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小金库”是个社会普遍现象,有着隐蔽性,屡禁不止的特点。文章从“小金库的成因”,“小金库的危害”,及“小金库治理措施”这三个方面浅析,并提出几点建议以应对“小金库”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 1条增加了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 ,该罪的犯罪客体为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 ,犯罪对象为依法应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与妨害清算罪、偷税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存在区别 ,行为人为了掩盖偷税、贪污、妨害清算、骗取出口退税犯罪而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的应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帮信罪的司法适用量呈指数式增长。实证分析表明,控、辩、审各方对帮信罪的理解往往存在较大分歧,一些司法工作者对该罪的核心要件把握不准。帮信罪在司法实践中易于出现分歧和偏差的主要原因是:信息网络犯罪中的帮助行为具有特殊性、帮信罪的核心要件判断标准不清以及帮信罪与相关犯罪之间的关系“犬牙交错”,学界也对帮信罪的性质、明知程度和明知内容争论不休。要实现定争止纷,不仅要明确帮信罪包括共犯与非共犯两种情形,而且要将“明知”的程度和内容限定于明确知道或者知道可能,认识到所帮助之“犯罪”以满足犯罪客观要件为足,用法条竞合理论统一处理帮信罪与相关他罪共犯的竞合问题。  相似文献   

4.
王峥 《金陵瞭望》2009,(28):79-80
最近一段时间,各地正按照全国“小金库”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在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有步骤分阶段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小金库”问题由来已久,经常是查而复生,纠而不禁。如何从源头上绝杀“小金库”?  相似文献   

5.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小金库”问题日益突出,且呈日趋扩大之势。国家虽自1989年以来多次开展整治行动,取得了很大成绩,但终因种种因素而难以根治,且陷入了“整治一收敛一反弹一整治”的怪圈。本文深入剖析了“小金库”产生、发展的原因及其极端危害性,提出要在科学发展观理论指导下,坚持“科学治理、统筹防控、严查重处”的治理理念,严厉整治“小金库”,净化我国政治经济环境。  相似文献   

6.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一个重要罪名。我国刑法将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定为结果犯,并且对“损害后果”规定不明。提出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应为行为犯、“损害后果”的认定方法和因素。  相似文献   

7.
当前 ,一些企业事业单位私设“小金库”的问题比较突出。虽然财政部、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三令五申不许企业单位、机关团体私设“小金库”,但却屡禁不止。近年来 ,高等学校内“小金库”发展也较为普遍。从某些单位最近几年发生的经济案件中也说明了“小金库”的存在给犯罪者带来了可乘之机。一般从两个方面界定“小金库”:其一 ,是指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 ,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 ,未列入本单位财务账内和纳入预算管理 ,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 ;其二 ,是指存放这些资金用于各种消费 ,非正常的增加了消费基金。仅从高校的“小金库”…  相似文献   

8.
新近学界泛起将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归属调整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观点,其立论的最大“法宝”在于食品安全犯罪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生命权,即公共安全。其实,“危害后果严重”不是判断主要客体的依据,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归属取决于其行为特性和本国立法价值取向及立法传统。食品安全犯罪与传统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具有兼容性,将其归属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并无不妥。  相似文献   

9.
挪用公款罪是常见多发的一项职务犯罪,在刑法理论学界和司法实务中存在的争议问题也较多。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为视角,探讨了“挪而未用”的定性问题及其产生争议的缘由,“挪而未用”构成挪用公款罪既遂,建议挪用公款罪应当取消“归个人使用”这一必备条件的规定,废止将公款的具体用途作为选择要件加以规定的作法,以求“挪而未用”的定性问题、挪用公款实行行为的实施终了等争问题得以合理解决。  相似文献   

10.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该罪的增加改变了原虐待罪的第一款“告诉才处理”的模式;此外将虐待行为的主体也进行了扩大,由具有家庭关系的人员扩大至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该罪已经历7年的司法实践,虽然在加强对未成年人、老人、患病的人和残疾人的保护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在实践中却遇到了主体和犯罪对象认识不正确、“情节恶劣”难以把握等问题。针对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应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的行为主体或者去身份化,明确解释该罪的犯罪对象,以及明确界定“情况恶劣”,这样既能够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稳定,又能够有效打击虐待类犯罪,充分保证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1.
汉代作为伦理制度化的重要时期,将“不忠入律”,严惩官吏的不忠行为,对后世影响深远。由汉代不忠罪之类别,对不忠罪条文和法制实效结合、比对入手,分析汉代“不忠入律”的发展、演变过程,可探讨汉代“不忠入律”的特征以及伦理制度化、制度伦理化的历史流变。  相似文献   

12.
挪用公款罪立法上的不完善导致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该罪的诸多问题都存有争议,对于“挪而未用”的行为如何认定即是其中较突出的问题。文章试从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犯罪形态等角度着手,认为对于“挪而未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既遂。  相似文献   

