪标准的认定。多次扒窃入罪应指一年内实施三次以上扒窃行为,并且每一次扒窃都不构成犯罪,其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三次以上每次都受到行政处罚的扒窃行为,可以构成盗窃罪。二是每一次扒窃不仅没有构成犯罪,而且也没受到行政处罚,应以次数为标准构罪。对携带凶器扒窃的理解阐释了"凶器"与"携带"的含义,特别指出,在共同扒窃的情况下,如果一人实行扒窃,另一人携带凶器从旁辅助,也可以认定为"携带凶器扒窃"入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