13.
危险犯可划分为具体危险犯、准抽象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刑法》分则中有关“危害公共安全”“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危及飞行安全”的表述,并非具体危险犯的标志。盗窃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妨害安全驾驶罪、暴力危及飞行罪是准抽象危险犯。持有犯并非都是继续犯和抽象危险犯。危险驾驶罪和污染环境罪均属于准抽象危险犯。单纯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对公众健康只具有抽象性危险,所以,单纯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无论数量多大都不宜判处死刑。制作、复制不是《刑法》第363条第1款规定的实行行为,单纯制作、复制淫秽物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妨害公务罪与袭警罪都是具体危险犯。  相似文献   

14.
高利转贷罪是存贷犯罪体系中的一种过渡性罪名,设立于我国金融市场尚不发达的时代。随着金融市场成熟度的不断提高,对本罪的司法适用应当秉持更为严格审慎的态度,而与之相反,对本罪定性要素的扩张解释使其司法适用呈现扩张趋势,这与刑事立法目的、刑法谦抑性、平等原则、体系解释相违背,应当从界定“套取”行为和“信贷资金”,并以“造成重大损失”为客观处罚条件3条路径对本罪的适用进行限缩,阻止高利转贷罪的扩张适用,维护立法目的与司法实践的统一。  相似文献   

15.
医疗事故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新罪,立法在罪责刑总体平衡的基础上为其配置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法定刑。但经过十余年的实践,逐渐暴露出了其罪责刑不协调的弊端。本文从刑罚配置的原理出发,剖析现行医疗事故罪刑罚设置的缺陷,提出改进和完善的路径。  相似文献   

16.
2012年11月上旬,因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原湖南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陈京元数罪并罚被终审判处有期徒刑9年。这位副厅级官员的贪腐之路看上去既温情脉脉又充满诡异色彩:声称“为家庭工作”,索贿冬虫夏草给第二任娇妻补身子;将豪宅装饰得富丽堂皇,暗藏两枚炮弹作为“镇宅之宝”;为老婆雇请了3个“御用保姆”贴身伺候,工资全部由政府部门开支……陈京元做梦也不会想到。他精心布局的家庭“机关”最终被保姆引爆。  相似文献   

17.
唐律“断罪引律令”是依法裁判的表现。依法裁判是实质,引用律文是形式,唐律“断罪引律令”是实质和内容的结合,是罪刑法定的要求。关于引用律文,唐律在律、令、格、式不同法律形式之间的关系和引用顺序方面有具体规则。唐律要求“断罪引律令”,否则应当承担司法责任,是为确保法律得以忠实实施、实现罪刑法定的重要设置。  相似文献   

18.
我们曾在《“刑不上大夫”的真谛何在?》一文中提出“刑不上大夫”之“刑”为肉刑(不包括死刑)说。年来读史,偶有所得辄记之,因成《补证》一篇,益坚前说。 《晏子春秋·杂下》说:“弛刑罚,若死者刑,若刑者罚,若罚者免”。《管子·中匡》说:“于是死罪不杀,刑罪不罚,使以甲兵赎,死罪以犀甲一戟,刑罚(罪)以胁盾一戟,过罚以金”。据此可将春秋战国时期的刑罚基本上分为三等,即死罪、刑罪、罚金。其中死罪最重,罚金为轻,刑罪介乎二者其间。这个轻于死、重于罚的刑罪当指损害肢体的肉刑,此其证一。  相似文献   

19.
本文剖析了非法组织卖血罪的主要的组织卖血的形式,并认为与“血霸”、“血头”勾结的相关采供血及血制品生产单位的人不能都认定为是共犯;以组织者无需为能够卖血再进行下一环节活动时为犯罪既遂的标准;犯本罪对他人造成伤害转化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本罪,但对伤害无论理解为“轻伤”还是“重伤”都存在罪刑不均衡的问题,但以理解为“重伤”为宜;这里的“他人”应该是指卖血者本人不包括用血者。  相似文献   

20.
最新国家法治政策对惩治食品安全犯罪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食品安全类犯罪的核心罪名且有关司法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有必要从法经济学角度考虑该罪的立法完善。因该罪保护法益的实质性转变,有必要将其调整至“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犯罪构成中行为主体应扩展至“经营者”、保护对象应细化至“孕妇”,并可匹配特定情形下的“非法持有危害食品安全的原料或添加物罪”。相关刑罚体系设计更应关注惩罚的效率与效益,可将过去的“自由刑为主,财产刑和生命刑为辅”的配置,调整为“自由刑和财产刑为主,生命刑为辅”的布局,适时规定更为明晰的职业禁止刑罚,对牟利动机明显的犯罪者加大罚金等财产刑。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